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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21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9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者,以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為限,倘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自無訴訟程序之進行,當無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交字第219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查訴訟事件既已終結,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