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二一號
自 訴 人 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即反訴被告 己○○自訴代理人兼 反 訴選任辯護人 乙○○被 告即 反訴人 戊○○選任辯護人兼反訴代理人 黃文崇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檢察官知有自訴後停止偵查移送本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暨被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戊○○、丙○○,均無罪。
己○○無罪。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追加自訴狀、自訴理由補充狀所載(如附件一、二、三、四):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人或自訴人之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一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罪論罪,且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屬實,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九二七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己○○認被告戊○○、丙○○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以:⑴被告戊○○把持富強公司印鑑拒不返還,自訴人除向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精省後改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印鑑變更登記,獲其核准,並另行對於戊○○向本院提起返還印鑑之民事訴訟,亦獲判決勝訴在案;而丙○○與戊○○為圖霸占富強公司之經營權,竟未經合法之程序召集股東會,將己○○之董事職務解任,而渠等於不合法之臨時股東會後,即以富強公司名義,蓋用偽造之富強公司印鑑章填具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在此情形下,被告戊○○、丙○○二人復以富強公司名義,先後二次以偽造之富強公司印章,蓋用於存證信函上,寄送予己○○表示其董事及董事長之職務業經解任,此分別有台灣省建設廳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三癸字第一九三二0八號函、本院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民事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八十八年民執二字第一三一號函、台灣省建設廳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八建三壬字第一六一九二0號函、經濟部八十八年七月六日經(八八)中字第一九六四九三號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四二二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四0一號存證信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函在卷可按;⑵而被告戊○○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己○○偽造文書犯嫌,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議和字第一四六三號處分書在卷可按;⑶而被告丙○○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己○○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犯嫌,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九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八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⑷被告丙○○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己○○違反背信犯嫌,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四、訊之被告戊○○、丙○○均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誣告犯行,被告戊○○辯稱:⑴本件依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上已載明富強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准許登記,被告戊○○為董事長即代表人,則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而己○○以富強公司代表人身分提起自訴,係未經合法代表,應予駁回;⑵被告丙○○係於自訴人己○○已逾董監事改選期間,仍不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經前省政府建設廳以命令限期改選,仍不改選,嗣經省政府建設廳指示,由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方以監察人身分召集二次股東會,雖不能如期改選董事長,惟已決議解除己○○董事資格,並經改選戊○○為董事長;⑶而被告戊○○既經改選為董事長,自有權刻用公司印章,加蓋在公司名義之各項文件、函件上,至於自訴人己○○所稱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二日一次股東會,自訴人己○○均未與會,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又以偽造之富強公司申請書載明該二次會議己○○均參加開會,惟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並無載有己○○均參加開會之記載,且經經濟部函覆係屬誤繕;⑷又自訴人於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0號塗銷公司印鑑變更登記等事件時,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答辯狀提出一份富強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五次會議紀錄,經被告戊○○閱卷後發現與富強公司於此次會議後寄送予被告之會議紀錄內容竟然有所不同,方認為自訴人有偽造會議紀錄情事,被告戊○○並無誣告故意;⑸富強公司原址在自訴人住處,自建之自由天地完成後之八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九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公司遷至自由天地店面B1、C1兩戶作為永久辦公室,今後除非有更適合富強公司之地點,否則永遠不再遷移,不及十月,僅董事長三人(己○○、葉貽勇、曾張生絨)即在董事會作出「公司地址遷回原精誠路二三七號自訴人房屋,收取租金,足見被告所述並無虛假;⑹富強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召開創立會,選任董監事並就職,其中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會計師簽證日期為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已有登記事項卡可查,而葉貽勇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繳股款,可見富強公司在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設立表明收足文件時,葉貽勇尚未繳納股款,卻以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表明已收足,自有違公司法之規定甚明;再者,董事葉貽勇確有少繳應繳之款,此觀被告提出為自訴人所不爭執之富強公司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附註所載:「葉先生不足『股金』金額一百五十萬元,從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三年三月九日止計息,連同八十三年三月十日增資二百十萬元共三百六十萬元正,從八十三年三月十日開始計息,利率按銀行機動利率計算。」等語,則附註欄明載係「股金」,被告亦認葉貽勇所欠為「股金」當無疑義;被告丙○○身為監察人,自有監督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乃自訴人原擔任公司董事長,卻自八十五年起即拒絕召開股東會,任意違反公司股東會之決議,又拒絕監察人查帳,監督公司業務,所出售公司房屋多戶,得款用途均不清楚,被告幾經異議,爭執均不得結果,迫不得已只有訴訟一途,其目的不外維護股東全體利益而已等語。
五、經查:㈠本件被告戊○○雖指稱:依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上已載明富強公司已
經主管機關准許登記,被告戊○○為董事長即代表人,則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而己○○以富強公司代表人身分提起自訴,係未經合法代表,應予駁回云云。惟查,被告戊○○所依據者,係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核發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如附表編號 114所示)、台中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如附表編號 115所示),其上均已載明富強公司代表人、負責人為戊○○,並非自訴人己○○。惟以,本件自訴人己○○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即向本院提出自訴狀,自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文書、誣告等罪。而是時富強公司之董事長究係何人,在自訴人己○○與被告戊○○間即存有爭議。此從,⑴富強公司最初設立時,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推舉自訴人己○○為董事長(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經經濟部准予設立登記(如附表編號4所示);⑵富強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改選董、監事,並推舉自訴人己○○為董事長(附表編號8、9所示),並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變更登記(附表編號所示);⑶被告戊○○、丙○○因富強公司董事長己○○未召集股東會進行有關董、監事改選,遂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己○○董事職務」,並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主席致詞自訴人己○○已經股東會二次決議解任,已喪失董事、董事長資格,並推選被告戊○○為董事長(如附表編號、所示);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同年月二十五日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寄發存證信函予自訴人己○○,通知己○○之董事、董事長職務業已遭股東會解任(如附表編號106、107所示);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惟遭經濟部以印鑑不符不予登記(如附表編號101、102所示);⑷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請經濟部釋示「有關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職務」是否適法(如附表編號108、109所示),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函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函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有關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董事長是否適法。認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解任董事長,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編號 111所示);⑸被告戊○○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向經濟部申請補選董事長(如附表編號 113所示),並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函覆准予變更登記(如附表編號 114所示)。是以,就自訴人己○○,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即代表人身分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如附表編號 109所示)、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提起本件自訴自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文書、誣告案件案件而言,是時自訴人己○○就其是否遭富強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長即代表人職務,仍存有爭議,且其亦係否認業遭解任,矧是時被告戊○○亦尚未向經濟部申請有關富強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如是,自訴人己○○,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即代表人身分提起本件甲○○○時,尚難認為未經合法代表,是被告戊○○此之所認,尚有誤解,合先敘明。(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一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內所附之有關富強公司之申請登資料在卷可稽)。
