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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529 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529號原 告 林吳昌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24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9日23時27分許,駕駛號牌BCL-313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與爽文路,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U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10年11月24日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原告第1階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罹有呼吸道疾病,且取締當場已向警方表明無法接受呼氣酒精測驗,原告本件拒絕酒測並無故意、過失,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處罰。原告旋於同年月10日凌晨經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患有「過敏性氣喘併急性發作」,可證明原告有嚴重阻塞性通氣障礙之情形,過敏發作時,其呼氣功能顯較一般人為弱,是否能夠吹氣達員警要求之10秒以上,而能測出酒精含量數值,實有疑問。再者,從本件吹氣酒測過程看來,一般消極不配合酒測者,駕駛人進行酒測時總是不斷漱口,企圖減少口中酒精含量,或儘量拖延時間才進行酒測,以爭取酒精代謝之時間,然原告並未告知有漱口之需求,僅向員警告知其無法接受吹氣測驗,顯與一般拖延情形有別,足認原告係因「過敏性氣喘併急性發作」,無法正常吹氣,至未能從酒測器測出數值,而非消極拖延不配合酒測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原告雖提出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欲證明患有「過敏性氣喘併急性發作」,然若是過敏性氣喘理當會長期至醫院就診、復診、領取長期處方簽,惟原告是於經警方舉發其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後才至醫院就診,且僅就診兩次,而非連續長時間至醫院治療,於常情不合。假使原告患有「過敏性氣喘」(假設語氣),確未長期追蹤、治療,其病情應當不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又原告違規當日未見其有因「過敏性氣喘」而引發呼吸困難、咳嗽、咳痰、喘鳴等症狀,反而能情緒激動與警方大聲咆嘯、爭論、要求滿足其訴求,顯見原告縱使有「過敏性氣喘」亦不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更不足以無法完成酒精濃度吹測。

(二)原告於違規當日,不僅屢次不願配合警方告以之方式完成吹測,且數度提出喝水、上廁所等需求,卻不願完成吹測,甚至於施作酒測期間企圖食用檳榔誤導警方酒測結果。原告雖自陳無不願完成酒測施作,但其以施作20於次酒測,屢屢未依警方指導的方式完成吹測,客觀上難認原告有配合之意願,而屬消極不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

1 款、第4 項第2 款、第6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5至頁109頁反面頁),勘驗結果為:警方密錄器畫面時間2021/11/09 23:12:23時至23:1

