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9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者,以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為限,倘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自無訴訟程序之進行,當無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交字第219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查訴訟事件既已終結,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