㈡有關被告戊○○、丙○○偽造文書部分:其最主要係以被告戊○○、丙○○為圖
霸占富強公司之經營權,竟未經合法之程序召集股東會,將己○○之董事職務解任,而渠等於不合法之臨時股東會後,即以富強公司名義,蓋用「偽造之富強公司印鑑章」填具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在此情形下,被告戊○○、丙○○二人復以富強公司名義,先後二次以偽造之富強公司印章,蓋用於「存證信函」上,寄送予己○○表示其董事及董事長之職務業經解任之情。惟以,⑴富強公司最初於八十一年四月間設立時,被告丙○○係任監察人、被告戊○○兼
任財務經理,負責保管富強公司登記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印鑑章,以牽制富強公司財務之開支,避免公司資金不當之使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初,自訴人己○○因有關富強公司員工團體旅遊所須經費之開支,與被告戊○○、丙○○間發生磨擦產生間隙。嗣自訴人己○○明知公司之印鑑章仍於戊○○保管中並未遺失,竟先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在聯合報第二十九版廣告遺失欄內刊載:「本公司遺失登記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司登記之公司印鑑章乙枚,聲明作廢,聲明人: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己○○」,後持此不實之事項委託不知情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之林奇威會計師具名代理偽以公司印鑑遺失而填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富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公司印鑑變更,並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同日將富強公司印鑑遺失已登報作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富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並於同日以八五建三字第一二八O二O號函覆林奇威會計師以其所代理申請之公司印鑑變更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備查在案(如附表編號、、所示);而己○○為使富強公司印鑑之變更程序有經公司董事會追認通過,乃向不知情之董事葉貽勇、曾張生絨表示公司之印鑑章業經戊○○遺失,並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假台中市○區○○路○○○號即富強公司辦公室內,與葉貽勇、曾張生絨共同追認前所討論之變更公司印鑑事宜,己○○因係富強公司之董事長,並擔任渠所召開之董事臨時會會議主席,乃從事業務之人,既明知公司印鑑並未遺失,仍將上開印鑑作廢報失以更新印鑑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該日董事臨時會會議記錄上(此即本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三號案件認定之事實,如附表編號、、所示);嗣被告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撤銷自訴人己○○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並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請經濟部有關戊○○申請撤銷自訴人己○○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如附表編號所示),並由經濟部函覆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應依行政監督權撤銷「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如附表編號所示),再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撤銷「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並恢復原印鑑(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一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內所附之有關富強公司之申請登記資料、本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⑵嗣自訴人己○○以富強公司原印鑑遭被告戊○○帶走,且於八十五年二月四日變
更之公司印鑑亦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撤銷,遂召開董事會(己○○、曾張生絨、葉貽勇三人決議)決議變更公司印鑑,並申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三癸字第一九三二0八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在案(如附表編號、、、所示){期間己○○以富強公司代表人身分對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返還公司印鑑訴訟,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判決戊○○應予歸還(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判決)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按)。
⑶嗣被告丙○○以監察人身分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富強公司
股東召集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自訴人己○○則寄發存證信函予丙○○等人函知召集股東會不合法(如附表編號、所示);被告丙○○回函己○○將如期召集股東會,並依期召開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被告丙○○再次發函召集股東會,並依期召開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期間富強公司因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此疑義如附表編號、、所示)定期召集股東會,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處以罰鍰新台幣一萬八千元(如附表編號所示),且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再次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發函警告};被告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包括自訴人己○○等十六人通知將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召集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嗣並如期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召開股東會,且決議解任自訴人己○○之董事職務,並推由被告召集董事會,被告丙○○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自訴人己○○告知股東臨時會會議錄(如附表編號、所示),而被告戊○○隨即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推舉被告戊○○為富強公司董事長,同時決議另刻新印鑑使用,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印鑑登記(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次決議新刻之公司印鑑,即為自訴人己○○所指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富強公司印章);嗣丙○○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再次召集股東臨時會,再次確認「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解任己○○董事職務案,被告丙○○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自訴人己○○告知股東臨時會會議錄(如附表編號、100所示 ),嗣被告戊○○即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變更登記,惟遭經濟部以印鑑不符不予登記(如附表編號10 1、102所示 )。而被告戊○○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中法院郵局第三四0一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中郵局第六四二二號)存證信函,其上蓋由董事會決議新刻之富強公司印鑑,寄發予自訴人己○○(如附表編號10
6、107所示)(※此即自訴人己○○指訴被告戊○○、丙○○二人所偽造之文書);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函請經濟部就富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06),而該書函說明欄載明「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等語(※此即自訴人己○○指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文書部分);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次函請經濟部就以假決議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10所示),嗣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八二五六號函示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編號 111所示)。(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一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內所附之有關富強公司之申請登資料在卷可查)。
⑷是以,就被告戊○○、丙○○二人:
①偽造「富強公司」印鑑,並將之蓋於被告戊○○以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於八十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變更登記之申請書上,惟遭經濟部以印鑑不符不予登記(如附表編號101、102所示)。因被告二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二日富強公司臨時股東會時,業已以「假決議」(於法並無不合)方式,將富強公司原董事長即自訴人己○○解任在案。嗣被告戊○○依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召集董事會,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且經選任為富強公司董事長,並決議另刻富強公司新印鑑。如是,被告戊○○既已經選任為富強公司董事長,且依決議新刻公司印鑑,則被告戊○○、丙○○又有何偽造「富強公司」印鑑可言,嗣被告戊○○持該印鑑蓋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變更登記之申請書,又有何偽造文書之可言。
