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張盛發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