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7號原 告 洪翠華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若訴願駁回時,被告為原處分機關;若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被告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本件行政訴訟,未完整載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若原告提起訴願而遭駁回,則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列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代表人沈政安為被告,是否經訴願決定,請原告確認其是否為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之聲明雖已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未記載提起何訴訟類型,若是欲提起撤銷訴訟,應記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另原告起訴狀內,未附原處分正本及訴願決定書,請原告一併補正到院。
二、綜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影本)各1 份(均含附件),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