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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陳人鳳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曾梓展訴訟代理人 余育禎

林佑任顏志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