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
V○○即賴惠伶)住台
子○○戌○○D○○N○○P○○A○○F○○I○○己○○地○○辛○○即林清華)住台
U○○天○○壬○○宙○○巳○○癸○○即林小煥)住台
S○○W○○玄○○丑○○亥○○T○○R○○辰○○乙○○J○○M○○戊○○丁○○Q○○右三十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高思大律師吳瑞堯律師被 告 C○○
即黃祝)住台中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被 告 K○○被 告 未○○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被 告 H○○
B○○宇○○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洪明儒律師張仕賢律師被 告 寅○○
X○○L○○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酉○○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七三三五、二七四二五、二六九三四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五三八、八五七、九七四、00000000、一八四三、五三五七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四、一九八0九、二0九八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黃○○共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貳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
C○○共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V○○共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未○○、宇○○、B○○、H○○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申○○共同違反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巿股票買入及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幫助違反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巿股票買入及賣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壹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卯○○幫助違反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巿股票買入及賣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K○○、A○○、F○○、I○○、N○○、P○○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各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K○○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天○○、壬○○、巳○○、辛○○、地○○、癸○○、玄○○、W○○、丑○○、寅○○、亥○○、U○○、己○○、S○○、辰○○、宙○○、L○○、X○○、R○○、T○○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各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J○○、戊○○、丁○○、Q○○、M○○、子○○、D○○、戌○○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各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各處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罰金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庚○○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罰金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江建棟、江東璟、江東成、江淑蓉、江李玉葉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被訴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證券交易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部分,免訴。
甲○○、酉○○,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黃○○於八十四年八月間,出資成立杏笙室內裝璜有限公司(下稱杏笙公司),授
意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建設公司,當時之代表人:黃○○)服務部經理J○○,以J○○之母葉李杏桃名義登記為負責人,並安排J○○、K○○、V○○擔任股東,由V○○主辦該公司之會計事務,J○○、K○○則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黃○○代表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以欲支付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璜設備工程款為由,向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億元,並由其廣三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V○○及財務經理C○○前往與彰化銀行洽談。案經彰化商業銀行常務董事會通過審查,以「放款批覆書」載明:㈠希留意其營運動態,㈡貸放時應徵提裝璜工程、設備等之付款憑證,並依付款憑證金額四成內貸放,㈢本件利率優惠期間暫訂一年(利率則以基本放款利率加1‧5%計算),㈣應留意還款來源。詎黃○○即與V○○、C○○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彰化商業銀行完全以付款憑證作為貸款金額之認定標準,若無法提出足額之付款憑證,彰化商業銀行不可能貸給三億元之信用貸款,更不可能給予優惠利率,乃利用V○○擔任杏笙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由V○○以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璜工程,經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給付三億六千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元之不實事項,製發四張統一發票;連同向思坊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思坊公司)所取得虛偽不實之四張金額共計為三億八千七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之統一發票,總計金額為七億五千四百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之八張統一發票,作為欺罔之手段,交給彰化商業銀行充作付款憑證,致該行承辦人不察,原應不予承貸,或以較高之利率承貸,卻陷於錯誤,貸給信用貸款三億元,還給與優惠利率之待遇,使被告黃○○等人因此得有以低利貸得該筆款項之財產上利益,彰化銀行則受有利息差價之損失。其後彰化商業銀行於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將該筆三億元貸款,撥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帳戶內,當天黃○○即指派V○○、C○○,與不知情之D○○前往彰化商業銀行,將黃○○代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開立之三張金額各為五千萬元、一億元、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當場以葉李杏桃之名義提示後,辦理提領現金,由D○○以葉李杏桃名義填寫大額款備查簿後,先提領其中一億元現金,再匯入杏笙公司之帳戶內,另外二億元則經彰化銀行當場點交給V○○、C○○收取。嗣黃○○、V○○、C○○見目的已達,即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由V○○將前述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全部申報作廢。
黃○○乃廣三企業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該集團旗下除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外,尚有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國際投資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正開發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等多家公司法人;與該集團財務處務長張小華(未經起訴)、財務經理C○○及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張文儀(未經起訴),對股票上巿之順大裕公司均具有控制關係,且明知證券交易法規定有此等關係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之股票買入或賣出。詎其等竟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謀議假買賣順大裕公司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一七九─二、一八○地號、彰化市○○段○○段○○○○號之鳳山廠及彰化廠等土地,以製造不實利多消息拉抬股價,再於該消息未公開前,買賣順大裕股票,牟取不法利益。黃○○遂與張小華、C○○負責調度資金,並尋得鳳山廠之買主未○○,張文儀則負責找來彰化廠之買主宇○○、H○○、B○○,告知其等將負責調度資金,未○○、宇○○、H○○、B○○即與黃○○、張小華、C○○、張文儀等人基於共同使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充當買主,將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土地以二億九千九百三十萬元虛偽出售予未○○,彰化廠土地則以八億六千五百萬元虛偽出售予宇○○、B○○、H○○等三人,而使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掌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分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完成移轉登記。土地款之資金調度方面,㈠黃○○開立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52297-2、票號EV000 0000號、發票日八十六年三月七日、金額八千四百萬元之支票,存入人頭戶F○○彰銀總行營業部總行00-00000-0帳戶,並由F○○帳戶於當日提領匯入未○○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未○○虛偽購買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土地之簽約金(詳參附表三「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㈡黃○○又於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自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409 9-9帳戶提領一千二百六十八萬零七百二十二元,存入同銀行C0000000-0帳戶,再於當日提現存入未○○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土地款(詳參附表三「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㈢黃○○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自廣正開發公司之彰銀總行營業部甲存32227-6帳戶開立支票提領三千萬元,又自同銀行黃○○甲存26683-5號帳戶開立支票提領九千萬元,均存入C○○彰化銀行營業部39645-1號戶,上開款項於當日即匯入宇○○一銀沙鹿分行甲存三○五一六號帳戶,以支付宇○○等人共同虛偽購買順大裕彰化廠部分土地之定金(詳參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㈣黃○○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簽發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帳號票號EU87135面額一億三千萬元之支票,於同日存入C○○在同銀行39645-1號帳戶,並於同日匯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2788-6帳戶,再匯入宇○○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甲存30516帳戶,作為支付購買彰化廠土地之第一次土地款(詳參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㈤黃○○開立彰化銀行26683-5甲存帳戶二千二百萬元支票一張(票號EU0000000),存入C○○彰化銀行營業部39645-1帳戶,併同順大裕聯邦銀行台中分行提款六千六百六十九萬元,先電匯至彰化銀行營業部劉富安帳戶,再轉匯至同行C○○帳戶,及從C○○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6508-8帳戶提出三千一百三十一萬元,以匯款方式存入第一銀行沙鹿分行宇○○帳戶內;另自C○○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6508-8帳戶提出六千萬元,匯入B○○台中企銀大甲分行帳戶,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宇○○、B○○兩人帳戶內分別支付順大裕公司一億二千萬元及六千萬元之第二期土地款(詳參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㈥此外,土地款之資金尚有從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乙○○、M○○、F○○、子○○等人頭戶而來(詳參附表三、四)。順大裕公司則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十一日兩日在股市觀測站,發佈處分鳳山、彰化廠土地獲利七億九千餘萬元之重大消息,使順大裕公司股價從每股八十三元上漲至一百十五元。其間黃○○、張小華、C○○及張文儀即與申○○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申○○操盤,利用C○○及基於幫助犯意之乙○○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分別大量購買順大裕公司股票達二、三一六千股(買進四、九一一千股,賣出二、五九五千股,約值二億餘元);利用亦基於幫助犯意之卯○○為代表人之裕全投資公司,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買進順大裕股票五00千股(約值四千餘萬元)。
黃○○、張小華(未經起訴)、C○○、申○○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又另行起意,共
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謀議順勢再炒作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牟取不法之利益。遂由C○○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各以未○○、宇○○、B○○、H○○等人名義,利用前述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彰化廠土地為擔保,分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信託投資公司)貸款,作為炒作順大裕股票價格之資金,再將資金分散至F○○、M○○、A○○、賴惠伶、Q○○、丁○○、戊○○、K○○、J○○、乙○○、子○○、D○○、P○○、戌○○、I○○、N○○、廣鑫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卯○○)等人,所開立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中。
其中:㈠以未○○名義貸得之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存入C○○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6508-8帳戶後,再分散匯至I○○、N○○、乙○○等人帳戶內;一百萬元存入同行廣鑫公司606-9帳戶;五千萬元存入同行F0000000-0帳戶後,再匯至N○○、乙○○、C○○等人帳戶(詳參附表三下方所示);㈡以宇○○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帳存入C○○上海中港分行12788-6帳戶,其中七千八百四十六萬九千三百二十三元匯入N○○、I○○、乙○○、C○○等人帳戶,九百零二萬七千八百四十二元匯入巳○○世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帳戶;㈢以B○○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帳存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2788-6帳戶,再轉存黃祝同行16508-8帳戶後,其中一百萬元存入同行廣鑫國際投資公司660-9帳戶,二千二百八十三萬五千四百元匯至張文儀第一銀行沙鹿分行6909-4帳戶;㈣以H○○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亦先轉帳存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6508-8帳戶,其中九千九百八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七元匯至乙○○、I○○、N○○等人帳戶,六千四百七十九萬零四百四十一元匯至J○○、N○○、I○○、乙○○等人帳戶(詳參附表五「順大裕彰化廠地主土地抵押借款流向」)。其後即由張小華、C○○負責資金調度,申○○則聽從黃○○之指示喊盤下單,連續自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八日止,利用F○○、M○○、A○○、賴惠伶、Q○○、丁○○、戊○○、K○○、J○○、乙○○、子○○、D○○、P○○、戌○○、I○○、N○○、卯○○代表之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人,基於幫助之犯意,所開立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向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林慧真、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潘瑞文、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王君儀、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司營業員林桂因及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賴美枝等人下單,對順大裕股票進行「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之沖洗性買賣,直接從事影響順大裕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以製造順大裕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炒作股價,計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至八十六年七月八日間,將順大裕公司股票由每股一百十二元拉抬至一百六十三元,且六月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廿、廿一、廿三、廿四、廿五、廿六、廿八、三十日及七月二、三、四、五、七、八日等十九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情事,其中如附表一之第一、二頁所載六月十三、十四日、廿四、廿五、七月二、三日各有連續二個以上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及賣出順大裕股票數量,占該股票各日總成交量比率達二○%以上。其中八十六年六月十三、十四、廿四、廿五、廿六日相對成交之交易情形如左(詳參附表一、第三、四、五、六、七頁所載):
八十六、六、十三:乙○○、黃祝、K○○、丁○○、D○○、子○○、F○○等
八十六、六、十四:子○○、黃祝、M○○、戊○○、D○○、丁○○等六名投資
人,於09:40:11至10:46:44間分別以一一二‧五元至一二○‧五元間之價格,分多筆共委託買進三○七千股;另I○○、N○○、黃祝、乙○○等四名投資人於09:
09:51至10:35:06間,分別以一○五‧五元至一一三‧五元間之價格,分多筆共委託賣出二八二千股。上述委託於09:40:15 至10:46:46間共相對成交二二二仟股,占當日成交量達二六‧八七%。
八十六、六、廿四: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09:16:53至10:59
八十六、六、廿五: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09:03:59至11:36
八十六、六、廿六: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08:54:50至11:59J○○、己○○、M○○、乙○○、地○○、辛○○、U○○、天○○、壬○○、
戊○○、丁○○、宙○○、巳○○、癸○○、Q○○、S○○、W○○、玄○○、子○○、丑○○、戌○○、亥○○、寅○○、D○○為黃○○廣三集團旗下之員工;L○○、辰○○則分別為該集團員工K○○之姊、I○○之夫;X○○則為承攬廣三集團辦公室清潔工作之往來對象;另R○○、T○○父女,則係黃○○五嫂蔡美月之父、妹;Q○○同時身兼廣三集團旗下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寶投資公司)之代表人、壬○○亦兼康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之代表人、玄○○亦兼廣正開發公司之代表人。八十七年間,廣三集團財務處多次邀集多家證券商及金融機構至台中市○○路○○○號廣三集團總部辦理開戶,而召集其等同時、集體、每人均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J○○等人均明知此係欲供廣三集團總裁黃○○及相關決策人員炒作股票之用,竟基於幫助之犯意,開戶提供該集團使用。八十七年十一月間,黃○○即與張小華、C○○、F○○、I○○、K○○、A○○、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等人共同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十四日止,在各券商處,利用J○○等人基於幫助之犯意,大量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自行並以他人之名義,對於順大裕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將股價拉抬在顯然不為當時證券市場投資大眾所認同之六0‧0元附近之高檔價位,以牟取不法之利益(以上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在案)。
庚○○係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崇德分公司(下稱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之營
業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底,曾前往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一樓廣三集團之會議室,參加由該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召集十餘家券商之會議,受張小華之要求,須提供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庚○○明知該集團欲利用人頭帳戶炒作股票,為求業績,竟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E○○: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范明靜: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瞿江雪: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林邵優: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林梅竹: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林江有: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以上分別為庚○○之友、妯娌、婆婆、姊妹、母親)、江建棟: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江東璟: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江東成: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江淑蓉: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江李玉葉: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以上分別為庚○○之婆婆瞿江雪之弟江建棟之家人親屬)供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丙○○○之股票,並進而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未經徵得江建棟、江東璟、江東成、江淑蓉、江李玉葉等人之同意,在某處委由某不知情之第三人,同時偽刻江建棟等人之印章各一枚,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且將印章交給廣三集團保管,足生損害於江建棟等人及主管機關對於集中交易巿場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台北市調查
處函送,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午○○○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與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被告之辯解:訊據被告黃○○等四十六人,均矢口否認右開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分別辯稱如左:
㈠被告黃○○、V○○辯稱:
A「杏笙公司確有收受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如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三億六千多萬元
之款項,是以起始即先開具如起訴事實所示之統一發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所以於工程尚未完工之際,即先行給付工程款,無非其時已屆九月,百貨公司預定十一月初即將開幕,為求儘速趕工完成全棟百貨大樓之裝璜工款,僅得先行預付全部工程款予承攬工程之杏笙公司,由統包之杏笙公司按施工階段,以現金支付工程款予各工程小包,以勵速效,杏笙公司於取得該預收工程款後,即開具統一發票予廣三百貨公司,嗣後杏笙公司請教公司承辦會計人員,始知該工程尚未完工驗收,在會計處理上為尚未提供勞務前,即先行收取之預收款項,既係尚未實現之收益,為免在工程尚未完成,確實收益之數額確定之際,即須立刻依預收之款項繳納營業稅,日後辦理稅捐追繳或退稅手續繁雜,徒增困擾,莫如俟確實完工驗收確定工程款之數額後,再行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較為簡便可行,且更屬明確。從而,杏笙公司與思坊公司始將各自所開具之系爭統一發票均予申報作廢,俟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後,再依實際工程數量重行開立統一發票,依實申報稅捐,此一會計帳上之處理完全合法,且符合會計原則,並無任何不法之情事可言」。
B「本件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三億元貸款,無論利息之支付或本金之償還,
均依時支付完成,全無任何延欠,且整筆貸款之本息均全部償還,彰化商業銀行就此貸款之辦理,非但早已依約屆期獲償全部本金,更自此貸款交易取得所有約定利息之利益,在本件貸款交易中,不但未曾受有任何損害,更已依貸款合約獲取全部之利益,在起訴實中所稱之『被害人』彰化商業銀行僅有利益之獲取而全無損害之交易行為中,究有何詐欺犯行可言,實令人難明」。
㈡被告黃○○、乙○○、丁○○、N○○、劉淑姍、己○○、宙○○、巳○○、
S○○、T○○、R○○、J○○、M○○、戊○○、子○○、戌○○、D○○、A○○、F○○、I○○、地○○、辛○○、U○○、天○○、壬○○、癸○○、W○○、玄○○、丑○○、亥○○、辰○○等人辯稱:「按一般所謂『人頭戶』,係指借用他人開立之戶頭而言,出借戶頭者對借用人如何使用該戶頭,如何買賣股票,買賣數量若干?何時買賣等事項並不瞭解,遑論所謂操縱股價或偽作買賣?且非僅單純買賣股票,其間猶須有一定之計畫,自更非出借人頭戶者所得知悉,從而即不能僅因廣三集團有使用右列被告等人之人頭帳戶,而謂出借戶頭者必與之有幫助炒作、偽作股票或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又單純提供人頭帳戶供人買賣股票,並不當然供為炒作或偽作股票,蓋我國股票巿場,曾有每一股票帳戶不超過一千萬元即可不予扣繳證券交易稅之規定,投資大眾為期節稅,紛紛借用人頭戶買賣股票,主其事之財政主管單位亦採取放任態度,在此人頭戶盛行之制度下,殊難執此即謂被告等人有幫助炒作或偽作順大裕等股票行為。況被告等人在各證券公司設立帳戶,均係在案發前數月甚至數年之久,於其等出借人頭帳戶之時,不僅有必炒作或偽作股票之行為人斷無可能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意圖及行為予以告知而自曝犯罪之跡,更且出借帳戶之被告均係任職廣三集團事業體之受雇職或受雇職員親友,為家計生活賺取薪資,經廣三集團財務處主管要求提供帳戶,情面上甚難拒絕,亦難追問原因,如何與行為人形成炒作或偽作順大裕或丙○○○股票之犯意聯絡?」。
㈢被告C○○辯稱:
A「賴惠伶於偵查及鈞院所稱杏笙公司當初是伊與J○○、K○○三人所成立
,工程部分由K○○負責,賴惠伶負責資金之調度,渠等三人成立這家公司與黃○○無關,C○○未在杏笙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等語,核與J○○所供杏笙公司由伊與賴惠伶、K○○成立,財務規劃由賴惠伶負責、工程方面是K○○負責,伊是純投資,以伊母親之名義擔任負責人等語相符(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且綜觀全卷,並無証據証明,C○○曾參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杏笙公司之經營及資金調度,豈可謂其與黃○○、K○○、賴惠伶間有何犯意聯絡」。
B「賴惠伶於鈞院已供稱『前開貸款三億元是一種履約保証性質,履約保証性
質並不需要馬上開立發票,所以等到工程完工驗收時,我才正式開發票給他,我們付款時都是經過會計師經雙方同意,商量若這筆款項是履約性質,就不須要那時候就開發票,所以才給雙方同意,將發票拿回來註銷作廢,等到工程完工時,我們才正式開發票,我們之工程也是如期完工』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審判筆錄)觀之,前開發票僅為履約保証性質,工程尚未完工驗收,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故無先行開立發票之必要,否則,將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而需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發票俟工程完工,取得工程款時,再行開立即可,故前開發票作廢,並無不法」。
C「又由K○○與賴惠伶之供述可知,部分發票作廢係因會計師建議將部分發
票之金額列為暫收款,俟工程驗收後,轉入預收工程款時再開立發票,故而渠等並非以假發票向彰化銀行冒貸,再者,本件之貸款,利息均有按時繳納(見八十六年他字第一○七七卷第三十八頁楊培忠之筆錄),且嗣後該筆貸款均已返還彰化銀行,此有何詐欺之行為」。
D「未○○於審理中供稱伊在工地時,K○○向伊說張小華找伊,伊即去找張
小華,張小華告訴伊他們集團內的人要買鳳山廠土地,問伊是否要買,伊僅出資一百萬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等語,由是可知,告訴未○○可投資購買鳳山廠土地者,是張小華,並非C○○,且C○○也非順大裕公司人員,如何決定出售土地之事,但公訴人卻認是C○○與許恆誠洽談購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
E「H○○於審理中供述『八十六年在張文儀之沙鹿服務處,是由張文儀告訴
我順大裕公司彰化廠的土地要賣,當時也有B○○、宇○○在場,他表示我們四人可一起來買』『張文儀有表示資金他要負責,是在張文儀沙鹿的工廠談妥,在場有順大裕林淑美、張文儀及我們三人。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於順大裕公司簽約,林淑美、張文儀及我們三人均到』,宇○○於審理中供述『是八十六年二月初,由張文儀告訴我(彰化土地要出賣),協議我們四人一起買,資金張文儀負責,我們四人均有持分』,『不認識黃芳薇,不是C○○告知我們買土地』等語,B○○於審理中亦供述『不是黃芳薇告知我們三人去買土地,是張文儀告訴我的』等語(均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審判筆錄),由是可知,H○○、宇○○、B○○會購買順大裕公司彰化廠土地,係順大裕公司負責人張文儀告訴他們,並與之洽談,並非C○○,核與渠等於調查局供述,是張文儀告訴渠等彰化廠土地要出售之事實相符,然而,公訴人卻謂是C○○自八十六年二月七日起分別與陳義忠、B○○、H○○等人談妥以渠等名義購地云云,顯與採証之事實不符。
F「C○○雖為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但財務處係由財務處長張小華掌管,C
○○僅就財務處會計人員每日支出所製作之傳票為覆核,再轉呈張小華裁示後,出納室人員才依核示後之傳票出帳,故C○○之工作係負責相關傳票之覆核,廣三集團財務調度則由處長張小華負責。順大裕公司為上市公司,C○○並非董監事,也非廣三集團之決策者,順大裕公司係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土地,且依未○○、H○○、陳文忠、B○○等人供述,出售土地之事係張小華、張文儀分別與其洽談,C○○豈會在八十六年二月間即知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之計劃。再者,申○○於審理中供述,喊盤下單大部分是受張小華指示,張小華設定價位叫伊買進,廣鑫公司帳號是張小華給伊,伊祇向張小華報告買入情形等語觀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在廣三集團中決定購買何種股票,多少價位購入或賣出之決策者是張小華,申○○則聽命於張小華,並非C○○,C○○並非決策者,故而,公訴人認C○○對順大裕公司有職業上或控制關係,即與事實不符」。
G「雖然由資金之調度往來情形觀之,有多筆資金由C○○帳戶進出,但是C
○○已供稱其於八十年間應公司要求,開立帳戶供公司使用,且綜觀其他廣三集團人員,多有開立帳戶供集團使用情形觀之,此為廣三集團要求其職員配合公司運作之一種特有文化,而公司職員為保住飯碗,並且信賴集團財力龐大及決策者之領導,故而始同意提供帳戶供集團使用,再者,由附表三、四所示之人頭帳戶觀之,獨無張小華之帳戶,此是意謂實際決策者明知其所為之決策涉有不法,唯恐日後東窗事發,脫不了干係,為保護自己,故而不使用自己之帳戶,而其餘提供帳戶之人員,不知決策者之所作所為,僅是聽命行事,單純的以人頭帳戶為資金調度,但不知其為何而為,才放心的將自己的帳戶供作公司調度資金之用,此更足以証明這些提供帳戶供集團使用之人頭,確屬無辜受害者,公訴人卻不查,僅以多筆資金由C○○戶頭進出,即認其為決策者,顯然忽略實際在背後操控整個事件之人」。
㈣被告未○○辯稱:「被告未○○所經營之互助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是鋁門窗
、鋁帷幕牆、鋁板牆及採光罩等。自八十一年迄八十六年止陸續承攬廣三建設機構大帝國所開之廣三中港之星商場及套房、大地王等專案之鋁門窗、鋁板牆、玻璃帷幕工程累計往來業務達一億餘元,係屬績優廠商。而且八十六年二月間被告承作廣三機構旗下千友營造有限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巿公益路大廣三量販店之鋁門窗等工程時,因為預定當年七月十三日開幕正日夜趕工中,經該公司營建部門總經理在工地告知『財務處長張小華找你』,被告即與張小華會晤,當時張小華除了稱讚被告是個負責任,講誠信的人之外,並告知在高雄縣鳳山巿大廣三量販店預定地旁有塊土地,很有未來性,可做多方向開發,將以個人出投資方式買下,經伊等評估,認為被告是高雄人,且屬公司配合多年的績優廠商,值得信賴,為了日後系爭土地在租賃、融資甚至買賣等過程中導引會勘或陪辦手續方便起見,允諾被告可投資限額一百萬元,並將土地登記被告為所有權人,以求單純化圖爭時效,詢問被告是否願意,衡諸當時情況『廣三』二字在業界中之聲譽可謂響叮噹,如日正當中,況且又登記被告為所有權人,投資金額已有保險,所以當時即使連投資標在哪裏?原所有權人是誰?每坪單價多少?交易過程及內容均不清楚之情況下,但基於完全信任廣三機構在土地投資開發的專業素養下,不加思索地一口氣答應投資一百萬元」。
㈤被告宇○○、B○○、H○○辯稱:「被告等三人自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在製作
之調查筆錄中,即均堅決供稱當時所以同意購買順大裕公司位於彰化巿廠房之土地,乃是起因由其等原已熟識之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張文儀告知而來,且被告等三人亦不認識黃○○及黃祝等人,只認識張文儀,嗣經鈞院隔離訊問時,被告等三人亦如是供述一致,復同案被告黃○○及黃祝二人亦稱,不認識被告等三人等語,與被告等人所辯相符,此均得採為認定被告未犯罪之有利證據,是被告等三人是否與黃○○等有犯意之聯絡即非無疑。雖然被告等買受土地之資金乃來自廣三集團,然此乃因張文儀在先前即與被告等三人有共同投資經營事業之紀錄,其中最為著名及規模最大者乃是『桃園龍潭百年大鎮』之開發計畫,再經張文儀向被告等稱買受該土地開發可快速獲得相當之利潤,且關於買受土地之價金可由伊來負責籌措等語,被告等即怦然心動,而不疑有他,同意由四人合夥買受該土地,但因張文儀稱伊為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不方便出面買賣該土地,所以僅由被告等三人出名與順大裕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資金仍由張文儀負責取得,至於張文儀如何取得土地買賣之資金即非被告等所能知悉」。
㈥被告申○○辯稱:
A「被告申○○係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由黃祝介紹,進入台中商業銀行任職,
初始擔任台中商業銀行股務科工作,與廣三集團完全無涉,至八十六年二月改派遞送公文之工作,因黃○○時任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申○○每日均需將公文送至廣三公司交黃○○批閱,始進一步與廣三集團黃○○、黃祝、張小華等人熟識,申○○因進入台中商業銀行任職前,曾擔任證券公司營業員,略懂證券買賣程序,廣三集團財務處主管乃於申○○等待黃○○批閱公文時,委託申○○依其等指示向證券商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處罰者為,獲悉上巿或上櫃公司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未公布前買賣股票始足當之。申○○非廣三集團員工或股東,亦與該集團成員無任何親屬或雇用關係,僅係受託代財務處人員向營業員下單,至於要買入或賣出何種股票,價格如何,以及買賣股票之目的,委託之人不可能告知申○○,申○○自無從知悉買賣所委託股票之內情」。
B「本件被告申○○雖自承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連續四天,為廣鑫公司買
入順大裕公司股票。然被告申○○係被告知,順大裕公司將進行增資,而廣鑫公司為順大裕公司之大股東,依證交所之規定,廣鑫公司必須將一定數額之股票存放集中保管處以控管一定時期後,順大裕公司始得進行增資,因此請申○○代為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而申○○僅代廣鑫公司買受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並未代丁○○、M○○、乙○○、A○○等人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因此申○○根本不知有廣三集團持有順大裕公司股票之成員在買受同時,出賣渠等所持之股票」。
㈦被告卯○○辯稱:「被告於八十四年底,至廣三公司擔任徵信部經理,負責廣
三SOGO卡之發卡徵信業務,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奉派擔任廣鑫投資公司及裕全公司之掛名負責人,惟實際上並未出資。八十六年間,廣三集團之組織架構調整,被告改任企劃室經理,負責推動及督促倉儲批發量販店據點之開發,並未參與廣鑫、裕全二公司之經營;更未參與廣三集團有關順大裕公司股票之交易或過問廣三集團、廣鑫、裕全公司財務之事宜。故對於廣三集團及子公司如何買受順大裕公司股票等情形,被告完全不知情,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顯與幫助犯之構成要件不合」。
㈧被告Q○○辯稱:「被告任職於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百貨公
司),該公司雖為廣三集團下屬之企業,惟被告並非在廣三集團之本部工作,對該集團之決策及執行,均無從知悉或聞問。正因被告係廣三百貨公司之員工,就廣三集團而言,被告僅屬受僱之勞方,該集團則係資方,依工作倫理,被告對於廣三集團財務處要求開立帳戶,實無從為反對意見。蓋被告年事已高,私忖另謀他職已不可能,為圖續任該得之不易之工作機會,只能聽命行事,不得不從,徵諸各客觀情勢,實無法期待被告有拒絕之可能性。況被告奉命開戶當時,廣三集團所轄各企業,均蓬勃發展,深獲各界之肯定,並無任何不法事跡之傳聞,故被告深信集團內部必有優秀之經營人才、穩健之行事風格、完善之健全制度及嚴格之危險控管,有關帳戶應僅係集團為股票投資及資金調度之用,必在合法之範圍內從事,實無從預見該等帳戶竟會被用來偽作買賣、炒作股票及違約交割,更遑論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㈨被告庚○○辯稱:「被告庚○○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底,經豐銀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崇德分公司經理張慶龍介紹,開始擔任該分公司助理營業員,任職期間刻盡職責,被告庚○○係應崇德分公司副總經理呂明彰及經理張慶隆之要求始提供范明靜、瞿江雪、林梅竹、林勉優、林江有、江建棟、江東成、江東璟、江李玉葉、江淑蓉及E○○等帳戶予廣三集團石曜郎下單買進中企股票四千九百五十張(詳見證一),詎廣三集團竟未辦理交割,致豐銀證券公司崇德分公司不得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申報違約交割,被告庚○○確僅單純提供帳戶予廣三集團所指派之石曜郎下單,至違約交割之原因及經過,被告庚○○全然不知」。
㈩被告甲○○辯稱:「被告雖有開設帳戶之情事,然此均係公司以為利於公司資
金調度及合法投資為由,而要求被告配合辦理,且開戶後所有存摺、印章均由財務處人員保管,亦經被告於鈞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審判期日供明在卷,又被告從未參與財務處資金之調度及運作,且被告開戶後所有存摺及印章均由財務處保管,顯見被告並不知悉財務處要如何調度、投資,又被告基於工作著想,亦難期待被告違背公司之要求而拒絕提供帳戶供公司使用,且被告於開戶當時,公司營運正如日中天,一切正常,更難想像,嗣後會有違法情事,由此可知,被告並無幫助集團犯罪之意思,而集團於取得帳戶後事後所為違約交割行為,應與被告無涉」。
被告K○○辯稱:其不知杏笙公司如何成立,並非杏笙公司之股東,也無在杏
笙公司擔任何職,公訴人稱其與被告黃○○等人共同向彰化銀行詐欺貸款三億元乙事,其完全不知情,不明為何會被起訴;其當初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之內容,乃廣三集團方面提供資料,稱此為公事,請其配合,要求其據以向調查員說明,其方根據所提供之資料向調查員供述。又廣三集團方面如何使用其提供之帳戶,其完全不明瞭。
被告寅○○辯稱:「我股票帳戶是被公司的人叫去開戶的,何人叫的已無印象,是配合公司,我是廣三建設開發部經理,大部分在外面」。
被告X○○辯稱:「我是包商,公司的出納不知何名,向我借身分證,我不知做何事」。
被告L○○辯稱:「八十七年上半年受我弟弟K○○之託,說公司業務需要,
於是我答應開戶,我到公司辦公室開戶,當時有好多家證券公司在辦理員工開戶,我也不知道簽了幾份」。
貳、有罪部分:被告黃○○、V○○、C○○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擔任杏笙公司主辦會計
人員之被告V○○,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統一發票,持供彰化銀行作為付款憑證,而向該行詐得低利信用貸款三億元不法利益之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證人即彰化商業銀行授信主辦楊培忠,於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該公司欲支付裝潢及設備款為
由,向該行總行營業部申請無擔保之中期放款,金額三億元,貸款期間兩年,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收回廠商之裝潢款,租金收入及盈餘償還。經該行營業部授信小組受理,討論、評估後,轉總行審查部辦理,後經放款審議委員會及常董會審核,於八十四年十月七日經常務董事會審議通過。
⒉常董會通過該件授信案,但附帶四項條件,即⑴希留意其營運動態,⑵貸放
時應徵提裝潢工程,設備等之付款憑證,並依付款憑證金額四成內貸放,⑶本件利率優惠期間暫訂一年,⑷應留意還款來源。
⒊就其以往承辦授信案件之經驗,未見過批示此種以發票付款憑證向彰化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者。
