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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30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00號原 告 駿業通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賴玉珍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除了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與起訴標的外,並應檢附裁決書影本,以符起訴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