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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余永甯 現於法務部○○○○○○○○○○○執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而提起訴訟,經本院受理(案號:112年度監簡字第14號),惟因其就已向行政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起訴不合法而業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在案,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