⒋彰化銀行之審查部審查此件貸款案期間,審查部第三科初審朱福根曾電話詢
問放款負責人王水圳襄理,稱如果批示條件加上付款憑證四成內貸放,向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取得付款憑證有無問題?經王水圳就電話聯繫V○○、C○○,其等表示可提供承包裝潢工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各該公司開立之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嗣即派員持交思坊及杏笙公司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此二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正本,其中並有一張發票為八十四年十月九日撥款當天所開立者。
⒌該行當時並未對思坊及杏笙公司進一步辦理徵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經濟狀況?答:我中興大學會計系畢業,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底退伍後,曾在台中縣太平市
誠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儲運課任職,七十五年參加台灣省乙等基層金融人員特考,及格,於七十六年元月廿七日進入彰化銀行任職,首先在豐原分行擔任出納櫃台收付款業務,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調往總行營業部,先擔任外務工作,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調任授信主辦迄今;家境小康。
問:你擔任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授信主辦主要的工作項目有那些?答:申請授信案件。
問:彰化銀行對於客戶申請貸款的作業流程如何?答:客戶提出貸款的申請,授信部門洽談受理後,就將徵信資料交徵信部門,
徵信部門就客戶所提之徵信資料向授信戶及保證人展開調查,撰寫報告,作成『顧客信用調查表』交授信部門評估,後申請授信案件,如果授信總額在新台幣《以下同》伍仟萬元以上之重要授信案件,則必須檢具客戶申請放款審定後之『放款批覆書』,徵信資料,顧客資料表等送總行徵信室第一科,再分案交徵信室辦理複查,經該室直接及間接調查後,撰寫徵信報告,呈請放款審議委員會審查,如果無擔保授信金額在八千萬元以下,即由總經理主持的放款審議委員會核定,如超過八千萬元,即需由常務董事會通過始可核貸。
問: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以支付裝潢及設備不足款向彰化銀行貸款參億元,申請
貸款的經過情形如何?答: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借款戶,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
三崇光百貨公司》由該公司副總經理賴惠伶及經理黃祝出面向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申請支付裝潢及設備不足款《廣三崇光百貨公司預定84.11.11開幕》借款項目:中期放款-純無擔保,金額參億元整,貸款期間兩年,還款來源為以營業收入,收回廠商之裝潢款,租金收入及盈餘償還,經彰化銀行營業部授信小組《成員有我本人,放款負責人:王水圳襄理,徵信負責人:許賜平襄理,胡信銘副理及經理陳普一》受理後,討論、評估後向總行審查部提出申請,並檢附授信申請書,顧客資料表及借、保戶之信用調查表等資料予總行審查部及徵信室各乙份,辦理徵信調查後,送放款審議委員會及常務董事會審核,於八十四年十月七日經常務董事會審議通過。
問: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彰化銀行常務董事會審議通過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裝潢及
設備不足款之參億元貸款,有無附有條件?答:常務董事會附有四項條件,即(一)希留意其營運動態。(二)貸放時應
徵提裝潢工程,設備等之付款憑證,並依付款憑證金額四成內貸放。(三)本件利率優惠期間暫訂一年。(四)應留意還款來源。
問:前述第二項:貸放時應徵提裝潢工程,設備等之付款憑證是指那些?答:彰化銀行在審查部門審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裝潢及設備不足款貸款案期間
,審查部第三科初審朱福根曾電話詢問放款負責人王水圳襄理《該電話是朱福根先打給我,再由我轉請襄理王水圳溝通》如批示條件加上付款憑證四成內貸放,向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拿付款憑證有無問題?然後王水圳襄理就打電話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賴惠伶或經理黃祝;渠等表示:可提供承包裝潢工程的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各該公司開立的發票作為付款憑證,不久後該公司即派員持與『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公司』及『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訂定的工程承攬合約書及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開立的發票正本交給我,由我影印後,交王水圳襄理審核後貸放,我記得發票中有一張是八十四年十月九日撥款當天開立的。
問: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總計開立多少金額的發票
?撥款前有無對該兩公司詳予徵信?有無查明該兩公司業績,承攬能力及合約發票之真實性?答: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總計開立柒億伍仟肆佰參
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發票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依照發票金額四成內貸放,金額是參億元,我當時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已將所謂的付款憑證發票拿來,且借款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借款借據,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發且經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還款本票已徵提妥,應該貸放程序已完整,所以就呈放款負責人王水圳襄理核貸撥款。沒有另外對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進一步辦理徵信。
問:以往有無其他公司以發票付款憑證向彰化銀行申請無擔保授信貸款?答:就我承辦授信案件期間;這種批示條件,從未遇過。
問:彰化銀行辦理無擔保授信貸款上限金額多少?答:就我所知,銀行對於單一法人的無擔保授信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前一年
度淨值的百分之三;本案當時申請及核貸均有注意到此一限制」(見第1卷第二四頁正面倒數第三行-第二七頁反面第一行頁)。
㈡證人楊培忠於⒐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雖須提出付款憑證,但該件純為無擔保放款。
⒉本件放款人員理應於取得思坊、杏笙二家公司之承攬合約後,前往查看,惟
貸款核准後,其與王水圳前往廣三崇光百貨對保,並取得保證函、授信約定書、保證人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簽發由廣三建設公司背書之還款本票,其等認為手續已足,遂無前往查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如果三億元的無擔保的放款向誰提出?答:常務董事即審查部提出。
問:常務董事會人員?答:董事長、審查部經理、總經理、負責放款業務的負責人及業務部經理。就這案件,應是審查部的第三科朱福根及科長黃國修。
問:審查部處理後如何處理?答:交給放款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主持,成員包括業務、儲蓄、信託部及相關的人員審議後再交給每星期五召開的常務董事會處理。
問:廣三崇光百貨三億元的貸款屬何種貸款?答:純為無擔保貸款。
問:要交付款憑證是不是屬副擔保?答:不是,是屬無擔保。
問:為何崇光百貨要交付款憑證?答:常務董事會通過時批示之條件之一。
問:為何這樣批示?答:審查部審查期間內,初審朱福根有打電話給我們授信人員溝通,他是先打
給我,我認為我不能決定,當時朱福根電話中說:是否能在支付憑證之四成內貸放,我覺得應向王水圳報告,之後王水圳就與他談此問題。之後,王水圳便打電話給賴惠伶及黃祝。王水圳問有什麼支付憑證《指裝潢方面的支付憑證》,賴惠伶及黃祝說有承攬的合約及發票。之後,他們就把合約書交興我們影印存檔。至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常務董事會通過,同年十月九日我們接獲批覆書。批覆書寫了四個放款條件。同年十月九日我到廣三建設公司對保。我們要求寫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廣三百貨公司簽發由廣三建設有限公司背書之還款本票。對完保後,我要求他們將發票送來影印存檔。
問:工程合約書及發票是不是一起交給你影印?答:是的,就如我在調查站所講的一樣。
問:發票正本交給你時,三億元的錢放出去否?答:我們拿到發票後才撥款,即同一天。我們先拿到發票影印送審後將正本還廣三,接著才將放款的傳票交出撥款。
問:你拿到思坊、杏笙二家公司之承攬合約後,有無往這二家公司對保?答:沒有去。
問:這二家公司到底誰要去查看?答:照理講應屬我們放款的人員要去看。即我與王水圳要去。但是本件貸款核
准後,我們有去廣三百貨對保,並有保證函,授信約定書及保證人及廣三百貨簽發由廣三建設背書的還款本票,我與王水圳認為這樣的手續已足。
問:有無規定承攬裝潢應前去查看承攬的公司?答:以前不曾有此類似的案件,也無批示條件,我們認為沒有必要,也沒有這樣規定。
問:有何意見補充?答:承攬工程的合約書及發票正本是於八十四年十月九日交給我的,因日久,現在想起來了。
問:何時對保?答:核准後才能對保。
問:常務董事會的批示條件齊全後是不是才能准予放款?答:是的。
問:朱福根為何電話中要求以支付憑證的四成放款?答:他放款經驗較多,為了信用才提出這樣的條件。
問:有無規定承攬合約,要去查看承攬公司的營業狀況?答:我記得無此規定。
問:放款後你們有無去看這二家裝潢公司?答:沒有。我們只注意廣三的營運狀況。
問:你的工作是不是徵信?答:不是,我是授信。
問:本案三億元是否要徵信?答:要的。徵信承辦陳美惠。本件是他辦的。
問:徵信業務如何?答:對借款人或公司的財務報告及顧客資料表、保證人的資料表及不動產資料做調查徵信。
問:所放之款如何撥給?答:一億元撥入崇光百貨的帳號內,其餘二億元付現提領。至目前為止一切正常,且崇光百貨的營運也正常,利息也按時繳納。
問:批覆書為何證明董事長為黃○○,保證人也同為黃○○?答:借款人如果為公司戶,公司的負責人是負責公司的營運,保人亦應公司的負責人,這是依慣例行事。
問:八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彰徵一字第二六六九號函內說明三說明為避免化整為
零方式詐取貸款,應對照並比較借款人之保證人,董事長或監事或股東成員是否雷同之規定,而本案貸款公司負責人與保證人同為黃○○,是否違反規定?答:這個意思是指貸款公司或負責人或股東等之關係企業是否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詐貸。而本案之保證人為貸款公司之負責人,當然負保證責任。
問:黃○○,K○○,曾淑惠等三位保證人之保證金額為何同為廿四億一仟九
百多萬元?答:崇光百貨大樓為廣三建設公司所有,所以列為關係企業廣三建設曾向彰銀
融資,列為關係企業,要合併計算授信金額,廣三建設的融資為二十四億四仟萬元, 廣三崇光百貨為三億元。所以我在批覆書上批示廿四億四仟萬元,是指廣三建設已在本行融資了廿四億四仟萬元。
問:顧客淨值及不動產何意?答:淨值資產減去負債。不動產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不動產。不動產上所填的
數額為徵信人員核算出來,我依資料填上去的。他項權利為扺押權之設立情形。
問:本件貸款是不是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二條之一情形?答:我有核審,我是用電腦查,他仍不是利害關係人。
問:批覆書上之保證人黃○○,曾淑惠,K○○等人已設定扺押權及保證人,
且數額均非常的龐大,為何還同意他們三位保證?答:我們認為他們三人的資產及信用尚足以勝任,所同意提出讓上級審核。
問:批覆函上之關係戶名何意?答:關係戶就是借款人的保證人,即為黃○○曾淑惠,K○○。另外尚寫廣三
建設,廣正開發,因廣三建設,廣正開發的負責人也是同一人,廣三建設曾向總行現貸廿四億四仟多萬元,所以這樣子寫。
問:寫擔保授信貸款最多可貸多少?答:不能超過前一年彰銀淨值之百分三而言。
問:本有件有無超過?答:沒有。淨值的百分之三為十六億多。
問:事後是不是有金融檢查,且通知你們這二家公司未對保及徵信,有何意見
?答:我記得八十五年底或八十六年中央銀行有來檢查通知指責我們有沒有去徵
信。不過我們有向該公司取得發票。因金融檢查在後,我們已函復日後改正。
問:另外金核報告也說借戶原定資本額為十一億元《中、日資本各半》,後來
只收了四點五億元,有何意見?答:後來日方也沒有再追加,不過我認為廣三百貨營運正常,且繳息也正常。問:放款金額三億元,為何當日以現款提出?答:我以為當時提出現金是要以現金付給裝潢的其他金司。不過當時我認為提
現金有不妥,我有向王水圳報告,王水圳當時說,到時候被檢查到,要收回這三億元,就向廣三百貨收回此三億元。
問:這三億元的資金何去?答:貸款的用途及資金流向應相同,本件一億元轉到裝潢公司,其他二億元就不是入到裝潢公司,當時我認與貸款用途不同,不妥,才向王水圳報告。
問:你如何知道?答:他仍派人來辦,傳票上有註明,金檢處也有資料。一億元轉到裝潢公司,另二億多元我們向金核處說明是現金給其他的小包裝潢公司。
問:廣三建設的貸款誰辦?答:我到任已有此項貸款。不清楚誰辦的,要看資料才知道。這是聯合貸款,
總款四一億二千萬元,彰銀分配二十四億四仟萬元,土銀、華銀、一銀各分配五億六千萬元,這是我前任林桂英,放款負責尤俊忠襄理,經理高鳳池。我接觸的只有這三億元,以前的貸款是看資料才知道。
問:最後是否補充意見?答:我們依崇光百貨的營運狀況,我認為我辦理放款業務沒有缺失,況核准權
不是我,要用支付憑證,是審查部批示的意見,我照辦,所以責任不在於我,至於金融核查處所檢查的缺點是我日後辦理類似案件的主要參考。
問:替崇光百貨裝潢的有幾家公司?答:有很多家,我提供給調查站。以前該公司只給了二家。金融檢查時,我又
向該公司要一疊。放款以前他只給了二家,這是王水圳向他們要,他們只提供二家。
問:為何只要二家,而不全部要?答:當時沒有想到,以為拿了發票及支付憑證足夠了。
問:你與崇光百貨,廣三建設有無私交?答:沒有。
問:有無接受他們的要宴或招待?答:均無。
問:有無與他們有親戚或朋友在該公司任職?答:均無。
問:那些發票是不是留在銀行?答:影本在銀行,正本發還,至於如何處理並沒有向我們報告。正本現在那裡,不清楚」(見第1卷第三四頁反面第五行-四二頁)。
㈢證人楊培忠於⒈⒚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當初乃廣三集團之V○○及C○○前去該行,向王水圳襄理洽談此件貸款案。
⒉其完全不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提供給該行,作為付款憑證之杏笙公司及思坊發票,於取得貸款後即於年月初申報作廢。
⒊因總行審查部要求於付款憑證金額內四成核貸,該件即須據實核放,而廣三
崇光百貨公司提供之八張發票總金額為七五四,三五二,二五0元,其四成為三0一,七四0,九00元,故該行才核貸三億元,倘其發票金額之四成未達三億元,即應以實際金額核貸。
⒋該行如果知悉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提供之發票,於取得貸款後即作廢,即不符
總行審查部之批示條件,根本不會貸給三億元;且若該行事後知悉提供作為付款憑證之八張發票全數作廢,則該行會要求收回此筆三億元之貸款。
⒌該行係通知被告V○○須提供付款憑證始可撥款,而V○○亦派人送交思坊
、杏笙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及此二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此V○○完全知情;但V○○並無將發票作廢乙事,告知該行。
⒍其事後曾詢問V○○資金之用途,V○○表示一億元匯給杏笙公司,另二億
元現金由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提領,而思坊公司乃杏笙公司之下游廠商,故思坊公司之裝潢款由杏笙公司葉李杏桃支付,該三億元資金全部支付給杏笙公司作為裝潢工程款之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SOGO)負責人黃○○於
84‧9‧30向彰銀總行營業部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億元,該三億元於84‧10‧9核撥後,廣三SOGO如何運用?答:經我查閱該三億元是於84‧10‧9撥入廣三SOGO設於本行00-
00000-0號帳戶內,再由廣三SOGO將三億元分開三張支票金額分別為一億元,一億五千萬元及五千萬元,其中一億元是由廣三SOGO匯入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稱杏笙公司》,另外二張支票《一億五千萬元及五千萬元》共計二億元均係提領現金《鈔票》。
問:當初廣三SOGO是由何人負責向貴行接洽貸款三億元之事宜?答:是由廣三集團賴惠伶及黃祝二人來向本行放款部王水圳襄理洽談本件貸款案。
問:前述三億元核撥後有二億元係以現金鈔票方式提領,是否知悉由何人出面
提領?答:依本行備查簿資料顯示該三張支票之提領人均為葉李杏桃,登記地址則為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當時負責核對身分的本行行員為周雪瓊。
問:前述二億元以葉李杏桃名義提領現金,是否確有葉李杏桃本人在場?尚有
無他人陪同?答:是否葉李杏桃本人在場我不知情,因係屬存款部門業務,非我的業務,不
過據我瞭解,84‧10‧9當天對方要求提領二億元現金,本行因無這麼多現金,遂由本行許條良襄理陪同本行人員至台灣銀行台中分行提領現金二億元,對方約有四、五人亦驅車跟隨至台銀台中分行,俟本行人員將二億元現金領出後即於台銀台中分行騎樓下將二億元之現金當場點交給對方。至於對方究竟有哪些人在場須要問當時前往領款的同事,我不清楚。
問:廣三SOGO向貴行貸款三億元,經總行審查部要求提供付款憑證並於四
成內核貸,後廣三S0GO提供思坊與杏笙公司之發票及工程合約書係由何人提供予彰銀作為付款憑證?答:前述發票及合約書均係王水圳襄理向賴惠伶電話表示希望廣三SOGO能
夠提供出來的資料,後來賴惠伶就派廣三公司人員將前述資料送過來,其中工程合約書是影本,發票八張則是正本,由我影印後再將正本退回給廣三人員。
問:你是否知悉廣三SOGO提供予貴行作為付款憑證之杏笙公司及思坊發票
於取得貸款後即於84年11月初申報作廢?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如果廣三SOGO提供之發票金額四成未達三億元,是否仍能貸到三億元
?答:既然總行審查部要求於付款憑證金額內四成核貸,則本行一定要據實核放
,故廣三SOGO提供之八張發票總金額為七五四,三五二,二五0元,其四成為三0一,七四0,九00元,本行才核貸三億元予廣三SOGO,如其發票金額之四成未達三億元,則應以實際金額核貸。
問:貴行如果知悉廣三SOGO提供之發票於取得貸款後即作廢,是否會核撥
此筆款項?答:站在銀行立場,如果有前述情事則彰銀根本不會貸放該筆三億元之貸款,因為不符總行審計部之批示條件。
問:若貴行於事後知悉前述發票於取得貸款後即申報作廢,則貴行要如何處置
該筆貸款?答:如果本行事後知悉提供作為付款憑證之八張發票全數作廢,則本行會要求收回此筆三億元之貸款。
問:本案是賴惠伶(時任廣三SOGO副總經理)向貴行接洽貸款事宜的,而
賴惠伶本人又係杏笙公司財務負責人,則前述杏笙公司發票事後作廢乙節,賴惠伶是否有告知彰銀?答:沒有。但本行通知賴惠伶須提供付款憑證始可撥款,而賴惠伶亦派人送來
思坊,杏笙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及思坊,杏笙二家公司開立之發票,這些賴惠伶完全知情。
問:若廣三SOGO提供作為支付裝潢款之杏笙公司發票係於84年11月,
12月及85年7月才開立,則此筆三億元之貸款是否會於84‧10‧9貸放予廣三SOGO?答:絕不可能。我們一定要看到發票才根據其金額四成內核貸,所以如果廣三
SOGO要提供84年11、12月甚至是85年7月的發票,則本行必會延後至廣三SOGO提出發票後才會將此筆貸款撥下。
問:本件廣三SOGO貸款三億元案,後經中央銀行金檢處於85年3月間進
行專案檢查,認為貴行對杏笙、思坊二公司未予詳細徵信,且三億元於84‧10‧9核撥當日即以現金提領,資金運用有欠正常等缺失,貴行針對上述缺失如何處理?答:本行對於本件貸款案之徵信缺失提出日後加強辦理徵信工作之改進意見。
另對於二億元現金提領後之用途,經我事後詢問賴惠伶,賴惠伶表示該三億元中,有一億元是以匯款方式匯給杏笙公司,另二億現金則是由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提領,而思坊公司是杏笙公司之下游廠商,故思坊司之裝潢款是由杏笙公司葉李杏桃支付的,我除依據賴惠伶所言填寫金檢報告之業務缺失改善情形表上,並要求賴惠伶要以廣三建設公司名義正式發文提出說明,根據廣三建設提出之說明書亦表示84‧10‧9向本行申貸之三億元資金全部係支付予杏笙公司作為裝潢工程款之用。
問:根據貴行提供之杏笙公司工程合約書計有二份,一為84‧8‧1簽訂總
價款四八四,九六七,二五0元;一為84‧8‧20簽訂總價款三八六,二五0,000元何故?答:杏笙公司84‧8‧20簽訂之總價為三八六,二五0,000元之合約
書係廣三SOGO於貸款要核撥時,連同發票及思坊公司之工程合約書一起提供給我作為付款憑證之根據。至於另一份杏笙公司合約書是後來金檢認為三億元現金提領要求瞭解資金用途,經我向賴惠伶詢問,賴女答稱是全部支付予杏笙公司作為發放給下廠商之工程款,我遂要求賴惠伶提供一些下游包商之合約資料,故賴惠伶事後又補送十幾份裝潢工程合約書給我。另一份杏笙公司的合約書應是此時連同其他裝潢工程合約一起給我的」(見第1卷第二一一頁正面倒數第一行-二一三頁反面第四行)。
㈣證人楊培忠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貸款之三億元,
於⒑⒐撥入該公司帳戶後,V○○、C○○及D○○等人即至該行辦理提領現金,由D○○以葉李杏桃名義填寫大額款備查簿後,其中一億元是以現金提領後,再電匯入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帳戶內,另外二億元則係提領現金。該行因庫存現金不足,而另從台銀台中分行提領二億元現金,當場點交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財務主管V○○、C○○,而非點交予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欲就何細節進行補充?答: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以下稱廣三SOGO)負責人黃○○於84‧9‧3
0向本行(彰銀營業部)申貸三億元以做為支付裝潢款用途,該筆貸款應廣三SOGO要求於84‧10‧9當天撥放,當三億元即全數以現金方式提領。經我回去詢問當天辦理存款之有關人員後,當天本行將貸款三億元撥入廣三SOGO帳戶後,廣三SOGO人員有財務部副總經理賴惠伶,經理黃祝及職員D○○等人至本行辦理提領現金事宜,由D○○以葉李杏桃名義填寫大額款備查簿後,其中一億元是以現金提領後再電匯入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帳戶內,另外二億元則係提領現金,本行因庫存現金不足,則由本行人員至台銀台中分行提領出來,廣三SOGO則有賴惠伶、黃祝等人隨同前往台銀台中分行,然後由本行人員將二億元現金當場點交予廣三SOGO財務主管賴惠伶、黃祝,而非點交予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至於葉李杏桃本人當天是否有到場則沒有人注意。
問:彰銀營業部人員是否知悉賴惠伶亦是杏笙公司股東並負責杏笙公司財務管
理?答:我不知道,本行人員應無人知情。
問:有無補充?答:賴惠伶和黃祝二人於84‧10‧9當天除辦理廣三SOGO貸款三億元
提領事宜外,賴惠伶當天亦有從其私人帳戶00000-0-00以現金帳處理方式存入黃○○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千萬元,黃祝則是從其帳戶39645-1以現金帳處理方式存入同一帳戶五千萬元(分二筆存入,分別為三千九百萬元及一千一百萬元),附帶提供貴站參考。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1卷第二一九頁正面倒數第三行-二二О頁正面)。
㈤證人即當時擔任彰化銀行副總經理之葉健人於⒉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該件貸款案係由台中營業部承辦,台中營業部應追踪考核,對銀行較有保障,但若有將發票作廢之情形,應不可以放款,或須追回貸款。
⒉一般信用貸款無須要求提出任何憑證,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貸款案,審查部
之所以要求提出工程承攬契約及付款憑證,可能係審查部認有必要更確保彰銀之債權所致。
⒊關於彰銀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貸款批覆書,要求提出有關之裝潢工程、設
備之付款憑證,應是要控制該公司貸款之用途,避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將該貸款他用,以利爾後之追討。台中營業部須對貸款用途進行追踪,若發現與申貸目的不符,理應追回貸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彰銀審查部經理及副總之起迄時間?答:我擔任審查部經理係於80年11月15日至83年2月28日副總經理係83年3月1日至84年10月19日。
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SOGO》於84年9月間向彰銀
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億元,當時你於彰銀擔任何職?有無權限核准該貸款?答:當時我是副總經理,並兼審核台北地區之貸款審核業,我並無權核准該筆
貸款,彰銀規定當時好像八千萬元以上之貸款案需經常董會開會審查通過才可申貸。另廣三SOGO之貸款申請案亦非經我審核的,彰銀有三位副總,我係負責台北地區之申貸審核案,該申請案我亦不清楚,亦沒有很深之印象。
問:廣三SOGO持發票向彰銀辦理貸款三億元,卻於貸到款項後即將該等發
票作廢,貴行若知悉此事應如何處置?答:此貸款案係台中營業部承辦,台中營業部應追踪考核對銀行較有保障,但若有將發票作廢之情形,應不可以放款或追回貸款。
問:你與黃○○是否認識?交往情形為何?答:我與黃○○大概在83年、84年間陪同彰銀董事長羅吉煊到台中考察業
務時,經台中地區之同事介紹而認識,之後並未有很深入之交往,直到我快退休之前,黃○○曾委彰銀之同事邀請我退休後能至中企服務,經我多方考慮並暸解中企之營運,並一次與黃○○談過之後,始於退休後才到中企擔任總經理乙職,到現在擔任副董事長。
問:黃○○曾否就廣三SOGO貸款案向你請託?答:沒有此事。
問:你退休後至中企任職是否與廣三SOGO貸款案有所關係?答:沒有這回事,我至中企全係我參考中企三年來財務結構及營運結構良好,亦因我在金融界資歷夠久,亦有專精與廣三SOGO全無關係。
問:廣三SOGO貸款案經金檢單位於85年3月間審檢發現在資金運用上及
對杏笙、思坊二公司未詳加徵信等缺失,而提糾正,貴彰銀如何處理?答:金檢單位對台中營業部提出糾正,台中營業部需就被提缺失提出補救辦法提報稽核室後再將該等補救辦法提報總行,轉報中央銀行審核。
問:為何前述廣三SOGO貸款案,審核部要求提供契約及付款憑證?答:一般信用貸款是不必要任何憑證的,審核部會要求契約及付款憑證,可能是審核部認為有必要更確保彰銀的債權所以做此要求。
問:廣三SOGO於取得貸款後將做付款憑證之發票作廢,廣三SOGO需否
告知彰銀此事?答:那是廣三SOGO之事,他若有意作廢就應不會通知彰銀。
問:《提示:彰銀對廣三SOGO貸款批覆書》請詳述該貸款之始末?答:《詳視後作答》經我詳視後,我認為廣三SOGO係因日方資金未進來需
要付工程款,才向彰銀申貸,然彰銀要求廣三SOGO提出有關之裝潢工程、設備之付款憑證,應是要控制有關廣三SOGO的貸款用途,避免廣三SOGO將該貸款他用,以利爾後之追討,所以才要SOGO提出憑證並貸給廣三SOGO這筆三億元之信用貸款,此筆貸款之用途是貸給廣三SOGO裝潢工程、設備用的。
問:廣三SOGO若未將此貸款用於裝潢工程,彰銀是否要追回此貸款?答:理應如此,但需由台中營業部對有關貸款批示進行追踪,若發現與申貸目的不符,可追回貸款。
問:有無補充?答:我任職彰銀期間,每日需經過數百件貸款案,我不會對任何貸款案有特殊
意見或幫忙,我對每一案件均會一視同仁,且我之個性不善應酬,亦少在外交際,所以我與黃○○並未有深入之交往,亦未針對此貸款案關說或特別注意此案件,有關此貸款案我沒什印象,至前幾日於地檢署出庭時,才知道有此案件是彰銀承辦的。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第2卷第三О頁反面第六行-三二頁反面)。
㈥證人即杏笙室內裝璜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於⒐調查員第一次訊問時,供稱:
⒈其完全不清楚杏笙公司址設何處、營業項目為何、公司有那些成員。
⒉其係於年春節期間至廣三建設公司找女兒J○○時,經介紹與該公司負責
人黃○○見過一次面,數個月後,J○○返家時告知其:「她老板(指黃○○)有意找一個人當裝潢公司的負責人,此人最好跟中部地區沒淵源者,最好沒退票紀錄,無前科者優先,老板想請我出任」,其因慮及女兒在該公司任職而應允擔任負責人,惟其均無參與公司之籌設,僅曾由女兒陪同,為杏笙公司在銀行開戶簽名。
⒊其答應出任杏笙公司負責人後,J○○曾告訴其廣三建設公司願意每月支付
一萬元之代價,此後曾有一次匯寄一萬元至其帳戶內,此言明是車馬費。⒋杏笙公司對外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乃至曾將開立之巨額統一發票註銷乙事,其完全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杏笙公司)係於何時設立?公司址設
何處?營業項目為何?公司內有那些職員?答:杏笙公司約成立在民國84年間,公司址究設於何處我並不知道,營業項目我亦不清楚,公司有那些成員我亦不清楚。
問:妳是如何成為杏笙公司的負責人?答:民國84年農曆年期間我至我女兒J○○任職之廣三建設公司找她時,經
其他職員介紹而與廣三建設負責人曾黃○○見過一次面,數個月後我女兒J○○返家時告訴我:『她老板(指黃○○之意)有意找一個人當裝潢公司的負責人,此人最好跟中部地區沒淵源者,最好沒退票紀錄,無前科者優先,老板想請我出任』,我念及女兒尚在廣三建設任職而答應出任裝潢公司負責人,公司籌設經過我均沒參與,不知情,只有一次女兒要我去公司為公司在銀行開戶簽名,此後我即成為杏笙公司負責人。
問:J○○現職為何?答:我長女現為廣三建設公司業務經理。
問:妳出任杏笙公司負責人有無收取好處?答:我答應出任杏笙公司負責人後女兒曾返家告訢我:『公司願意支付每月新
台幣一萬元代價給我』,此後曾匯寄了一次一萬元在我的帳戶內,然我從未領到錢,此錢言明是車馬費。
問:妳有無代表杏笙公司對外簽訂契約?貸款?請領支票?統一發票等?答:我約記得前後共赴廣三公司內代表杏笙公司對外簽訂裝潢工程合約三至五
次,每次都由公司內會計小姐黃祝指定要我在特定之處簽名,此外我就不知道了。至於有無以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請領支票,統一發票等我更不清楚。
問:杏笙公司對外開立統一發票之經過情形?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據本單位調查了解:杏笙公司曾將開立之巨額統一發票註銷,此一情形係
由何人操作進行?妳是否知悉?答:我完全不知情」(見第1卷第四四頁反面第二行-四五頁反面第六行)。
㈦證人葉李杏桃於⒐調查員第二次訊問時,供稱:
⒈其記憶中曾代表杏笙公司前後共簽立三次契約,第一次在年8月間,第二
、三次在年3及9月間,然所簽之合約書內容,其並不清楚。其悉依C○○之指示簽名後即離去。
⒉關於⒏⒈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其中代表乙
方公司之「葉李杏桃」之簽名,非其本人所為,其下之印章亦非其所蓋,至於印章由何人保管,其亦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前後各幾次代表杏笙公司簽訂合約書?答:我記憶所及是在民國84年8月間是第一次,第二、三次是在民國85年
3月及9月各去簽約一次,然合約書的內容我並不清楚,我每次去公司都是由廣三建設公司會計黃小姐接待我,要我在文件上簽名的。
問:杏笙公司之公司印鑑章,負責人章及公司帳冊等資料妳是否知悉放置於何
處?由何人保管?答:我均不知道。我雖身為杏笙公司負責人但從未過問公司之事,公司印鑑章
,負責人章,公司帳冊等從沒見過,每次依黃祝之指示簽名後即離去,如何蓋章的我亦不知道。
問:妳是初中畢業,理應知悉簽名效力及合約內容才是?答:廣三建設的職員只要我在文件上簽名而已並未說明簽約之內容,我是利用機會曾看到簽約之工程契約主要是有關裝潢之工程合約。
問:《提示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與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
影本乙份》,請問在84年8月1日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大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內代表乙方公司之『葉李杏桃』是否係妳本人所簽立?答:不是的,名字下方的印章亦非我所蓋,公司章及私章我均不知道由何人所蓋,目前印章在何人處我並不知道。
問:妳以上所言是否實在?答:均是實在」(見第1卷第四六頁反面第一行-四七頁)。
㈧證人葉李杏桃於⒐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擔任杏笙公司負責人之代價,
已與廣三建設公司言明,每月可得一萬元之車馬費,惟其僅知曾有一次匯一萬元至其帳戶,此後均無。
其供述之內容:
「問:任杏笙公司負責人有何好處?答:給我車馬費。說好每個月一萬元,開個戶頭存入。存摺在我女兒那裡。不過我只看到只存一萬元而己,以後均無。
問:你任杏笙公司負責人後,你女兒曾返家告訴你:『公司願意支付每月台幣
一萬元代價給你。』?答:有這樣說,公司是指廣三建設公司。
問:你有無代表杏笙公司對外簽約?答:他們叫我寫名字,我就去寫。
問:有無簽訂裝潢承攬合約書?答:我只寫名字,沒看文章內容」(見第卷第七一頁正面第二行-七一頁正面最後一行)。
㈨被告J○○於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葉李杏桃擔任杏笙公司負責人,乃其私下拜託其母出任。
⒉杏笙公司為其與被告V○○、K○○共同商議設立,其出資五十萬元,V○
○出資一百萬元,K○○出資一百萬元,欲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大樓之裝潢工程。
⒊其僅負責尋找杏笙公司之負責人,及申請公司執照、請領公司印鑑章、負責
人私章等相關證照資料而已,此後即未過問該公司事項,而帳證資料由被告V○○負責製作、保管,工程裝潢轉包則由被告K○○負責。
⒋杏笙公司從未在台中縣大里巿新光路三五號設址經營,該處房屋為其所有,
但於年2月1日起即出租予廖啟文經營蔘葯生意,有關杏笙公司之業務由V○○處經手辦理。
⒌據其所知,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之裝潢業務,金額高達六、七億元,並有開立發票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但詳情應問被告V○○。
⒍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承攬工程契約書,有時由其駕車搭載其母至廣三
崇光百貨公司簽訂,有時由其代其母之名義簽訂;此外,也有他人以其母之名義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訂。年8月1日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即為其代母簽名,公司大小章則被告V○○加蓋。另年8月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簽訂之室內裝潢工程合約書,則非其或其母所簽名,何人所簽名,應問被告K○○。
⒎杏笙公司僅承作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大樓裝潢工程而已,且均轉包給下游廠商
施工,事後已在辦理結束營業。至於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持向彰化商業銀行貸款的統一發票事後作廢乙事,應問被告V○○。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母親葉李杏桃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答:有的。在民國84年間我因在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故知悉公司之
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即將開幕而私下拜託我母親葉李杏桃出任『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職。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址設何處?股東有那些人?設立資本額若干?負責
人為何?答: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址設台中縣大里市○○路○○號,惟始終未遷入該
址,公司在民國84年間時係由我及廣三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賴惠伶與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K○○三人共同商議設立的目的在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之裝潢工程,當時的股東有我出資台幣50萬元,賴惠伶找了友人共出資新台幣100萬元,另K○○亦找了友人投資新台幣100萬元,總共資金有250萬元,我當時是請我母親葉李杏桃出任本公司負責人的,事前我曾經徵詢我母親同意,另允諾每個月支付新台幣一萬元車馬費予我母親。
問:妳有無按月支付一萬元予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答:我雖未按月支付一萬元之車馬費予我母親,但仍會有時支付五仟元或數千元不等之生活費給她,可能她不記得了。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有無實際的營業行為?答:我只負責找到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負責申請公司執照,請領
公司印鑑章,負責人私章等相關証照資料而已,此後之公司業務我即未過問了,公司的帳證資料是由賴惠伶負責製作的,而工程裝潢轉包的部分則是由K○○負責的。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公司帳冊負責人私章公司章等相關資料現存放於
何處?由何人保管?答:均由賴惠伶保管,現應均在賴惠伶處。
問:據本單位調查了解台中縣大里市○○路○○號妳的房屋早在84年2月1
日起即已出租予廖啟文經營蔘葯生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從未在該址立經營,是否實在?答:是的,我前已有陳述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從未於該址設立,有關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的業務仍在賴惠伶處經手辦理。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潢業務若干?金額若干?答:據我所知有20幾筆,金額高達新台幣六、七億元。
問:杏笙公司有無開立發票予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答:有的。但詳情要問賴惠伶。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潢工程後有無實際施工?答:據我所知承攬後均是轉包予其他下游包商,致於發包的詳情要問K○○才知道。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潢工程後是由何人與廣三崇光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出面簽訂工程合約書的?答:有的時後是我以車載母親至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簽約的,有
時是我代我母親以其名義簽約的,另尚有其他人以我母親名義出面與廣三崇光百貨大樓簽訂工程合約。
問:(提示葉李杏桃86‧9‧24筆錄中之84年8月1日杏笙室內裝潢有
限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訂之崇光百貨乙丙工程合約書影本)該份工程合約書內代表杏生公司負責人之『葉李杏桃』字樣係何人書寫?答:是我代我母親書寫的。私章及公司章係由賴惠伶事後加蓋的。
問:提示84‧8‧20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訂室內
裝潢工程合約書影本)該份工程合約書內代表乙方負責人『葉李杏桃』字樣係由何人簽立的?答:此份非我母親及我書寫的,究由何人書寫要問K○○才知道。
問:妳等虛設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潢工程好共獲取
好處若干?答:未獲取任何好處。
問:妳是否知悉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開立工程發票予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後廣三公司曾以該發票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請無擔保融資貸款三億餘元?答:我知道此事但詳情要問賴惠伶了。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事後又將開立之工程發票四張予以作廢究係何人授
意,行使?答:作廢該四張統一發票乙事我曾聽會計師提及可以履約保證方式解釋,然究竟係何人指使,操作仍要問賴惠伶才知道。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目前仍有業務營運嗎?答:現正辦理結束中。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除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潢業務外另曾承攬其他
那些工程?答:沒有了,據我所知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只做了廣三崇光百貨大樓裝潢工程而已,其他的均未實際承攬。
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持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統一發票
向彰化銀行總行貸款三億元究有無花費任何代價?答:我不清楚,此事應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人員。
問:妳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見第1卷第八九頁正面第一行-九二頁正面)。
㈩被告J○○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黃○○對其與被告V○○、K○○設立杏笙公司乙事,不知情。但被告
黃○○為何於⒐⒎匯款一百萬元、⒐⒐匯款二百萬元至杏笙公司在台中巿第十一信儲蓄部之帳戶,其不明瞭,應問被告V○○。
⒉杏笙公司資本額僅二五0萬元,如何能承攬到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大樓之裝潢工程,應問被告K○○,其不清楚。
⒊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⒏⒈簽訂之裝潢工程合約,總價為四億八
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⒏⒛簽訂之合約,總價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此二份合約,在杏笙公司方面,各由何人代表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訂約,其不明瞭,應問被告K○○。
⒋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支付給杏笙公司之工程款,杏笙公司方面由何人前往行庫提領,或匯入杏笙公司之何帳戶,其均不知情,應問被告V○○。
⒌關於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向彰化銀行營業部貸款三億元,該銀行支付之三張支
票(金額各為一億元、一億五千萬元、五千萬元),提領人註記為:「葉李杏桃」Z000000000、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提領人是否即為葉李杏桃,其不明瞭,應問被V○○。
⒍杏笙公司實際營運,業務負責人為被告K○○及V○○,故營運處所及杏笙
公司之帳目何以會由廣三建設公司人員製作、控管,需問V○○,K○○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等設立杏笙公司,黃○○是否知情?答:賴惠伶,K○○及我設立杏笙公司,黃○○不知情。
問:杏笙公司有關發票之開立等財務業務,由何人負責?答:杏笙公司有關發票之開立等財務業務,均由賴惠伶負責。
問:杏笙公司在那些行庫有開立帳戶?答:杏笙公司在那些行庫開立帳戶,我不十分清楚,應問賴惠伶較清楚;我僅
知杏笙公司在泛亞銀行總行營業部(台中市),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有帳戶,其他我則不清楚。
問:經查,黃○○於84‧9‧7匯款一百萬元,84‧9‧9匯款二百萬元
至杏笙公司在台中市第十一信儲蓄部之帳戶內,該款項用途為何?答:我不知道,要問賴惠伶才知道。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以下簡稱:廣三SOGO》裝潢工程工
桯總價為何?答:工程總價為何,我不清楚,僅知總價約有四、五億元,工程部份應問葉春樹較清楚。
問:杏笙公司資本額僅二五0萬元,如何能承攬到前述之裝潢工程?答:杏笙公司有關工程承攬等業務要問K○○才知道,我不清楚杏笙公司如何能攬廣三SOGO之裝潢工程。
問:經查杏笙公司與廣三SOGO簽訂之裝潢工程合約有二份:一、為84‧
8‧1簽訂總價:000000000元之合約;二、為84‧8‧20簽訂總價款:000000000元之合約。二份合約之簽訂,杏笙公司各由何人代表與廣三SOGO簽約?那一份為真?原由為何?答:我不知道要問K○○才知道。
問:你是否知悉廣三SOGO有向台中市彰化銀行營業部貸款三億元以支付杏
笙公司承攬廣三SOGO裝潢工程之五程款情事?答:知道。廣三SOGO確有向台中市彰化銀行營業部貸款三億元以支付杏笙公司之工程款。
問:廣三SOGO支付杏笙公司之工程款,杏笙公司由何人前往行庫提領,亦
或匯入杏笙公司何帳戶?資金流向為何?答:我不知道,需問賴惠伶才知道。
問:(提示:廣三GOSO向彰化銀行營業部貸款三億元,該銀行支付之支票
影本,金額三億元)提示之支票影本提領人註記為『葉李杏桃』Z000000000,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該三張支票《金額分別為:一億、一億五仟萬元、五仟萬元》之提領人是否為杏笙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葉李杏桃;若不是為何人?資金流向為何?答:我不知道,需問賴惠伶才知道。
問:根據杏笙公司84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顯示,有筆預付房地款金額0000
00000元係作何用途?答:84年間,賴惠伶,K○○及我曾討論購置一塊土地,故在營所稅申報書
有預付房地款000000000元登載,但後來購買土地一事未談成,故未購置土地有無支付該款項,資金流向為何需問賴惠伶才知道。