2:26時,巡邏員警於臺中市○○區○○路○○○路○○○○○○○號誌,2

3:12:27時至23:12:35時自爽文路(南向北)迴轉至對向車道,對號牌BCL-3135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行攔查取締,23:13:01時至23:13:08時,員警詢問「有無喝酒?」,原告答「沒有。」,原告依員警向酒精檢知器吹氣,檢知器閃爍紅光反應。23:13:13時至23:13:21時,員警詢問「喝什麼酒?」,原告答「喝啤酒。」,員警詢問乘客「妳有喝嗎?」,乘客答「沒有。」,員警問「為什麼不開?」,乘客手指永隆八街表示「因為他幫我插車,因為我本來停那裡,他幫我插進來,因為我不會插車」,員警表示「因為你這樣逆向插過來」,23:14:13時至23:14:24時,員警「現在確實有酒駕的狀況」,原告「我知道」,員警「也是要配合我們吹測」,原告「好」,23:14:37時至23:14:45時,原告「我配合你們,我可以喝點水嗎?」,員警「我們拿公杯水給你」,23:15:10時至23:15:30時,原告將員警提供之礦泉水漱口並喝完,23:15:31至23:16:18時,員警告以「你等下含著(酒測器)吹五秒」並示範如何吹氣,員警問「有吹過嗎?」,原告搖頭,員警表示「啊就含住……呼,持續吐中間不要間斷。」並示範吹氣,員警表示「這全新的,未拆封」,乘客表示「要買檳榔嗎」原告「檳榔?檳榔?可以啊。」,乘客詢問員警表示「還是我去買一下檳榔」,員警指遠方檳榔攤,原告表示「拜託,讓我輕一點。」,員警表示「也是要看數值,如果超過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這個會送法院。」員警表示「0.18到24就是開單扣車。」員警表示「17以下就放行」,23:16:19至23:16:27時,員警制止原告食用檳榔,並表示「吹完再吃啦!等下再吃!等下再吃!那個有酒精你就完蛋了,你已經漱口了」,23:16:27時,員警平舉酒測器並指示「持續吹氣中間不要間斷。」23:16:36時至23:16:52時,員警表示「大力一點,這樣太小力。」、「要含深一點點。」兩名員警再次示範如何吹氣,員警表示「氣量大一點,流量太低會偵測不到,你一次吹不過裡面都會卡酒精啦,最好是一次完成比較好啦」,23:16:53時至23:17:03時,原告再次進行酒測,員警表示「中間間斷了,舌頭不要頂,牙齒不要頂,持續吐」。23:17:04時至23:17:15時,員警制止乘客給原告食用檳榔,並表示「等下!等下!我們在做酒測,等下更高就完蛋了,這個會有影響,你別害他,跟荔枝反應很像」,23:17:22時,原告第3次進行酒測,酒測仍然失敗,23:18:19時員警表示「現在歸零(酒測器)」,23:18:34時至23:18:49時,原告第4次進行酒測,再次失敗。員警表示「你要含過牙齒」,原告「沒有,我牙齒……」,員警表示「跟那沒關」,員警表示「含深一點,吐大力一點」,23:18:50時至23:18:54時,原告5次進行酒測,因原告中斷吐氣,酒測失敗。23:19:25時至23:19:33時,員警拿取酒測器專用吹嘴向原告示範如何吐氣,23:19:41時至23:19:45時,原告第6次進行酒測,因吐氣露出,酒測失敗,23:19:48時至23:20:02時,員警再次以酒測器專用吹嘴示範如何吐氣,並告以「你氣足夠就取樣完成。」,23:19:03時至

23:20:48時,員警整理酒測失敗的數據單,並教原告如何吹氣,23:20:48時至23:21:08時,員警制止乘客遞送礦泉水給原告,並請女性離開並告以「已經妨害公務了,不要讓事情更複雜,不要再拿任何東西給他了」。23:21:10時至23:21:22時,原告第7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你假使在不配合,會被罰18萬。」,原告「我沒有拒測喔!」,員警表示「7、80歲都吹得出來」,23:21:50時至23:22:05時,原告第8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你舌頭不要堵住這裡(手指酒測器吹嘴)」,原告「沒有!我舌頭沒有堵住那裡!」。員警手平舉示意原告對其吹氣表示「你吹氣看看,我看你的氣量」,員警「這樣應該可以啊!」23:22:31時至23:22:35時,原告第9次酒測失敗。23:23:27時至23:24:08時,原告表示「我不能喝水嗎?」,員警表示「來,深呼吸」,原告表示「沒有啦...我們家都氣喘。」,員警表示「來,深呼吸,我們杯水只有一次」,原告表示「我有氣喘啦!」,員警表示「我們耐心教你啦,齁!」。員警給予原告休息時間後,對原告表示「好了嗎?」,原告表示「好」,員警表示「確定?」,原告表示「好」,員警表示「你不要又跟前面六次一樣,你已經吹六次了」,員警表示「九次了啦,三張了」,員警表示「你到底有沒有要吹」,並告以「你到底有沒有要吹,我耐性有限」,原告「我真的要咩!」,員警表示「你不要挑戰公權力」,員警再問以「可以嗎?吹得出來嗎?」,23:24:09時至23:24:47時,原告第10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你又間斷了」,原告表示「我牙齒沒有擋啦」,員警表示「你一直間斷,你要按照我們的方式,你不要間斷」,原告表示「我舌頭沒有去督」。23:25:14時至23:25:17時,原告第11次酒測失敗。23:25:39時,原告表示可以進行酒測。23:26:10時至23:26:17時,原告第12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流量不足」,23:26:

