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 告 吳宜秦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王素芬上列當事人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裁判案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