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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曹慶杰上列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請補寄送起訴狀繕本予本院,以利本院命被告答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