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48號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鼎仁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係檢附舉發通知單,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始符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