②偽造「富強公司」印鑑,並將之蓋於寄發自訴人己○○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
日(台中法院郵局第三四0一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中郵局第六四二二號)存證信函上而言。因被告二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二日富強公司臨時股東會時,業已以「假決議」(於法並無不合)方式,將富強公司原董事長即自訴人己○○解任在案。嗣被告戊○○依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召集董事會,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且經選任為富強公司董事長,並決議另刻富強公司新印鑑。如是,被告戊○○既已經選任為富強公司董事長,且依決議新刻公司印鑑,則被告戊○○、丙○○又有何偽造「富強公司」印鑑可言,嗣渠等持該印鑑蓋於寄發予自訴人己○○之存證信函上,又有何偽造文書之可言。
③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
書函請經濟部就富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06),而該書函說明欄雖載明「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等語,惟事後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經八八中辦三字第0四00六0號書函說明欄載明「經查該函述及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係誤繕,應為原任董事長均未出席該股東會之誤。」此有該書函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二六0至二六一頁可稽。如是,上開書函既屬誤繕,則被告二人於富強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會議錄,又有何偽造文書之可言。
⑸綜上,富強公司既經合法臨時股東會決議召集董事會,並經董事會選任被告戊○
○為董事長,且決議另新刻富強公司印鑑章,則被告戊○○、丙○○二人據以新刻富強公司之印鑑章,並據以行使蓋用於富強公司之文件、信函上,即難認為係屬偽造。而被告戊○○、丙○○召集之臨時股東會,在開會決議自訴人己○○確實未到場,尚難僅因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發函時誤繕自訴人己○○有到場,而認定被告戊○○、丙○○二人有偽造股東會議事錄,亦即被告戊○○、丙○○二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向經濟部申請有關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之函文內,並未有載明自訴人己○○均有出席富強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之情。
㈢有關被告戊○○誣告部分:最主要係被告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向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自訴人己○○涉嫌偽造富強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第五次會議紀錄內容(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駁回再議之聲請(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情。惟以,⑴此事係緣起於自訴人己○○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對於被告戊○○向本院提起塗銷
公司印鑑變更登記事件(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0號),自訴人己○○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答辯狀檢附富強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第五次會議紀錄,惟自訴人己○○所提出之該會議紀錄,與寄發予被告戊○○之該次會紀錄,就討論事項記載內容有所出入,此有自訴人己○○、被告戊○○所各自提出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亦經本院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號偵查卷審核屬實,告訴人己○○提出者在該偵查卷稱証五、被告戊○○提出者稱為証四),嗣該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日為不起訴處分。然以,①被告戊○○與自訴人己○○於該案件偵查時,即已對於各自所提出之議事錄記載內容確實有所不同,此亦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②況且,自訴人己○○所提出之會議錄,並無所謂之「討論事項:」之記載,此亦為該案被告張淑玫於偵查時供述:「証四總經理報告,也有其他人參加,証五是去開會時要先簽到,後面空白,那天根本沒有討論事項。」等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第二0九九號偵查卷第十六頁背面);③矧,自訴人己○○於該案偵查時亦供述:「開會時只討論事情,決議再發通知。」等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第二0九九號偵查卷第十六頁背面)。如是,縱使如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係因有「討論事項」,而後有「決議」,再由公司寄發決議內容予各股東收執,惟事後自訴人己○○,與被告戊○○訴訟時,自訴人己○○本即應提出與寄發股東內容相同之議事錄做為證據,不應將留存公司內部之議事錄(僅有討論未決議)之簽名而後面本為空白之議事錄做為證據,此自足以使被告戊○○誤認為自訴人所提出留存公司內部之議事錄係屬偽造,如是尚難認為被告戊○○有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故意存在,更何況該案被告即紀錄張淑玫係供述:「証四總經理報告,也有其他人參加,証五是去開會時要先簽到,後面空白,那天根本沒有討論事項。」等語,足見被告戊○○指訴該議事錄確與寄發給伊之議事錄有所不同,可能涉嫌偽造文書罪嫌,並無虛構之處。
⑵綜上,被告戊○○並無虛構事實,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故意存在。
㈣有關被告丙○○誣告違反公司法部分:最主要係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
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自訴人己○○有關富強公司股東葉董玉純(葉董玉純死亡後由葉貽勇繼承)應繳之股金未予收足,己○○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涉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五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不起訴處分,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九一號),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為不起訴處分,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八十八年度偵續字一第一二號),再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後,因被告丙○○僅為富強公司監察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聲請再議遭駁回,此有業據本院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五號、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九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續字一第一二號偵查卷審認屬實。惟以,⑴富強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召開創立會,選舉董、監事並就職,其中設立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會計簽證日期為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已有富強公司登記事項卡附上述文件於八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二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至四十七頁,而葉貽勇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繳納股款,可見富強公司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設立表明收足文件時,葉貽勇尚未繳納股款,卻以會計師查核報告表明已收足,雖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僅係遲繳股款而已,然於富強公司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設立時,葉貽勇既有未繳足股款之事實,則被告丙○○又有何虛構事實之處。
⑵再以,依據富強公司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臨時股東會時,在會議紀錄之附註
欄載明「葉先生不足股金金額壹佰伍拾萬元從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三年三月九日止計息,連同八十三年三月十日增資貳佰壹拾萬元,共參佰陸拾萬元正,從八十三年三月十日開始計息,利率按銀行機動利率計算。」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五號偵查卷第六十二、六十三頁)。如是,葉貽勇自八十一年起即已積欠公司「股金」一百五十萬元則屬事實,足見被告丙○○並無虛構事實之處。
⑶綜上,被告丙○○提起本件告訴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一二一五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不起訴處分,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九一號),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為不起訴處分,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八十八年度偵續字一第一二號),再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足見被告丙○○所告訴之案件乃客觀具體存在之事實,且有事證而認行為人有犯罪之嫌疑,是尚難遽認被告丙○○所告訴之事實,有虛構之處,而認定被告丙○○有誣告之故意。
㈤有關被告丙○○誣告背信部分:最主要係被告丙○○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向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自訴人己○○將富強公司營業地址,由原股東會決議業已遷移之地址「自由天地店面B1、C1兩戶」(即台中市○區○○路○○號)之營業地址(如附表編號所示),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董事會決議遷移回「台中市○○路○○○號一樓」營業(此即自訴人己○○之房屋,如附表編號、所示),收取租金,涉嫌違反背信之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二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起訴處分,因被告丙○○僅為富強公司監察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聲請再議遭駁回,此有業據本院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二號偵查卷審認屬實。惟以,⑴富強公司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申請設立時,原申請營業地址係在「台中市○○
