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錢守澤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