問:杏笙公司實際營運處所為何?何以杏笙公司的帳目資料,是由廣三建設機
構人員製作、控管?答:杏笙公司有無在登記處所-台中縣大里市○○路○○號掛牌營運過我不知
道。杏笙公司實際營運,業務負責人為K○○,賴惠伶,故營運處所及杏笙公司之帳目何以會由廣三建設機構人員製作、控管需問賴惠伶,K○○才知道」(見第1卷第一八三頁正面第六行-一八四頁反面)。
證人即建國會計師事務所經理慕智惠,於⒒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該事務所於年間,經由當時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經理之王燕苓介紹,為杏笙公司作帳。
⒉其不知杏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何人,該公司之登記地址雖然在台中縣大里
巿,但該事務所均直接與廣三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賴惠伶接洽,聯絡電話均直接撥至廣三建設公司找被告V○○接洽。
⒊在該事務所記帳期間,杏笙公司僅有一項業務,即承作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
裝潢工程,杏笙公司之營業收入來源只有廣三百貨之乙、丙裝潢工程款。⒋關於杏笙公司之總帳有十餘筆之記帳與銀行交易明細不符,不符之金額達四
、五千萬餘元,可能是該所職員入帳時有疏失;且杏笙公司於⒏⒐支付一億元,⒐⒚支付二億元,⒑⒛支付九千四百萬元,均為被告V○○以電話通知其登載,至於杏笙公司有無投資土地買賣,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答:成功大學會計系畢業,畢業後曾經在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任職過,八十四年
六月與我先生李建國共同設立「建國會計師事務所」,由我擔任經理迄今。
問:你在建國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何項業務?答:我先生是會計師負責會計簽證,我擔任經理則負責記帳業務,下有一個員工負責記帳。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設址:台中縣大里市○○里
○○路○○號》是否為貴事務所之記帳廠商?何時開始承作記帳?答: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杏笙公司』》曾為本事務所記帳的廠
商無誤,本事務所係經由當時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經理之王燕玲介紹給本事務所作帳的,本事務所係於八十四年底接手杏笙公司的記帳業務,即杏笙公司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份的營業稅係由本事務所代為申報的迄至八十五年年底為止,因為杏笙公司己沒有什麼業務,該公司即收回自行記帳,但該公司八十六年一、二月份之營業稅仍是由本事務代為申報的,另外該公司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本公司代為申報的,本事務所之記帳費為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七千元正。
問:杏笙公司組織為何?會計業務由何人負責?答:杏笙公司登記地址雖然是在台中縣大里市,但是實際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
,本事務所均是直接與廣三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賴惠伶接洽有關杏笙公司之帳務、業務,聯絡電話均是打到廣三公司直接找賴惠伶聯繫。
問:杏笙公司營業項目為何?答:杏笙公司由本事務所記帳期間其業務只有一項即承作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百貨』》之裝潢工程,杏笙公司之營業收入來源只有廣三百貨之乙、丙裝潢工程款。
問:《提示:『杏笙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份發票,發票號碼ZQ00000000 金
額一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發票號碼ZQ00000000面額同上,發票號碼EQ00000000面額同上,發票號碼AA00000000面額一千九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這四張作廢發票,買受人均是『廣三百貨』公司,請問這四張發票是否是由貴事務所申報作廢的?答:《經過檢視後回答》這四張作廢的發票是八十四年九、十月份,當時本事
務所還未受託為杏笙公司記帳故我不知道這四張發票作廢的原因,即是何人作廢的我不知道。
問:《提示:杏笙公司總分類帳,會計憑證【傳票】及杏笙公司於泛亞銀行營
業部帳戶,帳號2688-8》請問這本杏笙公司之總分類帳,傳票是否由貴事務所記帳的?帳冊中84‧9‧1《第3頁》『銀行存款』五千萬元憑證號碼0000000代表何義?為何泛亞銀行交易明細中無此筆交易?泛亞帳戶九月份餘額為8,226,479元帳冊卻記載44,629,284元?答:《經檢視後回答》這本杏笙公司之總分類帳及會計憑證【傳票】均是由本
事務所記載的無誤,銀行存款應是根據客戶提供之銀行存摺轉錄的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差異我不知道,可能是本事務所負責記帳的職員記錯了,但是年度結餘948,073係正確的。
問:《提示:帳冊、傳票同前,另提示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杏笙公
司帳戶帳號:8100-3交易明細影本》,此杏笙公司的十一信存款帳戶內84‧8‧9當天並無一億五千萬元之存款,另84‧9‧1亦無支出五千萬元,泛亞銀行84‧9‧1亦無五千萬元之收入,為何杏笙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份傳票0000000,及總分類帳十一信存款科目內會有前述各筆之進出?答:《經檢視後回答》84‧8‧9十一信存款帳因為一億元,而誤記為一億五千
萬元,故於84 ‧9‧1當天作調整支出五千萬元轉至泛亞銀行之帳戶內,但是因為84‧9‧1泛亞銀行帳戶如前述實際並無五千萬元之存款可能本事務所小姐,在後來有作調整把餘額於年底期未時調整至正確的金額,至於期間之差異,因為不會影響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正確性故期間的錯誤應該不會影響。
問:《提示同前》總分類帳第61頁預付房地款科目中記載84‧10‧20
憑證號數0000000杏笙公司支付乙筆九千四百萬元之預付土地款,此筆付款傳票記載是由杏笙公司之泛亞銀行帳戶內支付唯泛亞交易明細中,並無此筆付款記載,你作何解釋?答:《經檢視後回答》經我比對泛亞交易明細,此筆九千四百萬之支付, 應為
84‧10‧20當天交易明細中那筆一億零五百五十萬元之支付款項內的金額,至於為何交易明細數額較大的原因可能要問杏笙公司賴惠伶才知。
問:《提示同前》根據妳比對杏笙之總分類帳及本站提供之杏笙公司泛亞銀行
及十一信儲蓄部之往來明細對帳發現總帳內有十餘筆之記帳與銀行交易明細不符,且金額有四、五千萬元差異,妳如何解釋?答:《經檢視後回答》本事務所記帳職員在入帳時可能有疏失,未完全依據客
戶之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記帳,但是期末時均有調整到正確的數額,不會影響到營所稅申報之正確性。
問:《提示同前》總帳內第61頁預付房地款科目中有關杏笙公司購買土地之
帳目,貴事務所係根據什麼憑證入帳的?杏笙公司是否有實際付土地款?投資土地?答:杏笙公司84年八月九日支付一億元,九月十九日支付二億元十月二十日
支付九千四百萬元,這些帳目均是杏笙公司賴惠伶打電話通知我杏笙公司有投資土地買賣,84年八月九日,九月十九日及十月二十日有支付土地款本事務所即依據賴惠伶之電話指示入帳,到底杏笙公司是否真的有投資土地買賣我不知道。
問: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帳冊現在何處?由何人保管?答: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帳本由事務所於八十六年四、五月間交回給杏笙公司賴惠伶了,現應由賴惠伶保管。
問:有無補充?答:無」(見第1卷第一一一頁倒數第三行-一一五頁正面)。
被告即當時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行政人員之巳○○,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
稱:其確有代收建國會計師事務所轉交給被告V○○之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度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冊,當時該事務所之廖小姐送來上述帳冊欲交給V○○賴副總,適V○○不在,由其代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現職、經歷及家庭概況?答:我曾在台北做過幼教,81年至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迄今。我已婚,先生從事藥品業務,育有一女。
問:你在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廣三建設》任行政人員,負責之業務
為何?答:我主要是負責客戶資料建檔及處埋客戶的問題。
問:你有無代收建國會計師事務所轉交予賴惠伶之杏笙室內裝璜有限公司八十
五年度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冊?現放置何處?答:有的,但帳冊目前放置何處我無法確定,當時是建國會計師事務所廖小姐
送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度的帳冊來,欲交給賴惠伶賴副總,但因賴惠伶當天有事不在,所以她事先就交待由我替她代收,因此廖小姐就把帳冊交給我,事後該帳冊就一直存放在我這兒,最近賴惠伶因貴站要她提供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度的帳冊,而來向我拿,但我一時則不知放置何處而找不到,我願意回去後盡快將帳冊找到再交予賴惠伶提供給貴站考。
問:你是否為杏笙公司股東?與杏笙公司為何關係?答:我不是杏笙公司股東,與該公司並無關係。建國會計師事務所後來又交給我乙份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我願提供貴站參考。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1卷第一二八頁正面倒數第三行-一二九頁正面)。
被告C○○於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為廣三建設公司之財務部經理,
亦是廣三企業集團之經理,管理廣三企業集團旗下所有公司之財務報表,惟各公司財務仍是獨立運作,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財務係由該公司副總經理Q○○負責,並否認指示葉李杏桃代表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約。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之業務職掌及範圍為何?答:我除了是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部經理外亦是廣三集團經理,平日
集團及公司給我的工作即是管理旗下所有公司之財務報表,至於各公司的財務仍是獨立運作、製帳。
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係由何人負責?答:是由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Q○○負責的。
問:妳是否知悉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設立經過?負責人?答:我並不知道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設立,在公司曾聽過『杏笙公司』之
名,我曾誤認為本公司前有生意往來之某踢腳板建材公司,後經同仁糾正始知有此一『杏笙裝潢公司』,曾做過本公司之裝潢工程,我原以為杏笙裝潢公司負責人是本公司《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J○○。
問:本單位調查了解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葉李杏桃,係J○○之母
,妳是否認識此人?答:因J○○是我同事我曾去她家時見過其母,又她母親曾帶孫女來公司及崇光百貨時亦曾被我見到,故我曾見過葉母,但不知其真實名字。
問:妳曾否在公司內為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工程協助
簽訂工程合約?答:沒有。
問:據J○○之母葉李杏桃於86‧9‧24在本站稱:「其曾於84年8月
及85年3‧9月間三次抵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由妳出面接待,指示要葉李杏桃在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潢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工程合約書內簽名等,是否確有此事?答:沒有此事」(見第1卷第八六頁正面第七行-八七頁正面第九行)。
被告K○○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間成立,出資者為其一百萬元、被告V○○一百萬
元,被告J○○五十萬元,該公司成立之目的,在於承包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裝璜工程,並由其負責工程發包、訂約部分之業務,被告V○○負責資金調度及財務、稅務部分業務,J○○則純投資,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
⒉其與被告V○○、J○○暗中醞釀籌組杏笙公司,至成立後向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請款時,始為被告黃○○發覺,向其查詢,其始於八十四年八月中旬正式告知,完全與廣三建設公司等相關企業無關,並非被告黃○○事先授意成立,或由其隱名參與投資。
⒊被告黃○○為何於⒐⒎匯款一百萬元、⒐⒏匯款二百萬元至台中巿第十一信杏笙公司之帳戶內,其不明瞭,應問被告V○○。
⒋杏笙公司真正進場施作時間約為年7月底,至年月底完工百分之九十九,其餘百分之一為後續修補零星工程。
⒌關於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訂之二份裝璜工程合約,其一為⒏⒈
簽約,總價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其二為⒏⒛簽訂,總價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實乃年8月份,雙方簽訂乙份三億八千餘萬元之合約,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⒒⒒開幕後結算,工程款應在四億八千萬元至五億元之間,為符合工程追加款部分,乃重新簽訂乙份四億八千餘萬元工程合約,日期回填,故而出現同在八十四年八月間有二份工程合約之情形。
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向彰化銀行貸款三億元,及杏笙開立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發票後來作廢之事,其均不清楚。
⒎彰化銀行發票日均為⒑⒐、金額各一億元、一億五千萬元、五千萬元之三
張支票,由杏笙公司代表人葉李杏桃提示兌領,乃杏笙公司依完工比率,應向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取得之工程款。
⒏杏笙公司所取得之三億元工程款,除部分留用為工程款項支付外,其餘款項
則挪用作為投資土地款項,由其代表杏笙公司與被告黃○○洽談,將杏笙公司充裕未動用之資金,投資於被告黃○○名下之土地即前大廣三量販店之現址,總土地價款為十五餘億元,雙方各持分百分之五十,當時確有簽訂投資草約,由被告黃○○與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簽訂,至簽約日期,其記不清楚。
⒐杏笙公司於⒑⒐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取得三億元工程後,大部分即支付購
買土地之預付款,陸續共給付三億九千四百萬元,至八十五年十月間杏笙公司因無法支付工程款給下游承包商時,與被告黃○○終止投資關係,杏笙公司應負擔之土地款,無法全部付清。其後被告黃○○有將杏笙公司交付之土地款扣除杏笙公司向其調借之款項後,返還給杏笙公司,至於如何入帳及返還款項細節,均應向當時之公司會計鄭美惠瞭解才清楚。
⒑年月底,其與被告V○○、J○○等人作工程結算,結果向廣三崇光百
貨公司支領之工程款為年8月間乙筆一億元;年月中旬乙筆一億五千萬元,故杏笙公司截至⒑止,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實僅給付二億五千萬元而已。
⒒關於杏笙公司自⒐⒈至⒑止開立之發票金額達四億五千六百九十三萬
七千五百元,同期間杏笙公司實際向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請領者,僅二億五千萬元工程款,其間之差異,是否為被告V○○應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要求而溢開發票,其不明瞭,但上開金額中有三億六千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元,當初建國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可暫列為預收款,暫緩繳納營業稅,故該部分發票於⒒⒖申報營業稅時,予以作廢。
⒓杏笙公司與廣三建設公司間完全沒有關係,杏笙公司之帳務資料之所以會經
廣三建設公司財務部經理即被告C○○核閱,應是杏笙公司會計送錯,而被告C○○也誤蓋章。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家庭狀況?答:我於民國七十年間自軍中退伍後,即一直從事營建業,於八十四年間擔任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迄今,家中父:葉烱達,母:葉蘇秋,均住於澎湖老家,妻:陳金珠,現業家管,育有三女,均就學中。
問:杏笙室內裝璜有限公司《以下稱杏笙公司》於何時設立?公司負責人?股
東有那些?公司資本額?實際業務由何人負責?答: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取得公司執照,並開始營業,公司登記負責人:
葉李杏桃,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二五0萬元,主要出資股東有:
K○○,賴惠伶,J○○,而登記股東分別為:葉李杏桃,李麗玉,李金泉,賴桂滿及楊慶珍等人,而出資比率為:K○○一00萬元,賴惠伶一00萬元,J○○五0萬元,公司成立目的是要承包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璜工程,公司業務分工,係由我負責有關工程發包、訂約部分,而賴惠伶負責資金調度及財務稅務部分,J○○則純屬投資而已,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
問:你與賴惠伶,J○○同屬廣三建設關係企業員工,於設立杏笙公司時,曾
正仁《即廣三建設負責人》是否知悉?渠有無授意成立該公司或實際參與投資?答:我與賴惠伶,J○○等醞釀籌組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璜
工程階段均是暗中進行,直至公司成立以後,正式承攬工程需向廣三崇光百貨請款時,才被黃○○發覺,並向我查詢,我乃於八十四年八月中旬正式告知,故我們當初成立杏笙公司純屬我們三人私下行為,完全與廣三建設相關企業無關,且無黃○○之事先授意成立或由其隱名參與投資。問:經查,黃○○於84‧9‧7曾匯款一00萬元,及84‧9‧8匯款二
00萬元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杏笙公司帳戶內,該等款項係作何用途?答:黃○○為何會匯款三00萬元在杏笙公司帳戶內,我不清楚,需向賴惠伶洽詢後才清楚。
問:你係於何時出資投資杏笙公司?答:我係於八十四年七月間花費一00萬元買下李麗玉及李金泉股權,作為我投資杏笙公司部分。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璜工程,總價為何?答:總工程款大約四億八千萬至五億元間,詳細數目要參酌工程承攬合約。
問:杏笙公司向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之工程,工程款項是如何請
領?答:有關工程款項均是依合約規定向廣三崇光百貨有限公司請款。
問:杏笙公司向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裝璜工程自何時開始進場施作
?迄何時完工?答:杏笙公司真正進場施作時間大約在八十四年七月底,迄八十四年十一月底全部完工99%,餘1%為後續修補零星工程。
問:經查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裝璜工程合約有二份,其
一為84‧8‧1簽訂總價款四八四,九六七,二五0元;其二為84‧8‧20簽訂總價款為三八六,二五0,000元,該兩份合約各是由誰代表杏笙公司簽約?為何會先後簽訂二份不同金額之合約,何者為真?答:原先承攬工程約八十四年八月簽訂乙份三億八千餘萬元,惟事後廣三崇光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開幕《84‧11‧11》後,杏笙公司與該公司結算工程款大概有四億八仟萬至五億元間,故而為符合工程追加款部分,乃重新簽訂乙份四億八千餘萬元工程合約,日期回填,故而出現同在八十四年八月間有二份工程合約情形。
問:杏笙公司請領工程款之發票係由何人開立?答:杏笙公司向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請款細節,屬於財務,稅務會計業務,全權由賴惠伶處理,詳情我並不清楚。
問:你於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擔任董事?答:有的。
問: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支付杏笙公司裝潢工程款項,曾向彰化商業
銀行申貸融資貸款三億元,此節你是否清楚?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九月五日,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九日,先
後開立有金額:一一五,八七五,000元發票三張,及一九,三一二,五00元發票乙張,向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事後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撥付款項予該公司後,杏笙公司卻又將上述發票申請作廢,是何原因?答: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支存第49888〡2號帳戶支票三紙:㈠
票號CR0000000,發票日:87‧10‧09,金額:一00,000,000元;㈡票號:CR0000000,發票日:84‧10‧09,金額:一五0,000,000元;㈢票號:CR0000000,發票日:84‧10‧09,金額:五0,000,000元》,該三張支票係由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並由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提示兌領,該等款項係作何用途?答:《經詳視後作答《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10‧09所支付予
杏笙公司之款項三億元,係杏笙公司依完工比率應向該公司請領之工程款。
問:前述杏笙公司所取得之三億元工程款,是否全部均支用於工程施作?答:由於杏笙公司支付給下游承包商之應付票據,支票屆期日均較長,故而一
時資金較為充裕,乃將三億元除部分留用為工程款項支付外,並餘款項則挪用作為投資土地款項,至於挪用數額我不清楚。
問:杏笙公司係投資於何人所有之土地?總價款若干?有無簽訂投資協議書?
於何時簽立?答:杏笙公司係由我代表與黃○○洽誤,將公司充裕未動用資金投資於黃○○
名下之土地《即現今廣三大地王,大廣三量販店現址》,總土地價款為十五餘億元,雙方各占50%持分,當時確有簽訂投資草約,由黃○○與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名義簽訂,簽約日期我記不清楚。
問:依據土地投資草約,杏笙公司需負擔七億五千餘萬元土地款,杏笙公司如
何支付?於何時付清?答:杏笙公司係自84‧10‧9,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三億工
程款項後,大部分即作為支付土地預付款,此後陸續共付有三億九千四百萬元,迄八十五年十月間杏笙公司因無法支付工程款給下游承包商之應付票據時,即與黃○○終止投資關係,故全部應負擔土地款部分,杏笙公司無法付清。
問:杏笙公司無法付清投資土地款後,原先所支付給黃○○土地款部分,有無
取回?如何入帳?有無憑據資料可供稽核?答:我記憶所及,黃○○有將杏笙公司交付之土地款扣除杏笙公司向其調借款
項後,均有返還給杏笙公司,至於如何入帳及返還款項細節均委由當時公司會計鄭美惠《業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離職》處理登帳,而會計憑證部分需向鄭美雲瞭解才清楚。
問:杏笙公司自開始進入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施作裝璜工程,迄八十四
年十月底計向該公司支領工程款若干?答:八十四年月底我與賴惠伶,J○○等人作工程結算時,計算結果,向廣三
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支領工程款項為八十四年八月間乙筆壹億元;八十四年十月中旬乙筆壹億伍仟元,故杏笙公司截至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止,實際上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僅支付貳億伍仟萬元而已。
問:經查杏笙公司自84‧9‧1至84‧10‧30止計開立發票額達:四
五六,九三七,五00元,而同期間杏笙公司卻實際向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請領貳億伍仟萬元工程款而已,其間為何有如此差異?又杏笙公司開立發票有無配合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而溢開發票?答:有關杏笙公司請款發票部分均是賴惠伶負責,渠是否應廣三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而溢開發票,我並不清楚,然據我瞭解前述發票額四五六,九三七,五00元中,有三六六,九三七,五00元部分,杏笙公司之會計師(建國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可暫列為預收款,暫緩繳納營業稅,故該部分發票於84‧11‧15申報營業稅時,予以作廢處理。
問:杏笙公司除承作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裝璜工程外,尚有無承包其他
工程?答:有的,尚有承包廣三帝王天廈工程。
問:杏笙公司所承包廣三帝王天廈工程,金額若干?有無簽訂工程合約?有無
實際施作?答:實際承作金額我記不得,需有詳查廣三帝王天廈工程合約書該工程亦由我負責發包,督導施工。
問:《提示:扣押編號甲捌之一》根據廣三機構財務部於85‧10‧31製
作之工程預算比較分析表《有鄭美惠章截為憑》顯示杏笙公司承包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實際發生金額為三0二,六九五,一一九元,你如何解釋?答:帳務問題仍由賴惠伶來作說明。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甲捌之一》根據工程預算比較分析表杏笙公司承攬廣
三帝王天廈工程,其中合約金額為:六,00七,六二七,而實際發生金額為三,四九七,四三二元,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該表列金額,應有部分金額尚未列入。
問:目前時間為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已達日落時間,你是否
願意接受夜間詢問?答:我願意配合繼續接受詢問。
問:杏笙公司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無隸屬關係?答:完全沒有關係。
問:杏笙公司既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無隸屬關係,為何杏笙公司帳務資料
需經該公司財務部經理黃祝核閱?答:應是杏笙公司會計送錯,而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黃祝而誤蓋章的。
問:杏笙公司是否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歇業?又公司目前是否仍繼續存在?答:杏笙公司迄八十六年十二月仍未辦理歇業,公司目前仍存在。
問:杏笙公司八十五年度,八十六年度帳務係由何人處理?公司收支傳票憑證
資料交何人保管?答:八十五年底及八十六年度帳務杏笙公司部分,係交由巳○○《現為廣三實
業員工,聯絡電話:04〡0000000》處理,八十五年度收支傳票需向鄭美惠查詢,另八十六年度收支傳票憑證資料則由巳○○保管。問:有無補充?答:杏笙公司原投資土地部分,於公司無法支付土地投資款項時,即以回賣給
黃○○方式處理,其間有折價賣給他,而返還土地款部分,迄八十六年十二月底方全部付清。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第1卷第一五九頁反面倒數第四行-一六六頁正面)。
被告V○○於⒒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杏笙公司之登記營業地址在台中縣大里市○○路○○號一樓,但那只是登記
之地址,實際上其等仍在廣三集團之辦公室內運作營業,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開幕後,杏笙公司未再營業,其即於八十五年十月間退股,由被告K○○承受其股份。
⒉八十四年八月間杏笙公司設立時,其任廣三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主管財務
、會計及代書部門,被告J○○當時為廣三建設公司業務經理,主管代書業務,被告K○○當時為廣三集團所屬千友營造公司之副總經理,當時其等均在台中市○村路○段○○號之廣三集團辦公室,聯合辦公。
⒊廣三集團包括「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廣正開發公司
」、「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實業公司」、「廣三文教基金會」,均由被告黃○○實際經營投資運作。
⒋杏笙公司營業項目有兩項:一、建材之經銷代理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二、室
內裝潢設計承包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營造業除外》,實際業務仍是由被告K○○、J○○及其本人負責經營,K○○負責發包,J○○負責公司設立登記請照,其負責財務、會計等業務。
⒌杏笙公司承包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空調工程」、「電氣給排水、消防工程
」、「照明」、「內裝」及「其他特別工程」等,總工程款大約五億多元;另水族館工程總價二億四千萬,後來水族館取銷未做而退回六千萬元。
⒍而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付給杏笙公司之工程款,經其查閱帳冊,分別於⒏⒐
給付一億元現金、五千萬元保證票;⒐⒚給付二億元;⒑⒐給付一億五千萬元;⒑⒚給付一億一千五八十七萬五千元,以上共計五億六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水族館部分後來未施作,杏笙公司於⒓⒛退還六千萬元。
杏笙公司並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各開立乙張金額分別為:一千萬、八千萬、一億、一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共計三億零五百萬五千元)之發票,交給崇光百貨公司。
⒎關於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開立之三張發票,金額均為一億一千五百八十
七萬五千元,及八十四年十月間開立之發票乙張,金額一千九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後來此四張發票均作廢),還原總工程款之金額應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與其前述總工程款五億多元不符乙節,其不知為何會有如此不符之情形。
⒏關於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⒏⒈、⒏⒛所簽訂之二份契約,金額各
為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應係⒏⒈所簽訂者方是真正承攬之價格,為何又有⒏⒛那份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之合約,其不知情,在其印象中並無此份合約。
⒐至於前述作廢掉之四張發票,在品名欄內之記載「裝潢工程請款%」,還
原後之工程款恰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又與⒏⒛之合約總價相符,此其不知如何解釋。
⒑其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退股,離開杏笙公司,結算後並無賺錢,故其未能分配盈餘紅利。
⒒杏笙公司於⒏⒈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第二十四條載明
杏笙公司需交付五千萬元之本票,供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作為保證,該公司確有開立該筆五千萬元之本票,惟帳冊上並無記錄,應係會計帳上之遺漏。杏笙公司之會計帳係由一位李姓記帳業者負責,確實姓名待查。
⒓⒏⒐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給付一億元至杏笙公司在台中巿第十一信之帳戶,
⒐⒚又給付二億元,但該三億元各於同日,又電匯至被告黃○○之帳戶內,乃因杏笙公司用以購買坐落台中市○區○○○段黃○○所有之土地,當時該筆土地已經規劃作為「大廣三量販店」,正施工中,其遂與被告J○○、K○○商議投資,杏笙公司共投資三億九千四百萬元,但該筆投資後來據其所知,並無成交,如何善後,其不知情。
⒔關於其提供之杏笙公司總分類帳、日記帳、傳票均記明⒑⒛由杏笙公司在
泛亞銀行之帳戶《2688帳號》支出前述三億九千四百萬元之土地投資款,惟經調查員向泛亞銀行調閱杏笙公司帳戶之往來明細,並無⒑⒛這筆三億九千四百萬元之支出。據其查閱帳冊,⒑⒛當日有支出一筆一億零五百五十萬元,應為該筆支出,但為何數額不符,其不知情。
⒕杏笙公司之營業項目雖不包括土地投資,但該公司向被告黃○○購買三億九
千萬元之土地,有「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憑,但後來因未成交,究竟如何處理、有無違約金之支付,或罰款,其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與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關係?答: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杏笙公司』》係於八十四年八月成立
,我是原始三名出資股東之一,《另兩名實際出資股東是J○○,K○○》杏笙公司成立目的是承包『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三百貨』》之裝潢工程,因為當時我們三名股東均是廣三集團的員工,不方便出名,故均找人頭出面當登記之出資股東,我是由楊慶珍及賴桂滿代表,J○○是由其母葉李杏桃代表,K○○是由李麗玉及李金泉代表,杏笙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是台中縣大里市○○路○○號一樓,但那只是登記的地點,實際上我們仍是在廣三集團的辦公室內運作營業,直到『廣三百貨』開幕後,杏笙公司沒有再營業我即於八十五年十月退股我的股份由葉春樹承受。
問:『杏笙公司』成立之初妳及J○○,K○○在廣三集團各擔任何項職務?答:八十四年八月『杏笙公司』設立時,我是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副
總經理,主管財務、會計及代書部門,J○○當時是廣三建設公司業務經理主管代書業務,K○○當時是廣三集團所屬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那時候我們三人均在台中市○村路○段○○號之廣三集團辦公室聯合辦公。」問:廣三集團包括那些公司?答:包括『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廣
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文教基金會』,這幾家公司均是黃○○實際經營投資運作的。
問:杏笙公司營業項有那些?負責人是誰?答:杏笙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葉李杏桃,但是實際業務仍是由K○○,J○○
及我本人負責經營,杏笙公司營業項目有兩項:一、建材之經銷代理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二、室內裝潢設計承包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營造業除外》。
問:妳與K○○,J○○三人在杏笙公司如何分工?答:K○○負責發包,J○○負責公司設立登記請照我則負責財務、會計等業務。
問:杏笙公司承包『廣三百貨』裝潢工程那些部份?總價若干?如何付款有無
據實開立發票?答:杏笙公司承包廣三百貨公司之『空調工程』,『電氣給排水、消防工程』
,『照明』,『內裝』及『其他特別工程』等,總工程款大約新台幣《以下同》伍億多元,及水族館工程總價二億四千萬,後來水族館取銷未做而退回六千萬元,廣三百貨公司付給杏笙公司之工程款經我查閱帳冊分別於84‧8‧9付一億五千萬元之其中一億元現金,五千萬元為保證票,84‧9‧19付兩億元,84‧10‧9付一億五千萬元,84‧10‧19付一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以上總共五億六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水族館未做則由杏笙公司於84‧12‧20退六千萬給廣三百貨公司,杏笙公司則分別於八四年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分別各開立乙張發票金額分別為:一千萬、八千萬、一億及一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以上總共發票面額為:三億零五百萬五千元》。
問:如上述廣三百貨公司於84年八月、九月、十月即付了五億零五百八十七
萬五千元給杏笙公司為何杏笙公司於同期間僅開立三億零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之發票予廣三百貨公司?答:未開立發票之二億五千萬元係廣三百貨支付給杏笙公司之履約保證金,這
筆保證金要等整個工程結案以後再與工程款結算冲帳,屆時再開立發票,這筆金額係列在杏笙公司『存入保證金』之科目內,據我所知這筆款於八十五年七月間沖掉有開立一張一億七千多萬元之發票。
問:《提示:杏笙公司八四年九月發票三張【票號ZQ00000000,ZQ
00000000,ZQ00000000,買受人: 廣三百貨公司,發票金額均為一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十月份發票乙張【票號AA00000000發票日:84年10月9日發票金額:一千九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買受人:廣三百貨公司】》這四張發票影本均是杏笙公司開立給廣三百貨之裝潢工程款為何這四張發票均作廢?答:《檢視後後回答》原本本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月份時收到廣三百
貨公司支付之裝潢工程款三億五千萬元時,即開立這三張總金額約三億五千萬元之發票,後來杏笙公司將這筆收入列為『暫收款』,故將發票作廢俟工程驗收後,轉入預收工程款此時開立發票,後來杏笙公司確有開立發票,十月份作廢發票情形亦同。
問:《提示同前》根據這四張發票品名欄內所載『裝潢工程請款30%』金額一
億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七元及『裝潢工程請款5%』金額一千九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還原總工程款應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與妳前述總工程款五億多元,不符,妳如何解釋?答:《檢視後回答》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
問:提示:86‧9‧24葉李杏桃調查筆錄附件及86‧9‧25J○○調
查筆錄附件)這兩份工程承攬合約書86‧8‧1這份合約金額為: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84,8,20這份合約金額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這兩份合約那份為真?答:《檢視後回答》應該是84‧8‧1這份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
五十元這份合約才是真正承攬的價格,為何會有84‧8‧20這份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之合約我不知道,印象中並無三億八千多萬這份合約。
問:如前述作廢掉之四張發票品名欄內之記載『裝潢工程請款30%』之還原
款恰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與84‧8‧20之合約承攬總價相符,妳如何解釋?答:我不知道。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百貨前述裝潢工程獲利若干?妳分配多少盈餘紅利?答:因為我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份離開退股,公司財務結算沒有賺錢故我未能分配盈餘紅利。
問:前述杏笙公司開立給廣三百貨四張發票,後來作廢,有無依規定收回?該
四張作廢發票現在何處?答:四張作廢發票均有依規定收回作廢,這四張作廢發票正本現在由我保管,我可提供給貴站參考。
問:《提示84‧8‧1杏笙公司與廣三百貨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這
份合約書第二十四條載明杏笙公司需提供五千萬元之本票給廣三百貨公司作為保證,杏笙公司有無依合約提供五千萬元保證金?答:《檢視後回答》杏笙公司確實有開立這筆五千萬元之本票給廣三百貨公司
作為保證,但是由杏笙公司帳上並未記錄,恐怕是會計帳上遺漏了。問:杏笙公司會計帳是由何人製作?答:是由一立李姓記帳業者負責記帳,確實姓名還要再查。
問:根據本站調閱杏笙公司於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十一信》儲
蓄部帳戶《帳號:8100〡3》顯示84‧8‧9由廣三百貨支付一億元給杏笙公司,但同日該筆款項後由杏笙公司電匯至彰銀營業部黃○○之帳戶內杏笙公司於泛亞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帳號:2688〡8》於84‧9‧19廣三公司支付二億元給杏笙公司,但同日該筆款項後轉出曾正仁帳戶內,請妳解釋原因?答:《提供杏笙公司總分類帳【八十四年度】科目:『預付房地款』說明》由
總分類帳第六一頁『預付房地款』科目可以說明這三億元,杏笙公司是用來購買台中市○區○○○段黃○○所有之土地,當時該筆土地已經規劃作為『大廣三量販』正施工中,我與J○○,K○○商議覺得有投資的價值即投資購買土地,杏笙公司共投資了三億九千四百萬元,在帳冊中均有顯示杏笙公司八十四年之資笙負債表中亦有列示,『固定資產』三億九千四百萬元,但是這筆投資後來據我所知,後來沒有成交如何善後我不知道。
問:前述杏笙公司投資黃○○土地三億九千四百萬元,根據妳所提供之杏笙公
司總分類帳及日記帳與傳票均記明84‧10‧20由杏笙公司泛亞銀行帳戶《2688帳號》支出,惟由本站向泛亞調閱之杏笙公司帳戶往來明細並無84‧10‧20這筆九千四百萬元之支出,請妳說明?答:根據我查閱泛亞銀行本杏笙公司的帳84‧10‧20當日有支出一筆一億零五百五十萬元,應該就是這一筆,但是為何數額不符,我不知道。
問:杏笙公司營業項目並無土地投資,所裝潢工程需支付原料款,進貨款及工
資,為何將廣三百貨支付之裝潢工程款三億九千萬元另作投資土地,該筆交易是否實在?有無憑證?答:杏笙公司向黃○○購買三億九千萬元土地有『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由杏
笙公司與黃○○訂的合約為憑,但是因為後來沒有成交,究竟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有無違約金之支付或罰款我不知道,且公司購買資產並不違法,我記得是八十五年底時解約的,但是條件我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1卷第一一六頁反面第二行-一二一頁正面)。
被告V○○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杏笙公司成立之初,被告黃○○不知情,至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杏笙公司向黃
○○購買「大廣三量販店」之土地時,黃○○始知杏笙公司為其與被告K○○、J○○三人所合資成立。
⒉杏笙公司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合約,由被告K○○代表簽訂,實際簽訂人為誰,其不知情。
⒊杏笙公司至八十四年九月底,確實有收到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支付之裝潢工程
款,故開立四張發票給該公司,後因會計師指導可將所收到之工程款改列為暫收款,才將所開立之發票作廢,俟工程款收取時再正式開立發票。
⒋關於杏笙公司之帳目資料所以由廣三建設公司之財務人員製作,並經當時擔
任財務經理之被告C○○審核,乃因其當時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故請其部門之會計小姐幫忙製作杏笙公司之帳目。至於從廣三建設公司扣押所得之帳冊資料顯示杏笙公司之帳目、存款、銀行往來情形均被併入廣三建設公司之帳目記載,且公司資金運用亦被納入廣三建設公司調配,亦因其請該部門之員工替杏笙公司作帳所致。
⒌其不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有向彰銀貸款三億元之事,惟其知⒑⒐當天有收到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支付給杏笙公司之工程款一億五千萬元。
⒍杏笙公司於⒑⒐兌領二張面額各為一億元及五千萬元之支票,另外一張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並未入杏笙公司帳內,何人領走,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與K○○,J○○設立杏笙公司,廣三崇光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
○○是否知情?答:杏笙公司成立之初承包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百貨
』)負責人黃○○並不知情,直到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杏笙公司向黃○○購買其將要開發之『廣三大地王』《目前改稱為『大廣三量販店』》土地時,黃○○才知道杏笙公司是由我與K○○,J○○三人合資設立的。問:經本站調閱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杏笙公司之活期帳戶,黃○○
