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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陳嘉惠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