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8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83號原 告 林大欽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之代表人,原告應具狀更正。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同法第2、3條)。查原告所提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關於訴之聲明「原處分新臺幣1萬6045元撤銷,包括前面已執行之金額、及本人行照、駕照、身分證、健保卡、機車保險卡等,由公司扣薪、郵局銀行等扣押」,其中請求給付之具體金額未特定、車牌號碼、本人何時申請之何張行照、駕照、身分證、健保卡、機車保險卡均未特定,亦未主張就該等請求之訴訟標的及法律上請求之基礎,且起訴狀未附甲證1所載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屬之執行命令,無檢附任何交通裁決書。另依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內容,原處分似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之執行命令,惟究竟係指執行命令仍屬不明;或係爭執執行程序或執行程序所依據之行政處分,原告須具體指明。故原告應具體指明其不服之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所為行政處分的內容(包括日期、文號及函文的內容)及檢附上開處分書或影本,如有經訴願程序或聲請異議程序,應檢附決定書,本院始能特定訴訟程序標的及其審理之範圍。原告並應說明本院對於本件此部分撤銷訴訟是否有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