於84‧9‧7匯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84‧9‧8匯二百萬元至杏笙公司帳戶該款係作何用途?答:二百萬這筆款項是黃○○付給我之績效獎金,因為當時我是廣三建設公司
之主任或副總經理,黃○○以其個人名義發給我之獎金,我將該張支票由杏笙公司提示,將該筆款項借給杏笙公司使用,會計科目登載為『股東往來』,至於另外一筆一百萬元,可能是J○○或K○○匯進杏笙公司的,我不知道。
問:黃○○為何要以其個人名義發給妳二百萬元之獎金,而不使用公司之支票
?答:這要問黃○○才知道。
問:妳拿到這筆二百萬元之獎金,有無申報當年度之所得?答:我拒絕回答此一問題。
問:杏笙公司承攬『廣三百貨』裝潢工程總價為何?答:經我統計杏笙公司開立給『廣三百貨』之發票金額合計裝潢工程款為:四億八仟肆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問:杏笙公司資本額僅二百五十萬元,如何能承攬到本件四億八千餘萬元工程
?答:因為K○○負責廣三百貨裝潢工程之發包,故因這層關係,杏笙公司能得到這份裝潢工程合約。
問:經查杏笙公司與廣三百貨簽訂之裝潢工程合約有二份,一為84‧8‧1
簽訂總價款為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一為84‧8‧20簽訂總價款為:三億八千六百二十萬元,為何會先後簽訂二份不同金額之合約?何者為真?答:原本杏笙公司與廣三百貨簽訂承攬的裝潢工程合約為三億八千多萬這份,
後來有追加工程,故俟八十四年底裝潢工程結案以後再重新製作合約,實際之工程款則追加到四億八千多萬。
問:前述裝潢工程由三億八千萬元追加到四億八千多萬元,係追加了那些工程
?答:我忘了。
問:依妳前述84‧8‧1四億八千多萬元之工程合約係於八十四年底,工程
結算以後再重新製作的,為何日期倒填為84‧8‧1?答:因為合約係重新製訂,故將訂約日期訂於施工時。
問:杏笙公司前述這兩份與廣三百貨簽訂之裝潢工程合約是由誰代表公司出面
套訂?答:杏笙公司之合約是由K○○代表簽訂的,實際簽訂合約是誰我不知道。
問:杏笙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九月十五日,九月三十日,十月九日分別開
立各一張發票,惟後來均作廢,這四張開立廣三百貨之發票,係由何人向廣三百貨索回作廢?答:是我叫我的屬下拿回來的,至於派誰去拿我己忘記了。
問:《提示:杏笙公司開立發票明細》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共開立四張發
票給廣三百貨公司,為何申報作廢之三張發票正好是廣三百貨公司提供予彰化銀行作為付款憑證以便借貸三億元之發票?答:因為杏笙公司迄至八十四年九月底,確實有收到廣三百貨公司支付之裝潢
工程款,故會開立發票給廣三百貨公司,後來因為會計師指導可將所收到之工程款改列到暫收款,故才將所開立之發票作廢,俟工程款收時再正式開立發票,由此發票明細亦可顯示杏笙公司與廣三百貨係於八十五年七月開立最後一張發票後整個裝潢工程帳目結清,銀貨兩訖。
問:杏笙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向黃○○購買土地乙筆,最後結果如何?有
無成交?答:沒有成交,至於細節如何我不清楚,有無違約被罰款或沒收訂金我均不清楚。
問:《提示廣三建設扣押物編號甲壹之64》杏笙公司向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借貸一億元係作何用途?何人提供本票作保?答:《經檢視後回答》本公司向中央租賃公司借貸一億元係作為本公司之週轉
金之用,由本公司《杏笙公司》負責人葉李杏桃開立本票作保,廣三百貨公司負責人黃○○及千友營造負責人K○○共同作保。
問:杏笙公司前述向中央租賃借貸一億元何時撥付?請說明資金流向?答:我記得該筆一億元借貸是八十五年九月間撥付的,這筆款項是杏笙公司借來公司運用的詳細情形要看杏笙公司八十五年之帳冊才知。
問:杏笙公司八十五年之帳冊現在何處?由何人保管?答:八十五年杏笙公司的帳是由會計師交給K○○保管的,現在置於何處應問K○○才知。
問:杏笙公司與廣三建設機構之關係?答:杏笙公司三位實際經營者都是廣三機構的幹部。
問:《提示:廣三建設扣押物編號甲壹之66之44,甲陸之23,甲捌之1
、之2》為何杏笙公司的帳目資料是由廣三建設機構財務人員製作,控管?且由廣三機構財務部經理審核?答:《經檢視後回答》因為我當時是擔任廣三建設機構之副總經理,故請我部門之會計小姐幫忙製作杏笙公司帳目。
問:《提示:廣三建設機構扣押物甲壹之66『帳冊資料』》此帳冊資料內杏
笙公司之帳目、存款、銀行往來情形均被併入廣三建設機構之帳目記載,且公司資金運用亦被納入廣三機構調配,顯見杏笙公司實際係廣三機構之成員,由廣三機構控管營運始如何解釋?答:《經檢視後回答》如前所述我是利用我的職權請我部門之員工替杏笙公司作帳。
問:《提示:廣三建設機構扣押物編號『甲陸之28』『公司資料』》根據廣
三建設機構85‧2‧2及85‧2‧26之主管會議議程紀錄顯示,杏笙公司與廣三百貨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尚未完成,為何妳前述供稱合約已於八十四年底製訂完成?答:《經檢視後回答》因為只要在八十五年四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完成合
約製作,均可作為申報八十四年之營所稅,且因完工開幕後,尚有些善後收尾工程進行,故才會與廣三百貨協議確實之工程款。
問:杏笙公司除承作廣三百貨公司裝潢工程外,尚有無承包其他工程?答:根據杏笙公司所開立之發票顯示杏笙公司只有承包廣三百貨公司之裝潢工程,至於有無承包其他工程,我不知道。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扣押物編號:『甲捌之一』『杏笙公司資料』》依
此公司資料最後一頁登戴有杏笙公司承作『帝王天廈』之工程,工程款計三,四九七,四三二元,有無申報營業稅?答:《經檢視後回答》我不知道杏笙公司有承包『帝王天廈』的工程,這項工程我不知道。
問:《提示:同前》根據廣三機構財務部於85‧10‧31製作之『工程預
算比較分析表』顯示杏笙公司廣三百貨公司裝潢工程實際發生金額為三0二,六九五,一一九元與妳前述之四億八千餘萬元相異甚大,妳如何解釋?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份報表我沒有看過,不知道正不正確。
問:《提示同前》根據此份資料顯示,杏笙公司於85‧10‧31以暫付款
名義付給黃○○五千五百萬元係作合用途?答:《經檢視後回答》我沒有看過這項資料,我不知道五千五百萬元是作何用途。
問:杏笙公司是否係黃○○授意你等開設?答:不是。
問:是否知悉廣三百貨公司84‧10‧9向彰化銀行申貸三億元作為廣三百
貨支付裝潢不足款之用?該三億元如何支付杏笙公司?答:我不知道廣三百貨公司有向彰銀貸三億元之事,但我知道84‧10‧9當日有收到廣三百貨支付給杏笙公司之工程款一億五千萬元。
問:《提示:廣三崇光百貨為發票人之發票影本三張面額分別為一億元,一億
五千萬元,五千萬元,開票日為84‧10‧9由『葉李杏桃』提示兌領》請問這三張廣三百貨司開立之支票是否全由杏笙公司提示入帳?答:《經檢視後回答》如前述杏笙公司是於當日84‧10‧9兌領了兩張面
額之一億元及五千萬元之支票,另外一張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並未入杏笙公司帳內,誰領走的我也不知」(見第1卷第一三二頁反面第八行-一三八頁反面第七行)。
關於前述被告V○○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所供稱:杏笙公司之帳目資料
由廣三建設公司之財務人員製作,並經被告C○○審核乙節,此等帳冊資料均附卷可稽(見第1卷第一四一、一四二、一四四頁)。
被告黃○○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於事後始悉杏笙公司為廣三集團
幹部私下組成之公司,且不清楚為何杏笙公司為何會註銷開立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發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的裝潢工程係由何廠商負責施作?答:係由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承作。
問:杏笙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下稱杏笙公司》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裝潢施作
起迄時間為何?總工程款若干?答:工程期間大約是84年7月到84年11月之間,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
崇光百貨之有關裝潢工程總共約新台幣《下同》十多億元,而杏笙承做多少工程款我則忘記了。
問:杏笙公司係於84年8月始取得公司執照且開始營業,為何於84年7月
間即能取得廣三崇光百貨之工程施作?答:裝潢工程有很多項,有的項目係7月份即開始施作,杏笙公司之部分係84年8月以後才簽約施作的。
問:杏笙公司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隸屬關係?答:沒有任何關係。
問:杏笙公司與廣三集團既無隸屬關係,為何有關杏笙公司之帳目係由廣三之
財務人員建立,並經貴公司之黃祝核審,且帳務資料亦列在廣三集團帳目之中?答:這我不清楚,事後我始知悉杏笙公司係我廣三部分幹部私下組成之公司來
承包崇光百貨之裝潢工程的,為何財務資料由廣三財務人員建立、審核我並不清楚。
問:你曾否審核過廣三集團總帳《內含杏笙公司帳目》?答:我未看過該等資料。
問:是否知悉廣三崇光百貨向彰銀核貸三億工程款情事?詳情為何?答:崇光百貨營運之初需資金週轉,故以裝潢工程所需資金向彰銀申辦貸款,
係由廣三崇光百貨之財務部門去主辦此案,應係由賴惠伶承辦此事。問:思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思坊公司》承包廣三崇光百貨那些工程?答:這公司我有印象,應有承作廣三崇光百貨之部份裝潢工程。
問:前述向彰銀貸款案,為何崇光百貨持杏笙公司開立之發票憑證向彰銀貸款
三億元之後隨即註銷申報作廢該等發票?答:這我不清楚,為何杏笙公司會註銷發票我不清楚。
問:崇光百貨於84年10月9日向彰銀貸得三億元如何支配運用?答:係用於崇光百貨營業週轉資金之運用。
問:前述資金有無部分轉進你私入帳戶或其他帳戶內?答:沒有。
問:K○○87年元月15日於本站證稱廣三崇光百貨實際支付杏笙公司工程
款為二億五千萬元,惟工程合約達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為何如此?是否崇光百貨叫杏笙公司溢開發票?答:應該不會有此狀,應依合約付清,K○○所述情形我不知情。
問:根據崇光百貨資料從地下室至十六樓之裝潢工程係由台灣全麗雅設計、亞
路士設計、廷地開發、尚辰實業、萬翰設計、大黃空間等數十家設計工程公司承包並無杏笙公司、思坊公司承作為何?答:此數十家工程公司係承作各樓層之設計及專櫃內之木作裝潢工程而杏笙、思坊係承作有關公共工程、天花板、地板及設備工程之施作設計。
問:是否認識葉健人?交往情形為何?答:我認識葉健人,當時他於彰銀擔任副總經理,亦快退休,我曾邀請他到中
企任職,所以葉健人退休後即受我聘為中企之總經理乙職,目前為中企之副董事長。
問:葉健人於彰銀任副總理期間,適逢崇光百貨向彰銀申辦貸款期間,你有無
向葉某請託或請葉某幫忙?答:我並未拜託葉健人,崇光百貨向彰銀申貸三億元係要經由彰銀董事會通過
才能,葉健人擔任副總並無職權核貸此貸款,所以我並未找葉健人或任何人幫忙。
問:杏笙公司曾否向你購買土地?詳情為何?答:在我印象中沒有此事。
問:根據杏笙公司帳目曾於84年8月9日支付你一億元,84年9月19日
支付你二億元,10月20日支付你九千四百萬元據賴惠伶表示是向你購買土地之款項究杏笙向你購何土地?結果?答:經我仔細回想,那是杏笙公司投資我個人於廣三大地王案件股份中,但因
該案於推案中陸續有成交,後來杏笙公司表示要中止與我個人之投資,所以我退回渠等之投資款項,中止投資關係。
問:杏笙公司究有無實際承作崇光百貨工程或純為申辦崇光百貨工程貸款而成
立之公司?答:杏笙公司實際有承作崇光百貨工程。
問:是否知悉杏笙公司係由何人組成的?答:我事後知道主體應是K○○、另有財務部門人員,至於有誰詳細我並不清楚。
問:你謂不知杏笙為貴屬投資成立,事後才知悉為何於84年9月7日由你匯
100萬元、84年9月8日匯200萬至杏笙公司11信帳戶內,作何用途?答:應是公司幹部與我有資金往來,而該等幹部如何運用與我往來之款項我則不清楚。
問:崇光百貨向彰銀貸得三億元係以現金提領或轉帳使用?答:我不清楚該貸款全係由崇光百貨財務部門在處理。
問:經查前述崇光百貨向彰銀申貸三億元貸款,係由崇光百貨人員向彰銀領取
現金,為何那麼多之款項要以現金提領而不採轉帳?答:我不清楚,有關財務之運作提領係由負責財務之賴惠伶及黃祝負責運作,為何提領現金我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第2卷第四二頁反面第二行-四五頁反面)。
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審理時,被告K○○一改前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之內容,改稱:
⒈其不知杏笙公司如何成立,並非杏笙公司之股東,也無在杏笙公司擔任何職
,公訴人稱其與被告黃○○等人共同向彰化銀行詐欺貸款三億元乙事,其完全不知情,不明為何會被起訴。
⒉其當初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之內容,乃廣三集團方面提供資料,稱
此為公事,請其配合,要求其據以向調查員說明,其方根據所提供之資料向調查員供述。
被告V○○則供稱:杏笙公司確為其與被告K○○、J○○所設立,被告C○○與杏笙公司無關。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J○○:84年8月間黃○○是否以你母親葉李杏桃之名義成立杏笙裝潢
室內有限公司並且以你母親為負責人?答:沒有。
問:這家公司成立之緣由你是否能告訴我?答:那時有同事告訴我廣三SOGO要開幕,有些裝潢要承攬,看我要不要投資,我是總投資人,不要讓其他同事知道,才以我母親之名義為負責人。
問:這家杏笙公司成立以後你負責那項之業務?答:我是總投資人,其他之事務我沒有參與。
問:這家公司如何營運,由何人來負責什麼工作?答:財務之規劃由賴惠伶,工程方面是K○○,其他我未過問。
問:你剛剛提到廣三百貨公司要開幕才成立這家公司凖備承攬廣三崇光百貨之
室內裝潢工程?答:他說有部分之裝潢可以做,很多裝潢可以承攬一部分。
問:你們當初一開始要成立目的,就是因為有這樣之情況存在,所以有幾位同
事?答:確實有幾位同事我不清楚,他們只跟我說能購點錢,看我要不要投資。
問:杏笙公司後來曾經開立了四張發票,作為給崇光百貨之付款憑證,有關公
司營運之事情你是否知道?答:我不知情。
問:所以你母親被為杏笙公司之負責人,你當時為什麼要這樣做?答:沒有為什麼。
問:黃○○有無給你什麼指示?答:沒有。
問:你總共替廣三企業集團開了幾個人頭帳戶?答:記不清楚。
問:股票帳戶有幾個,金融機關之存款帳戶有幾個?答:記不清楚。
點呼K○○入庭。
問K○○:當被公司是怎麼成立的?答:我不知道。
問:你是否這家公司之股東?答:不是。
問:你有無在這家公司擔任什麼職務?答:沒有。
問:機察官提到這家公司是由你負責工程發包,訂約之部分你有什麼意見?答:起訴書稱84年間,那時我是趕SOGO工程,那時我是帶了睡袋睡土地
,SOGO是83年11月20日取得建造,84年11月8日開幕,在這段時間工程非常之趕,我沒有時間去了解參與公司。
問:檢察官稱你與黃○○等就這部分向黃○○共同向彰化銀行詐欺三億元,起
訴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你有何意見?答:這件事情我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起訴我。
問林志忠律師:有何意見?答:起稱請求詢問被告裝潢工程之包商是那些人?問K○○:對林律師之請問請回答?答:我只是負責整個結構體部份至使用執照,裝潢部分不在我業務範圍。
問林律師:有何意見?答:K○○今天稱與1月15日調查說之筆錄不一致:這是我們三人之協議與廣三SOGO公司無關。
問K○○:怎麼會不一致?答:當時我在趕工,我在調查站做筆錄時,86年底87年初公司交給我資料,我只是依資料寫一寫、講一講,所以筆錄之內容我不知道。
問K○○:你在調查站說這跟廣三公司無關,這是你們三個人私底下之行為,
按照這份筆錄來看,及你今天在這裡否認你跟杏笙公司有任何關係,當初你在調查局應該也是在做自由陳述,與調查局所言有如此差異,原因如何?答:公司給我一些資料要我去調查局做筆錄,他說這是公事,請我去配合,所以我才根據這些資料在說。
問K○○:你的意思是說,你這樣子之說法,在調查站所做之說法,是公司之
人指示你去調查站這樣說的?答:對的,詳情可以問賴惠伶。
點呼賴惠伶入庭。
問賴惠伶:杏笙公司是怎麼成立的?答:杏笙公司當初是我與J○○、K○○三個人成立的。
問:你們三人成立這家公司以J○○母親葉李杏桃做為名義上之負責人,而實
際上你們以這樣公司營運部分,如何分工?答:對的,工程部分是由K○○負責,我是負責資金之調度部分。
問:工程由K○○負責,你的意思是說工程訂約、工程發包整個施工都是由葉
春樹在負責?答:對的。
問:曾經開立杏笙公司四張發票,金額為000000000元,做為給廣三
崇光百貨做為付款憑證?答:對的。
問:檢察官說你這部分是黃○○指示,這樹做目的是要向彰化銀行詐款?答:這家公司是我們三個人成立,當初我們向廣三承攬工程,施工期限比較急
,我們完工必須二、三個月完工,當初我們跟他談的條件是說付款部分,當初我們是說請款必須開發票,當成憑證,當初這家公司是由我們三人所成立與黃○○沒有關係。
問:黃祝在這家公司裡面有無擔任何聯務?答:沒有。
問:檢察官提一點說在彰化銀行催討的那一天,黃○○指示你與黃祝先將三億
元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及黃○○各義分別開立一億元、一億伍仟萬元及伍千萬元之支票三張在當場以葉李杏桃之名義來提示三張支票,將三億元全數以現金方式,提領做他用,對檢察官之指控你有何意見?答:當初我們向SOGO請款時,他們確實是付了三億元給我們,經所有帳冊都是在調查站,我還是必須核對帳冊以後才能做答覆。
問:檢察官起訴妳與黃○○共犯向彰化銀行詐款這一點妳有何意見?答:這三億元是一種履約保證性質,履約保證性質並不需要馬上開立發票,所
以案到工程完工驗收時,我才正式開發票給他,我們付款時都是給過會計部給雙方同意,商量若這筆款項是履約性質,就不須要那時候就開發票,所以才給雙方同意將發票拿回來證銷作廢,等到之程完工時我們才正式開發票,我們之工程也是如期完工。
問辯護律師:有何意見?高思大答:當初開發票確實SOGO有付款,SOGO工程付款是用做履約保
證金,SOGO要求廣三案包商趕工,履約保證金必須完工才是收入,這收入都是當實之收入,所以才跟會計師討論之結果,先把他作廢指示,如果不作廢的話,這些收入馬上要繳營業稅,這些收入以放要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支出如工錢等,必須要扣除什麼,還要退稅,而且涉交金額龐大。杏笙公司為什麼會成立當時賴惠伶是擔任廣三實業財務之工作,他聽說SOGO有龐大裝潢公司,她與葉春樹商議成立一家小公司承攬SOGO裝潢工程,是否能從中獲利,J○○他也知道,三人一起成立這家杏笙公司,實際上這件事情不能讓黃○○知道,所以才葉李杏桃為名義上負責人與廣三實業公司無關。調查站說的很清楚是稅務問題與會計師研究清楚,整個工程達四億八千萬元,沒有做開發票故意向彰銀借貸,三億元貸款請求彰銀調資料,付息交償還本金均是符合契約要求,沒有不法利益存在,所有帳冊都在調查站,請求調三張發票。
張繼準答:起稱請求詢問賴惠伶關於黃祝部分,有位證人在調查站說當初辦貸
款是黃祝與賴惠伶一起去的貸款,而貸款下來也是賴惠伶與黃祝一起去提現,是否有這回事。
問賴惠伶:對張律師之詢問請回答?答:SOGO的財務是獨立,我是居中介紹財務主管與彰銀之經理認識,辦貸
款交送件都是SOGO之小姐在承辦,黃祝未參與、提示款項,事隔很久,我印象不是很深刻。
問:當初黃祝是否SOGO之財務出納主管?答:84年黃祝是財務經理,當初廣三建設與廣三SOGO是財務獨立,各自有人負責財務工作。
點呼黃祝入庭。
問黃祝:你在杏笙公司裡面有無負責財務調度?答:沒有。
問:有無投資交營運有無參與?答:均沒有。
問:當初廣三崇光百貨要向彰化銀行貸款三億元,黃○○有參與指示你與賴惠
伶去彰化銀行辦理貸款?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後來有無與賴惠伶一起去提領這些款項?答:沒有。當初賴惠伶有向我借存款。
問:檢察官起訴妳有跟黃○○與賴惠伶共同向彰銀詐欺貨款三億元,對這點有
何意見?答:我完全不能接受與事實不符,彰銀貸款是廣三崇光之貸款,與廣三實業之
財務是各自獨立,當時彰銀很難停車,賴惠伶要我開車送她去,我在外面停車,她進去做什麼我完全不知情。
點呼黃○○入庭。
問黃○○:88訴528號檢察官起訴你於84年8月指示J○○等人成立杏
笙公司?答:沒有。
問:84年9月30日向彰銀申請信用貸款三億元?答:沒有。
問:起訴意旨稱你以杏笙裝潢公司與思坊公司雙取票各四張向彰銀貸款三億元
,檢察官說這樣之動作是你的想法主導有何意見?答:完全不正確,我是擔任崇光百貨董事長是事實,財務調度是由財務部門在負責,我沒有接觸,我不清楚。
問:起訴意旨稱你指示賴惠伶,以那些發票,做貸款憑證,來符合他們銀行信
用貸款要件,彰銀不知其中有詐,所以就貸放款項,在84年10月9日匯入崇光百貨之帳戶?答:與事實不符,我任崇光百貨董事長,有貸款案的我知道,貸款申請過程,詳細細節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我個人不曉得。
問:檢察官稱你們貸款達到目的,將發票作廢有何意見?答:是財務部門之事情。
問辦護律師:有何意見?答:另以書狀敘明」(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二七0-二七八頁)。
被告K○○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黃○○等四十六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七十年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助理監工,七十三年升任工地主任,
八十五年擔任千友營造公司總經理,八十六年間兼任廣三建設公司總經理暨廣三集團內營建事業部執行長。
⒉其在廣三集團內工作前後約十七年左右,此間曾擔任該集團旗下之廣正開發
公司董事、曾氏國際公司董事、千友營造股東兼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惟該等職務均係掛名,實際上仍為單純受僱員工,並未出資投資,僅提供名義供該集團使用。
⒊其完全不清楚前述廣正等公司之發起設立經過,何時、何原因或何人安排其出任前述職務,也全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答:我於七十年進入廣三營造公司,助理監工,七十三年升任工地主任,八十
五年擔任千友營造公司總經理,八十六年廣三集團成立時兼任廣三建設公司總經理暨集團內營建事業部執行長。目前等待業中。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黃○○有無僱傭或親屬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答:我自民國七十年進入廣三工作,前後十七年左右,此間雖曾擔任廣三集團
所屬廣正開發公司董事、曾氏國際公司董事、千友營造股東兼廣三建設法人代表、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惟該等職務均係掛名,本人實際仍為單純受僱員工,並未出資投資,故我與廣三集團並無投資關係,僅提供名義供集團使用。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答:如前述我係曾經擔任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廣三建設公司、千友營造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股東名簿及董
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曾擔任廣正開發、曾氏國際等公司之董事,是否屬實?答:是的。
問: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
清楚?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開發、曾氏國際等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
?由何人安排出任?答:選任原因、過程均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答:我個人對登記持有廣三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之股
份數額暨股款,均不清楚,現檢視前揭股東名冊資料,始了解股份,當時因相關股‵權登記作業完全由集團財務處逕行操作,本人未曾過問。問:你既擔任廣正開發公司等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
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答:本人未曾出席公司董事會,全由集團決策部門逕行決議,僅配合在會議記錄簽名;另本人亦未因擔任董事職務而增領酬勞。
問:你對所出任廣正開發等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
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答:完全沒有參加董事會,僅配合簽名作業。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答:未曾被要求出席廣正開發等公司董事會,如前述僅配合簽名作業,無權表示意見。
問:你出任廣三開發、曾氏國際等公司之董事,因而所持有之廣三開發、曾氏
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答:該等公司股票,我無權過問,故未曾保管。
問:你既為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股東,曾否參加
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答:未曾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答:因無權查核,故未曾查核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該案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四七六頁至四七九頁)。
被告V○○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黃○○等四十六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七十九年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財務主任,八十四年六月擔任該公司副總經
理,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擔任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實業公司副總經理,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擔任廣三建設公司高級專員。
⒉其為廣三建設公司員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常務董事,但領取廣三建設公司
之薪水,並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其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常務董事,未參加過董事會議,亦無支酬。另其亦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但未曾接獲開會通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答:我於七十四年進入元亨營造公司,擔任會計,七十九年擔任廣三建設公司
財務主任,八十四年六月擔任該公司副總,八十五年十一月擔任廣三實業副總,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擔任廣三建設高級專員前迄今。目前月薪七萬餘元。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黃○○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答:我是廣三建設公司員工,並為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領取廣三建設公司薪水。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
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該公司之法人代表,是否屬實?答:是的,我是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派任廣三崇光公司之法人代表,擔任常務董事。
問: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答:廣三建設公司是於七十四年成立,至於其設立經過,我不清楚;廣三崇光之設立經過,我亦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
安排出任?答:我是於八十八年四月,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因順大裕公司持有廣三崇
光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我就自派為順大裕公司在廣三崇光公司法人代表。至於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期間,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是由廣鑫公司派任的法人代表,我沒有出資,但有支領月薪十萬元,我提供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期間,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八十八年度)供貴站參考。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廣三崇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答: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個人並無持有廣三崇光公司股份,表列為順大裕所持有,計00000000股,新台幣一億一百二十五萬元。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答:該股份屬順大裕公司所有,我未支付股款。
問:你既擔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
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答:我未參加過董事會議,亦沒有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財務週轉或營運狀況?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期間,因順大裕公司是上市公司,持有廣三崇光
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票,必須認列該公司盈虧狀況,故我知道該公司之設立時間、地址、及營業項目、財物報表,至於公司實際運作及營運狀況,我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
保資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答:因我未接獲開會通知,故我不清楚。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答:因我未曾接獲通知與會,故不清楚。
問:你出任廣三崇光公司之常務董事,因而所持有之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答:因我是代表順大裕公司之法人,故股票置放在順大裕公司,由財務部保管。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答:因我未接獲開會通知,故我不清楚。
問:你曾否查核過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
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答:沒有。
問:你名下所有之在廣三建設股票,為何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答:我在廣三建設公司名下的七十二萬二千股,其中六萬股是公司於八十四年
辦理現金增資時的員工認股,餘六十六萬二千股,是公司以洽特定人部份,信託登記在我名下。我都沒有實際出資。故股票都由公司集中保管。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該案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二八一頁至二八五頁反面)。
被告J○○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黃○○等四十六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六十九年間即進入被告黃○○之胞兄曾正宏之代書事務所,廣三建設公司成立後,其轉入該公司任職,至八十八年初止。
⒉其除受僱廣三建設公司外,與黃○○並無親友關係,除任職代書業務領取薪
水外,無其他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亦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⒊其不知廣三建設公司發起設立之經過,對於該公司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
人名單等資料顯示其為廣三建設公司之代表人乙節,亦感到不解。究係何時、何原因或由何人安排出任廣三建設公司之代表人,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答:民國(以下同)六十九年進入曾代書(曾正宏)事務所任助理代書,廣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成立後,我即在公司任職,直至八十八年初,現自營土地代書業務,主要經濟來源為代書業務收入及仲介土地收取傭金。
問:妳與廣三企業集團黃○○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答:我除受僱廣三建設外與黃○○並無親友關係,除任職代書業務領取薪水外亦無其他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等?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資料顯示
妳擔任廣三建設代表人是否屬實?答:我並不知道我是廣三建設代表人但資料卻顯示我是代表人。
問:廣三建設發起設立經過,妳是否清楚?答:不清楚。
問:妳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建設代表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
任?答:我均不知道。
問:妳共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答:我共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五萬八千股,但我並不知股款金額。
問:妳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答:我並未繳交我所擁有五萬八千股之股款。
問:妳既擔任公司代表人,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有無支酬?答:我未曾出席相關董事會,亦未委託出席,也無支領任何酬勞。
問:妳對所出任公司代表人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答:除開營業地址我知道外,其餘我均不瞭解。
問:妳對於所出任公司代表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不瞭解。
問:妳對於所出任公司代表人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妳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答:我均未出席亦無委任出席。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
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妳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答:我均未參與。
問:妳出任廣三建設之代表人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妳本人所保管中?答:廣三建設股票是由該公司集中保管,至於存放何處我不知道我本人並未保管我所有之股票。
問:妳既為廣三建設代表人及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答:沒有。
問:妳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答:沒有。
問:前述廣三建設股票統籌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究係何原因要集中保管股
票?答:也許是因實際上我並未繳交股款。
問:妳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
問:妳有無補充?答:無」(見該案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二五六頁至二五八頁反面)。
關於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黃○○)於⒐向彰化銀行申貸三億元乙
「編號:850444 查檢單位: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
一、廣三建設公司「崇光百貨大樓」建築融資聯貸案 (金額4,074,600千元,其中購地貸款1,709,550千元,營建工程貸款2,365,050千元),有下列各點應請注意辦理:
㈠依據83年度會計師融資簽證報告顯示,借戶自有資本不足 (資產4,888,70
5千元,負債4,388,149千元), 股本195,000千元,淨值5000,556千元),大部分賴舉債經營,83年度負債比率高達875,7%。應請督促借戶切實善財務結構,以符穩健授信原則。
㈡借戶所推工案頗多,近期興建完成者如廣三大中華、財神名店街,83年度
帳列待售房地56,214千元), 興建中有如廣三大帝國、廣三中港之建築(83年底帳列在建工程4,181,426千元)。現今房地產景氣欠佳,宜請切實追踪各案施工近度及實際銷售狀況,以覓債權。
㈢本案押品 (崇光百貨大樓土地建物)擔保之借款額高達4,074,600千元,擬
租予借戶關係企業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經營。應請密切注意押品市價變動及崇光百貨公司營運情形以維債權。
㈣本案撥貸後有部分借款資金流入借戶負責人黃○○私人存款帳戶,如
84.3.28撥貨興建工程貸款1,227,600千元,同日提領225,000千元 (四筆)及84.3.30提領130,000千元,轉帳入黃○○支存戶帳戶。宜請查明原因並注意借戶資金運用情形。
二、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中期放款3000,000千元,借款用途為支付不足款,有下列各點應請注意辦理:
㈠本案依據杏笙室內裝潢公司及思坊設計工程公司之工程承纜合約及統一發
票金額四成內核貸,惟核貸前未對該兩公司詳予徵信(查明兩公司業績、承纜能力及合約、發票之真實性等)。徵信工作應請加強。
㈡本案借款資金300,000千元84.10.9撥貸後,同日即全數以現金方式提出資金運用有欠正常,應請注意查明。
㈢借戶原定資本額為11億元(中、日資各半),惟目前實收資本額僅4.5億
元,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營運資金,應請對借戶股本籌措及日方資金配合匯入情形,予以追踪」(見第1卷第一五-一七頁)。
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黃○○,於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向彰化銀行申
借三億元之借款說明書(見第1卷第六頁)、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對此件申貸案意見之「授信申請案件單位意見或補充說明表」(見第1卷第四、五頁),及彰化銀行核准此件無擔保授信案之「放款批覆書」(見第1卷第三頁)等影本,均附卷可稽。其中經總行審查核准之「放款批覆書」,載明放款條件如下:「㈠希留意其營運動態。㈡貸放時應徵提裝璜工程、設備等之付款憑證,並依付款憑證金額四成內貸放。㈢本件利率優惠期間暫訂一年。㈣應留意還款來源」;至其利率則以基本放款利率加1‧5%計算。
杏笙及思坊公司所開立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八張發票影本,於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依前述彰化銀行之「放款批覆書」所載條件㈡提供給彰化銀行後,後來即被作廢。該八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見第1卷第7-頁)之開立人、號碼、開立日期、開立項目、金額如左:
┌──┬───┬──────────┬───┬────┬──────┐│編號│開立人│號 碼│日 期│項 目 │金 額 │├──┼───┼──────────┼───┼────┼──────┤│一 │思坊公│ZR00000000│⒐⒈│裝璜工程│一二二、三四││ │司 │ │ │ │一、五00元│├──┼───┼──────────┼───┼────┼──────┤│二 │思坊公│ZR00000000│⒐⒖│裝璜工程│一二二、三四││ │司 │ │ │ │一、五00元│├──┼───┼──────────┼───┼────┼──────┤│三 │思坊公│ZR00000000│⒐│裝璜工程│一二二、三四││ │司 │ │ │ │一、五00元│├──┼───┼──────────┼───┼────┼──────┤│四 │思坊公│ZR00000000│⒐│裝璜工程│二0、三九0││ │司 │ │ │ │、二五0元 │├──┼───┼──────────┼───┼────┼──────┤│五 │杏笙公│ZQ00000000│⒐⒈│裝璜工程│一一五、八七││ │司 │ │ │請款%│五、000元│├──┼───┼──────────┼───┼────┼──────┤│六 │杏笙公│ZQ00000000│⒐⒖│裝璜工程│一一五、八七││ │司 │ │ │請款%│五、000元│├──┼───┼──────────┼───┼────┼──────┤│七 │杏笙公│ZQ00000000│⒐│裝璜工程│一一五、八七││ │司 │ │ │請款%│五、000元│├──┼───┼──────────┼───┼────┼──────┤│八 │杏笙公│AA00000000│⒑⒐│裝璜工程│一九、三一二││ │司 │ │ │請款5%│、五00元 │└──┴───┴──────────┴───┴────┴──────┘另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廉0四八四號函之說
明載:「另查思坊公司先前提供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作為付款憑證之四張發票金額計三億八千七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其於年月申報作廢後,至年3月止僅再開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發票三張,金額總計四百零一萬九千零四十八元,此與之前所開發票金額差距過大,顯見思坊公司若非實際並未承作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四億餘元之裝璜工程,否則即有逃漏營業稅之嫌。經向台北巿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瞭解,該公司自年4月以後即無任何申報資料,公司他遷不明但未申請停業或註銷」(見第1卷第二0九頁)。
而杏笙公司係於八十四年八月八日成立,資本額僅二百五十萬元,代表人為董
事長葉李杏桃,公司所在地為台中縣大里巿新光路三十五號一樓,所營事業為:⒈建材之經銷代理及進出口貿易業務;⒉室內裝璜設計承包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營造業除外),此有該公司之執照影本一份在卷可查(見第1卷第一0九頁)。惟上開杏笙公司之所在地,實為被告J○○所有之房屋,其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即與案外人廖啟文訂定租賃契約,約定自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出租予案外人廖啟文使用,為期三年,每月租金二萬元等事實,亦有該份租賃契約在卷可證(見第1卷第九三-九四頁)。
至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見
第1卷第四八-六八頁),依該合約書所載,將「廣三崇光百貨大樓乙、丙工程」交給杏笙公司承包,工程總價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由證人葉李杏桃、被告黃○○分別代表各該公司簽章訂約。但雙方又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簽訂一份工程承攬合約書(見第1卷第九五-一0七頁),參照該合約之記載,將「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室內外裝璜工程」交給杏笙公司承包,工程總價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亦由證人葉李杏桃、被告黃○○分別代表各該公司簽章締約。此外,杏笙公司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八一00-三帳號、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之資金明細表影本(見第2卷第一一-二一頁),亦附卷可參。
本院之心證:
⒈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四號裁判意旨略以:「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裁判意旨略以:「外國幣券為國家總動員物資,包括外匯貿易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及外國票據在內,均禁止人民自由轉讓或買賣,迭經行政院以台四十(財)檢字第一二○二號、台四十(財)檢字第二八七號及台四七(財)字第一九五二號命令頒布在案,上訴人向上開銀行加填出國地點,使陷於錯誤,多購外匯轉售獲取差額牟利,應成立詐欺得利罪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罪處斷」;另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0號裁判意旨略以:「上訴人以竊得及冒領之軍人身分補給證,換貼自己相片加以變造,用以購買半價火車票,係行使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原判決認為應成立同法第三百卅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已有未合。且其竊盜,行使變造補給證與詐欺得利三者係牽連關係,竟依連續犯論處,亦屬違誤」。本件依彰化銀行核准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申貸案之批覆書所載,明白要求承辦單位即彰化銀行營業部,須向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請求提出付款憑證,而授權該行營業部在付款憑證所示金額四成內貸放。亦即,該批覆書並未明示准予申貸之金額,完全授權營業部以付款憑證作為貸款金額之認定標準。再參照證人楊培忠、葉健人所言,可見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所提出之付款憑證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彰化銀行不可能通過該件無擔保放款,更不可能如前述批覆書所載,給予利率優惠期間一年。今該件貸款案彰化銀行之本息均已獲得清償,則綜合上述,倘該件申貸案有構成詐欺之犯行,所犯者亦應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而非該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合先敘明。