20時至23:27:20時,員警詢問原告有無配合酒測之意願。

原告表示「有啦!我真的有要吹!但是我嘴巴很乾,很痛苦。

」,員警表示「你氣夠不用五秒」。原告表示「我嘴巴很乾,你們又不讓我喝點什麼,整個卡住。」,原告友人表示「啊……他就氣喘,要一直吹。」,員警表示「你都沒照我們的方式,我們教你的方式吹」,23:27:23時至23:28:23時,員警再度教導原告如何吹氣,原告答以有照指示方式吹氣,並表示不知道怎麼解釋吹失敗,23:28:24時至23:28:

30時,因流量不足,第13次酒測失敗,23:29:42時至23:

30:10時,因流量不足,第14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啊!不然你身體不要動啦!你就直直的,直直的。」,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吐氣。原告「我可以尿尿嗎?」員警表示「等下再說,做完在尿啦齁」23:30:19時至23:30:37時,因流量不足,第15次酒測失敗。員警告為何扭動身體,原告表示你們拉的,員警回因為顯示流量不足才拉的。員警再給你吹一次。23:30:38時至23:30:58時,員警認為原告故意不願配合,拖延時間,原告認為已全力配合卻受誤會,且員警不願讓其廁所、飲水施之過當,身體很痛苦,原告情緒激動,員警制止並告知原告喉嚨乾就不要再講話了,並表示再試三次,23:32:06時至23:32:40時,原告親友「就照做,很配合你們了啊」,原告再度情緒激動與員警爭論,員警回皆遵照SOP。23:32:40時至23:33:22時,原告親友「要不上廁所再吹」,員警回「一上上兩個小時咧」。原告情緒再次激動,認為被刁難,並言「吹不成功就是不配合?」。員警表示「是」,原告情緒激動並伸出雙手做出上銬手勢叫喊「來!來!來!來!」。23:33:23時至23:33:46時,員警表示原告故意不配合,原告持續向員警表達不滿,23:33:47時至23:33:51時,第16次酒測因流量不足失敗。

23:33:52時至23:34:50時,原告表達對數次酒測之不滿,員警表示直至酒測有完整數值,原告情緒激動向員警爭論為何不能先解決三急不便再實施酒測,23:34:48時至23:

34:56時,員警詢問有無要吹氣,原告表示「問題是我要吹,問題是你們的問題還是我的問題,我不知道啊」,23:35:10時至23:35:16時,第17次酒測因流量不足失敗,員警並將酒測器測試失敗原因給原告確認,23:35:23時至23:

35:37時,原告再度表達上廁所之需求,認為不給解決排泄需求不合理,23:35:36時,員警表示請你吹氣,23:35:

40時至23:35:56時,員警表示你身上有酒味涉嫌刑法,原告情緒激動表示「我身上有酒味,不能拿酒潑我自己的身體嗎!」,員警表示「從你嘴巴出來的味道」,原告表示「你來聞」,員警表示「所以才要吹(酒測器)啊!」原告再次表達解決排泄的需求,不願吹氣,23:35:57時至23:36:20時,員警向同仁請求支援,原告仍持續爭執,23:37:39時至23:37:42時,第18次酒測因流量不足失敗。23:39:23時至23:40:09時,由第三名員警實施酒測,期間教導原告如何吹氣,並表示歪頭吹氣可能會影響酒測。23:40:10時至23:40:15時,第19次酒測失敗。原告歪頭吹氣。23:41:23時至23:41:27時,第20次酒測失敗。原告歪頭吹氣。

