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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7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林大欽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被 告 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代 表 人 李蕙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為被告,並提起撤銷訴訟,依上述規定,管轄法院以被告機關所在地定之。經查,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分署之機關所在地分別位於新竹縣、新竹市,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