⒉杏笙及思坊公司所開立給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前述八張發票,於廣三崇光百
貨公司依前述彰化銀行之「放款批覆書」所載條件㈡提供給彰化銀行後,後來均被作廢。其中思坊公司部分所提供之四張發票金額為三億八千七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於年月間申報作廢後,至年3月止僅再開立三張金額共計四百零一萬九千零四十八元之發票予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廉0四八四號函可憑,前後金額差距之大,足見思坊公司當初所提供之四張發票虛偽不實。換言之,思坊公司實際上並未從杏笙公司處轉包得高達三億八千七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之裝璜工程。
⒊依被告J○○、V○○及K○○於本院審理前之供述,杏笙公司由其等各出
資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一百萬元而成立,業務由被告J○○僅負責尋找代表人、申請公司執照、請領公司印鑑章、負責人私章;被告K○○負責工程發包、訂約部分;被告V○○負責資金之調度及財務、稅務、會計部分;被告黃○○並不知其等籌設該公司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之裝璜工程,與該公司無關。惟查:
⑴依杏笙公司之公司執照、被告J○○與案外人廖啟文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所
載,與被告J○○、V○○及證人慕智惠之供述,可知杏笙公司自八十四年八月八日成立後,該公司之辦公處所實際上即係廣三建設公司之營業處所。
⑵杏笙公司之帳簿表冊資料確實由廣三建設公司會計人員製作,並經廣三建
設公司財務經理即被告C○○之審核蓋章,此有前列證據之帳冊資可憑。惟被告C○○當時既為廣三建設公司之財務經理,並無投資杏笙公司,亦無在該公司任職,若杏笙公司非廣三集團旗下事業,其何須負責審核杏笙公司之帳冊資料?⑶依被告V○○於⒒⒍調查員訊問時所言:廣三集團包括「廣三建設公司
」、「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廣正開發公司 」、「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實業公司」、「廣三文教基金會」,均由被告黃○○實際經營投資運作等語,與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查悉:「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該集團旗下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被告黃○○安插人頭為該集團旗下公司之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炒作股票,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黃○○一人之資金,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云云,只黃○○一人之代名詞而已等事實相符(參見該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所列之相關證據、本院心證所載),可證被告V○○上開所言屬實可採。
⑷則被告黃○○既為廣三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於杏笙公司自始在該公
司內辦公,並由其廣三建設公司之會計人員作帳,且經其廣三建設公司之財務經理C○○審核等事實,當然知之甚明。
⑸又證人葉李杏桃迭次證稱:其係於年春節期間至廣三建設公司找女兒葉
文珍時,經介紹與該公司負責人黃○○見過一次面,數個月後,J○○返家時告知其:「她老板(指黃○○)有意找一個人當裝潢公司的負責人,此人最好跟中部地區沒淵源者,最好沒退票紀錄,無前科者優先,老板想請我出任」,其因慮及女兒在該公司任職而應允擔任負責人;其擔任杏笙公司負責人之代價,已與廣三建設公司言明,每月可得一萬元之車馬費等語。加上被告K○○於本院審理時,供稱:⒈其不知杏笙公司如何成立,並非杏笙公司之股東,也無在杏笙公司擔任何職,公訴人稱其與被告曾正仁等人共同向彰化銀行詐欺貸款三億元乙事,其完全不知情;⒉其當初於⒈⒖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之內容,乃廣三集團方面提供資料,稱此為公事,請其配合,要求其據以向調查員說明,其方根據所提供之資料向調查員供述。另本院於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亦查悉被告黃○○確有設立多家公司法人,而安排廣三集團之員工為人頭,擔任代表人、董、監事或股東,許多員工甚至不知自己被安排充當此種職務,實際上被告黃○○及廣三集團之財務處方為掌控該集團旗下公司資金及營運者(參見該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
、、所列證據、本院心證所載)。⑹綜合前述,本院因認杏笙公司乃被告黃○○所授意成立,完全掌控,其損
益與被告J○○、K○○、V○○等人無關,被告J○○、K○○、賴麗詠對於杏笙公司之業務根本沒有參與,毫無所悉,此從後述事例更足以佐證上述事實:
①杏笙公司以二百五十萬元之資產,自始在廣三建設公司內辦公,又由廣
三建設公司人員為該公司製作、審核帳冊資料,如何取得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工程總價達數億元之工程承攬合約,被告J○○、K○○、賴麗詠均無法提出說明。
②依證人慕智惠、被告J○○所言,杏笙公司僅有承攬廣三崇光百貨大樓
乙項業務。而杏笙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曾於⒏⒈訂立一份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總價四億八千四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又於⒏⒛簽訂一份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總價三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均有各該工程承攬合約書在卷可憑;且依合約書所載,即係由證人葉李杏桃、被告黃○○分別代表各該公司簽章締約;然證人葉李杏桃及被告J○○、K○○、V○○等人,無人能確定上開二份契約實際上究為何人代杏笙公司所簽訂,甚至被告V○○、K○○供稱雙方實際上僅訂立一份契約。
③杏笙公司有無投資被告黃○○當時所有之「大廣三量販店」之土地,投資之經過、盈虧,被告V○○、K○○、J○○等人均莫衷一是。
④杏笙公司是否已結束營業,其損益計算如何,虧損或有盈餘,如何分配,被告V○○、K○○、J○○等人均不明究裡。
⒋被告黃○○既為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杏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關於廣三崇光百貨大樓之裝璜工程,即無須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與杏笙公司別事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再由杏笙公司將工程轉包出去,將工程款於支付給實際施工之下包業者前,先從右手支付給左手,徒增稅賦之負擔。可見被告黃○○一手主導由杏笙公司承攬此項工程之目的,無非欲藉由其可完全掌控之杏笙公司提供付款憑證,持向彰化銀行申請無擔保之三億元貸款,再於完成貸款後,在年月間將前開發票作廢,前開發票根本虛偽不實。
⒌按統一發票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原始會計憑證:證明事
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被告V○○因對於杏笙公司之業務並無參與,毫無所悉,方於⒒⒍調查員訊問時,就總工程款金額、⒏⒈及⒏⒛所訂立之契約、發票金額等事實之說明,多所矛盾。惟其既為杏笙公司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前述杏笙公司所開立之原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顯然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⒍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於⒐向彰化銀行營業部貸款,乃被告V○○、C○○
前往接洽、辦理;彰化銀行要求廣三崇百貨公司提供付款憑證,憑以決定核貸金額,經該行王水圳襄理以電話聯繫後,亦係被告V○○、C○○表示可提供前開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嗣即派員持交彰化銀行;另彰化銀行於⒑⒐將該三億元撥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帳戶後,復係被告V○○、C○○等人前往辦理提領現金等事實,業據證人楊培忠證述明確在卷。可見被告黃○○、V○○、C○○等三人顯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由被告V○○填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為方法,持不實憑證欺罔彰化銀行,該行不察陷於錯誤,原應不予承貸,或者以較高之利率承貸,卻因而貸給三億元,致被告黃○○等人得有以低利貸得該筆款項之財產上利益,彰化銀行則受有利息差價之損失。
被告黃○○夥同張小華、C○○、張文儀、未○○、宇○○、H○○、B○○、
申○○等人,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假買賣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彰化廠之土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進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從事內線交易等事實,其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被告C○○於⒏⒋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關於其於⒊⒒開立支票號碼CR0000000、面額一億元、付款人為彰化銀行
之支票,係借給被告即購買順大裕公司彰化廠土地之宇○○,並依陳某之指示電匯至一銀沙鹿分行陳某之帳戶內,而被告宇○○則以之支付給順大裕公司作為購買彰化廠土地之訂金。
⒉其未向被告宇○○收取利息,且其右開資金之來源,及被告宇○○如何返還該筆一億元之借款,其均已不復記憶。
⒊關於調查員所提示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廠地資金流向表,顯示:
被告宇○○、B○○、H○○等三人購買彰化廠土地之資金,絕大部分由其支給宇○○等人;被告未○○購買鳳山廠廠地之資金,分別從其與被告M○○、F○○及乙○○等廣三集團員工之帳戶,電匯存入聯邦銀行九如分行被告未○○之帳戶後,再給付予順大裕公司等情節,實為其無息借給宇○○、未○○等人,至被告M○○等人為何電匯該款項給未○○,其不明瞭。
⒋其並無利用虛偽交易,製造利多之消息,藉以哄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牟取不法利益。
⒌關於前述電匯給被告宇○○之一億元,其中九千萬元所以來自被告黃○○之
彰銀營業部甲存帳戶乙節,乃因其無息向被告黃○○借貸該筆款項後,再無息轉借給被告宇○○。
⒍關於其另於⒊⒔曾電匯一億三千萬元至被告宇○○一銀沙鹿分行之帳戶,
被告宇○○等人即以之支付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廠土地之第一期款乙節,該筆資金來源亦為其向被告黃○○借得後,再轉借給被告宇○○。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本處人員87年8月4日依法搜索黃祝住所所得扣押物,編號
壹-6銀行支票存根)據這份支票存根所示,你曾在86年3月11日開立面額新台幣《下同》壹億元支票,支票號碼CR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受款人欄註記『土地款』,請問該筆款項之用途及流向?答:《經詳視后作答》這是我借給購買順大裕彰化廠廠地之買受人宇○○的借
款,我在86年3月11日開立上述支票後旋即依宇○○指示將其電匯陳義忠在一銀沙鹿分行的帳戶(帳號000000 00000)。而宇○○是將該款項支付給順大裕公司作為買入彰化廠地的定金。
問:你借款壹億元給宇○○有無收取利息?宇○○是否已全額償還?答:我未向宇○○收取利息,而該壹億元借款我記得宇○○已返還給我。
問:宇○○是如何返還上述借款?又你上述壹億元資金的來源為何?答:我已記不清楚宇○○是如何返還該壹億元借款了,至於該筆資金的來源我也不記得了。
問:《提示: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廠地及鳳山廠廠地資金流向表》經查宇○○等
三人購買彰化廠廠地之資金,絕大部分之款項均是向你借貸所得,而許恆誠向順大裕購買鳳山廠廠地之資金,分別係由黃祝、M○○《千友營造會計》、F○○《財務處財務科長》及乙○○等廣三集團員工所電匯存入許恆誠聯邦分行九如分行帳戶後再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請問汝等為何電匯上述款項給宇○○、未○○等人?答:《經詳視后作答》這些都是我無息借給他們的,至於M○○等人為何要電匯該款項給未○○,要問他們本人。
問:順大裕公司賣出上述鳳山廠及彰化廠土地後,該兩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何
?答:因我未去過現場所以不太清楚。
問:《提示87年8月4日本處人員依法搜索順大裕公司搜獲扣押物,編號貳
-04鑑定報告書》此份鑑定報告書是由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4月17日所製作,鑑定標的即係彰化市○○段西門小段383地號《即86年3月10日順大裕公司出售該公司彰化廠土地予宇○○、B○○、H○○之同筆土地》,請問廣三集團之順大裕公司既已賣出上述土地,為何同集團之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於87年4月17日製作同筆土地的鑑定報告書,目的及用途各為何?答:據我所知,廣正開發公司原有意在上述彰化市○○段西門小段383地號土
地上設立量販店,並派人與地主宇○○等人洽淡租賃、租金等事宜,但因雙方就租金部分未合意,遂由廣正公司另行就該地鑑價後再買入之。此份鑑價報告即係該公司在購買前委託泛亞公司製作的,而廣正開發公司已於今《87》年四、五月間正式訂約購買該地。
問:順大裕公司在86年3月10日及86年3月11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處
分該公司鳳山、彰化廠地之重大訊息,估計該公司約可獲利柒億玖仟萬餘元,占其資本額達六五‧九四%,而據證管會上述監視報告指出,前述重大訊息發布月至86年3月15日止順大裕股票股價漲幅達12.55%,同期間大盤指數漲幅為1.33%股價漲幅明顯較大。而經本處查證向順大裕公司購地之未○○、宇○○、H○○及B○○等人並無足夠自用資金支付土地價款,渠等支付之土地款均係由你黃祝、F○○、M○○、乙○○等廣三集團員工電匯存入,顯然上述交易有虛偽之嫌,廣三集團、順大裕公司是否有意製造重大利多消息後哄抬股價以牟取不法利益?答:沒有這回事。
問:現在是87年8月4日下午18時25分,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答:願意。
問:《提示:黃祝彰銀營業部86年3月11日帳號39645-1存款憑條》經查
你86年3月11日電匯給宇○○壹億元之資金,其中九仟萬元是來自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請問該帳戶之使用人及名義人為何?你與渠關係為何?答:上述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帳戶是黃○○在使用,我與他是員工與僱主的關係,該筆款項是我向他借的。
問:《提示:86年3月13日彰銀營業部黃○○甲存帳戶、帳號26683-5及
黃祝彰銀39645-1、上海中港000000-0等帳戶傳票》經查你86年3月13日曾電匯一億三千萬予宇○○一銀沙鹿的帳戶,而該筆資金係由黃○○提供後透由你轉給宇○○,以作為宇○○等人支付前述土地買賣的第一次付款,你作何解釋?答:是我向黃○○借錢後再轉借給宇○○。
問:提示86年4月25日彰銀營業部黃0000000-0甲存帳戶及黃祝
000000-0帳戶傳票影本)經查你86年4月25日電匯00000000元至宇○○一銀沙鹿帳戶,以作為宇○○支付上述土地交易的第二次付款,其中二仟二百萬元是來自黃○○,對此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后作答》該筆款也是我向黃○○借出後再轉借給宇○○。
問:經本處查證你在順大裕公司出賣上述兩筆土地交易中你只是資金調度者,
資金提供者為黃○○,顯然上述疑有虛偽交易之買賣幕後另有其人,你是否知悉或參與?答:問題不對拒絕作答。
問:你除前述三筆借款外尚向黃○○借款若干?而借款是否還清?利息如何計
算?答:我不記得除上述三筆借款外尚借有若干款項,而我均係無息向黃○○借款
而且借款均尚未清償」(見第3卷第二二頁反面第五行-二六頁正面第四行)。
㈡被告C○○於⒈⒋檢察官訊問時,改口供稱:
⒈關於從其帳戶流向被告未○○、宇○○等人帳戶之鉅額資金,乃因其提供帳
戶給廣三集團使用,被借用為人頭,其並無與被告黃○○謀議以買賣順大裕公司彰化、鳳山廠土地,製造利多消息,拉抬股價。
⒉順大裕公司買賣彰化廠、鳳山廠土地係由該公司人員負責,其僅出借帳戶供被告黃○○調度而已。
⒊據其所知,被告未○○、宇○○、B○○、H○○等人當初購買土地,均有透過關係向廣三集團借款。
⒋被告未○○為鋁門窗包商,曾承攬大廣三量販店之業務,另被告宇○○、B
○○、H○○等人為張文儀之朋友,張文儀當時為順大裕公司董事長,被告宇○○等人因張文儀居中牽線,而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廠土地。
⒌其無對於順大裕股票偽作買賣,並未喊盤、下單、炒作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黃○○有否指示你從85年起用你們集團員工之帳戶買賣順大裕?答:我有被借用人頭,但不是我買股票。
問:86年二月間你與黃○○商量設計要買賣順大裕公司彰化、鳳山廠土地製
造利多消息拉抬股票?答:沒這事。
問:86年2月7日你分別與未○○、宇○○、B○○、H○○等人說要買鳳
山廠土地,並在86年3月6日以二億九千九百萬及八億六千五百萬元出售上開土地給未○○、宇○○、B○○、H○○?答:沒有。
問:86年3月7日要付第一期土地款時黃○○開了一張八千四百萬元支票存
入你帳戶,並從你中國信託、世華商銀提出一千八百多萬,乙○○台中七信提出一千多萬元及M○○上海丙○○○六百多萬元即將部分現金匯入許恆誠聯邦銀行台中分行一億五千多萬元?答:我有提供戶頭給公司用,有否領錢出來做何用途已時間久了記不得了。
問:86年4月22日要付第二期六千萬元土地款,也是由你從上海商銀曾正
仁帳戶提出一千二百多萬元,N○○帳戶提出八百多萬,D○○帳戶提出五百多萬,地○○帳戶提出一百多萬元,先轉帳存入你的16508-8帳戶,再提出匯入未○○帳戶,再轉匯入順大裕聯邦銀行台中分行?答:我還是如前面所說提供帳戶給公司用。
問:你又提出六千萬元元匯入沙鹿一銀宇○○帳戶做為支付彰化廠第二期土地
款?答:我弄不清楚。
問:彰化廠買賣土地部份,在付訂金時黃○○有開彰銀廣正開發公司甲存32
227-6號三千多萬元支票及同行黃○○甲存26683-5號九千萬元支票,先存入你的帳戶內,另自你的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提出八百萬元,分別以匯款方式存入宇○○沙鹿分行030516帳戶,同日又自你的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提出四千六百萬元,同行壬0000000-0帳戶提出一千萬元,M00000000-0帳戶提出八百四十多萬元,將提出款項匯至台中企銀大甲分行B0000000帳戶內,當天以陳義忠及B○○二人帳戶內款項分別匯入順大裕公司帳戶一億六千萬元及八千萬元,做為買彰化廠土地之訂金?答:我知道順大裕買賣土地是由順大裕公司內的組員在負責,我只是借我的戶頭給黃○○調度。
問:86年3月13日要付第一期買彰化廠的土地款由黃○○開彰商銀甲存一
億三千萬元支票,再存入你的39645-1號帳戶,轉匯你的上海商銀台中分行12788-6帳戶,再轉匯入一銀沙鹿分行宇○○帳戶,另由F○○彰銀營業部68617-4帳戶及同行壬0000000-0帳戶分別提出六千二百萬元及二千六百萬元,轉帳存入你的39645-1帳戶,再轉匯入B○○台中企銀大甲分行帳戶,當天以宇○○及B○○二人帳戶內存入款分別支付順大裕公司一億三千萬及六千八百萬元作第一期土地款?答:我是有借戶頭,但不知道。
問:86年4月25日要付第二期土地款一億二千萬元及八千萬元,由黃○○
開二千二百萬元支票轉存入你彰銀帳戶,併同順大裕聯邦銀行台中分行提款六千六百多萬先匯至彰銀劉富安帳戶,再轉匯入你同行帳戶及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帳戶,提出三千一百萬元以匯款方式存入一銀沙鹿分行宇○○帳戶內,另自你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6508-8帳戶內提出六千萬元匯入B○○台中企銀大甲分行帳戶,當日由宇○○及B○○二人帳戶內分別支付順大裕公司一億二千萬元及六千萬元之第二期土地款?答:跟前面一樣,我是借用戶頭,事隔那麼久,我也記不得了,我只知他們這幾人都有透過關係向黃○○借錢。
問:順大裕土地雖然要賣給未○○、宇○○、B○○、H○○,但全部看來他
們均未出資,都是由黃○○及你的帳戶轉資金?答:應該是有出資,我所知道的是他們均有透過關係向公司借錢。
問:你們這些土地買賣,順大裕公司就在86年3月10日及3月11日在股
市觀測站發佈賣掉鳳山、彰化廠土地,使順大裕股票從83元上漲至115元?答:這些不是我在處理,我也不知道。
問:86年2月16日及86年3月10日發佈消息之間,你、黃○○及知情
之乙○○帳戶內大量買入二億三千九百多萬及三千六百多萬元順大裕股票?答:你們可以去比對之前與之後之資金進出有無獲利。
問:87年5月21日黃○○又用廣正公司名義九億多元買回彰化廠土地?答:這要問大廣三的負責人,廣正公司是由他負責。
問:你在85、86年間在順大裕公司內任何職?答:沒有,我是有股份,但沒任職務。
問:順大裕公司何時入廣三集團旗下?答:85年11月。
問:宇○○、B○○、未○○、H○○在廣三集團內任何職?答:未○○是鋁門窗包商,曾承攬廣三量販店,未○○的公司在高雄,曾向葉
春樹表示要買一塊地設廠,另外三人是張文儀的朋友,張文儀那時是順大裕公司的董事長,我了解的是這三人因張文儀的關係,知這地是工業區的由張文儀牽線要買,後來因過程有些困難,且大廣三那有想要租回來,所以後來才由廣正再買回來,去年台北市調處也有來了解過了。
問:後來你與黃○○為了要炒作順大裕股票,用這鳳山及彰化廠土地做擔保,
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貸款,並為隱匿該資金來源並掩飾,炒作股票行為,你將該貸款分散存入公司使用之F○○、M○○、A○○、賴惠伶、Q○○、丁○○、戊○○、K○○、J○○、乙○○、子○○、D○○、P○○、戌○○I○○等人帳戶內買賣順大裕股票?答:我沒有能力炒作股票,擔保貸款是未○○、宇○○、B○○、H○○分別
去向銀行辦的,只是在手續中我有幫他們介紹,如有資金轉向我的,就是當時還我的借款。
問:用未○○名義貸款有一億多萬,有七千多萬元轉入你帳戶,又分散至楊淑
瑤、N○○、乙○○帳戶,一百萬元存入廣鑫公司帳戶,五千萬元存入同行F○○帳戶、再匯出至N○○、乙○○、黃祝帳戶?答:我事隔已久忘記了,應是還我的借款。
問:另以宇○○名義貸得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入你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有
七千八百多萬匯給乙○○、你、I○○、N○○帳戶,一千四百多萬元匯入曾淑惠帳戶,九百多萬元匯入巳○○世華台中分行帳戶?答:這是還我的錢,是資金借貸關係。
問:另以B○○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入你上海商銀台中分行帳戶,再
轉入你同行16508-8帳戶,其中一百萬元存入同行廣鑫公司帳戶,二千二百多萬匯入張文儀一銀沙鹿分行帳戶?答:這也是借款還我的。
問:用H○○名義借的一億八千萬元也是先匯入你帳戶,其中九千九百多萬匯
給乙○○、I○○、N○○等人,六千四百萬元匯給J○○、N○○、楊淑瑤、乙○○等人?答:這也是還我的借款。
問:這些錢以土地抵押貸出入你帳戶並再分散至其他員工帳戶,你再向中興證
券公司營業員林慧真、大裕證券公司營業員潘瑞文、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王君儀、京華証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桂因、建弘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賴美枝喊盤下單,對順大裕公司股票進行『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之『冲洗』性偽作買賣,製造順大裕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炒作該股價,於86年6月10日至7月8曰間將每股112元拉抬至163元?答:我沒有這樣做,我沒喊盤、下單、炒作股票。
問: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那家公司的?答:順大裕的子公司,是我們入主之前就有了。
問:蘇月美是你們廣三員工?答:是入主之前的裕全監察人。
問:卯○○是否你們廣三員工?答:是廣鑫公司的負責人,是蘇月美之後之監察人。
問:P○○何人?答:是廣三財務處的會計,很早就來了,純作會計。
問:N○○何職?答:他是出納,做了三、四年。
問:戌○○任何職?答:他是廣三機構服務部的代表。
問:《提示:87偵27335號卷面被告姓名》是否均是廣三公司的人?答:是。
問:《提示:證交所之監視報告【六】結論》有無意見?答:這是針對裕全公司查的結果,我沒意見也不知情。
問:《提示:監視報告【六】結論》有無意見?答:我看不懂文字、廣鑫國際投資的負責人已不是我了,是卯○○,我從84年10月至85年10月就解任了。
問:你在86年5月間確有用這些土地去向上海商業銀行及第一信託借款入你
帳戶再分散至員工帳戶買賣股票?答:這是借款還我的錢,我沒炒作股票」(見第4卷第五七頁-六一頁反面第三行-六二頁正面第一行)㈢被告C○○於⒉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設財務處置處長張小華一人,負責整個財務資金調度及裁示,財務
處再分設出納室、財務室、股務室,由其擔任該三室經理,整個財務處共二十餘名員工,每日將廣三集團旗下關係企業之商業交易,股票交割等收支情形,製作傳票,先經其覆核相關會計憑證,再轉呈處長張小華裁示,出納室人員便可依傳票出帳,故其負責相關傳票之覆核,實際上整個財務調度則由處長張小華負責,重大決議則必須由集團總裁即被告黃○○裁定才可執行。
⒉廣三集團為方便資金調度,使用包括其本人及員工如M○○、K○○等人之
帳戶,約於八十五至八十六年上半年期間,大部分以其帳戶進出工程款、土地款、股票款等,供集團資金調度使用。其帳戶內之資金若與該集團旗下法人戶有進出往來情形,均為集團資金調度需要,帳冊大都以股東往來、暫收款、暫付款等方式作帳,其僅為人頭而已。
⒊順大裕公司處分彰化廠及鳳山廠土地案,確經該公司董事會議決,而其僅負
責傳票覆核,既非董監事、亦非會議記錄,惟如出售土地等之重大事項,應係總裁即被告黃○○裁定執行,處分該兩筆土地原因,應問黃○○應較清楚。
⒋其於年3月間依黃○○及張小華之指示,命財務處必須出帳替買方未○○
、宇○○、B○○及H○○等人出資承購,遂由會計室人員靈活運用集團相關帳戶內資金製作傳票,經其覆核後,轉呈黃○○裁定,由出納室出帳,故多筆土地款自其帳戶內進出。
⒌其與被告黃○○無金錢借貸關係,順大裕公司處分鳳山廠、彰化廠土地之資
金流向,由其帳戶出資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廣三集團之資金,因當時其提供之帳戶,為廣三集團資金調度中心帳戶,故多筆款項進出,事實上存摺、印鑑由公司統一保管,另葛蓓倍、F○○、乙○○、子○○、壬○○等人之帳戶,亦係人頭戶。
⒍其職務位階低,無法參與黃○○等人之決議,惟依其商業相關知識判斷,該二筆土地交易違悖常理,但目的為何,其不明瞭。
⒎其甚少買賣股票,且僅經由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進出。此外,其餘之
券商、銀行存摺、集保存摺及印鑑均由公司統一保管,所進出之股票非其出資、喊盤下單,亦非其所有。又順大裕公司公告處分二筆土地之重大消息前其股票交易帳戶於⒊⒏買超二百五十六張順大裕股票,乃廣三集團負責喊盤之被告申○○所下單。
⒏被告申○○每營業日會依黃○○指示之股票種類、價格、數量等,透過券商
下單,大都使用集團旗下公司法人戶:如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及其與集團員工J○○、戊○○、乙○○、丁○○、Q○○、賴惠伶、A○○、K○○、M○○、F○○、子○○、D○○、N○○、P○○、I○○、戌○○等人之人頭帳戶買賣股票。而被告黃○○買賣股票之資金來源,為整個集團自有資金,並非人頭戶出資,人頭戶亦未朋分任何利益。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民國《下同》87年8月4日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所作之陳述是否
屬實?答:部份屬實,由於當時我擔任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基於職務上考量,作部份不屬實之陳述,惟現在我願意詳細陳述實情。
問:你擔任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所負責之業務範圍為何?廣三集團財務資金如
何調度?答:廣三集團財務組織架構設置處長張小華一人,負責整個財務資金調度及裁
示,財務處再分設出納室、財務室、股務室,由我擔任該三室經理,整個財務處共二十餘名員工分工,會計人員每日將廣三集團旗下關係企業之商業交易,股票交割等收支情形,製作傳票,先由我覆核相關會計憑證,再轉呈處長張小華裁示,出納室人員便可依傳票出帳,故我負責相關傳票之覆核,實際上整個財務調度係處長張小華負責,重大決議則必須由集團總裁黃○○裁定才可執行。
問:前述財務處出納室出帳之帳戶有那些?答:計有廣三集團旗下關係企業之法人戶,依規定法人帳戶財務資金必須獨立
,另集團為方便資金調度,亦使用員工如我黃祝本人、M○○、K○○等人帳戶,約85年至86年上半年期間,集團大部使用我的帳戶進出工程款、土地款、股票款等,作集團資金調度帳戶,若我的帳戶資金與上揭集團旗下法人戶有進出往來情形,僅係集團資金調度需要,帳冊大都以股東往來、暫收款、暫付款等方式作帳,故我的帳戶實際上係集團使用,存摺、印鑑亦由集團統一保管,我只是人頭帳戶。
問:86年3月間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處分彰化廠及鳳山
廠部分土地案詳情為何?答:85年11月14日廣三集團正式入主順大裕公司后,該公司經營權即移
轉,故86年3月間順大裕公司處分彰化廠及鳳山廠部分土地案係由廣三集團主導,如前述我因職務考量,曾作該兩筆土地案為仲介者之不實陳述,感到抱歉,事實上我係因職務覆核相關會計傳票,才獲悉順大裕公司將彰化廠土地出售給B○○、宇○○及H○○,而鳳山廠土地出售給未○○。
問:是否認識前述土地買主B○○、宇○○、H○○及未○○等人?答:我只認識未○○,許某在高雄地區從事製造鋁門窗業務,與我有業務往來
,渠亦係K○○朋友、而B○○、宇○○及H○○等人據我所知係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張文儀朋友。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部份土地之決策過程為何?價格如何
決定?如何收款?答:我係集團財務處經理,既非順大裕公司董監事,亦非決策者,故我並未參
與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部分土地之整個決議過程,但據我所知順大裕公司處分彰化廠及鳳山廠部分土地案確實經順大裕公司董事會議決,並依規定提出鑑價報告,至於價格如何決定,我則不清楚,要詢問買賣兩方才明瞭;另收款部份,我曾覆核相關會計傳票,應係依合約書規定分期收款,並確實登載作帳。
問:前述出席該次董事會有何人?為何決議出售彰化廠及鳳山廠部分土地?答:如前述我僅負責傳票覆核,既非董監事、亦非會議記錄,我不知道何人出
席該次會議,據我在集團服務多年經驗,如出售土地等之重大事項,應係總裁黃○○裁定執行,處分兩筆土地原因,詢問黃○○應較清楚。
問:(提示: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表及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
匯總表)請問順大裕公司既然係賣主,為何又以集團相關帳戶:黃祝、葛蓓蓓、黃○○、廣正開發等公司之帳戶出帳,替買方出資購買兩筆土地?答:《經詳視后作答》當時我確實看到該二筆土地買合約書,理論上買方須出
資支付土地款,我係86年3月間依總裁黃○○、處長張小華指示,財務處必須出帳替買方未○○、宇○○、B○○及H○○等人出資承購,逐由會計室人員靈活運用集團相關帳戶內資金製作傳票,再經我覆核后,轉呈黃○○裁定,由出納室出帳,該二張資金表中登載集團相關帳戶均係人頭戶,如前述85年至86年上半年我本人帳戶係集團資金調度中心,故多筆土地款自我帳戶內進出。
問:你與黃○○有無金錢借貸關係?答:無。
問:前述二張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彰化廠部分土地資金流向表中,由你帳戶出
資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為何?答:均係集團資金,如前述我係集團資金調度中心帳戶,故多筆款項進出,事
實上存摺、印鑑由公司統一保管,我僅係人頭戶。另葛蓓倍、F○○、王博泉、子○○、壬○○等亦係人頭戶。
問:以你商科背景、專業知識判斷,前述二筆土地交易有無實值交易行為?答:因我職務位階低,無法參與黃○○等人決議,我依商業相關知識判斷,該二筆交易違悖常理。
問:黃○○等人安排前述二筆土地交易之目的為何?答:我只知該二筆土地交易違悖常理,其交易目的我不知道。
問:經查順大裕公司出售前述二筆土地並在股市觀測站公告此重大訊息后,順
大裕股票上漲,請問處分土地利多消息是否係黃○○安排交易之目的?答:我不清楚,事實上我買賣進出股票量很少,且僅經由日盛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報價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其他券商銀行存摺、集保存摺及印鑑係由公司統一保管,其進出股票不是我親自喊盤下單,股票實質所有權亦非我本人,因我未出資購買。
問:經查順大裕公司公告處分二筆土地之重大消息前,你在券商開立之投資帳
戶於86年3月8日買入順大裕股票302張,賣出46張,買超256張,請問實際喊盤下單者係何人?答:係公司喊盤人員申○○下單。
問:前述你稱存摺、印鑑《除日盛台中外》由公司保管,且係公司喊盤人員許
盟賢下單,是否公司內部人知悉處分土地利多消息前買超?答:我不知道,有那些公司內部人事先知悉我亦不清楚。
問:公司買賣股票決策過程為何?答:申○○每營業日會依黃○○指示,即買賣股票種類、價格、數量等透過券商下單。
問:黃○○買賣順大裕等股票使用那些投資帳戶?答:大都使用集團旗下公司法人戶:如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及集團員
工、我黃祝、J○○、戊○○、乙○○、丁○○、Q○○、賴惠伶、游秋芹、K○○、M○○、F○○、子○○、D○○、N○○、P○○、楊淑瑤、戌○○等人,上揭均係人頭戶,黃○○尚使用那些帳戶買賣股票要詢問他本人。
問:黃○○買賣股票資金來源為何?答:係整個集團自有資金,前述人頭帳戶進出股票之資金並非人頭出資,且我及人頭亦未朋分任何利益。
問:台北市調處人員於87年8月4日依法在你住所《址設台中市○區○○路
○○巷○○號6樓之2》查扣持股庫存資料,請問該資料作何用途?內容為何?答:係集團員工持股庫存統計表,財務處財務室F○○負責彙整每日申○○買
賣股票進出詳情所製作之報表,我將該報表攜帶至住所,主要係利用晚間時間或空閒時間閱覽俾利瞭解集團財產狀況,作參考用」(見第4卷第一五六頁反面-一六О頁反面)。
㈣證人即順大裕公司總經理林錫男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順大裕公司出售鳳山廠、彰化廠土地案,由該公司董監事自行提案,其不知
何人提案,但最後有經包括董事長張文儀在內之六位董監事同意通過,且係在董事長張文儀辦公室內,由張文儀與未○○簽約。
⒉⒊⒎鳳山廠之買主即被告未○○,在張文儀之辦公室內,與張文儀誠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包括其與代書在內,現場共有四人,被告未○○當場並依契約繳交訂金支票。⒊⒑彰化廠之買主B○○、H○○、宇○○亦在董事長辦公室,與張文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包括其與另一位代書在內,現場共有六人,宇○○等三人亦繳交一張訂金支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於民國47年間即進入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之後歷任會計課長
、會計主任,管理部副理、經理、協理,85年間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我仍擔任管理部協理職務,85年3月間我接洪堯東總經理職務迄今。
問: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順大裕公司名稱之原因為何?答:因大裕公司一直朝轉多角化發展,並希望從事營建,量販等事業,因大裕
公司沒有營建之營業項目,且當時已有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故經董事會決議申請變更名稱為順大裕公司,並增加營建、量販等營業項目,因開始時沒有營建、量販等經營經驗故與廣三集團合作成為策略聯盟公司。85年11月間,辦公處所亦從彰化搬遷到台中廣三企業集團。
問:順大裕公司選定廣三企業集團合作之原因為何?答:選定廣三企業集團作為策略聯盟是由順大裕公司所決定的,我想廣三企業
集團在中部地區確實具有營建、量販的專業實力,但這是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我當時已擔任總經理職務,當然我依該決議執行。
問:順大裕公司與廣三企業集團策略聯盟後,順大裕公司在該集團中居於何種
地位,角色?答:順大裕公司搬到廣三企業集團營業處所上班,但仍係各自經營,順大裕公司之土地開發案或量販店由廣三企業集團承攬。
問:順大裕公司目前已有那些土地開發案及量販店設立係由廣三企業集團所規
畫?答:到目前為止,順大裕公司與廣三企業集團策略聯盟合作的,在營建方面『
廣三佛羅里達之案』、『廣三大時代之案』《以上地點在台中市》及『廣三甲天下之案』《地點在大里市》,量販店方面有利用順大裕公司原鳳山、彰化及虎尾工廠土地所申建之『大廣三鳳山店』、『大廣三彰化店』、『大廣三虎尾店』。
問:你前述順大裕公司原彰化、鳳山工廠土地已規畫申建量販店,為何又將彰
化廠土地中之383號,鳳山廠中179-2、180地號出售?答:該二廠址土地,經順大裕公司委託長弘工程顧問公司勘察規畫結果,彰化
廠土地較大,量販店僅三公頓即可申設,故宜保留383地號部分,鳳山廠土地中179-2、180地號與其他地號土地間隔有一規畫道路,不適合納入量販店範圍,我乃將該勘察規畫結果陳報董事會,而董事會始於86年3月6日於86年度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出售,且出售價格及相關簽約事宜,授權董事長參酌專業鑑價機構之報告全權處理之。
問:你係何時將前述勘察規畫結果陳報董事會?以何種方式陳報?答:因委託長弘工程顧問公司時,我同時也將前述廠房土地資料提供給董事張
文儀、丁秀雄,顏英傑、孫士春及林淑美及監事卯○○等人參考,勘察規畫期間,前述董監事均常詢問進度及相關資料,尤其多透過卯○○與我聯絡,所以勘察規畫一結束董監也即知道前述結果。所以也沒有特別的陳報方式。
問:前述委託長弘工程顧問公司勘察規畫廠房土地案,係由何人提議及決定由
該公司進行?答:該長弘工程顧問公司係由廣三企業集團向張文儀董事長介紹,並經他指示
我逕洽長弘工程顧問公司進行廠房改建量販店《倉儲批發》之勘察規畫作業。
問:該長弘工程顧問公司係何時開始進行勘察規畫,何時完成?答:我記得該公司係於86年1、2月間著手前述順大裕公司之彰化等廠房土
地規畫,因長弘工程顧問公司可受委託,包括向機關申請相關之證件,故目前仍進行中。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決議出售彰化廠383號、鳳山廠179-2、180號
土地案係由何人承辦?答:順大裕公司出售前述土地並無承辦人,也沒有內部簽呈作業,本公司董監
事會議案由,除事務性,如貸款案、每季財簽等係透過我提案外其餘均由董監自行提案,該出售土地案亦係由前述董監事自行提案。我僅係依該出售土地決議執行。
問:前述出售土地案係由那位董監事所提出?答:我不知該提案係六位董監事中何人提出,但他們最後有同意通過。
問:前述出售土地案決議後,你如何執行?答:86年3月7日鳳山廠179-2、180號買主許恒誠本人在張文儀辦
公室,由張文儀與許恒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現場包括我和代書在內共四人。許某並依契約繳了訂金支票。86年3月10日彰化廠383地號買主B○○、H○○、宇○○亦在董事長辦公室與張文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我亦在場包括另一位代書現場共有六人,他們三人亦繳了一張訂金支票。
問:前述出售之土地,買主許恒誠等係由何人介紹?答:我不清楚許恒誠等買主係何人介紹,我原先也不認識他們。
問:許恒誠等買主到順大裕公司簽約係找何人接洽?答:許恒誠等買主均係直接到張文儀辦公室,張文儀始通知我到場,並收取訂金。
問:前述出售土地有無辦理過戶,交易是否已經完成?答:前述出售之土地,與許恒誠等買主簽完契約後即由代書辦理過戶手續,土地款亦均於86年12月間繳清,完成交易。
問:前述出售之383、179-2、180等地號土地86年3月以後,有
無再以非許恒誠等買主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答:照理說應該沒有,但我不能十分確定,我回去查明清楚後再告知貴處。
問:前述383、179-2、180地號土地於86年3月以後使用情形為
何?答:原鳳山廠179-2、180地號土地於86年3月以後迄今,順大裕公
司及廣三企業集團均未再使用,彰化廠383地號土地於86年3月以後迄今,仍有置放順大裕公司之舊機器及閒置的自動販賣機,另該383地號於86年4月間由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申請設立經營倉儲批發之量販店公司,目前該案仍在申請中,申請後之公司名稱目前尚未確定,但對外係以『大廣三彰化店』對外營業,該店性質係屬共同經營方式。
問:前述長弘工程顧問公司主要參與角色為何?答:因鳳山廠179-2、180地號土地與其他土地間有一規畫道路、不能
做為量販店使用,彰化廠383地號土地較大,開設量販店僅需約其面積一半,即三公頓等情形,順大裕及廣三企業集團之策略聯盟,在長弘工程顧問公司受委託前均已知情,故該公司主要是幫我們申請倉儲批發諸多繁鎖的手續」(見第3卷第一О八頁正面倒數第一行-一一一頁反面倒數第四行)。
㈤被告未○○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⒉⒎左右,由被告C○○處得知順大裕公司欲出售鳳山廠土地,其擬
購買作為工廠或開發為量販店,乃與被告C○○一人談妥買賣,每坪價款二十四萬八千元,總價二億九千九百三十三萬元,再與張文儀簽約。該筆土地於洽談及簽約時,除張文儀與C○○外,並無他人參與。
⒉當時該筆土地被順大裕公司作為辦公室、廠房及倉庫等使用;其購買後仍借
給順大裕公司作同樣之用途,惟雙方並未簽立租約,也未收取租金,此因其當時仍有為尾款八千九百三十三萬元未付清,故無償借給該公司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是省立馬公高中畢業,曾在國泰人壽、信元實業公司任職,民國八十二年間與朋友合夥開設互助鋁業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
問:你有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購買高雄縣鳳山市
○○○段179-2及180地號建地目之二筆土地?何時簽約及付款?答:我有向順大裕公司購買上開二筆土地,是於86年3月7日簽約,當天我
開立本人之聯邦商業銀行支存帳號00-000000-00張支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六仟萬元與九仟萬元,合計一億五仟萬元為定金,86年3月10日順大裕公司將上開土地點交予我,雙方並簽訂土地點交證明書,餘款000000000元原協張議86年3月10日支付,但我取得該公司同意,延遲於86年4月22日支付六仟萬元,另00000000元則開立同帳戶之到期日為86年12月30日乙張支票支付。
問:你係如何知悉順大裕公司欲出售上開土地?與該公司何人接洽,商談買賣
事宜?答:順大裕公司係廣三集團之旗下企業,我是於86年2月7日《農曆春節》
左右由廣三集團之財務經理黃祝得知上開土地欲出售,我計劃購買作為工廠或開發為量販店,廣三集團乃由黃祝一人出面和我談妥買賣,每坪價款二十四萬八仟元,總價000000000元,再由順大裕公司負責人張文儀和我簽約。
問:上開土地買賣簽約及洽談時,除黃祝與張文儀外,還有何人參與?答:沒有他人參與。
問:你購買上開土地有無向地政單位查詢土地之使用類別,有無設定抵押等地
籍資料?是否知道上述土地使用類別等資料?答:我本人並未向地政單位查詢,係順大裕公司提供上述地籍登記資料給我,我知道是建地後才購買。
問:上開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為何?答:是我和朋友集資購買,詳情恕難提供。
問:你購地時,上開土地係作何使用?86年3月10日點交予你後,你作何
使用?答:當時係作為順大裕公司之辦公室、廠房及倉庫等使用,我購買後仍借給順大裕公司作同樣之使用。
問:你投資約三億元之土地仍交由順大裕公司使用,有無簽訂租賃合約?租金
若干?答:並未簽立租約,也未收取租金,我是因為尾款00000000元尚未付
清,所以免費借給順大裕公司使用,順大裕公司同意若我要使用,即立即歸還」(見第4卷第三四頁正面倒數第四行-三五頁反面倒數第五行)。
㈥被告H○○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與宇○○、B○○等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段西門小段三八三號土地
,係經由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張文儀之介紹,而與順大裕公司承辦人林淑美洽談,代書業務則委由被告J○○處理。
⒉其等購地資金之來源,除自有資金三億二千萬元外,另以購入之土地向第一
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抵押貸款五億四千萬元,該筆貸款已支付給順大裕公司,另尾款二億五千萬元則為其三人自有資金,當時尚未支付。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自民國《下同》六十三年退伍之後即進入台中清水地政事務所任測量員
迄八十年,八十年轉至清水鎮公所兵役課任職,八十三年離職與朋友合夥開設唐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婚育有二男二女。
問:你有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市○○段
西門小段383地號建地?何時簽訂買賣契約及點交?答:有的,我係與友人B○○、宇○○三人共同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前述彰化段
西門小段383號土地,我們係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簽訂買賣契約並先付了新台幣《下同》二億四千萬元之訂金,因我們三人購買土地需向銀行貸款故要求順大裕收取訂金後先行過戶,讓我們可以取得所有權狀向銀行貸款,該公司同意並在八十六年四月六日完成過戶登記,目前因順大裕公司廠房尚未拆除故尚未完成點交。