23:41:56時至23:41:59時,原告向員警表示我沒有要拒測。23:42:39時至23:42:59時,第21次酒測失敗,原告歪頭吹氣。23:43:00時至23:44:00時,員警取出檢測失敗的數據單,準備告訴原告消極不配合及權利,23:44:01時至23:44:04時,原告向員警表示「一定要用吹的嗎?我真的很想上廁所」,23:44:05時至23:44:12時,員警將酒測器伸向原告,原告對於酒測顯露猶豫。23:44:13時至

23:44:17時,第22次酒測失敗。原告歪頭吹氣。23:44:31時至23:45:07時,員警向原告表示因原告酒測二十幾次,先告知原告再消極不配合吹測,視同拒測,原告表達並無拒測之意,是因為肚子痛。23:45:08時至23:45:20時,員警平舉酒測器並問原告「還OK嗎?」,原告回「要啊!問題是我肚子痛,不然你可以跟著我,我沒有要跑」。23:45:

21時至23:45:45時,員警再次告知拒測權利。原告大聲駁未有拒測之意,僅是肚疼想上廁所,且認為員警拖延時間。

23:45:46時至23:45:58時,原告開始與員警大聲爭論,員警認為其聲音宏亮足以完成酒測卻不願配合。23:46:06時至23:47:40時,員警向原告宣示違規法條與罰則內容。

原告大聲駁未有拒絕酒測之意,並開始與員警爭執酒測程序問題,並持續表達吹測不成功視為拒絕酒測之不滿。23:47:42時至23:47:55時,員警至警用機車拿取酒測單。23:

48:07時至23:48:22時,員警問原告是否簽名(指酒測單),原告拒簽並表示「我沒有要拒測啊!」,原告再次表示沒有不願拒測之意思。23:48:31時至23:48:43時,員警問是否簽名(指酒測單),原告表示「我沒有拒測,為何要簽拒測。」員警表示「那我就寫拒簽。」員警表示「罰單要簽嗎?」,原告表示「我沒有要拒測喔」23:48:59時至23:49:06時,員警向原告告以繳納罰單期限。原告持續表示未有拒測之意。23:49:12時,員警向原告表示,是消極不配合。23:49:23時至23:49:25時,員警2再次問「罰單你有要簽嗎?」原告答「我沒有要拒測。」23:49:31時,員警向原告表示「你可以申訴。」23:49:34時至2021/11/10 0

0:45:36時,員警開始實施保管係爭車輛以及開立舉發單程序,原告仍持續向員警爭論。

(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逆向行駛並停上人行道等違規行為,遭舉發員警當場目睹,立即上前攔查系爭車輛,聞得原告身上散發酒味,並以酒精檢測器測得原告有酒精反應,原告亦自承有飲酒之事實,員警給予原告漱口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而原告屢次吹測失敗,遭員警掣單舉發拒絕酒測等情。雖原告主張患有「過敏性氣喘併急性發作」,可證明原告有嚴重阻塞性通氣障礙之情形,無法正常吹氣,致未能測出數值云云,惟員警復多次示範、指導酒測器吹氣動作,並經原告20幾次吹測,仍因流量不足吹測失敗,其間並無施測成功,倘若原告當時有因氣喘發作導致無法實施吹測,豈可能以宏亮之聲音向員警大聲要求要上廁所,並能持續與員警爭執?況且原告係提出110年11月10日之診斷證明書,並無法證明原告於110年11月09日實施酒測時有氣喘發作,況未能提出先前無相關病症之就診紀錄,則原告受舉發當時是否正值過敏性氣喘併急性發作,尚難據信,是原告上開主張,即非可採。

(四)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規定意旨,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依上述情狀原告有酒後駕車嫌疑,員警即得對原告實施酒測,而原告在員警告知拒絕酒測相關權利後,以消極不配合吹測之方式拒絕酒測,是原告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本件原告確有飲酒後駕駛系爭車輛且於酒測單所揭示之時點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違規行為,合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被告予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