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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4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憲兵203指揮部代 表 人 張純志訴訟代理人 林宗樺

林佑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另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而未蓋原告之關防,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關防。

三、請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補正後的起訴書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