問:你係如何知悉順大裕公司欲出售前述土地?何人接洽購地事宜?答:唐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宇公司》董事長張文儀身兼順大裕公
司負責人是他私下聊天時跟我們透露的,我們得知後即要求張文儀幫我們介紹順大裕公司的承辦人林淑美副理,有關前述的購地買賣均係和林淑美洽談的。
問:你與宇○○、B○○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地如何議定土地價錢?該價錢的
依據為何?有無委託鑑價公司鑑價?答:我們向順大裕公司購地該價錢係由順大裕公司提出以每坪二十八萬,經議
價後以每坪二十七萬二千元,總價八億六千五百萬元成交,我們並未委託鑑價公司鑑價,而係依據我多年的經驗認該價錢合乎市價行情,至於順大裕公司有無進行鑑價作業我們並不清楚。
問:前述土地買賣你們係如何付款?答:依照合約約定分四次付款,第一次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簽約時支付二億四
千萬元,以B○○台中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甲存支票面額八千萬元及陳義忠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30516甲存帳戶開立一億六千萬元《我已忘記是開一張或二張支票》付款,另外三期款也都是以B○○、宇○○的支票於簽約時一次交付給順大裕公司,惟支票兌現日期不同而已。而這些支票都是交給順大裕公司的林淑美簽收,目前前三期已兌現,而第四期尾款二億五千萬元因順大裕未依約將地上建物拆除,故該公司尚未將第四期款支票兌現。
問:前述支付土地款的資金來源為何?答:除我們三人自有資金三億二千萬元外,我們三人另以購入之土地向第一信
託銀行忠孝分行抵押貸款五億四千萬元,目前該筆貸款已支付給順大裕公司,尾款二億五千萬元則為我們三人自有資金,目前尚未支付。
問:你與B○○、宇○○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段西門小段383地號土
地準備作何用途?答:我們購買上述土地是作投資用,準備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工商混合區後再予以處分。
問:前述土地過戶係委由何人處理?答:委由J○○代書處理。簽約時除J○○、林淑美、B○○、宇○○及我本
人在場外,另有順大裕公司四、五名小姐在場見證,簽約地點則在台中市○○路順大裕總公司。
問:你能否提供前述土地買賣契約書供本處人員參考?答:我願意提供買賣契約書影本供貴處參考。
問:你與B○○、宇○○之關係為何?答:宇○○係沙鹿鎮文昌書局負責人,B○○係從事童裝買賣,我們三人係多
年的好朋友」(見第4卷第三七頁正面倒數第二行-三九頁反面第三行)。
㈦被告H○○於⒑⒕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與被告宇○○、B○○均為多年好友,決定購買該筆土地,即約定由陳義
義、B○○負責籌資,其在此次交易中並未出資,待該筆土地處分獲利後才平均分攤損益,至於資金來源應問宇○○、B○○二人才清楚。
⒉其等購入該筆土地後,已於⒋⒑以九億六百三十五萬一千元,賣給廣正開發公司,並於⒌完成移轉登記,當時廣正公司之土地款尚未全部付清。
實際收款情形須問宇○○、B○○。
⒊該筆土地之地上物迄至年月間才開始拆除,在未拆除期間,該土地地上物之廠房等建築物,仍由順大裕公司存放閒置設備物品。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儀關係為何?答:我住在台中縣清水鎮,張文儀則住在沙鹿,從我就讀初中時期即與張文儀熟識,雙方家長亦認識也有往來,算是多年好友。
問:你與宇○○、B○○共同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段西門小段383地號土
地資金來源為何?答:我與宇○○、B○○均是多年好友,決定購買該筆土地,即約定由宇○○
、B○○負責籌資,我在本次交易中並未出資,至於資金來源要問宇○○、B○○二人才清楚。
問:你與宇○○、B○○二人購買前述土地,利益如何分攤?答:我們三人協議待該筆土地處分獲利後才平均分攤損益。
問:前述土地於何時處分?買主為何人?出售價格為何?答:前述土地已於87年4月10日以新台幣《下同》玖億陸佰參拾伍萬壹仟元,賣予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問:前述土地售予廣正開發公司,土地款如何收取,是否已全部付清?何時完
成過戶登記手續?答:前述土地交易於87年5月21日完成過戶登記,付款方式依合約所載方
式收取,但據我所知目前土地款尚未全部付清。實際收款情形要問宇○○、B○○。
問:前述土地你們自順大裕公司購入後,至售予廣正開發公司期間,該土地你
們做何用途?地上物是否已全部拆除,何時完成點交?答:該筆土地之地上物迄至今(87)年10月間才開始拆除,在未拆除期間,該土地地上物之廠房等建築物,仍由順大裕公司存放閒置設備物品。
問:前述你們自順大裕公司購入土地之資金,你並未出資,你有無支付資金利
息予宇○○或B○○?該筆土地目前已處分,你們是否已結算利益?答:我們協議利益分攤係待該土地處分後才計算,因此,利息部分我並無支付
,且目前售予廣正開發公司尚有尾款未收足,所以,迄今尚未結算利益」(見第4卷第四О頁反面第七行-四二頁正面第七行)。
㈧被告宇○○於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與H○○、B○○於年初,在台中縣沙鹿鎮立委張文儀之服務處,經張
文儀親自告知順大裕公司將出售彰化廠之土地,其後由被告H○○代表與順大裕公司之林淑美洽談土地買賣事宜,並決定買賣價格。
⒉其等以八億六千五百萬元購買前述土地,但均無提供任何自有資金,購地資
金係經由張文儀之介紹,向被告C○○借得。惟其等於購買前述土地前,並不認識C○○,其至當天接受調查員訊問時止,亦僅曾與C○○見過一次面。此厥因張文儀介紹之關係,C○○才願意貸借八億餘元之購地款,利息則由H○○與黃祝洽談,雙方約定年息5%。嗣後其等將土地賣給廣正開發公司,得款還給C○○,但利息迄今從未支付,亦未結算。
⒊前述土地後以九億六百三十五萬一千元賣給廣正開發公司,其等以前述土地
有向第一信託抵押借款每人一億八千萬元,共計五億四千萬元,於土地賣給廣正公司後,由被告H○○出面處理此部分貸款之清償及塗銷抵押權,至於廣正開發公司其餘之價金,分三、四期直接償付給C○○,包含向C○○借貸之本金及利息。
⒋其等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廠土地後,由被告H○○出面點收,點收後因為
順大裕公司之廠房設備等均未拆遷,故其等在購買持有前述土地期間,均未曾使用過該筆土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民國《下同》86年間,你有無與B○○、H○○共同出資購買順大裕
公司彰化廠部分土地,土地座落彰化市○○段西門小段383號?答:有的。
問:你與B○○、H○○共同出資購買前述彰化廠土地,你們三人出資比例為
何?答:我們三人協議平均分攤購地資金。
問:你們如何知悉順大裕公司要出售前述土地?係由何人與你們洽談土地價格
,你們三人係由何人出面接洽土地買賣事宜?答:86年初我們三人在台中縣沙鹿鎮立委張文儀服務處,由立委張文儀親自
告訴我們的,係由H○○代表與順大裕公司林淑美洽談土地買賣事宜,並決定買賣價格。
問:你們三人購買前述彰化廠土地價格若干?你們有無提供自有資金?購地資
金來源為何?答:我們係以新台幣《下同》捌億陸仟伍佰萬元價格購買前述土地,我們三人
均無提供任何自有資金,購地資金係向張文儀介紹之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借得。
問:你們三人在購買前述土地前是否認識黃祝,關係為何?答:我們三人在購買前述土地前並不認識黃祝,係由張文儀介紹認識黃祝,我與黃祝迄今僅見過一次面。
問:你與黃祝迄今僅見過一次面,何以黃祝會貸借八億餘元之土地款與你們?
你們向黃祝貸借購地款利息如何計算?係由何人與黃祝洽談?貸借之土地款迄今是否償還?有無支付利息?利息如何支付?答:我們是因為張文儀介紹的關係,黃祝才願意貸借八億餘元的購地款給我們
,利息是由H○○與黃祝洽談,雙方約定年息5%,貸借之土地款在87年4、5月間,我們將前述土地購與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玄○○,將售地款用以償還向黃祝貸借之購地款,利息迄今從未支付,迄今亦未結算。
問:你們將前述土地售與廣正開發公司經過情形為何?答:因為廣正開發公司在台中縣沙鹿鎮開設大廣三量販店,正好位於立委張文
儀服務處對面,所以玄○○常去服務處,多次商談,最後以九億六百三十五萬一千元,向我們購買前述土地。
問:廣正開發公司向你們購買前述土地,土地價款如何支付?答:前述土地我們有向第一信託抵押借款每人一億八千萬元,共計五億四千萬
元,這一部分貸款之清償及抵押設定之塗銷係由H○○出面處理的,詳情我不清楚,至於廣正開發公司向我們購地之款項係分三、四期直接償付給黃祝,包含向黃祝貸借之本金及利息。
問:你們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前述彰化廠土地有無實際點交?點交後土地係由何
人使用?答:前述土地係由H○○出面點收,點收後因為順大裕公司之廠房設備等均未
拆遷,所以我們在購買持有前述土地期間,均未曾使用過前述土地。問:經查你們購買前述土地,由你帳戶支付購地定金及一、二期款之資金均由
黃○○銀行帳戶匯入黃祝帳戶,再匯入你的帳戶,用以支付土地款,其中除自黃○○個人銀行帳戶匯出資金外,有一筆三千萬元係自廣正開發公司黃○○帳戶匯出;支付二期款部分有一筆六千六百六十九萬元,係順大裕公司出售鳳山廠與未○○,由未○○支付之土地款,再由順大裕公司匯予劉富安,劉富安再將該筆款項匯入黃祝帳戶,轉匯入你的帳戶,用以支付二期土地款,又你們三人於87年間再將彰化廠土地售予廣正開發公司,綜上所述,黃○○係廣三集團總裁,廣正開發公司及順大裕公司均係廣三集團關係企業,又你們購買前述彰化廠土地之資金均來自廣三集團,你們三人又均無支付任何自有資金,顯見該筆土地交易係一假的交易,所有權並未實際移轉,你們三人僅係人頭,你作何解釋?答:我僅認識黃祝,至於黃祝資金來源我不知道,我確實有購買前述土地,並非人頭」(見第4卷第二三四頁反面第三行-二三七頁反面第四行)。
㈨被告B○○於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2月底在立委張文儀位於沙鹿鎮附近之服務處,經張文儀告知順大
裕公司彰化廠土地將出售,乃與被告宇○○、H○○等共三人一同購買,總價為八億六千五百萬元,平均分攤。
⒉⒊⒑其與被告宇○○、H○○等三人親赴順大裕公司訂約,其以台中區中
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甲存帳戶開立四張支票給付定金及土地款,其後由於資金不足,乃向張文儀及林淑美表示將退出不買,惟因已經完成過戶手續,張文儀方稱將向被告C○○借貸支付土地款,此後其即未再過問土地價款之支付事宜及資金如何由C○○之帳戶流入其本人之帳戶。
⒊其退出後即未再介入該地之有關事宜,關於土地款資金流向,應問被告H○○。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有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土地,詳述之?答:有的,我在86年間曾到立委張文儀服務處《址設台中縣沙鹿鎮附近》進
出,約在同年2月底時張立委突然問我說有一筆土地屬座落彰化市○○段西門小段383地號『建』地月土地係順大裕公司所有,問我要不要購買,當時我在兼業作買賣土地生意,心想如果有其他土地售出就可買該批土地,但由於售價過鉅,我一個人無法負擔,乃同意與其他買主宇○○、楊世黨等共三人一同購買,因此我們三人平均各購買三分之一,總價為新台幣《下同》八億六千五百萬元。
問:何時簽不動產買賣合約?如何付款?與順大裕公司何人接洽購地事宜?答:約在86年3月10日我與宇○○、H○○等三人親赴順大裕公司簽訂契
約,該公司係由林淑美負責售地事宜,我支付土地款係以我帳戶台中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甲存第一九九九五帳號開立四張支票包含定金八千萬元,及土地款六千五百萬元、六千萬元等,當時每坪單價為二十七萬二千元,由於後來我另一筆土地位於台中縣大甲鎮未售出,所以沒有足夠資金支付上述土地款,乃向林淑美及張文儀表示我無法負擔土地款我所購買之持分《即三分之一》不想買了,由於當時已經完成過戶手續,而我表示退出不要買了,張文儀才對我說土地款渠會向廣三集團之黃祝借款,再將我開立支票之票款存入我中企大甲帳戶,由於我已退出購買土地事宜,因此後來我便不過問土地價款支付事宜及資金如何由黃祝帳戶流入本人帳戶。
問:經查上述土地款定金部分由地○○用現金以你名義匯出,分別自上海中港
分行、世華西台中分行及台中中小企銀營業部匯入你中企大甲帳戶,第一次款部份黃祝39645〡1帳戶提現以你名義轉入彰銀營業部再轉入中企大甲你所有上述帳戶,第二次款上海中港分行你的帳戶各二千萬元共3筆匯入中企大甲你上述帳戶作為支付土地購入款,你是否知情?答:從我表示無力負擔土地款退出之後,我即未介入該地有關事宜,因此有關土地款資金流向,要問H○○才知道。
問:該批土地嗣後售予何人?答:該批土地因我本人未出資金,所以未再過問土地售出及何人購入,我僅係出名當登記所有人,持分占三分之一。
問:經查該筆土地於87年5月21日由順大裕公司購回,你是否知情?答:我不知道。
問:你上述出名當名義上所有人之地主,有無收受黃祝或他人任何好處?答:沒有。
問:經查你僅係出名購買上述土地,而該筆土地自始至終均在廣三集團順大裕
公司之手上,未實質移轉,而由你擔任買賣土地之人頭協助廣三集團負責人黃○○及財務黃祝涉嫌利益輸送背信罪嫌,你作何解釋?答:我並非一開始即擔任購地人頭,而是未售出其他土地,資金不足才退出購
地合約,才拜託張文儀立委處理向黃祝借款,但因我已退出,所以也未交付任何利息,因此並未協助彼等利益輸送背信罪嫌」(見第4卷第二三八頁反面第一行-二四О頁正面第三行)。
㈩被告黃○○於⒈⒛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鳳
山廠之土地乙事,其不清楚;被告C○○向其借款後,為何流向被告未○○等人作為購地資金,其亦不明瞭;嗣廣正開發公司於⒋⒑再向被告未○○等人購買上述土地,於⒌完成移轉登記,至⒑⒕尚未付清土地價款等情節,其仍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未○○、宇○○、B○○及H○○等人關係?有無金錢借貸關係?答:86年2、3月間,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出售給
未○○、宇○○、B○○及H○○四人該公司彰化廠及鳳山廠後,我始認識他們四人,我和他們四人之間均無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
問:《提示: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開立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號52297-2、票號EU0000000、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到期日為86年3月7日支票影本及86年3月7日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F○○金額00000000元存款憑條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客戶一次提領現鈔壹佰萬元以上備查薄影本』乙紙》經查上開你所開立金額00000000元之支票,於86年3月7日存入F○○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並於當日由F○○提領現金00000000元匯入許恆誠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該筆資金係用以支付未○○購買順大裕公司鳳山廠部分土地之土地簽約款,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該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甲存52297〡2帳戶係『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在管理調度使用,為何會開出該Eu0000000票號之支票及由F○○存入提現或其後是否用於支付土地款等我不清楚。
問:《提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86年4月23日黃○○帳戶140
99-9帳號,金額00000000元存褶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同一銀行86年4月23日黃祝帳戶16508-8帳號金額00000000元存摺取款憑條影本》,經查你於86年4月23日自上開帳戶提領00000000元存入同行黃祝16508-8帳戶,該筆資金又於當日提現存入未○○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帳戶,用以支付未○○購買順大裕公司鳳山廠部分土地第二期之土地款,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該款項係黃祝向我借的,她如何使用我不清楚。
問:《提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86年3月11日黃祝帳戶帳號396
45-1帳號,金額分別為00000000元及00000000元存款憑條影本二張》經查上開00000000元係自同行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甲存32227-6帳戶兌現存入,另00000000元亦係自同行黃○○甲存26683-5帳戶兌現存入,該二筆款項於86年3月11日存入黃祝39645-1帳戶後,當日匯入宇○○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甲存30516帳戶,用以支付宇○○、B○○、H○○等三人共同購買順大裕公司彰化廠部分土地之定金,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元部份係張
小華調度給黃祝的,我戶頭部份的00000000元係黃祝向我借的,她如何使用我不清楚。
問:《提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黃○○帳戶26683〡5帳號、票號
Eu0000000到期日為86年3月13日、金額000000000元支票影本及票號Eu0000000到期日為86年4月25日、金額為000000000元支票影本,同行86年3月13日黃祝39645〡1帳號、金額000000000元,86年4月25日金額00000000元存款憑條影本》,經查上開由你所有帳戶所開立之000000000元支票,係於86年3月13日存入同行黃祝帳戶,該筆資金並於同日先行匯入黃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12788〡6帳戶,再匯入宇○○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甲存30516帳戶,另00000000元支票係於86年4月25日先存入同行黃祝39645〡1帳戶,再匯入宇○○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甲存30516帳戶,該二筆款項係分別用以支付宇○○、B○○、H○○等三人共同購買順大裕公司彰化廠部分土地之第一次,第二次土地款,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該000000000元及00000000元款項,均係黃祝向我借的,她如何使用我不清楚。
問:經查未○○、宇○○、B○○及H○○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買鳳山廠、彰
化廠部分土地,其中鳳山廠土地部分,係由黃祝於86年2月初由黃祝出面負責與未○○接洽,渠等於購地交易中本人並無提供自有資金,購地所付資金除前述由你提供外,其餘資金均來自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及廣三集團所運用之人頭帳戶,且實際上述並無交由買主使用,仍由順大裕公司持續使用,甚至該二筆土地於過戶後,分別持向台灣第一信託公司及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貸款所得之資金,亦經由黃祝帳戶流向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向第一信託貸款所支付之利息,亦由你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26683-5帳戶支付,顯係二筆土地交易係假交易,實際所有權並未移轉,你作何解釋?答:該筆土地交易我個人不清楚也與我無關。
問:廣三集團利用前述土地之假買賣,由順大裕公司於86年3月10日、1
1日二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處分前述土地之重大訊息,並估計可使順大裕公司獲利七億九千餘萬元,意圖影響股價,廣三集團除利用此一重大利多,由旗下關係企業裕全投資公司於86年2月20日、24日、25日等三日大量進順大裕股票五百張外,更利用黃祝、乙○○等人頭帳戶於前述重大訊息發布前大量買賣順大裕股票,涉嫌內線交易,你作何解釋?答:我不知情與我無關。
問:經查廣三集團於86年3月間將關係企業順大裕公司彰化廠部分土地以八
億六千五百萬元售予人頭宇○○、B○○、H○○等人,除陳某等並無實際出資外,該土地亦由順大裕公司持續使用中,迄至87年4月10日,該筆土地復由廣三集團關係企業廣正開發公司,以九億零六百三十五萬一千元買回,並於87年5月21日完成過戶,然該交易土地款迄至87年10月14日仍未付清,你利用職務之便,巧藉人頭以前述土地在關係企業間買賣之行為,涉嫌背信牟取不法利益四千一百三十五萬一千元,你作何解釋?答:我不知情與我無關」(見第4卷第九一頁反面倒數第二行-九四頁反面倒數第四行)。
被告黃○○於⒉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鳳山廠土
地,乃該公司內部所自行決定,與其無關;上述交易之資金來源,其不清楚,相關資金流向應問廣三集團財務處。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在八十六年三月間出賣鳳
山廠及彰化廠土地予未○○與宇○○、B○○、H○○等人之交易詳情為何?答:我雖是廣三集團總裁,而順大裕公司是廣三集團的成員之一,但各子公司
內部的營運不是均需由我集團總裁來裁決,上述的土地交易是由順大裕公司自行決定的,我不清楚其經過詳情。
問:經查廣三集團旗下廣正開發公司於87年4月10日又以新台幣《下同》
九億零六百三十五萬一千元買回上述彰化廠土地,然該筆交易迄至87年10月14日仍未付清,顯然86年3月及87年4月的兩筆土地交易均係由廣三集團內之子公司內部轉帳交易,請問這前後交易有無實際買賣?你作何解釋?答:這是由集團內之順大裕公司及廣正開發公司自行評估後決定之交易,我沒有參與。
問:復查86年3月宇○○、B○○、H○○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入之彰化廠
廠地;以及未○○向順大裕公司購入之鳳山廠廠地此二筆交易,買受人所支付的土地價金皆係由廣三集團內之廣正開發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帳或由廣三集團財務處幹部黃祝、乙○○、M○○、F○○、林翠郁等人提領現金再匯入宇○○等四人帳戶後支付價金。顯然買受人之資金來源均源自廣三集團,請問你作何解釋?(資資流程如附件「土地資金匯總表」)答:我不知情。
問:你與B○○、宇○○、H○○及未○○四人有無債權債務關係?答:沒有。
問:廣三集團與前述宇○○四人有無債權債務關係?答:我不清楚,要問廣三集團之財務處。
問:經查宇○○、B○○及H○○三人購入順大裕公司彰化廠廠地後向第一信
託忠孝分行質押借款計五億四千萬元,第一信託公司係分三筆各一億八千萬元匯入該三人帳戶後,該三人再於86年5月28日、86年5月29日及86年6月2日轉匯廣三集團幹部黃祝設於上海中港分行帳戶,帳號:12788-6與16508-8;請問該黃祝設在上海中港分行的帳戶實際上係何人使用?係屬廣三集團或黃祝個人的帳戶?答:這是廣三集團內之財務處資金調度方式,我不清楚。
問:前述黃祝設於上海中港之帳戶若是黃祝個人使用,那為何該筆五億四千萬
抵押貸款會匯至該帳戶?答:這要問黃祝,我個人不清楚。
問:經查宇○○支付購買彰化廠廠地價金之第一次支付款一億三千萬係從黃祝
前述上海中港分行12788-6帳戶匯入,而宇○○等三人向第一信託忠孝分行設定扺押借款五億四千萬元又匯入黃祝上海中港同一帳戶,對此資金進出現象你作何解釋?答:這完全是廣三集團財務處在處理,我不清楚。
問:宇○○等三人向第一信託忠孝分行以彰化廠廠地扺押貸款五億四千萬元,
經查該貸款之利息係由廣三集團總裁黃○○設於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帳戶出帳支付,請問你為何要代宇○○等三人支付該五億四千萬元貸款利息?答: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帳戶是我的帳戶,但該帳戶的資金調度係交由廣三集團財務處去運用,我不清楚。
問:綜合上述本處查證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鳳山廠廠地予宇○○、B○○
、H○○及未○○四人,買受人之支付價金源自廣三集團;該筆彰化廠地之扺押貸款流入廣三集團財務處黃祝帳戶;以及由你本人彰銀營業部甲存帳戶出帳支付貸款利息等情,該筆土地交易顯非實際買賣並移轉所有權、使用權,請問廣三集團為何要進行該交易?答:該項交易是買賣雙方議定的,基於兩方自由意志決定的。
問:你有無故意製造前述順大裕公司出售廠地之利多消息,以利哄抬順大裕公
司股價?答:沒有。
問:據88年2月3日黃祝向本處《台北市調處》供述,八十六年三月順大裕
公司處分彰化、鳳山廠廠地係由你裁定後執行,你作何解釋?答:她誤解了,順大裕公司是上市公司,該公司處分土地係由順大裕公司之董事會決定,與我無關。
問:復據黃祝上述供述,八十六年三月順大裕公司執行的土地交易係依你指示
由廣三集團出資替宇○○、B○○、H○○及未○○四人承購,你作何解釋?答:這是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決定的。黃祝可能誤解了。
問:黃祝與你資金借貸關係?答:有的。
問:據88年2月3日黃祝向本處供述與你本人沒有資金借貸關係,你作何解
釋了?答:我跟她有資金借貸關係。
問:黃祝88年2月3日向本處人員表示,前述兩筆土地交易所使用之黃祝帳
戶,係渠提供予廣三集團所使用,帳戶內之資金亦係廣三集團提供,請問你作何解釋?答:這是張小華在處理的,我不清楚。
問:據黃祝上述供稱:黃祝、J○○、戊○○等十七人證券及銀行帳戶都是提
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並由申○○喊盤下單,實際決定買賣股票之種類、價格、數量皆由你決定,你有何解釋?答:這是由張小華負責處理。
問:你有無指示廣三集團在上述交易發布重大訊息日即86年3月10日及8
6年3月11日前買進順大裕股票並嗣後逢高出脫獲利了結牟取不法利益?答:沒有」(見第4卷第一四三頁反面倒數第三行-一四七頁正面第一行)。
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審理時,被告未○○改口稱:
⒈年2月間,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告知其順大裕公司將出售鳳山廠土
地,並邀其入股共同出資購買,其因而出資一百萬元;並非如其先前在調查員訊問時所言,與被告C○○接洽買賣事宜,但⒊⒎簽約時,被告C○○在場。
⒉⒌其以前述土地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貸款一億二千萬元,係由被告C○○前去辦理,因被告C○○要求其以前述土地貸款供廣三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未○○:你在何時、地,從黃祝處得知順大裕公司坐落高雄縣鳳山市○○
○段179之2及180號土地欲出售?未○○答:告訴我的不是黃祝,於86年3月3日至3月5日間,才知賣土地
的是順大裕;我於開立支票時才知受款人為順大裕,因我是高雄人,所以我才出資一百萬元,而以我為所有權人,因為這樣才方便,是86年2月間,財務處長張小華要我去他辦公室,跟我講的,而此是我在工地,K○○跟我說張小華找我,我再去找張小華,我去了之後,張小華告訴我是否要這塊地,張小華表示是他們集團內的人要買,我僅出資一百萬。
問:後來如何跟順大裕公司談妥買賣條件?答:交易內容我都不知,單價多少我亦不知。
問:何時、何地簽約?答:在他們總部,是86年3月7日下午3、4時簽約,簽約時黃祝有在場。問:提示調查局筆錄,有何意見?(並告知要旨)答:是黃祝引導跟張文儀簽約。
問:你出資一百萬,有何證據?答:證據影本已附答辦狀內。(並當庭拿出存摺原本,當庭退還)問:對起訴書附表三,對鳳山土地之流向表,有何意見?(提示並告訴要旨)答:我不曉得。
問:為何86年5月27日以此筆土地向上海中港分行貸款一億二千萬元?答:是他們要用錢。
問:他們指何人?答:是黃祝幫我去辦貸款的。
問:他們須要錢,『他們』指何人?答:是有人要求我貸款出來給廣三集團用。
問:是何人要你向上海銀行貸款一億二千萬?答:是黃祝。
問:何以當初黃祝非請你購地,何你後來你聽其指示貸款?答:因黃祝也是他們的財務人員。
問:問對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訴要旨)答:否認,因我有出資一百萬。
問:土地有無點交?答:我有點交,是與張文儀點交的。
問:點交土地後,如何使用?答:沒有。
問:到目前為止,此土地買賣價金是否給付完畢?答:87年3月17日點現並已全部給付完畢。
問:就全部買賣價金,是否已全部給付順大裕?答:是。
問:現這事土地現是否尚登記你名下?答:於88年3月此土地已移轉出去,是移轉於李素真名下。(改稱應是4月1日移轉的)。
問:充當買主協助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答:否認。
問陳光龍律師:有何意見?答:詳如答辯狀所載。
張繼準律師:要求訊問未○○。
問未○○:黃祝於最初有無參加去見張小華?答:沒有在場。
問:簽約時黃祝在場?答:黃祝引見張文儀,但其就契約內容未參與。
問:86年5月27日向上海銀行一億二千萬元是黃祝叫妳去辦?答:是,是黃祝當天幫我在貸款契約書上蓋章。
張繼準:黃祝非決策人員。
諭黃祝入庭。
問黃祝: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訴要旨)答:與事實不符。
問:順大裕公司彰化廠、高雄廠,而陳忠義等四人的出資是否你調度?答:是他們的事情,與我無關。
問: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資金流向(高雄、鳳山第一筆資金)有何意見?(並
告訴要旨)答:未○○我們財務處都認識;但我只知土地買賣是葉先生引見,如何交易我不知道。
問:提示起訴書所載事實(高雄第二筆土地買賣資金)資金流向,有何意見?答:此我帳戶是我借公司使用。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四,有何意見(並告訴要旨)?答:否認,此筆款項匯出,是公司告訴我某人要借而支出。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三有何意見?(並告訴要旨)答:也是一樣,是上面主管表示有人要借款才依帳號匯款。
問:86年5月27日是否找未○○,叫其以鳳山工地辦上海中港分行貸款?答:沒有。
問:與上海中港分行貸款簽約時是否在場?答:沒有。
問未○○:對黃祝所述,有何意見?答:向上海中港分行是黃小姐引見,但蓋章簽約是我自己辦約的,可是我借貸時金額已寫好了。
問黃祝:對未○○所述,有何意見?答:我願測謊。
問:就彰化廠86年5月26日宇○○等貸款一億八千萬,是否亦為妳指示?答:不是,是我們主管要我協助他們三人的貸款。
問:對檢察就此部分之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訴要旨)答:否認。
問張繼準:對黃祝所述,有何意見?答:買賣土地並非被告所能決定,並要求傳喚上海中港分行對保人員做證;又
帳戶借公司使用並僅黃祝一人,而鳳山廠於4月1日過戶予李素真時,黃祝已沒在公司了」(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一七頁背面-二一頁)。
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時,被告H○○、宇○○、B○○三人均改口稱
:年間在立法委員張文儀之沙鹿服務處,張文儀以順大裕公司之土地將要出售,邀約其等加入共同購買,張文儀並表示將負責資金,四人各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其等均無出資,約定至土地將來出售後再計算損益,因此相關資金來源、流向均為張文儀所處理,其等均不知情。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H○○:你何時、地得知順大裕要出售彰化市○○段○○○○號土地?H○○答:86年在沙鹿服務處(張文儀),是由張文儀告訴我的,當時他表
示有土地要賣,並表示有無要加入共同來買,當時也有B○○、陳義忠也在場,是表示我們四人有無意思一起來買。
問:後來有無提出賣金、過戶等問題?答:張文儀有表示資金他要負責,因我們另2人有表示錢不多沒辦法籌出來,各占持分四分之1。
問:後來何時、地與順大裕談妥?答:是在張文儀沙鹿的工廠,是沙鹿中棲路249左右的牌,香港香和志股份
有限公司談妥的,在場有順大裕林淑美及張文儀及我們三人在上港工廠談妥,是在86年3月10日於順大裕(英才路510號廣三企業集團總部三樓)簽約的,林淑美、張文儀及我們三人均到。
問:此土地你們買後,順大裕何時點交給你們?答:是87年,我本人有去參加點交。
問:點交後土地如何處理?答:計劃賣了後要申請地目變更為工商綜合區,但後來因資金太多,而只好再賣掉土地,而賣予廣正。
問:賣予廣正前你出資多少?答:因張文儀前表示錢他要支付,故86買至87賣止,我均沒有出資,因要在土地出賣後我們四人再計算損益。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四資金流程表,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答:資金是張文儀處理的,我不瞭解。
問:土地86年5月26日向第一信託貸一億八千萬元,你知情否?答:知道,並我也有同意,因為是要給順大裕土地款。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答:資金之去向何以如此,我不知情,是張文儀交代我如此做,但流向如何我不知情,因資金是張文儀負責的。
問:向第一銀行借一億八千萬元之利息多少,你有無繳利息?答:張文儀有向我說,但我己忘了,我本身無繳利息。利息是後來我們四人有協調均由張文儀處理。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向第一銀行借款繳息資金來源有何意見?(並告
以要旨)答:資金之流程我均不瞭解。
問朱元宏律師:有何意見?答:無。
張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H○○:是否買地前黃祝有無與你協議?答:沒有。我們不認識黃祝。
諭 宇○○入庭。
問宇○○:你何知彰化土地要出賣?答:是86年2月初是在張文儀中棲路304號公司(港商和志公司),但黃文通、H○○當天我忘了是否有無在場。
問:後來你們四人就此土地口何協議?答:協議我們四人一起買,資金張文儀負責,我們四人均有持分。
問:你們四人合夥買土地交錢要如何處理?答:當初還沒有想到之後要如何以該土地購錢,都是由張文儀決定。
問:該土地買入至賣出,你有無支付金錢?答:沒有。因有說處分後以後再來處理,何時我們三人始拿出資金之時間不定。
問:該土地買入賣出、撤押,你知情否?答:知情。
問:土地何時點交?你有無參與?答:我不知道;亦沒有到現場參與點交。
問:何時付款予順大裕買價?時間?(提示起訴表附表編號四)答:此附表我看過了。
問:貸款情形?答:貸款事,是張文儀告訴我的,我只是辦一些程序。
問:一億五千萬元資金匯入黃祝帳戶,你知情否?(提示起訴書附表五)答:我不知。
問:就貸款利息之繳納情形?(提示起訴書附表六)答:我沒有參與,我不知情,我亦無繳納。
問朱元宏律師:有何意見?答:他們有買賣,而資金流程他們並沒有參與,並無炒作情形。
問H○○:認識黃祝?此土地是否由黃祝通知?答:不認識。不是黃祝告知我們買土地。
諭 B○○入庭。
問B○○:與H○○等三人去買彰化土地是否黃祝通知?答:不是。除張文儀外,餘二人是後來要過戶辦抵押才認識的。
問:何時知土地要賣?時間?地點?答:是張文儀告訴我的,並表示宇○○、H○○及張文儀四人股東。
問:是否有位林淑美與你們三人一起談此土地買賣?答:沒有,我只有與張文儀溝通買土地之事而己。
問:買入後土地如何處理?答:張文儀想要做工商綜合區;而我的意見是要蓋房子再買,但張文儀他們於開發後要如何處理我不知。
問:你就買此彰化土地出資多少?(提示起訴書附表四)答:我沒有出。
問:此土地貸一億八千萬之用途?(提示起訴書附表五)答:是為付土地款,貸款是張文儀叫我去辦的。
問:貸款後一億八千萬之利息情形及資金去向如何(提示起訴書附表六)答:我不知道。
問朱元宏律師:有何意見?答:他們確買土地,支金流向他們三人確不知情。
諭 黃祝入庭。
問黃祝:未○○及H○○買土地之事是你找他們說的?答:不是。
問:買土地之資金來源是否你統籌的?答:不是。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三、附表四之資金,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答:我的匯款都是依公司長官而匯的,並否認起訴事實。
問:對86年2月7日你與黃○○即知假買賣土地之事等之起訴事實,有何意
見?(並告以要旨)答:再具狀補陳。調查站有去我們公司搜集資料,並傳人作證,並證人所述前
後不一,我在公司並沒友能力命他人下單炒作股票,而且我現在亦沒有在公司了。
問:這2筆土地分別向銀行貸款,貸出之資金卻直接流入你帳戶為何?答:戶頭是公司借用,我只是人頭,但後來改為K○○的戶頭,此大概是為了避嫌。
問:資金流入你上海銀行,再由你統一調度,而下單炒作順大裕股票拉高股價
?有何意見?答:資金只是公司用我的帳戶,此帳戶是當時公司借為資金調度用運。
問張辯護人:有何意見?答:H○○等三人前稱不認黃祝,故可知黃祝並不知情;並調土地出售之董監名單,餘詳狀。另用戶頭之事並非黃祝所能決定。
餘辯護人:無意見。
諭 黃○○入庭。
問黃○○:86年2月間你指示黃祝炒作股票,而以賣土地作利多炒作?答:我沒有於86年2月間交代黃祝如此做。
問:此二筆土地買賣資金流程,有何意見?(提示起訴書附表之四)答:當時我個人帳戶是財務處在使用,故我不知情,支票亦非我開的。
問:對起訴書所載你跟黃祝為假買賣,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何意見?答:我沒有參與。
問:對檢察官之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答:否認。
問:87年4月4日利用廣正名義購回彰化土地?答:這非我處理之事。
問:此二筆土地86年5月27日、5月26日向上海第一商銀貸款炒作股票
,有何意見?答:不清楚。亦沒有指示資金匯入黃祝帳戶,再匯出供炒作之事。
問吳辯護人:有何意見?吳律師答:本件並非假買賣,是張文儀他們實際要買的,而買賣土地也是張小華與張文儀在談,黃○○並未參與。餘如狀。
高律師答:當時黃○○只是名義負責人,本件所涉土地買賣非其所瞭解;而由
土地買賣資金出入等條件,實則為真買賣;另股票買進賣出也很正常,餘狀」(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一二一頁背面-一二九頁)。
證人張文儀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曾到庭結證稱:
⒈順大裕公司於年3月間出鳳山及彰化廠土地,乃張小華之提議,廣三集團
財務處自行覓妥鳳山廠之買主,彰化廠部分,經其透露給被告宇○○等三人知悉,並引薦其等與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接洽。
⒉其並無與被告宇○○等三人合夥購買該筆土地,更無負責籌措資金,被告宇○○等人此部分所述不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順大裕公司年3月間出售鳳山及彰化廠之過程如何?答:是張小華通知此二塊地要賣,好像是開會時說是張小華說的,一般會議內容也寫好了,但何人提案要看會議記錄才知,我忘了。
問:年3月間,順大裕將鳳山廠土地,以二億九千九百三十萬元出售予許恒
誠,而彰化廠以八億六千五百萬元出售予宇○○、B○○、H○○等三人,當時是何人找買主?答:鳳山部分是廣三集團財務的人頭已賣,要我在契約書上簽名,但我沒有和
許恒誠接觸,即使有來,我也不認識他。另彰化廠之三位買主,是我將要賣廠的消息告知他們,並由我引薦去和財務處的人接洽。
問:除此之外,你有無提供何種幫忙?答:我有幫忙聯繫電話,由他們自己去談。
問:彰化廠之簽約時、地?答:時間已久記不清楚。
問:你有無與宇○○、B○○、H○○洽談,而購買彰化廠?答:沒有。
問:在之前訴528號他們三人供稱不僅合夥,而且由你出資等,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答:他們所述不實在,我沒有負責籌措資金」(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本院卷第十一宗第六一-六二頁)。
被告黃○○曾開立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52297-2、票號EV0000000號、
發票日八十六年三月七日、金額八千四百萬元之支票,存入F○○彰銀總行營業部總行00-00000-0帳戶,並由F○○帳戶於當日提領匯入被告未○○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被告未○○用以支付購買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土地之簽約金等事實,有該支票影本、F○○取款憑條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客戶一次提領現金一百萬元以上備查簿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及如後附表三所示「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表可證。
被告黃○○於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自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4099-9帳戶提
領一千二百六十八萬零七百二十二元,存入同銀行被告C0000000-0帳戶,又於當日提現存入被告未○○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未○○用以支付購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土地之土地款等事實,有該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C○○在該銀行同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在卷,及附表三所示「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表可證。
被告黃○○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自廣正開發公司之彰銀總行營業部甲存3
2227-6帳戶開立支票提領三千萬元,又自同銀行黃○○甲存26683-5號帳戶開立支票提領九千萬元,均存入C○○彰化銀行營業部39645-1號戶之事實,有C○○存款憑條影本二張在卷可稽;而上開款項於當日即匯入被告宇○○一銀沙鹿分行甲存三○五一六號帳戶,被用以支付宇○○等人共同購買順大裕彰化廠部分土地之定金,此有如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可憑。
被告黃○○曾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簽發彰銀營業部甲存26683-5帳號
票號EU87135面額一億三千萬元之支票,於同日存入被告C○○在同銀行39645-1號帳戶,並於同日匯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2788-6帳戶,再匯入被告宇○○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甲存30516帳戶,被作為支付宇○○、B○○、H○○等三人共同購買順大裕公司彰化廠部分土地之第一次土地款等事實,有資金流程表、支票影本、彰銀存款憑條、傳票等證據資料附卷,及如附表四之「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可查。
被告宇○○等人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應付之第二期土地款,其資金來源由
被告黃○○開立彰化銀行26683-5甲存帳戶二千二百萬元支票一張(票號EU0000000),存入C○○彰化銀行營業部39645-1帳戶,併同順大裕聯邦銀行台中分行提款六千六百六十九萬元,先電匯至彰化銀行營業部劉富安帳戶,再轉匯至同行C○○帳戶,及從C○○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6508-8帳戶提出三千一百三十一萬元,以匯款方式存入第一銀行沙鹿分行宇○○帳戶內;另自C○○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6508-8帳戶提出六千萬元,匯入B○○台中企銀大甲分行帳戶,當日由宇○○、B○○兩人帳戶內分別支付順大裕公司一億二千萬元及六千萬元之第二期土地款(以上資金流向見後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
被告未○○、宇○○、B○○、H○○等人向順大裕公司購買鳳山廠、彰化廠
土地之資金來源,除前述來自被告黃○○之廣三集團旗下曾氏國際投資、廣正開發等公司外,其餘資金均來自廣三集團財務經理C○○及該集團員工乙○○、M○○、F○○、子○○之帳戶等事實,有附表三、四之資金流向表可憑。依彰化段西門小段三八三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鳳山市○○○段四九小段一七九
-二、一八О號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狀等影本所示(見第4卷第一九0-二二四頁),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土地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與被告未○○;彰化廠土地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與被告宇○○、B○○、H○○等三人,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亦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與廣正開發公司。
順大裕公司將鳳山廠、彰化廠土地移轉登記與被告未○○、宇○○等人後,於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經以未○○、宇○○、B○○、H○○等人名義,各以上述土地為擔保,分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所貸得款項之資金流向如左:
⒈以未○○名義貸款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存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
6508-8帳戶後,再分散匯至I○○、N○○、乙○○等人帳戶內;一百萬元存入同行廣鑫國際投資公司606-9帳戶;五千萬元存入同行F0000000-0帳戶後,再匯至N○○、乙○○、黃祝等人帳戶(以上資金流向見附表三「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表之下方所示)。
⒉以宇○○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帳存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
2788-6帳戶,其中七千八百四十六萬九千三百二十三元匯至N○○、I○○、乙○○、黃祝等人帳戶,九百零二萬七千八百四十二元匯入巳○○世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帳戶,一千四百十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九元匯入曾淑惠台中企銀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⒊以B○○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先轉帳存入C○○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
2788-6帳戶,再轉存C○○同行16508-8帳戶後,其中一百萬元存入同行廣鑫國際投資公司660-9帳戶,二千二百八十三萬五千四百元匯至張文儀第一銀行沙鹿分行6909-4帳戶。
