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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伃慧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