路○○○號」(如附表編號3所示);嗣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九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林玉燕、葉貽勇、戊○○、張堅成、張錦堂六人決議)「富強公司遷至自由天地店面B1、C1兩戶(即台中市○區○○路○○號)做為永久辦公室,今後除非有更適合富強公司之地點,否則永遠不再遷移。」(如附表編號所示);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董事會決議(己○○、曾張生絨、葉貽勇三人決議)「公司地址遷回原精誠路二三七號一樓」(如附表編號、所示)。如是,自訴人己○○確實有遷移富強公司營業地址至台中市○○路○○○號一樓之事實(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公司案卷資料在卷可按),尚難因此認為被告丙○○所告訴之事實,有虛構之處,而認定被告丙○○有誣告之故意。⑵至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二號案件,雖經檢察官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亦認定己○○確有遷移營業住址,及收取租金之事實,更足認被告丙○○所告訴之內容並無虛構之處,而該不起訴處分書對此僅係認己○○在主觀上無為自己牟利或損害富強公司利益之不法犯意,而該案之不得再議而確定,亦係因被告丙○○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已,是尚難認定被告丙○○有誣告之故意。
⑶綜上,被告丙○○並無虛構事實,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故意存在。
六、綜上,被告戊○○、丙○○二人前開所辯,堪予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丙○○有何自訴人己○○指訴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戊○○、丙○○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知有自訴後,將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偵查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經查,自訴人己○○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指訴被告戊○○、丙○○二人涉嫌偽造文書之案件,與其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向本院提起自訴指訴被告戊○○、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其前後指訴內容完全一致,附予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意旨如反訴狀所載(如附件五):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人或自訴人之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一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罪論罪,且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屬實,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九二七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反訴人戊○○認反訴被告己○○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以:反訴被告己○○明知丙○○係以監察人身分,於反訴被告己○○經主管機關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命令限期召開股東會逾期仍不召開,而依法召開股東會,股東會開會前後均寄送開會通知、議事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亦無在經濟部為公司變更登記時在申請書上載有己○○均有出席之記載,而反訴被告己○○却仍向本院提起自訴指訴反訴人戊○○涉嫌偽造印鑑、及在申請變更登記之申請書文書虛捏己○○有出席該次股東會,為其論據。
四、訊之反訴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原印鑑已作廢,開股東會是董事會非董事長之權利,監察人召集只在解任董事長職位,而二次參加會議是否誤繕我們不知道等語。經查:
㈠本件在反訴人戊○○與反訴被告己○○間,就富強公司印鑑之紛爭如下:
⑴富強公司最初於八十一年四月間設立時,被告丙○○係任監察人、被告戊○○兼
任財務經理,負責保管富強公司登記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印鑑章,以牽制富強公司財務之開支,避免公司資金不當之使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初,自訴人己○○因有關富強公司員工團體旅遊所須經費之開支,與被告戊○○、丙○○間發生磨擦產生間隙。嗣自訴人己○○明知公司之印鑑章仍於戊○○保管中並未遺失,竟先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在聯合報第二十九版廣告遺失欄內刊載:「本公司遺失登記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司登記之公司印鑑章乙枚,聲明作廢,聲明人: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己○○」,後持此不實之事項委託不知情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之林奇威會計師具名代理偽以公司印鑑遺失而填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富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公司印鑑變更,並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同日將富強公司印鑑遺失已登報作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富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並於同日以八五建三字第一二八O二O號函覆林奇威會計師以其所代理申請之公司印鑑變更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備查在案(如附表編號、、所示);而己○○為使富強公司印鑑之變更程序有經公司董事會追認通過,乃向不知情之董事葉貽勇、曾張生絨表示公司之印鑑章業經戊○○遺失,並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假台中市○區○○路○○○號即富強公司辦公室內,與葉貽勇、曾張生絨共同追認前所討論之變更公司印鑑事宜,己○○因係富強公司之董事長,並擔任渠所召開之董事臨時會會議主席,乃從事業務之人,既明知公司印鑑並未遺失,仍將上開印鑑作廢報失以更新印鑑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該日董事臨時會會議記錄上(此即本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三號案件認定之事實,如附表編號、、所示);嗣被告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撤銷自訴人己○○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並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請經濟部有關戊○○申請撤銷自訴人己○○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如附表編號所示),並由經濟部函覆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應依行政監督權撤銷「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如附表編號所示),再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撤銷「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變更公司印鑑一案」,並恢復原印鑑(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一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內所附之有關富強公司之申請登資料、本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⑵嗣自訴人己○○以富強公司原印鑑遭被告戊○○帶走,且於八十五年二月四日變
更之公司印鑑亦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撤銷,遂召開董事會(己○○、曾張生絨、葉貽勇三人決議)決議變更公司印鑑,並申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三癸字第一九三二0八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在案(如附表編號、、、所示){期間己○○以富強公司代表人身分對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返還公司印鑑訴訟,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判決戊○○應予歸還(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判決)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按)。
⑶嗣被告丙○○以監察人身分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富強公司
股東召集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自訴人己○○則寄發存證信函予丙○○等人函知召集股東會不合法(如附表編號、所示);被告丙○○回函己○○將如期召集股東會,並依期召開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被告丙○○再次發函召集股東會,並依期召開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期間富強公司因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此疑義如附表編號、、所示)定期召集股東會,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處以罰鍰新台幣一萬八千元(如附表編號所示),且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再次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發函警告};被告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包括自訴人己○○等十六人通知將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召集股東會(如附表編號所示),嗣並如期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召開股東會,且決議解任自訴人己○○之董事職務,並推由被告召集董事會,被告丙○○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自訴人己○○告知股東臨時會會議錄(如附表編號、所示),而被告戊○○隨即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推舉被告戊○○為富強公司董事長,同時決議另刻新印鑑使用,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印鑑登記(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次決議新刻之公司印鑑,即為自訴人己○○所指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富強公司印章);嗣丙○○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再次召集股東臨時會,再次確認「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解任己○○董事職務案,被告丙○○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自訴人己○○告知股東臨時會會議錄(如附表編號、100所示 ),嗣被告戊○○即富強公司董事長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變更登記,惟遭經濟部以印鑑不符不予登記(如附表編號