⒋以H○○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亦先轉帳存入黃祝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
6508-8帳戶,其中九千九百八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七元匯至乙○○、I○○、N○○等人帳戶,六千四百七十九萬零四百四十一元匯入J○○、N○○、I○○、乙○○等人帳戶(上述⒉、⒊、⒋宇○○、B○○、H○○等人名義貸得資金之流向,詳如附表五「順大裕彰化廠地主土地抵押借款流向」表所示)。
⒌另以被告宇○○、B○○、H○○等人名義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之貸款,其利息由被告黃○○之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26683-5帳戶支付,有如附表六「向第一信託忠孝分公司抵押借款支付利息資金來源」表所示。
順大裕公司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及十一日在股巿觀測站發布處分該公司鳳山、
彰化工廠之重大訊息,估計該公司約可獲利七億九千萬餘元,占其資本額百分比達六五‧九四%(當時順大裕公司資本額為十一億九千七百九十萬元);又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順大裕股票成交價格由八五‧00元上漲至一二一‧00元,計上漲三六‧00元,漲幅達四二‧三五%;而上述重大訊息發布日,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止順大裕股票股價漲幅達一二‧五五%,同期間大盤指數漲為一‧三三%,其股價漲幅明顯較大;再者,由被告卯○○擔任代表人之裕全公司,於上述重大訊息發布前(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
十四、二十五日)買進順大裕股票五00千股;另被告C○○、乙○○之股票交易帳戶於順大裕公司發布上述重大訊息前,買超順大裕股票達二三一六千股(買進四九一一千股,賣出二五九五千股)等事實,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視報告暨相關統計報告等附件在卷可憑(見第4卷第三0四-四0六頁)。
被告乙○○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本人絕無投資任何股票之買賣,
惟曾接獲廣三集團財務處之電話指示,要求其配合公司,開立帳戶,以應公司業務之需要,其因任職主管,不得已開立股票及金融行庫帳戶,但不知開立若干帳戶。該等印鑑、存摺現均由公司保管,不清楚帳戶內之提領款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平常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投資買賣?金額
若干?有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答:我本人對股票之買賣並不熟悉,也從來沒有涉足股票市場,絕對沒有投資任何股票之買賣。
問:你於台中企銀潭子分行有無開立帳號?該帳戶係作何用途?平常帳戶餘款
?答:我並沒有在中企潭子分行開立帳戶,且我自已曾使用過上海銀行之帳戶,
目前皆是使用彰化銀行總行之帳戶,至於為何會有在中企潭子分行開立有我的帳戶,我就不清楚了。
問:你是否有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要求,開立人頭帳戶?帳號是否清楚?答:我係於年月初,突接到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電話通知:『要求我和
公司配合,需開立帳戶,以因應公司業務之需要』,我因任職主管職,不得已之情況下遂予以答應,事後再度接獲財務處之通知回公司簽署有關銀行及證券商的資料;至於公司代我開立若干戶頭、帳號多少,我均不知道。
問:你所開立之人頭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究交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款情
形?是否清楚?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該等印鑑、存摺現均由公司在保管,至於帳戶內之提領款情形,我也不知道,且其提領款也沒有讓我知道,亦未經我同意。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業務往來情形為何?答:我和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亦沒有業務往來。
問:《提示:匯款資料》該匯款資料中,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匯款至你
中企子分行帳號:39之20之0000000戶頭內363,375元,該款係作何用途?答:《經祥視後作答》該筆匯款我不清楚,而作何用途我也不知道」(見第8卷第二七三頁反面-二七五頁正面)。
被告乙○○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退伍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監工,年間轉至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經理,平時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
⒉惟因財務處人員表示集團為買賣股票,須員工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多
次被通知辦理開戶,因此有建弘證券豐豐分公司、丙○○○西台中分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太平洋證券台中分行、丙○○○信託部、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德昌證券等七家證券商之股票交易帳戶。每次開戶均未繳交任何費用,亦未獲得公司給予好處。至於究竟在那些券商開戶、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負責買賣,其均不清楚,提領款項亦無須其同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答:四海工專土木科畢業,退伍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任工地監工,八十六年底轉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研企部經理迄今。
問:你平時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投資?答:沒有。
問:你有無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計有那幾家證券商?答:我在證券商有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但至於是那幾家證券商開戶我則不清楚。因為都是廣三企業集團開戶的的。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資料表影印)從這些資料顯示,你有在建弘證
券豐源分行、丙○○○西台中分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太平洋證券台中分行、丙○○○信託部、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德昌證券等七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是廣三企業集團何人通知你開戶?而辦理股票交割之金融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得好處?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是於前幾年(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多次接獲廣三企業
集團財務處人員之通知,為了公司要買賣股票,請我們員工多人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至於係何人通知我的,我則不清楚,金融帳戶開戶款項應是由公司所支付,每次開戶時我並未繳錢,至於讓公司開立之人頭股票交割專戶,我並未獲得公司給予好處。至於公司在那家證券開戶,我並不清楚。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係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是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公司幫我開立之股票交易之所有帳戶存摺、印章,都是由財務處保管,至
於是何人保管我不清楚。在開戶時我只負責簽名,我亦未提供印章,我的印章應該是公司代刻的。公司要從我的股票交割金融帳戶提款就不需經我同意了,因為存摺、印章都是由公司保管。
問:前揭股票帳戶係由何人負責股票之買賣?股票之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
是否需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我的帳戶內進出之股票係由何人負責買賣,我不清楚。股票之交割等
一切事,應是廣三集團人員在負責,該等股票買賣之證交證、手續費應是由廣三集團所支付,我並未支付。
問:(提示投資人姓名:乙○○,買進股數六三О(千股),金額三九О九三
(千元)-彰銀台中等三家資料影本四張)這四張影本資料中顯示你的股票交易帳戶中有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丙○○○股票,並違約交割,請問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經詳視後作答)公司所開立我的股票交易帳戶,都交由公司使用,所以我的股票交易帳戶內有違約交割情形,我則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增,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仟股
?繳多少款項?有無繳款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約於去(87)年七、八月中,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春
樹告訴我,說公司為體恤我的工作辛勞,順大裕有限公司有股票,有現金增資,可以新台幣(下同)五十三元認購乙股,我可以分配到十張(每張乙仟股)。故我當時以五十餘萬元認購順大裕增資股票十張,當時我所繳納之五十餘萬元,財務處有給我繳款證明。至於廣三企業集團員工均能認股,或全部參加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料
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是實在的,我確實獲配十張順大裕有限公司增資股票並
繳款。但是否係因充當人頭股票交割帳戶而獲得配股,我不清楚,要問葉春樹才知道。
問:有無補充?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沒有補充,所述均屬實」(見第6卷第一九七-一九九頁)。
被告卯○○於⒈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擔任裕全投資公司董事長、廣鑫
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順大裕公司監察人,均為人頭,實則皆係財務處人員在掌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黃○○如何認識?答:是在85年七、八月間去廣三機構上班才認識的。
問:台北市調處關於順大裕股票的內線交易及炒作順大裕資料有何意見?答:我不知道為何事來開庭,我是在85年八月至順大裕的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掛名,並在順大裕任監察人,至87年2月離職。
問: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何人在主管?答:我都無法參與,主要是財務處的人在掌管,有張小華、黃祝二位主管,下有課長F○○。
問:關於順大裕之鳳山、彰化廠土地賣給未○○等四人說明?答:我不清楚。
問:你是否在85年11月21日任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答:是,我也是掛名與裕全公司一樣我均無交股款。
問:你是用廣鑫負責人名義任順大裕董事?答:不是,我沒任順大裕董事,我是用裕全公司負責人名義任順大裕監察人。問:《提示卷27335移送書》有何意見?答:我只是掛名公司法人,實際業務我均無參與,所以在87年2月離職,我
本是任廣三企劃室經理,服務二年多,一個月薪五萬多元」(見第4卷第七五頁正面第八行-七六頁正面倒數第四行)。
裕全投資公司及廣正開發公司均為廣三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黃○○安插人
頭為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存取資金,包括被告C○○、乙○○亦充當人頭,在各券商及金融機關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實則各該人頭戶內之資金(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已成為被告黃○○一人之資金,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云云,僅黃○○一人之代名詞等事實,業據本院於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中查明(參見該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所載),並有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之⒊,被告V○○於⒒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廣三集團包括「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廣正開發公司」、「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實業公司」、「廣三文教基金會」,均由被告黃○○實際經營投資運作等語,可資證明。
被告申○○於⒏⒕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⒋⒈經被告C○○之引薦,進入台中區中小企銀股務科擔任助理員,至⒎⒏離職。
⒉年2月間起,其幾乎每天均須送公文至廣三集團辦公處所給被告黃○○(
時任台中區中小企銀副董事)批閱,當時經被告C○○安排其至C○○辦公室後之看盤室等候,C○○即指派其喊盤下單。
⒊被告C○○約自年6月間起,指派其在C○○辦公室後一間有電視螢幕播放股市行情之看盤室喊盤、下單。
⒋其均遵照被告C○○之指示喊盤、下單,股票種類由C○○決定,價格由C○○授權其自行決定。
⒌其有於⒍以後連續四天,依C○○之指示,幫廣鑫投資公司喊盤下單買
進順大裕股票,每天約買五百張,四天共買進一八00張,買進價約在一二五元至一三八元之間。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 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答:我於民國《下同》78年退伍後,79年間入永鑫證券擔任助理員80年間
考取營業員執照,81年間改至洪福證券擔任營業員82年10月間改至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85年4月1日經黃祝引薦進入台中企業銀行股務科擔任助理員87年7月8日離職,目前尚在找工作,已婚育一子一女。
問:你與黃祝交往情形為何?答:我係於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任營業員期間認識黃祝,她當時係擔任廣三企
業集團財務處之副理,我是她的營業員,我自認對她的服務不錯,她亦常幫我介紹客戶,平常偶爾會互相請吃飯,所以雙方交情還不錯,當知道台中企銀有招考,我就請黃祝幫忙安排。她亦很照顧我的安排我進入股務科。
問:你進入台中企銀後之工作情形為何?答:至86年二月前,我均係處理股務科之董、監事持股申報等事務性業務,
二月後即改為派送公文的工作,所以每天均要外出派送公文,其中幾乎每天都要送公文到廣三企業集團辦公處所給黃○○副董事批閱,批閱期間,黃祝安排我到她辦公室後的看盤室等候,通常要上午11時以後,曾副董才會批好公文讓我帶回。
問:你前述在看盤室等候公文之期間,係做何工作?答:黃祝會指派我喊盤下單。
問:黃祝何時開始指派你喊盤下單,你何時不再幫她喊盤下單?答:黃祝於86年6月間開始指派我喊盤下單,同月期間她即不再指派我喊盤下單。
問:你前述喊盤、下單之地點在那?答:均在黃祝辦公室後面一室內有電視螢幕播放股市行情之看盤室喊盤、下單。
問:黃祝指派你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之種類及價位係你決定?答:我均係遵照黃祝的指示喊盤、下單,股票種類由黃祝決定,價格由黃祝授權我自行決定。
問:你替黃祝喊盤、下單之次數、股票種類、價格等詳情為何?答:我只有在六月二十四日以後連續四天依黃祝指示幫其廣鑫投資公司喊盤下
單買進『順大裕』股票,記得每天都約五百張《每張一千股》四天共買進一八00張,買進價約在新台幣《下同》一二五元至一三八元之間。問:你除了前述連續四天依黃祝指示買進順大裕股票外,是否尚有其他時間依
其指示買、賣順大裕股票?答:我確定沒有。
問:黃祝為何要指派你幫廣鑫投資公司喊盤、下單,你有無好處?答:黃祝對我表示,她要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為避免嫌疑,所以請我幫她喊盤下單,我因欠她人情所以答應,並未獲得任何好處。
問:你前述下單的證券商有那些?答:有建弘、元大、中興、大裕等四家券商之台中分公司,該等券商營業均我舊職。
問:黃祝後來為何不再讓你喊進順大裕股票?答:我也不知道,而且我也不敢問她。
問:是否還有其他人幫黃祝喊盤下單?答:我僅知有位「石曜郎」係廣三企業集團職員,年約51年次、屬股務科職員有幫黃祝喊盤、下單,傳聞係專責幫黃祝喊盤、下單的。
問:你並非廣鑫或廣三企業職員,黃祝能指派你幫廣鑫投資公司喊盤、下單?答:我僅係台中企銀職員,黃祝亦未開委託書給我,依規定我不能幫她喊盤、下單,但礙於人情且黃祝係廣鑫負責人,我就答應了。
問:「石曜郎」何時開始幫黃祝喊盤、下單?答:我僅知『石曜郎』係86年11月間到廣三企業集團任職。
問:你前述喊盤、下單營業員是否向你回報?答:是的,他們係打[04] 0000000電話向我回報或黃祝辦公室其他電話,請別
人通知我去接聽」(見第3卷第二О三頁反面第三行-二О五頁反面第一行)。
被告黃○○於⒈⒛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承:廣三集團自年初正式入主
順大裕公司後,即由被告申○○操盤買賣順大裕股票,迄年6、7月間改由石曜郎負責操盤買賣順大裕股票,資金由廣三集團提供,張小華決定資金調度決策,被告C○○負責實際資金調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廣三集團各關係企業持股情形為何?除以你本人名義持股外,尚有
以何種方式持股?答:我除了以自己名義持有廣三建設股票、擔任股東外,並無以其他方式持有廣三集團旗下其他公司股份。
問: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係由何人操盤?由何人決定買賣股數及價格?資
金係由何人提供?由何人調度?答:廣三集團自86年初正式入主順大裕公司,係由申○○操盤買入順大裕股
票迄至87年6、7月間,之後係由石曜郎負責操盤買賣順大裕股票迄今。資金係由廣三集團提供,財務處長張小華決定資金調度決策,財務經理黃祝負責實際資金調度。
問: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於86年6月10日至86年7月
8日期間,查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J○○、黃祝、戊○○、黃碧玉、乙○○、K○○‧‧‧等十八名投資人,涉嫌買賣順大裕股票,有偽作情形,違反證券交易法,經查上開十八名投資人集團間買賣順大裕股票資金互有往來,且渠等購買順大裕股票資金有大部分係與你在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甲存26683-5有密切往來,請問你與上開十八名投資人資金往來原因為何?是否係廣三集團透過前述十八名投資人名義買賣順大裕股票作為入主順大裕公司方便控股之用?答:我在前述期間僅與黃祝有資金往來,未有與其他投資人間有資金往來,前
述投資人買賣順大裕股票並非廣三集團用以入主順大裕作為控股用之人頭帳戶。
問:經查86年6月4日至86年7月11日期間,你在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
00000-0,黃○○帳戶與乙○○上海銀行中港分行15707-7帳戶、丁○○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號、戊○○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子○○上海銀行中港銀行000000-0帳戶、A○○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黃祝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I○○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J○○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M○○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N○○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有資金直接往來,且渠等帳戶資金亦均用於買賣順大裕股票,你為何在前述問題否認與渠等間有資金往來?答:我僅與黃祝間有資金借貸關係,我不知道前述除黃祝外之乙○○等人為何會與我的帳戶有資金往來。
問:你將資金借給黃祝有無收取利息?利率如何計算,黃祝如何支付利息?方
式為何?答:有的。我借錢給黃祝利率約年息8%、9%,利息係以不定期方式支付,利息支付方式黃祝償還本金時一併償還利息。
問:前述你將資金借給黃祝所收取之利息有無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86
年間你向黃祝收取的利息金額共計多少?答:我向黃祝收取之利息均未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至於86年間共計向
黃祝收取多少利息,金額我不記得了」(見第4卷第一三二頁正面第八行-一三四頁正面倒數第二行)。
本院之心證: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
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⒉順大裕公司乃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被告黃○○為該集團之總裁,統籌該集團
重大決策及事務之執行,其與該集團財務處處張小華、財務處經理之於順大裕公司,具有控制關係,而張文儀於年月之前則為順大裕公司之董事(以上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所載之相關證據、本院心證)。
⒊從前述附表三「順大裕處分鳳山廠土地資金流向」、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
化廠土地資金匯總表」之資金流向觀察,被告黃○○明顯以其廣三集團之資金為被告未○○、宇○○、B○○、H○○等人支付購買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彰化廠土地之資金。又上述土地一直在順大裕公司之使用中,有被告未○○、H○○等人之供述可憑。其後被告未○○、宇○○、B○○、H○○等人以上述土地向第一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商銀貸款所得之數億元,悉數流入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戶,亦有如附表三、五所示。再者,被告未○○、宇○○、B○○、H○○等人向第一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商銀貸款之利息,由被告黃○○之彰化銀行營業部甲存26683-5號帳戶支出,復有附表六可明。而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五年間成為被告黃○○之廣三集團旗下公司,並由張文儀繼續擔任董事長(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所載),「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被告黃○○一人之代名詞而已,前已敘明。綜合上述,順大裕公司與被告未○○、宇○○、B○○、H○○等人間之土地買賣,顯為假買賣,虛偽不實。
⒋被告黃○○為廣三集團之總裁,實際上運籌帷幄者,與該集團財務處處長張
小華、財務室經理即被告C○○,方有權在該集團中籌措、調度資金,故前開以廣三集團之資金為被告未○○、宇○○、B○○、H○○等人支付順大裕公司之土地款,厥係其等之意,此情並有前述㈢被告C○○於⒉⒊調查員訊問時,所供:其於年3月間依黃○○及張小華之指示,命財務處必須出帳替買方未○○、宇○○、B○○及H○○等人出資承購,遂由會計室人員靈活運用集團相關帳戶內資金製作傳票,經其覆核後,轉呈被告黃○○裁定,由出納室出帳,故多筆土地款自其帳戶內進出;其與被告黃○○無金錢借貸關係,順大裕公司處分鳳山廠、彰化廠土地之資金流向,由其帳戶出資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廣三集團之資金,因當時其提供之帳戶,為廣三集團資金調度中心帳戶,故有多筆款項進出等語,可證屬實。換言之,被告黃○○、C○○、未○○、宇○○、B○○、H○○,及張小華(未經起訴)等人間,顯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共同以買賣為由之不實事項,使地政事務所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簿謄本之公文書上,而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將鳳山廠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未○○;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將彰化廠土地移轉登記與被告宇○○、B○○、H○○,足以生損害於順大裕公司及地籍管理之正確性。
⒌被告C○○於前述㈡⒈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被告宇○○、B○○、
、H○○等人為當時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張文儀之朋友,其等因張文儀居中牽線,而向順大裕公司購買彰化廠土地。被告宇○○、B○○、H○○自受調查員訊問時起,即均供稱其等係因張文儀之故,而購買上述土地;並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時,改口供稱:其等與張文儀合夥購買上述土地,其等均無出資,並與張文儀約定至土地將來出售後再計算損益,因此相關資金來源、流向均為張文儀所處理,其等均不知情,有如前述所載。而張文儀就此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中結證稱:其透露順大裕公司將出售彰化廠土地之消息給被告宇○○等三人知悉,並引薦其等與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接洽,但否認被告宇○○等三人所供合夥及負責籌措資金之語。綜觀上開供述內容,被告C○○、宇○○、B○○、H○○否認假買賣之語,雖非可採,但被告宇○○、B○○、H○○顯因張文儀而充當買受人,厥屬事實。且綜觀附表四「順大裕出售彰化廠土地資金總表」之資金流向,及附表五「順大裕彰化廠土地抵押借款資金流向」之資金流向中,以B○○名義貸得之一億八千萬元,後來有二千二百八十三萬五千四百元匯至張文儀第一銀行沙鹿分行6909-4帳戶,足見被告宇○○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稱:其等均無出資,相關資金來源、流向均為張文儀所處理之語,確屬實情。
張文儀顯然與被告黃○○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該起假買賣土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中,亦為共犯。
⒍被告黃○○以其廣三集團之資金,買下其廣三集團旗下順大裕公司之土地,
縱為假買賣,至少仍須支出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相當金額之稅賦。而依前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視報告暨相關統計報告等附件所示,順大裕公司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及十一日在股巿觀測站發布處分該公司鳳山、彰化工廠之重大訊息,估計該公司約可獲利七億九千萬餘元,占其資本額百分比達六五‧九四%(當時順大裕公司資本額為十一億九千七百九十萬元);又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順大裕股票成交價格由八五‧00元上漲至一二一‧00元,計上漲三六‧00元,漲幅達四二‧三五%;而上述重大訊息發布日,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止順大裕股票股價漲幅達一二‧五五%,同期間大盤指數漲為一‧三三%,其股價漲幅明顯較大;再者,由被告卯○○擔任代表人之裕全公司,於上述重大訊息發布前(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十四、二十五日)買進順大裕股票五00千股;另被告C○○、乙○○之股票交易帳戶於順大裕公司發布上述重大訊息前,買超順大裕股票達二三一六千股(買進四九一一千股,賣出二五九五千股)。可見被告黃○○將其廣三集團之資金由右手支付給左手之目的,在於利用前述其對順大裕公司之控制關係,以內線交易謀取不法利益;而被告C○○及張小華、張文儀等人,或為廣三集團負責資金籌措、調度者,或為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又均有參與該二起土地假買賣之資金處理,當然均明知被告黃○○無須將廣三集團之資金從右手支付給左手,而徒增稅賦之負擔,是其等顯然自始即與被告黃○○共謀利用順大裕公司出售彰化廠、鳳山廠土地之假買賣事件,發佈鉅額獲利之利多消息,刺激順大裕股票之價格上揚,再於此一重大影響順大裕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買賣順大裕股票,牟取不法利益。
⒎廣三集團自年初正式入主順大裕公司後,即由被告申○○操盤買賣順大裕
股票,迄年6、7月間改由石曜郎負責操盤買賣順大裕股票,資金由廣三集團提供,張小華決定資金調度決策,被告C○○負責實際資金調度等情節,業據被告黃○○於⒈⒛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明,有如前述所載。核與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所查悉被告黃○○等人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節相符(參見該件判決書事實欄,理由欄貳之所列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所載)。此外,前述㈢被告C○○於⒉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順大裕公司公告處分二筆土地之重大消息前,其股票交易帳戶於⒊⒏買超二百五十六張順大裕股票,乃廣三集團負責喊盤之被告申○○所下單;被告申○○每營業日會依黃○○指示之股票種類、價格、數量等,透過券商下單,大都使用集團旗下公司法人戶:如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及其與集團員工所開立之人頭帳戶買賣股票,被告黃○○買賣股票之資金來源,為整個集團自有資金,並非人頭戶出資等語。從而,被告申○○與黃○○、C○○,及張小華、張文儀等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犯行,亦堪予認定。
⒏至被告乙○○、卯○○,均有幫助被告黃○○等人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犯行,其理由詳待後述。
被告黃○○另夥同張小華、C○○、申○○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利用沖洗
性買賣之不法行為,製造順大裕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直接從事影響順大裕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等事實,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順大裕公司將鳳山廠、彰化廠土地移轉登記與被告未○○、宇○○等人後,於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經以未○○、宇○○、B○○、H○○等人名義,各以上述土地為擔保,分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所貸得款項之資金流向,初步係流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廣鑫國際投資公司,及廣三集團之員工即C○○I○○、N○○、乙○○、F○○、巳○○、J○○等人之帳戶內;且以被告宇○○、B○○、H○○等人名義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其利息由被告黃○○之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26683-5帳戶支付等事實,業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並有附表三、五、六等資金流向表可參。
㈡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J○○、戊○○、乙○
○、丁○○、Q○○、V○○、C○○、A○○、K○○、M○○、F○○、子○○、D○○、N○○、P○○、I○○、戌○○等十八名,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八日止買賣順大裕股票之監視報告(見第4卷第四0七-五0七頁),結果如左:
⒈順大裕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冷凍食品、麵粉、製罐、罐頭飲料等業務,於八十
六年六月十日至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期間,順大裕股票成交價格由一百一十二元上漲至一百六十三元,計上漲五十一元,漲幅達四五‧五四%,而同期間食品類指數、發行量加權指數之漲幅,則分別為五‧九八%及一0‧八七%;又該期間內順大裕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為二二二八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一00‧五四%,而同期間食品類股及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較前一個月分別增加七五‧七四%、五六‧二0%。
⒉前述十八名投資戶計有六月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日及七月二、三、四、
五、七、八日等十九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其中於六月十三、十四日、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及三十日、七月二、三日等各有連續二個以上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及賣出順大裕股票數量,占該股票各該日總成交量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於上開營業日,該等人員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係屬同一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所作之委託,其數量占該股票各該日總成交量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其等相對成之交易情形,有如附表一「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八名可能相關投資金集團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
㈢前開十八名投資人相互間之帳戶,例如乙○○上海商銀中港分行15707-7帳戶
、丁○○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戊○○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子○○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A○○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黃祝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I○○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J○○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M○○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N○○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彼此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互有往來,且以其等帳戶購買順大裕股票之資金,大部份與被告黃○○上海商銀中港分行000000-0帳戶,有密切往來等事實,詳如附表二「廣鑫案資金流向表」第一、二、三頁所載。
㈣被告卯○○於⒈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擔任裕全投資公司董事長、廣鑫
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順大裕公司監察人,均為人頭,實則皆係財務處人員在掌管,有如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
㈤被告J○○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在廣三集團代書部擔任經理,自年間起,先後在天發證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曾偶而投資股票,金額從不逾百萬元。
⒉在大裕證券、彰銀台中信託部、台中企銀信託部、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大
慶證券台中分公司等券商處所開設之股票交易帳戶,乃券商及銀行職員前來廣三集團後,被告C○○或總機等其他人通知其前去簽名開設。惟其本人並無交付任何身分證影本資料或印鑑章,未曾見過或使用過存摺,或辦理交割,亦不知款項存取情形。何人負責買賣股、支付證交稅及手續費,也不清楚。其充當開戶人頭,並未獲取任何好處,純係在該集團任職,不得不聽從。
⒊前述帳戶於⒒及發生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二千八百三十六張,違約金額一億八千六百五十五萬一千元,其均不知情,亦不知何人所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我約於民國七十四年起擔任土地代書職務,目前於廣三事業集團代書部任經理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曾於何處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干?答:我約於七十五年起偶而投資買賣股票,先於天發證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
於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買賣股票,每次投資金額均在數十萬元左右,從未超過百萬元。
問:(提示J○○開戶資料)前開你在大裕證券、彰銀台中信託部、台中企銀
信託部、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大慶證券台中分公司等處開戶情形如何?股票交割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上述大裕證券等五家券商帳戶,均係證券商職員及銀行職員前來廣三集團
後,由財務部經理黃祝、或總機等其他人通知簽名,但本人並未曾交付任何身分證影本資料或印鑑章,亦未曾看過相關存摺及用之買賣股票。認為是公司財務部拿去使用,我充當前述開戶人頭並未獲取任何好處。純係因公司任職,不得不聽從。
問:前述股票交割帳戶開戶後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
經本人同意?答:前述大裕等五家券商之股票集保帳戶及股票交割金融帳戶等存摺、印鑑章
等,我均未曾使用,亦不知款項存取情形。廣三集團持有該等存摺、印章,並自行使用,並未知會本人,當然也不需經我同意才能提領。
問:前揭股票帳戶內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股票帳戶自我簽名後,即未曾看過,也未曾辦理股票交割。至於係由
何人負責買賣股票,到現在我還不敢確定,只知是廣三集團。我本人既未曾使用前揭帳戶,當然未支付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也不知究由何人支付。
問:(提示J○○87、11、21及87、11、24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
紀錄)該違約交割行為你是否知情?由何人授意?答:該總額一億八千六百五十五萬一千元,共二千八百三十六張之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我均不知情,亦不知係何人所為。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八十七年間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通知我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配股拾仟
股,我即參加認股,並以本人土地銀行中港分行支票,支付股款五十三萬元,廣三集團股務並開立繳款證明給我,該證明目前已散失。據我所知該順大裕公司現錢增資認股,只要廣三集團所屬較資深員工均參加認股,因股票價格比市價低,認股有利潤。我所配一萬股數月後約以六十餘萬元賣掉。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該資料中sheet1中我所配一萬股及繳款已如前述,該配股均係稍資深廣三集團員工普遍性認股獲利,並非因充當人頭而獲配該股票。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答:以上所說均屬實,無補充意見」(見第6卷第三一五-三一七頁)。
㈥被告戊○○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年間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負責
土地代書業務,從未買過股票,但曾開立大約十餘個人頭帳戶給集團買賣股票使用,其不知提供給該集團使用之帳戶為何於⒒、、三天內,共違約交割三億八千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元,此應為集團高層之決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我是私立立人高中畢業,曾於代書事務所任職,民國69年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服務,後來負責土地代書業務,辦理客戶不動產權移轉業務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從未買過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前述開戶資料中,你當時開戶情形為何?辦理股票交
割之金融帳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得好處?答:(經詳視後作答)上述之帳戶,是本公司財務處人員通知所有員工開戶的
,所有員工只負責簽名開戶,公司並未給予任何好處,員工們也知道是充當公司之人頭,但因為在公司任職,只好同意,開戶之款項均是由財務處支付,我也忘記自己共開立多少帳戶,大約十餘個。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
你本人同意?答:前述開戶之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均交由公司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提領款項亦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應該是財務處的人員,我想是處長張小華及經理黃祝在做決定,我不知他
們買賣股票的情形,他們辦理股票交割、成交報告也不需經過我,我們當時充當公司人頭戶,只是簽名開戶而已,證券交易稅、手續費都是公司負責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紀錄顯示你的帳戶內,在87、21、23、
24三天內,共違約交割新台幣(下同)三億八千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元,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真的不知道我帳戶內違約交割的情形,也不知違約交割金額,是何人授意,我想是公司高層決定的吧。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要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有參加認股?答:我未參加87、7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認股,我也不知有這事,我也不清楚廣三企業集團員工參加認股情形。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表示你有配股10張,繳款金額為五十三萬元,你是否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沒有配股,也未繳款,我也從未因充當廣三集團人頭而獲取任何好處。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見第6卷四三九-四四一頁)。
㈦被告戊○○另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被告C○○曾數次要求其等員工在二十餘家銀行開立帳戶,均集中在公司會議室簽名開戶,印章由公司代刻。
C○○要求其等儘量配合公司需求,至於該帳戶做何用途,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主要經濟來源為何?答:我自立人高中畢業,六十八年進入曾正宏代書事務所工作,七十二年廣三
集團成立,我即住廣三建設服務部代書課課長迄今,月薪六萬餘元。我先生張啟志,土地仲介業年收入約100萬元,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學。
問:你於慶豐銀行台中分行是否有開立000 000000000000帳戶?於何時開立?
