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60號上 訴 人 李智誠被 上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