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8號原 告 韋金兆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文彬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揆諸上開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一、上為正本係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