10 1、102所示 )。而被告戊○○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中法院郵局第三四0一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中郵局第六四二二號)存證信函,其
上蓋由董事會決議新刻之富強公司印鑑,寄發予自訴人己○○(如附表編號 106、107 所示)(※此即自訴人己○○指訴被告戊○○、丙○○二人所偽造之文書);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函請經濟部就富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06),而該書函說明欄載明「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等語(※此即自訴人己○○指訴被告戊○○、丙○○二人偽造文書部分);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次函請經濟部就以假決議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10所示),嗣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八二五六號函示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編號 111所示)。
(此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一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案件內所附之有關富強公司之申請登資料在卷可查)。
⑷是以,反訴被告己○○既以富強公司原印鑑遭被告戊○○帶走,且於八十五年二
月四日變更之公司印鑑亦遭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撤銷,遂召開董事會(己○○、曾張生絨、葉貽勇三人決議)決議變更公司印鑑,並申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三癸字第一九三二0八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在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且在期間己○○以富強公司代表人身分對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返還公司印鑑訴訟,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判決戊○○應予歸還(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判決)(如附表編號、、、所示)。(此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按)。如是,反訴被告己○○主觀即認為其仍係富強公司之董事長,且在召集董事會後,亦決議變更公司印鑑,並經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變更在案。嗣反訴人戊○○與丙○○二人雖召集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決議解任己○○之董事長、董事職務,並由戊○○召集董事會選任戊○○為董事長,並決議另刻新印鑑。反訴被告己○○主觀上認為戊○○、丙○○二人所召集之上開臨時股東會不適法,此由反訴被告己○○曾寄發存證信函予各股東說明召集股東會於法不合(如附表編號所示)自明。何況,富強公司「假決議」方式解任己○○之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仍存有爭議,此亦可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函請經濟部就富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次函請經濟部就以假決議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 110所示),嗣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八二五六號函示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編號 111所示)可明。是以,反訴被告己○○主觀上認為其仍係合法之董事長,且其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三癸字第一九三二0八號函准予變更登記之公司印鑑為合法,而戊○○另刻之印鑑係屬不法,而依以提起自訴,尚難認為反訴被告己○
○所自訴內容有何虛構之處,而意圖使戊○○、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存在。㈡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
函請經濟部就富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自訴人己○○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適法釋示(如附表編號106 ),而該書函說明欄雖載明「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等語,惟事後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經八八中辦三字第0四00六0號書函說明欄載明「經查該函述及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係誤繕,應為原任董事長均未出席該股東會之誤。」此有該書函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二六0至二六一頁可稽。如是,反訴被告己○○於發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經八八中字第六四七三七一號書函說明欄雖載明「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等語,而認為戊○○、丙○○二人就前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兩次臨時股東會之議事錄,顯然有將反訴被告己○○列為出席人員,亦屬必然,而其據以提起自訴指訴戊○○、丙○○二人涉嫌偽造文書,尚難認為反訴被告己○○有何虛構事實之處。嗣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經八八中辦三字第0四00六0號書函說明欄載明「經查該函述及原任董事長均出席該股東會,係誤繕,應為原任董事長均未出席該股東會之誤。」此有該書函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二六0至二六一頁可稽。如是,猶難以主管機關之「誤繕」,引致反訴被告己○○誤解,而據以認定反訴被告己○○有何虛構事實,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故意存在。
五、綜上,反訴被告己○○前開所辯,堪予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反訴被告己○○有何反訴人戊○○指訴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反訴被告己○○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顏 世 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附表: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本院依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整理)┌──┬─────┬─────────────────┬────────────┐│編號│日 期│公司設立、及董事長、股東之相關行為│備 註│├──┼─────┼─────────────────┼────────────┤│ 1 │、4、│第一次發起人會議 │發起人:己○○、林玉燕、││ │ │ │戊○○、曾張生絨、葉董玉││ │ │ │純、丙○○、張錦堂。 │├──┼─────┼─────────────────┼────────────┤│ 2 │、4、│董事會會議,推舉己○○為董事長 │董事五人:己○○、林玉燕││ │ │ │、戊○○、曾張生絨、葉董││ │ │ │玉純。 ││ │ │ │監察人:丙○○。 ││ │ │ │(戊○○兼財務經理,負責││ │ │ │保管富強公司印鑑章) │├──┼─────┼─────────────────┼────────────┤│ 3 │、4、│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 │股東:己○○、林玉燕、廖││ │ │ │錫昌、曾張生絨、葉董玉純││ │ │ │、丙○○、張錦堂。 ││ │ │ │營業地址:台中市○○路二││ │ │ │三七號。 │├──┼─────┼─────────────────┼────────────┤│ 4 │、4、│經濟部函覆准予設立登記 │經濟部、4、經(八一)││ │ │ │商107185號函 │├──┼─────┼─────────────────┼────────────┤│ 5 │、9、7│股東臨時會議,修改章程,增加營業項│參與人:股東(連同委託)││ │ │目。 │共七人。 │├──┼─────┼─────────────────┼────────────┤│ 6 │、9、9│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 │ │├──┼─────┼─────────────────┼────────────┤│ 7 │、9、│經濟部函覆准予變更登記 │經濟部、9、經(八一)││ │ │ │商119619號函 │├──┼─────┼─────────────────┼────────────┤│ 8 │、4、│股東臨時會議,改選董、監事。 │股東(連同委託)共七人。││ │ │ │董事:己○○、林玉燕、廖││ │ │ │錫昌、曾張生絨、葉貽勇;││ │ │ │監事:丙○○。 │├──┼─────┼─────────────────┼────────────┤│ 9 │、4、│推舉己○○為董事長。 │董事五人。 │├──┼─────┼─────────────────┼────────────┤│ │、4、│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變更登記。 │ │├──┼─────┼─────────────────┼────────────┤│ │、4、│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准予變更登記。│台灣省政府建設廳、4、││ │ │ │八四建三字第325842號函│├──┼─────┼─────────────────┼────────────┤│ │、2、│以公司印鑑遺失為由,申請公司印鑑變│己○○因與戊○○間因富強│││ │更登記。 │公司財務問題,發生爭執,││ │ │ │己○○乃在聯合報刊登富強││ │ │ │公司印鑑遺失。 │├──┼─────┼─────────────────┼────────────┤│ │、2、│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變更公司印鑑│ ││ │ │變更登記。 │ │├──┼─────┼─────────────────┼────────────┤│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准予變更登記。│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 │ │ 八五建三字第128020號函│├──┼─────┼─────────────────┼────────────┤│ │、2、│公司董事會議決議變更營業處所。 │遷移台中市○區○○路二三││ │ │董事會:僅董事三人(己○○、葉貽勇│七號一樓 ││ │ │、曾張生絨)決議 │ │├──┼─────┼─────────────────┼────────────┤│ │、3、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准予變更登記。│ │├──┼─────┼─────────────────┼────────────┤│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准予變更登記。│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 │八五建三字第130899號函│├──┼─────┼─────────────────┼────────────┤│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 │八五建三字第143361號函│├──┼─────┼─────────────────┼────────────┤│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 │ │ 第137993號函││ │ │ │存查戊○○所寄發之存證信││ │ │ │函(收件人:己○○;副本││ │ │ │收件人:葉貽勇、曾張生絨││ │ │ │、林玉燕、丙○○、台灣省││ │ │ │政府建設廳)、(、3、││ │ │ │台中市郵局第9770號存證││ │ │ │信函)。 │├──┼─────┼─────────────────┼────────────┤│ │、7、│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發函調取富強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 │ │├──┼─────┼─────────────────┼────────────┤│ │、7、│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送富強建設股份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 │ │限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八五建三字第385295號函│├──┼─────┼─────────────────┼────────────┤│ │、8、8│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發函查富強建設股份│ ││ │ │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印鑑登記在何文書。│ │├──┼─────┼─────────────────┼────────────┤│ │、8、│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送富強建設股份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 │ │限公司變更公司印鑑相關資料。 │八五建三字第213623號函│├──┼─────┼─────────────────┼────────────┤│ │、1、7│丙○○、林玉燕、戊○○三人具狀向台│ ││ │ │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解散公司 │ │├──┼─────┼─────────────────┼────────────┤│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 │就丙○○等三人聲請解散公司提供意見│ │├──┼─────┼─────────────────┼────────────┤│ │、5 │丙○○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聲請富強建│ ││ │ │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卡。 │ │├──┼─────┼─────────────────┼────────────┤│ │、5、│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丙○○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 │ │ │八五建三字第278494號函│├──┼─────┼─────────────────┼────────────┤│ │、7、│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一五│ ││ │ │0七號民事判決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應容許原告丙○○查核營業報告書、資│ ││ │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帳冊憑│ ││ │ │證等會計簿冊之行為。 │ │├──┼─────┼─────────────────┼────────────┤│ │、9、│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 │ │令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命令起│八十五年民執三字第1350││ │ │十五日內應履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7號執行命令。 ││ │ │五年訴字第一五0七號主文所載內容。│ │├──┼─────┼─────────────────┼────────────┤│ │、5、1│戊○○提起自訴己○○偽造文書(有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 │ │變更公司印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度自字第四五四號。 │├──┼─────┼─────────────────┼────────────┤│ │、9、│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同案被告葉貽勇、曾張生絨││ │ │五四號判決己○○有期徒刑五月,如易│二人無罪。 ││ │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 │├──┼─────┼─────────────────┼────────────┤│ │、1、│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 ││ │ │字第二六0三號判決己○○偽造文書案│ ││ │ │,上訴駁回確定。 │ │├──┼─────┼─────────────────┼────────────┤│ │、4、│第十九次股東臨時會 │丙○○、林玉燕、葉胎勇、││ │ │ │戊○○、張堅成、張錦堂。││ │ │ │決議:公司遷至自由天地店││ │ │ │面B1、C1兩戶做為富強公司││ │ │ │永久辦公室,今後除非有更││ │ │ │適合富強公司之地點,否則││ │ │ │永遠不再遷移。(即台中市││ │ ○ ○○區○○路○○號)。 │├──┼─────┼─────────────────┼────────────┤│ │、2、│第一次董事會 │葉貽勇、曾張生絨、己○○││ │ │ │討論事項: ││ │ │ │財務廖經理攜帶公司共同││ │ │ │ 戶印鑑擅離職守,使公司││ │ │ │ 資金無法運作(工程款無││ │ │ │ 法如期支付,如附表)有││ │ │ │ 侵占公司資金嫌疑,董事││ │ │ │ 會決議七日內收回公司印││ │ │ │ 鑑及共同戶丙○○先生印││ │ │ │ 鑑,並撥回富強公司帳戶││ │ │ │ 。 ││ │ │ │公司地址遷回原精誠路二││ │ │ │ 三七號。 ││ │ │ │決議: ││ │ │ │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通過││ │ │ │ 。 ││ │ │ │戊○○股東如不配合董事││ │ │ │ 會決議辦理,本會涉嫌背││ │ │ │ 信之事保留法律追訴權。│├──┼─────┼─────────────────┼────────────┤│ │、6、5│、5、發函召集董事會(己○○)│ │├──┼─────┼─────────────────┼────────────┤│ │、1、│戊○○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己○○、張堅成、張淑玫偽造文書,主│十七年度偵字第2099號偵查││ │ │張、、之第五次會議紀錄為偽造│卷。 ││ │ │。 │ │├──┼─────┼─────────────────┼────────────┤│ │、8、2│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己○○、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堅成、張淑玫偽造文書為不起訴處分。│十七年度偵字第2099號偵查││ │ │ │卷。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 │ │之聲請。 │署八十七年度議和字第1463││ │ │ │號處分書。 │├──┼─────┼─────────────────┼────────────┤│ │、3、│戊○○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提出申請撤│附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 │ │銷己○○於、2、向台灣省政府建│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 │ │設廳變更公司印鑑一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 │ │ │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三號││ │ │ │刑事判決。 │├──┼─────┼─────────────────┼────────────┤│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經濟部辦理有關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錫昌申請撤銷撤銷己○○於、2、│八七建三字第138604號函││ │ │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變更公司印鑑。 │ │├──┼─────┼─────────────────┼────────────┤│ │、3、│申請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登記 │己○○委請會計師辦理 ││ │ │ │ │├──┼─────┼─────────────────┼────────────┤│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准予董事、監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人持股變動登記。 │八七建三字第140193號函│├──┼─────┼─────────────────┼────────────┤│ │、6、2│經濟部函覆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應由台│經濟部、6、2經商字││ │ │灣省政府建設廳依行政監督權撤銷謝新│第00000000號函 ││ │ │菊於、2、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變│ ││ │ │更公司印鑑一案。 │ │├──┼─────┼─────────────────┼────────────┤│ │、6、8│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富強建設股份有限│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 │ │公司撤銷、2、八五建三字第1280│8八七建三字第175824號函││ │ │20號核備之公司印鑑變更案,並恢復│ ││ │ │4、八四建三字第325842號函核備之│ ││ │ │公司印鑑。 │ │├──┼─────┼─────────────────┼────────────┤│ │、6、│戊○○寄發存證信函予富強公司、台灣│、6、員林中正路郵局││ │ │省政府建設廳 │第387號存證信函 │├──┼─────┼─────────────────┼────────────┤│ │、6、│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 │ │存查 │八七建三字第184053號函│├──┼─────┼─────────────────┼────────────┤│ │、6、│富強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印鑑遭戊○○帶│己○○、曾張生絨、葉貽勇││ │ │走、原、2、八五建三字第128020│三人決議 ││ │ │核備之公司印鑑遭撤銷,決議變更公司│ ││ │ │印鑑 │ │├──┼─────┼─────────────────┼────────────┤│ │、6、│富強公司己○○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 ││ │ │請公司印鑑變更登記 │ │├──┼─────┼─────────────────┼────────────┤│ │、7、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印鑑准予變更登│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 │ │記(函覆公司) │3八七建三字第185899號函│├──┼─────┼─────────────────┼────────────┤│ │、7、8│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印鑑准予變更登│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 │ │記(函覆代理人郭國慶會計師) │8八七建三字第193208號函│├──┼─────┼─────────────────┼────────────┤│ │、6、│富強公司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 ││ │ │起民事訴訟請求戊○○返還公司印鑑 │ │├──┼─────┼─────────────────┼────────────┤│ │、8、│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葉貽勇│、8、員林中正路郵局││ │ │、曾張生絨 │第562號存證信函 │├──┼─────┼─────────────────┼────────────┤│ │、8、│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 │ │存查 │八七建三字第219460號函│├──┼─────┼─────────────────┼────────────┤│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 │ │1913號判決戊○○應返回富強公司印鑑│度中簡第1913號民事判決 ││ │ │。 │ │├──┼─────┼─────────────────┼────────────┤│ │、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 │ │50號判決戊○○應返回富強公司印鑑,│度簡上第50號民事判決 ││ │ │上訴駁回。 │ │├──┼─────┼─────────────────┼────────────┤│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八十八年民執二字第 131號函令廖錫│處、1、八十八年民執││ │ │昌於文到後十五日內交出富強公司印鑑│二字第 131號函。 ││ │ │章。 │ │├──┼─────┼─────────────────┼────────────┤│ │、、│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員林中正路郵局││ │ │通知召集股東會(、1、舉行) │第989號存證信函 │├──┼─────┼─────────────────┼────────────┤│ │、1、6│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1、││ │ │存查 │6八八建三字第289871號函│├──┼─────┼─────────────────┼────────────┤│ │、1、6│己○○寄發存證信函予丙○○等十六人│、1、6台中法院郵局第││ │ │通知 │133號存證信函,函知李少 ││ │ │ │彫召集之股東會於法不合。│├──┼─────┼─────────────────┼────────────┤│ │、1、│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1、││ │ │存查 │八八建三字第106352號函│├──┼─────┼─────────────────┼────────────┤│ │、1、8│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函知將│、1、8員林中正路郵局││ │ │如期召開股東會(、2、3召開) │第15號存證信函 │├──┼─────┼─────────────────┼────────────┤│ │、1、│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1、││ │ │存查 │八八建三字第108422號函│├──┼─────┼─────────────────┼────────────┤│ │、1、│丙○○等十六人在彰化縣員林鎮二段一│決議: ││ │ │三一巷五十四弄二十號一樓召開股東會│㈠公司印鑑交由戊○○保管││ │ │ │ 、監督。 ││ │ │ │㈡董事會決議違背股東會決││ │ │ │ 議,造成公司損害,保留││ │ │ │ 追訴權。 ││ │ │ │㈢決議解散公司。 │├──┼─────┼─────────────────┼────────────┤│ │、1、│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1、員林中正路郵局││ │ │通知召集股東會;另寄發、1、臨│第65號存證信函 ││ │ │時股東會記錄。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305頁。 │├──┼─────┼─────────────────┼────────────┤│ │、1、│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1、││ │ │存查 │八八建三字第115395號函│├──┼─────┼─────────────────┼────────────┤│ │、2、3│丙○○等十三人在彰化縣員林鎮二段一│決議: ││ │ │三一巷五十四弄二十號一樓召開股東會│㈠公司印鑑交由戊○○保管││ │ │ │㈡追究董事會責任。 ││ │ │ │㈢公司應依法解散。 │├──┼─────┼─────────────────┼────────────┤│ │、3、3│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3、3員林中正路郵局││ │ │、2、3股東會議紀錄 │第196號存證信函 │├──┼─────┼─────────────────┼────────────┤│ │、4、1│丙○○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告訴,告訴己○○背信。 │十八年度偵字第8822號。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謝新│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菊為不起訴處分。 │十八年度偵字第8822號。 │├──┼─────┼─────────────────┼────────────┤│ │、4、│己○○寄發存證信函予林玉燕、戊○○│、4、台中公益路郵局││ │ │曾張生絨召集董事會(、4、召開│第490號存證信函。 ││ │ │) │ │├──┼─────┼─────────────────┼────────────┤│ │、4、│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就存證信函予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4、││ │ │存查 │八八建三字第159005號函│├──┼─────┼─────────────────┼────────────┤│ │、4、│丙○○函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准依公│申請書說明富強公司未依台││ │ │司法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 │灣省政府建設廳、3、││ │ │ │八八建三字壬字第135713號││ │ │ │函於、4、前改選董、││ │ │ │監事並辦理變更登記。 │├──┼─────┼─────────────────┼────────────┤│ │、5、7│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董事、監察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 │ │持股符合規定。 │7八八建三字第161920號函│├──┼─────┼─────────────────┼────────────┤│ │、4、│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富強公司,以未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4、││ │ │集股東會,處以罰鍰新台幣一萬八千元│八八建三字第147157號函││ │ │。 │ │├──┼─────┼─────────────────┼────────────┤│ │、3、3│丙○○以監察人身分申請台灣省政府建│ ││ │ │設廳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 │ │├──┼─────┼─────────────────┼────────────┤│ │、3、8│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備查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 │8八八建三字第135713號函│├──┼─────┼─────────────────┼────────────┤│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請富強公司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4、前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辦理變│八八建三字第135713號函││ │ │更登記。 │ │├──┼─────┼─────────────────┼────────────┤│ │、3、│丙○○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補述董│ ││ │ │事會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 │ │。 │ │├──┼─────┼─────────────────┼────────────┤│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備查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 │ │ 八八建三字第137617號函│├──┼─────┼─────────────────┼────────────┤│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富強公司,對於是│台灣省政府建設廳、3、││ │ │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八八建三字第137617號函││ │ │款規定,應於、4、前檢據申復。│ │├──┼─────┼─────────────────┼────────────┤│ │、3、│富強公司己○○對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說明因公司印鑑於八十五年││ │ │、3、八八建三壬字第137617號函│二月被股丙○○、戊○○聯││ │ │提出申復。 │合盜走後,公司一直官司不││ │ │ │斷,公司營運受阻後經本公││ │ │ │司變更印鑑後又於八十七年││ │ │ │三月八日經由貴廳八七建三││ │ │ │丙字第175824號函撤銷本公││ │ │ │司印鑑證明,本公司印鑑又││ │ │ │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建││ │ │ │三癸第193208號准予印鑑變││ │ ││更登記,本公司已訂於今年││ │ │ │度決算後擇期召開股東常會││ │ │ │。 │├──┼─────┼─────────────────┼────────────┤│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備查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 │ │ 八八建三字第147157號函│├──┼─────┼─────────────────┼────────────┤│ │、4、│戊○○寄發存證信函予富強公司己○○│、4、台中法院郵局第││ │ │,告知其依時、4、前往開董事會│2515號存證信函。 ││ │ │,竟無故不肯開會。 │ │├──┼─────┼─────────────────┼────────────┤│ │、5、7│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備查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 │ │ │7八八建三字第164203號函│├──┼─────┼─────────────────┼────────────┤│ │、5、│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富強公司、5│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 │ │、函,仍請富強公司於、6月底前│八八建三字第169682號函││ │ │,召集股東常會,逾期仍將處予罰鍰。│ │├──┼─────┼─────────────────┼────────────┤│ │、5、│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5、台中英才郵局第││ │ │通知召集股東會(、5、召開) │2668號存證信函 │├──┼─────┼─────────────────┼────────────┤│ │、5、│富強公司己○○委請律師發函予丙○○│丁○○律師 ││ │ │,說明召集股東會於法不合。 │ │├──┼─────┼─────────────────┼────────────┤│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存查律師函 │ │├──┼─────┼─────────────────┼────────────┤│ │、5、│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5、台中英才郵局第││ │ │通知將如期於、5、召開股東會 │2998號存證信函 │├──┼─────┼─────────────────┼────────────┤│ │、5、│股東會:台中市○○路○段○○○號三│人到場開會,三百萬股。││ │ │ 樓 │㈠決議解除己○○董事職務││ │ │ (第三次股東臨時會) │ ,並報請台灣省政府建設││ │ │ │ 廳備查。 ││ │ │ │㈡推由戊○○召集董事會,││ │ │ │ 選任過渡時期董事長。 ││ │ │ │★本件自訴人己○○自訴主││ │ │ │ 張被告偽造己○○有參加││ ││ │ 該次股東會,經經濟部中││ │ │ │ 部辦公室於、8、經││ │ │ │ 八八中辦三字第040060號││ │ │ │ 書函復係屬誤繕。 ││ │ │ │★自訴人代理人於本院、││ │ │ │ 、審理時確認,不再││ │ │ │ 就此部分自訴。 ││ │ │ │議事錄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 │ │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 │ │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361 ││ │ │ │頁。 │├──┼─────┼─────────────────┼────────────┤│ │、5、│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5、台中英才郵局第││ │ │有關、5、第三次臨時股東會議錄│2998號存證信函。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313頁。 │├──┼─────┼─────────────────┼────────────┤│ │、5、5│富強公司己○○寄發存證信函召開董事│、5、5台中公益路郵局││ │ │會(、5、召開) │第639號存證信函 │├──┼─────┼─────────────────┼────────────┤│ │、5、│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備查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 │ │ │八八建三字第166361號函│├──┼─────┼─────────────────┼────────────┤│ │、5、│富強公司己○○寄發存證信函召開董事│、5、台中公益路郵局││ │ │會(、6、召開) │第823號存證信函 │├──┼─────┼─────────────────┼────────────┤│ │、6、│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富強公司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 │ │有關董事會未達法定人數,公司應如何│八八建三字第 號函││ │ │處理。 │ │├──┼─────┼─────────────────┼────────────┤│ │、6、4│富強公司發函予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陳報│附件:第490、639、823號 ││ │ │召集股東常會情況。 │ 存證信函 │├──┼─────┼─────────────────┼────────────┤│ │、6、│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覆己○○有關董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 │ │出席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法開會決議時公│八八建三甲字第100240號││ │ │司應如何處理。 │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211頁。 │├──┼─────┼─────────────────┼────────────┤│ │、6、│臨時董事會,戊○○為主席。台中市三│戊○○、林玉燕二人出席。││ │ │民路一段八十九之三號三樓 │原董事五人,主度致詞自訴││ │ │ │人己○○已喪失董事長、董││ │ │ │事資格)。 ││ │ │ │決議:另刻公司新印鑑,並││ │ │ │ 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 │ │ 印鑑登記。 ││ │ │ │ 推舉戊○○為富強公││ │ │ │ 司董事長。 ││ │ │ │議事錄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 │ │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 │ │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367 ││ │ │ │至368頁。 ││ │ │ │★本件自訴人己○○自訴主││ │ │ │ 張被告戊○○、丙○○二││ │ │ │ 人偽造者,即為本次決議││ │ │ │ 新刻之公司印鑑。 │├──┼─────┼─────────────────┼────────────┤│ │、6、│臨時股東會,丙○○為主席。台中市三│決議:決議對於、5、││ │ │民路一段八十九之三號三樓 │臨時股東會解任己○○董事││ │ │(第四次股東臨時會) │職務決議案,同意通過。 ││ │ │ │★本件自訴人己○○自訴主││ │ │ │ 張被告偽造己○○有參加││ │ │ │ 該次股東會,經經濟部中││ │ │ │ 部辦公室於、8、經││ │ │ │ 八八中辦三字第040060號││ │ │ │ 書函復係屬誤繕。 ││ │ │ │★自訴人代理人於本院、││ │ │ │ 、審理時確認,不再││ │ │ │ 就此部分自訴。 ││ │ │ │議事錄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 │ │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 │ │一七七五0號偵查卷第357 ││ │ │ │至360頁。 │├──┼─────┼─────────────────┼────────────┤│100 │、6、│丙○○寄發存證信函予己○○等十六人│、6、台中郵局第6257││ │ │有關、6、第四次臨時股東會議錄│號存證信函。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323頁。 │├──┼─────┼─────────────────┼────────────┤│101 │、6、│戊○○以富強公司董事長之名義向經濟│ ││ │ │部提出申請 │ │├──┼─────┼─────────────────┼────────────┤│102 │、7、6│經濟部函覆富強公司,、6、提出│經濟部、7、6經(八八││ │ │之申請書所蓋公司印鑑與原登記不符。│)中字第196493號函 │├──┼─────┼─────────────────┼────────────┤│103 │、7、3│臨時董事會,戊○○為主席。台中市三│戊○○、林玉燕二人出席。││ │ │民路一段八十九之三號三樓 │原董事五人,己○○遭解任││ │ │ │,經公司去函要求交出公司││ │ │ │執照、印章,現逾期不交出││ │ │ │,討論方案。 ││ │ │ │決議:請求董事長對己○○││ │ │ │提民事訴訟,並另刻公司印││ │ │ │鑑。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211頁。 │├──┼─────┼─────────────────┼────────────┤│104 │、7、5│戊○○以董事長之名義向台灣省政府建│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設廳提出變更登記補充申請書。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210頁。 │├──┼─────┼─────────────────┼────────────┤│105 │、7、5│戊○○以董事長之名義向台灣台中地方│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法院提起返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證、公司印章。 │五0號偵查卷第212頁。 │├──┼─────┼─────────────────┼────────────┤│106 │、6、│戊○○以富強公司董事長之名義寄發存│、6、台中法院郵局第││ │ │證信函予己○○,通知己○○之董事、│3401號存證信函 ││ │ │董事長業已經股東會解任。 │★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廖││ │ │ │錫昌、丙○○二人偽造文書││ │ │ │之部分。(自訴狀誤載為││ │ │ │、6、寄發存證信函)。│├──┼─────┼─────────────────┼────────────┤│107 │、6、│戊○○以富強公司董事長之名義寄發存│、6、台中郵局第6422││ │ │證信函予己○○,通知己○○其董事、│號存證信函 ││ │ │董事長資格業遭解任,請於文到三日內│★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廖││ │ │交還公司印信、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錫昌、丙○○二人偽造文書││ │ │及全部會計帳簿。 │之部分。 │├──┼─────┼─────────────────┼────────────┤│108 │、7、│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經濟部釋示有關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7、││ │ │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董事長是否適│經八八中字第647371號函││ │ │法。 │。 ││ │ │ │該函所載之「原任董事長均││ │ │ │出席該股東會」,經經濟部││ │ │ │中部辦公室於、8、經││ │ │ │八八中辦三字第040060號書││ │ │ │函復係屬誤繕。(該函附於││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 │十八年度偵字第17750號卷 ││ │ │ │第260、261頁) │├──┼─────┼─────────────────┼────────────┤│109 │、7、│富強公司及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 │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戊○○、丙○○│十八年度偵字第17750號。 ││ │ │偽造文書。 │檢察官於、、簽移送││ │ │ │本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1121││ │ │ │號併案審理。 │├──┼─────┼─────────────────┼────────────┤│110 │、7、│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經濟部釋示有關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7、││ │ │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董事長是否適│經(八八)中辦字第6473││ │ │法。 │71號函。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356頁。 │├──┼─────┼─────────────────┼────────────┤│111 │、8、│經濟部函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有關富│經濟部、8、經(八八││ │ │強公司以假決議方式解任董事長是否適│)商字第88218256號函。 ││ │ │法。認富強公司以假決議方解任董事長│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於法並無不合。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401頁。 │├──┼─────┼─────────────────┼────────────┤│112 │、、5│富強公司及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 │ │提出自訴,自訴戊○○、丙○○偽造文│度自字第1121號。 ││ │ │書、誣告等罪。 │檢察官於、、將八十││ │ │ │八年度偵字第 17750號案移││ │ │ │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併案案││ │ │ │審理。 │├──┼─────┼─────────────────┼────────────┤│113 │、、6│富強公司函經濟部,申請補選董事長。│ │├──┼─────┼─────────────────┼────────────┤│114 │、、│經濟部函覆准予變更登記。 │經濟部、、經(八八││ │ │ │)商字第88692172號函。 ││ │ │ │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 │ │五0號偵查卷第398頁。 │├──┼─────┼─────────────────┼────────────┤│115 │、、3│經濟部核發經濟部公司執照,其上載明│ ││ │ │「代表人為廖鍚昌」。 │ │├──┼─────┼─────────────────┼────────────┤│116 │、、│台中市政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上│ ││ │ │載明「負責人為廖鍚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