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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常新汝 現於務部○○○○○○○○○上列原告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項分別亦有明定。是本件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依法應予補正。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三、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請原告應來狀補正表明:被告機關之地址、被告代表人姓名及地址『被告機關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0號;被告代表人為:劉明彰,地址同上』)。又起訴聲明請求申請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起訴狀另確認「原處分」無效。原告所指之原處分為何?亦請補正敘明(應載明決定書及原處分之日期及字第),並提出申訴決定書及原處分相關文件到院。

四、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上開三所示事項之起訴狀(原告應於其上簽名或蓋章)及影本1份到院,如有逾期未繳納或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