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原 告 陳美秀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