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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常新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監獄行刑法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遠距開庭,應如實於筆錄中作成記錄,請求交付開庭之錄音光碟,確保原告權益無受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監獄行刑法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