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若干?答: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曾數次要求我們員工在二十餘家銀行開立帳戶,
都是集中在公司會議室簽名開戶,至於印章是由公司刻印的。前述我在慶豐銀行台中分行所開之帳戶,應該也是應公司經理黃祝要求開立的,黃祝要求我們儘量配合公司需求,至於該帳戶做何用途,我不清楚。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及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
楚,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答:前述存摺及印章均由公司財務處保管,我只有應黃祝要求開戶,其提領情
形我未曾經手,對存摺款項提存情形均不知道,因我是公司之人頭帳戶,該帳戶使用及提存不需經我同意。
問:你於⒒有無自前揭慶豐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帳號匯出金額
194萬6千元至華南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峻榮》戶頭,該匯款來源?作何用途?答:沒有,上述銀行帳戶、存摺是由廣三集團使用,其中帳戶款項我不知道,也未曾使用。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答:我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是應黃祝經理要求的,她說如果資深的員工
不配合,那其他員工就更不用說了,我只好答應公司配合開立帳戶,無獲得任何好處。
問:《提示:慶豐銀行取款憑條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你名下帳戶提領194
萬六千元影本》該取款憑條是否為你填寫及蓋印卓?答:上述取款憑條不是我填寫的,印章亦非我所有,是廣三集團財務處所刻,
用來在數十家銀行開戶及存提款所使用的」(見第7卷第六七頁反面-六八頁反面倒數第三行)。
㈧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被告乙○○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
供稱:其本人絕無投資任何股票之買賣,惟曾接獲廣三集團財務處之電話指示,要求其配合公司,開立帳戶,以應公司業務之需要,其因任職主管,不得已開立股票及金融行庫帳戶,但不知開立若干帳戶。該等印鑑、存摺現均由公司保管,不清楚帳戶內之提領款情形。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⒈其退伍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監工,年間轉至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經理,平時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⒉惟因財務處人員表示集團為買賣股票,須員工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多次被通知辦理開戶,因此有建弘證券豐豐分公司、丙○○○西台中分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太平洋證券台中分行、丙○○○信託部、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德昌證券等七家證券商之股票交易帳戶;每次開戶均未繳交任何費用,亦未獲得公司給予好處;至於究竟在那些券商開戶、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負責買賣,其均不清楚,提領款項亦無須其同意(其供述內容,詳見前述,茲不贅列)。
㈨被告丁○○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數次被財務處人員自工地召回公司
,在財務處人員與金融單位人員會同下,簽字開戶,只有簽字,公司如何處理印鑑章,其不清楚,亦無保管存摺,不知帳戶之往來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工程部經理期
間負責那些業務?答:我擔任廣三建設工程部經理期間,主要負責工程監工的管理及工程請款等業務,而建屋工程發包則由公司統一發包,並未經由工程部處理。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投資買賣?金額若干?
有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答:有的。我於廣三建設任職期間,曾出資新台幣《以下同》一、二百萬元《
詳細金額記不清楚》,與朋友李緒蔭【《0四》0000000】合資購買股票,因我與李某私交甚篤,故買賣股票及金錢往來事宜,我均委由李某操作,未曾過問,故如何操作及帳戶往來情形,我並不清楚,但據我所知,我們買賣股票並未曾以特定種類股票為投資對象之情事。而買賣股票之帳戶也非我之名義開立,而由李某負責開立,至於使用何帳戶進我則不清楚。
問:你於台中中小企銀潭子分行有無開立『00-00-0000000』帳
戶?作何使用?平常帳戶往來餘額有多少?答:我不清楚。因我在廣三建設任職期間,公司財務處人員曾數次將我們由工
地召回,在財務處人員與金融單位人員會同下,要我們簽字開戶,而帳號為何,進出金額為何,及作何使用均不清楚,也無法過問,且存款簿也未曾交給我,故我實在不清楚公司財務處要我開戶之實情及用途。此不能要請教公司財務處人員才能知曉。
問:你有無介紹其它人頭至廣三集團,開立金融帳戶?答:沒有。
問:廣三集團要你開設之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等交予何人保管?帳戶往來
情形如何?帳戶進出是否需經你同意?答:我不清楚。因開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只要我們簽字而已,我們並未
提供印鑑,至於印鑑章公司如何處理,我則不知情。而存摺也未曾交予我們保管,所以其帳戶往來等情形我全不知情。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有無往來?情形如何?答:我未曾聽過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也未曾與其有財務往來之情事。
問:《提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款資料》上述資料中你的款項『丁○○,2,
098,194』作何用途?答:我不知道,我也未經手該款項。
問:廣三企業集團要你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使用,你有無得到好處?如有稅金
如何處理?答:因我在廣三建設任職,配合廣三企業集團充當人頭帳戶,乃迫於無奈,也
不知公司將該帳戶作何使用,所以稅金如何處理我則不知情,也從未得到任何好處」(見第8卷第二七七頁反面-二七九頁反面)。
㈩被告丁○○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年左右升任工地經理。平常不曾投資股票,僅曾出資一百萬元交給友人投資。
⒉而彰銀台中證券帳號:0000000、中小企銀信託部證券帳號0000
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大信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
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000000、寶來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證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帳號0000000等股票帳戶,乃其經被告C○○之通知,前後三次至廣三集團總部簽名辦理開戶,所提供給集團使用者。其僅負責簽名,開戶其餘資料及印鑑章均由集團準備。充當人頭,並未收取任何好處,也不知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何人提領款項。
⒊前述股票交易帳戶違約交割金額達四億零九百五十萬一千元,其確實不知是何人授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民國七十八年進入廣三企業集團中之千友營造任職監工,87年左右升任工地經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金額多少?答:我個人平常沒有買賣,但曾與朋友李緒蔭合夥,約投資新台幣(下同)一
百萬元買賣股票,但均由李某操盤,且用李某戶頭進行股票交易,我個人未開立股票帳戶進行股票投資,但曾於87年7月因公司辦理順大裕股票增資認股,為賣出該增資股曾拜託朋友開戶,但在何家券商開戶我已忘記。
問:(提示丁○○開戶資料)你本人於彰銀台中證券帳號:0000000、
中小企銀信託部證券帳號0000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大信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000000、寶來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證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帳號0000000,等券商開立以上帳戶買賣股票,是誰要求你開立該帳戶?情形為何?辦理股票交割之金融帳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是廣三企業集團務處經理黃祝請我公司小姐通知
我到廣三企業總部配合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總部配合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使用,前後我到廣三企業集團總部三次,配合開立股票帳戶手續,我到場僅負責簽名,其餘資料及印鑑均由公司準備,由於時間已久,我記不清楚何時起及何日配合開戶。至於開戶所需款項並非我本人支付,是誰支付我不清楚。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易人頭戶並無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
人同意?答:我到廣三企業集團總部配合簽名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就沒見過該些帳戶
存摺印摺印章等,究是何人使用及保管,我均不知道。由於該些帳戶均由廣三企業集團在使用,所以從我開立之帳戶提領款項並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經由你本人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我不清楚。成交報告及辦理股
票交割也沒經我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我不清楚。但應是廣三企業集團高層人員股票買賣辦理交割及繳交交易稅、手續費等。
問:(提示:丁○○違約交割紀錄)該違約交割金額總計為肆億零玖佰伍拾萬
壹仟元,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違約交割當時我知情,因該帳戶均係廣三企業集團在
使用。事後我向財務處詢問才知道我供公司使用之帳戶亦有違約交割情形,但總金額多少我不知道,該違約交割是何人授意,我真的不清楚。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多少
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我有參加順大裕股票現金增資認股,計認一萬股,每股53元,總
計繳款五十三萬元。當時我係拿我個人支票到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繳款,亦收到繳款憑證,但該憑證我已忘記放在那裡。該增資股是不是全體員工均有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確係我本人參加順大裕增資配股及繳款情形無訛。該配股並非我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易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三0四-三四七頁)。
被告Q○○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副總理,於至年間,財務處曾通知其回集團
五樓會議室,在已辦妥之券商開戶文件上簽名,共開立二十幾個帳戶,惟其並不清楚究竟是在那些證券商開戶,不曾見過開戶後之存摺、印章,不知由誰保管,更不明瞭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情形,且此亦毋須經其同意。
⒉被告C○○通知其擔任裕寶投資公司之負責人,其並無實際金錢投資該公司
,未獲得任何好處,因其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職,只得配合廣三集團財務處長張小華之要求辦事。
⒊關於其以個人名義及以裕寶投資公司負責人名義所開立之股票帳戶,其不知
由誰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股票交割不需經其同意,其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工作,很少前往總公司,證交稅、手續費均非由其支付。對於發生違約交割一事,其完全不知情,至接獲券商寄來之催繳書,方知名下有違約交割紀錄,但金額有多少,其不清楚,亦不知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答:我曾任國泰信託公司經理,83年1月間退休,於83年5月進入(廣三
集團)千友營造,擔任副總經理,84年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曾在京華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投資金額在一百萬以內,目前帳戶沒有股票交易買賣。
問:經查,你於午○○○公司(帳號:00000000000)、國寶台中
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彰銀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午○○○向上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及由你擔任負責人的裕寶投資公司於彰銀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台中企銀(帳號:00000000000)均開設有帳戶?上述帳戶係在何種情形下開立?開立後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意?答:我自86年起至87年間,廣三集團財務處某小姐(姓名我不清楚)以電
話通知我去總公司五樓會議室,在已辦好的券商開戶文件上簽名,因有開立二十幾個帳戶,我也不清楚我曾在那些證券商有開戶。至於開戶後之存摺、印章我都沒有見過,由誰保管,我並不知道,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情形我均不知道,也不需要經我同意。
問:前述帳戶之印章是何人所刻?你充當人頭戶供公司使用有無獲得好處?答:印章是由公司準備,我只是到場簽名而已,至於以我名義開設的裕寶投資
公司,是財務處經理黃祝通知我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即公司董事長),故我沒有實際金錢投資,我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因我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職,且當時公司財務健全,我沒有考慮那麼多,只得配合廣三集團財務處長張小華(張小華亦擔任廣三崇光百貨董事長)的需求辦事。
問:前述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我不知道是誰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股票交割不需我同意,我在廣三
崇光百貨工作,很少前往總公司,至於證交稅、手續費均不是由我支付,應是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經查,你於87、11、21違約交割金額
為午○○○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國寶向上分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於87、11、23日於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87、11、24日於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國寶證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由你擔任負責人之裕寶投資公司於87、11、24在台中企銀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0元,在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0元,你對此情形是否知情?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答:我完全不知情形,我是在接獲券商寄來的催繳書才知道我名下有違約交割
紀錄,但金額有多少,我也不清楚,此外我亦不清楚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的。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我於87、7是有認購順大裕公司股票,每張53000元,認購十張,
共計530000元,是由我在上海銀行信用貸款60萬元來購買上述10張股票,是匯進我京華證券00000000000帳戶,我於股價每張59000元時,全數賣出。至於87、9、24發放的「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內我名下金額0000000元,相關內容及情形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之捌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是曾於87年7月間買十張順大裕股票,至於表列
「無償配股明細表」內容所載我則不清楚。問:你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均實在」(見第6卷第一六三-一六六頁)。
被告V○○於⒉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亦有充當人頭,開戶供廣三集團
買賣股票,⒍⒑至⒎⒏,該集團雖有使用其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但由何人喊盤、下單,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查你在中興證券公司(帳號11185-0)開立帳戶買賣股票,請
問上述帳戶係何人使用?使用情形為何?答:我確實有在中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買賣帳戶,但開完戶後我即將存摺及印
章交由公司的財務處理,至於公司如何進出買賣股票,我從未過問,也不得而知。
問:你於86年6月10日至7月8日期間,在前述證券公司買賣順大裕股票
係由何人喊盤下單?詳情為何?答:如我前述所說,我在中興證券公司,開立買賣股票帳戶後即交由公司財務
處處理,而公司如何進出買賣股票我則不清楚,但86年6月間因我母親過逝,我為了要處理遺產繼承問題,曾口頭告訴公司,不要使用我名下的帳戶買賣股票,後因貴處人員於8月間約談我時,始知公司仍有我的帳戶買賣股票,而我亦再次向公司表示不要再使用我的名義進出,同時並返還我的存摺及印章,故於86年6月10日至7月8日期間係公司使用我的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何人喊盤下單我則不清楚。
問:上述買賣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來源為何?答:因該股票係公司所買,故資金來源要問公司財務處才清楚。
問:經查你於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11185-0在86年6月28日匯
至台中中小企銀營業部賴惠伶000000000000帳戶,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86年6月30日匯00000000元至一銀北台中分行張文儀00000000000帳戶,請問該兩筆匯款,係作何用途?答:我在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開立的銀行帳戶係中興證券公司買賣股票的交割
銀行,同樣是在開戶後就交由公司財務處保管,至於在台中中小企業營業部的帳戶,也是公司在使用,故那兩筆錢的流向及用途,我不清楚,要問公司財務處。
問:前述公司財務處買賣順大裕股票係受何人決策及指示?答:我不清楚,我於85年11月6日辭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經
理,最主要是因為我母親身体狀況不佳,需人照顧,而財務業務繁忙,遂提出辭呈,後來改調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SOGO卡業務,至此財務部門之業務我即未再過問,故係何人決策及主導買賣順大裕股票,我則不清楚。
問:你前述中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賣帳戶,是應何人之請?答:我在財務處經理黃祝要我開立股票買賣帳戶供公司使用時,我即表示我有
很多帳戶都沒有在使用,可以供公司使用,遂將我帳戶的存摺及印章交給財務處。
問:你提供股票買賣帳戶供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有無收到好處?答:沒有」(見第4卷第一四九頁倒數第四行-一五一頁正面第一行)。
被告A○○於⒈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約於八十七年下半年間,廣三集團股務室人員通知十餘家券商至該集團大樓
辦理廣三集團員工之開戶,其亦被集團要求必需開戶供使用,當時其僅留意須在開戶申請書簽名,但不知共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也不知帳號,至於開戶款項均由集團支出。
⒉據其所知,其等員工所開立之股票交易帳戶,由C○○、張小華、申○○及石曜郎等人操盤下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計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帳戶?帳號為何?開立帳戶之款項由何人支付
?答:約於去年《八七年》下半年期間《詳細日期已忘》廣三集團股務室的人員
通知十幾家的台中市證券公司到本公司大樓讓廣三集團的員工開戶,我也被公司要求必需開戶供公司使用,當時的證券公司有十餘家我只注意到要在開戶申請書簽名,沒留意總共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也不知帳號為何,至於開戶款項均是從公司支出。
問:妳開戶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提提時,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們員工開完戶後,存摺及印章均是交由公司保管及使用,根本不需我本人同意,帳戶係公司在使用。
問:股票交易帳戶係交由何人操盤下單?答:如我前述,均係公司借我們的股票交易帳戶操盤下單,至於是由何人下單就我所知,大概是黃祝、張小華、申○○及後來的石曜郎等人。
問:《提示:掛單買進及賣出資料》上述股票買賣資料係何人下單?答:《經詳視後作答》據我平常與同事相處閒聊得知,該股票買賣資料所載內
容,應該不是公司同事所下的單,就如前述,公司股務、財務部門借公司員工帳戶下單,比較可能的就是財務部經理黃祝,處長張小華及操盤手石曜郎及申○○《己離職》。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你大慶證券台中分公司名下帳戶內,曾賣出中企股
票100張,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六萬元《帳號為0038〡494》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卻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分別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69,買進480張,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233〡264買進200張,總金額為四千一百七十七萬元,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69買進450張,中企信託部帳號91440,買進1700張,總金額為一億四千四百九十萬元,係何人授意不辦理交割?答:在爆發中企及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的前一天晚上,財務處處長張小華急著
找經理黃祝,董事長因為有一重要約會《好像是要見立法院院長劉松藩或長億公司董事長楊天生》提前離開公司,但要走之前,也是急著找黃祝,而黃祝說她在拜神明,不及回公司,把張小華處長都氣哭了,這是我所知道違約交割前一晚上的情形,至於是何人授意不辦理交割的,我則不清楚」(見第9卷第一五二頁反面第七行-一五四頁)。
被告K○○於⒓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財務處負責整個廣三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被告張小華、C○○常需與黃
○○開會決定資金調度;營造及建設事業部之資金財務調度均由財務處負責,其從未涉足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僅受集團派令執行工程業務。
⒉其曾經配合集團之要求開立許多帳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開戶後存摺及印鑑
章均交由集團財務處使用及保管,到底開立多少此種人頭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已記不清楚,至於千友營造公司開立之帳戶均由財務處控管,支票開立均由會計部門開立,無需其經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答:省立澎湖高級水產職業學校輪機科畢業,民國七十年進入廣三公司,由現
場監工作起,73年升工地主任,75年升工務部副理,77年升工務部經理,84年升任建設部副總經理,85年擔任廣三集團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友營造』》總經理,八十六年廣三集團變革,升任建設事業部及營造專業部執行長迄今,父:葉烔達,母:葉蘇秋現仍住澎湖老家,妻:陳金珠任職國泰保險公司。
問:廣三集團組織表?答:廣三企業集團包括之法人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小華》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玄○○》、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本人》、廣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小華》、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美月【曾正行之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正仁》、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基金會《代表人:黃○○》、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玄○○》、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文儀》,另外尚有一些投資公司,公司名稱及法人代表我不清楚,雖然名義上廣三企業集團包含以上各公司,但是自八十六年七月起總裁黃○○將集團組織變革,改為以專業功能化分工,在總裁《黃○○》下設副總裁《甲○○》,下設兩個幕僚單位:總管處理《處長懸缺由副總裁甲○○兼任》及財務處《處長:張小華》,以下則為六個事業部:(一)百貨事業部《執行長:S○○》、(二)量販事業部《執行長:玄○○》、(三)建設事業部《執行長:本人》、(四)營造事業部《執行長:本人》(五)食品事業部《執行長:林錫男》(六)轉投資事業部《由賴惠伶負責,賴女係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問:請詳述廣三企業集團中財務處及總管理處業務職掌與分工?答:財務處處長張小華,下分設三個室,每室置一經理,但縣因經歷不足有兩
室之經理暫編制為課長、現經理為:黃祝,課長有:I○○與F○○,另一課長林霜已離職,財務處是負責整個廣三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張小華與黃祝常需與總裁開會決定資金調度。總管理處則偏向行政管理,統籌集團行政及督導考核,編制有:經營企劃室、資訊室及總務室等單位。
問:你負責之營造事業部及建設事業部,業務職掌為何?目前工程案有那些?答:建設事業部主要業務為開發及銷售,營造事業部為工程興建,目前之案有
:(一)廣三佛羅里達《240戶,交屋階段》(二)廣三大時代《1137戶,工程進度九十%》(三)廣三甲天廈《360戶,進度九十五%》(四)風山量販店《結構體完工》(五)順大裕百貨大樓《鋼構完成》(六)廣三摩登市二期《140戶,交屋中》(七)廣三萬事達《30戶,申請使用執照》(八)廣三國家公園《1947戶,擋土柱,施工中》。
問:你負責之營造及建設事業部所需要之資金來源如何調度?答:營造及建設事業部之資金財務調度均由財務處負責調度,我從未涉足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僅受集團派令執行工程業務。
問:你本人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有那些帳戶往來?答:我本人之銀行帳戶有: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台中市
三信《中正路》分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及台中市第二信合社《為中港路、梅川路口》,其中彰銀總行營業部之帳戶係供作公司發放薪水轉帳用,但是該帳戶有時財務處會借用作轉帳使用,另外二信之帳戶係千友營造之基金帳戶,係屬於營建部門之同仁獎勵金之帳戶,除了以上之帳戶以外,我曾經配合集團之要求開立很多帳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均交由集團財務處使用及保管,到底開立了多少這種人頭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我已記不清楚,至於『千友營造』開立的帳戶均在財務處控管,支票開立均由會計部門開立,不需我經手。
問:是否認識林岳鋒、X○○、天○○等人,有無財務往來?答:林岳鋒、天○○係屬廣三集團同仁,X○○不認識,我與林岳鋒、天○○兩人並無財務往來。
問:你曾否於87年十一月間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供你匯款?答:沒有。
問:曾否於八十六年起,要求天○○提供個人印章及身分證開立帳戶供集團使
用?答:我本人未曾要求天○○開立帳戶供集團使用。
問:廣三集團爆發涉嫌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股票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你有
無參與資金調度與運作?答:沒有,如前述廣三集團之資金調度均由集團財務處負責,我未接觸。
問:林岳鋒、天○○、X○○在本站調查中均指證你曾要求渠等提供帳戶或開
立帳戶供廣三集團匯款洗錢,你如何解釋?答:沒有此事。
問:廣三集團爆發涉嫌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案及洗錢案後,集團如何應變及處
置?答:十一月二十四日順大裕違約交割案發後,我負責到各工地配合現場人員安
撫廠商,請其繼續施工;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集團總裁秘書A○○告之我桌上有乙支遠傳通訊公司之易付卡電話,可以使用,我回到辦公室發現桌上確有乙具遠傳通訊之行動電話手機,其下並壓著一張便條上有十個人之行動電話號碼:『祝《指:黃祝》[0936]517975』、『張《指:張小華》[0936]517978」、『游《指:A○○》[0936]517981』、『林《何人不知》(0000)000000』、『賴《指:賴惠伶》[0936]517985』、『陳《指:玄○○》[0936]526517』、『姊《應指黃○○之胞姐,但是係那一位胞姊我不確定》[0936]517973』、『黃《係何人我不知》[0936]517972』、『葉《我本人》[0936]560732』、另外有一支[0936]560738未註記何人使用,但我曾經由行動電話來電顯示中看過多次該支電話來電,但是發話人均是不同人,有:黃○○、玄○○、黃祝、黃○○之司機、好像公共電話一樣,非專人持用,我可提供此張便條紙供貴站參考。
問:這張便條紙上另記載有三線呼叫器號碼:[0959]430191、[0959]506324、
[0959]458471,是何人記載的?是何人的呼叫器號碼?答:這三個呼叫器號碼是我記載的,其中[0959]430191及[0959]506324是曾正
仁的司機賴偉成的呼叫器,[0959]458471應是黃祝的呼叫器,另外我想起來紙條上『林[0936]517983」係黃○○秘書林慧美持用的行動電話;『黃[0936]517972』應是廣三崇光百貨副課長黃德峯,至於『姊[0936]517973』應是黃○○胞姐《大姐曾淑貞,或二姐曾淑惠其中大姐是黃德峯之母親》。
問:前述便條紙最底下記載:『11/26游-吳-我』是何人記載的,代表何義
?答:這個『11/26游-吳-我』是我記載的,其中游即為黃○○秘書A○○,吳是廣三離職之員工吳幸昌,至於代表何義,我忘記了。
問:經本站人員檢查你持用之[0936]560732行動電話通話記錄顯示,你曾打過
:[0936]517985 [賴惠伶]、[0936]526517[玄○○]、[0935]138890;[002]0000000000、[002] 000000000、[02]00000000及[04]0000000,語
音留言信箱有:『阿權』留電:[0936]143966及黃德峯、龔慶安及葉姐及另一留電:[0943]566075,這些人及電話代表何義,留言內容有何意旨?答:我記不得有打給賴惠伶,打給玄○○是通知玄○○我要到地檢署報到,
[0935]138890是我太太的行動電話[002]之國際電話,是我越南及新加坡之朋友,我試撥電話,[02]00000000是台北市修玄宮之電話,我認識該宮內之住持,[04]0000000是廣三集團公司電話;至於語音信箱留言,『阿權』是壬○○,是千友營造工務經理,龔慶安是大時代工地之副所長,打電話找我應該是談公務,至於葉姐是集團建設專業部下服務部經理,找我要印鑑要當面問她才知道。
問:根據本站所查扣廣三企業集團公司資料一覽表顯示:壬○○是康禾國際投
資公司之代表人,龔慶安則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與你前所供述二人是集團營建部門下之工務主管不符,你如何解釋?答:我不知道他們二人均是千友營造公司的工務主管。
問:廣三集團於涉嫌違約交割及洗錢案後,黃○○提供前述遠傳公司易付卡行
動電話給核心幹部使用,是否為逃避檢調單位之通訊監察?答:我不知道,我不能代表黃○○回答。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需求人頭帳戶,你有無要求你的部屬配合?計有那些職員
經你要求擔任人頭供集團財務部門使用?答:需要人頭帳戶是財務處提出要求,我僅告知壬○○《康禾國際投資代表人
》、龔慶安《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W○○《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康禾國際投資董事》、丁○○《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及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董事及裕華投資公司監察人》、竇典中《元裕流通公司董事》、劉富安《順大裕公司、裕全投資公司董事》、M○○《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集團有此需要,請依個人自由意願與財務處配合,至於他們如何配合財務處,開立那些帳戶我不知道。
問:上述壬○○等人頭是集團中何部門職員?答:以上均是營造及建設部門之同事。
問:前述壬○○等擔任集團人頭有無好處?答:我不知道,要問當事人及財務處才知道」(見第卷第二二九頁反面-二三六頁正面)。
被告M○○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張小華及被告C○○多次要求其充
當人頭,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印鑑章、存摺從未看過,更不知帳戶內提領之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台灣中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潭子分行有無開立帳戶?該帳戶
係作何用途?平常帳戶餘額?答:我並不知道我在中企潭子分行有開立帳戶。
問:你曾否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要求開立人頭帳戶?若有,帳號是否清楚
?答:有的,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經理黃祝及其他人員確曾要求我
以我名義填寫證券開戶資料,充當人頭,但他們並未告訴我各個開立之帳號。
問:你所開立之人頭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究係交由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
款情形,你是否清楚?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張小華、黃祝等人多次要求我填寫證券開戶資料,但除此之外,印鑑章、
存摺我從未看過,帳戶內的提領款情形我不清楚,更從未有人告訴我提領之情形或請求我的同意。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業務往來情形為何?答:我並不知道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性質,更從未有業務往來。
問:《提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款2,362,010至M○○位於中企潭
子分行00-00-0000000帳戶中》此筆匯款之用途為何?答:《詳視后作答》如我先前所述,我與知慶股資有限公司並無業務往來,而
且我自己也未在中企潭子分行開戶,這筆匯款用途及意義為何,我確實不清楚。
問:廣三企業集團要你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
金如何處理?答:廣三企業集團要我填寫證券開戶資料並未給予我任何好處,後續的問題亦
由廣三企業集團處理,我完全不知道」(見第8卷第二七О頁正面-二七一頁正面)。
被告M○○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不知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違約交割金額達二億四千四百二十五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曾在虹邦及達興建設公司上班,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間到千友建設公司擔任管理部會計組副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有在投資股票,並且在大華證券有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帳號:195130,平時只有數十萬元在買賣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前述開戶資料中,你當時開戶情形為何?辦理股票交
割之金融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經檢視後作答)上述之帳戶,係本公司財務處通知所有員工開戶的,所
有員工只負責簽名開戶,公司並未給任何好處,員工也知道簽名開戶是要給公司充當人頭,但因為都在公司任職,只好同意開戶,至於開戶之款項都是由公司財務處支付,公司以我名義開戶若干?我則不清楚。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係由何人保管及使用,提領款項是否
經你本人同意?答:前述開戶之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及印章係由公司人員保管,但由誰保管我則不清楚,另由該帳戶存摺提領款項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股票帳戶係由公司財務處人員在負責股票買賣,至於係由何人負責買
賣我則不清楚。而股票的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等事項均不需由我本人辦理。另外有證券交易稅及股票買賣之手續費均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紀錄顯示你的帳戶內在11月21、23、2
4三日內違約交割新台幣(下同)二億四千四百二十五萬元,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並不知道我帳戶內有違約交割的情形及違約交割金額,該批違約交割係由公司高層決定的。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要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有參加認股?答: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時,我有參加認股一萬股,
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該五十三萬元係我向誠泰銀行公益分行貸款來支付,至於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是否均有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表示你有配股10張,繳款金額為五十三萬元,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檢視後作答)該十張配股係我前述向誠泰銀行貸款五十三萬元(實際
貸款四十五萬元,我自備八萬元)所認購,並非我充當公司人頭戶,公司所給我的好處。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答: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見第6卷四五三-四五四頁)。
被告F○○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八十六年初起,即因公司要求配合券商至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開
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前後究竟開立多少帳戶,根本不清楚,凡公司政策上需要,即配合開立。
⒉與其同樣應公司要求而開立股票或銀行帳戶者,約有二、三十位。而開戶之名單則由C○○或張小華擬定,再分別交付財務處通知各當事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有無應公司要求出任股票,交易帳戶?答:有的,我自八十六年初即應公司要求配合證券商至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讓公司作為買賣股票,需求運用方便,我前後共開立多少帳戶,根本都不清楚,只要公司政策上需要我即配合開立。
問:與你一樣應公司要求而開立股票或銀行帳戶的計有若干?答:大約有二、三十位。
問:開立人頭帳戶名單是何人提供或通知?答:名單是由黃祝或張小華擬定,再分別交付財務處通知各當事人。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任何好處?答:完全沒有」(見第卷第一二頁反面倒數第一行-第一三頁正面倒數第二行)。
被告F○○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再次供稱:
⒈因張小華、C○○之指示,財務處多次要求員工及員工之眷屬充當人頭,在
證券公司及金融行庫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⒉其等開戶時,均知開戶之目的為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⒊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張小華及C○○負責調度資金。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財務部是否多次要求員工及其家屬金融行庫或證券公司開戶供廣三集團
使用?答:有這回事,是由張小華及黃祝指示的。
問:其二人有無說明目的?答:基本上沒有,但我們知開戶是為了買賣股票之用。
問: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何人做主?答:不清楚。
問:買賣股票、交割手續、資金是否由財務部負責調度?答:是的、由財務部負責資金、由張小華與黃祝指示的,交割資金是由出納負
責,如果資金不足,出納會向黃祝及張小華反應,由其二人設法籌措資金」(見第卷第三О頁反面倒數第四行-三一頁正面倒數第三行)。
被告子○○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八十三年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後,張小華、C○○即陸續要求其開立股
票交易帳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其因此共開立約二十個帳戶,因為數過多,已不記得何時開立何帳戶。
⒉開戶後存摺、印章均由張小華及C○○保管使用,員工無權過問,因此其不清楚帳戶內存、提情形,亦不需其同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是否開立有活儲帳戶?於何時開立?該帳戶
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若干?答:我記得於八十三年進入廣三建設任職後,我的主管張小華處長,黃祝經理
就陸續要我開立股票帳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總計約有二十個戶頭,因為開立太多帳戶所以我己不記得何時開立何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依我記億所及,我是有配合公司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股票帳戶,由於該帳戶供公司使用所以我不清楚平常該帳戶內存款餘額若干。
問:前述妳為廣三建設開立約二十個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該存摺及印章係由
何人所保管?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楚?是否需經妳本人同意方可提領?答:我任職廣三建設後就陸續以我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約二十個帳戶供公司
使用,由於該帳戶係公司主管張小華處長及黃祝經理要求我開立,並保證不會有任何支節要我放心,因此該帳戶開立後存摺印章均由張小華及黃祝保管使用,我們無權過問,因此該帳戶款項提領我均不清楚,提領款項亦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妳於前述為廣三建設開立約二十個個人帳戶供公司使用?除大安商業銀行
外,還有在那些銀行開戶?答:尚有彰化銀行、台中企銀、世華商銀等,至於在那些分行或其它資料我均記不清楚。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匯出款項
一百七十三萬三千元?答:該戶頭均由張小華、黃祝二人保管使用,所以我不清楚。
問:你與K○○是否認識?答:認識,他是我公司總經理。
問:你與K○○、黃祝,有無金錢往來?答:沒有。
問: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有無受託代為匯款轉帳三億五千萬元,至葉春
樹位於彰銀之帳戶內並轉提匯出?答:沒有。我亦不知道有該情事。
問:廣三集團黃○○等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至廿五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元鉅
額違約交割,同期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經由你本人前述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迅即提領,竟圖隱匿,掩飾所得妳作何解釋?答:我不知道我帳戶內有錢,亦不知道他們在我帳戶內轉帳或匯出入款項。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答:公司要求我們提供個人帳戶供公司使用,事前均表示只是借戶頭使用,不會有事,我們因在公司任職不得已才借給公司使用,沒有獲取任何好處。
相關稅金問題,我不知公司如何解決,八十六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公司有將我們報稅資料拿去代為申報,我想稅金問題公司應會處理。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及彰化商業銀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書》
該申報書內有你『代為交易之被委託人基本資料』及從你帳戶轉帳匯款資料,你作何解釋?答:我不知道有此情事。這些事都是公司利用我的名義及帳戶所為,我根本無
權過問,也不清楚」(見第卷第三九七頁反面倒數第三行-四ОО頁正面第五行)。
被告子○○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不知開立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
之人頭帳戶,發生買賣順大裕、丙○○○股票之違約交割,也不知何人授意所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答:松山高商綜合科畢業,一直從事會計工計,民國八十三年間進入廣三集團財務處擔任出納工作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答:約於去(87)年間(詳細日期已記不清楚)我為買賣股票,曾至台中商
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金額約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左右。至於帳戶號碼則要看存摺才清楚。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資料表影本三張)由此影本資料中查知,你
尚有在大裕證券,O○○○台中分行,國際證券等券商開戶,這些帳戶是否係你自己開立的?若不是由你所開立的?係由何人開設的?答:(經詳視後作答)這些都不是我自己開立的,是廣三企業集團為買賣股票
要我們員工當人頭所開立的。約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起,財務處經理黃祝表示廣三企業集團要投資股票,要員工當人頭並請多家證券商至公司來開戶,當時我們接獲黃祝通知,集體在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至於我被以人頭名義在幾家證券商開戶,並不清楚。
問:你當時開戶時,有無獲得公司承諾給予好處?答:沒有。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等之存摺、印章是否由你保管、使用?要提領所開立
帳戶之款項,是否需由你同意?答:我曾在去(87)年間在張小華、黃祝之授意下,保管過廣三企業集團之
人頭股票交易等交易帳戶,但印章則由別人保管。公司要提領款也不需經過我的同意。前開人頭股票交易帳戶提領款項時,都是由張小華、黃祝向我拿取存摺使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我不清楚前揭所提示在我帳戶內買賣之股票,係由公司何人負責進出。由
於帳戶都是供公司使用,所以辦理交割等事,都是公司人員在辦理,但是至於係何人,我並不知道。
問:前揭提示你帳戶內買賣之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票,因未交割
而造成違約,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我不知情,也不知是何人授意。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計有十張(每張乙仟股),每張五萬三千元,繳五十三萬元,以彰
化商銀營業部支票繳給公司財務處,財務處有開立收據給我。另據黃祝向我們財務處人員表示,八十七年度公司員工每人配股順大裕股票十張,至於其他單位配多少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係實在的,應該不是,因為黃祝有公開說明前開十張有償配股,都是要給員工繳款認股。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四一0-四一三頁)。
被告D○○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時,供稱:其自八十一年三月間
進入廣三建設公司後,即應C○○之要求,陸續在台中巿英才路之公司內,開設不少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供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經歷?菁:81‧3入廣三建設,當時我是工讀生,跑銀行業務,後來於83、84
年左右,畢業後擔任公司出納,目前我在順大裕,我是88‧3到順大裕擔任出納(理財部門的出納)。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理財?菁:帳戶不知,是中企西台中(交割帳戶)。只有此一個帳戶自己理財。
問:81‧3入公司後有無開設帳戶供公司使用?菁:多少忘了,都是在英才路公司開的,蠻多的,是財務處主管黃祝要求我開立的,而且每一次均是黃祝要求的。
問:開戶後存摺、印章何人保管?菁:不清楚,亦非我保管。
問:檢察官起訴事實載你提供帳戶幫助炒作股票,偽作買賣,有何意見?(並
告以要旨)菁:我不知公司炒作股票之事。
問:87以後亦有開立予該集團使用?菁:因陸陸續續開我不清楚。
問:起訴書載大裕帳號供公司炒作股票,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菁:我若知公司要炒作,我即不會開戶。
問:有何意見?林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黃祝當初如何要你開戶供公司使用?時地?菁:黃祝要求很多次,她要求我們就去會議室;黃祝要求我開戶,我亦有問黃
祝開戶何用,黃祝就是答「你們去開戶就好」,並沒有答覆我」(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七六-二八三頁)。
被告D○○另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高中畢業後,於年3月間至廣三集團財務部擔任工讀生至今,晚間仍在
商專進修,在廣三集團擔任工讀生並無固定之工作,主要是支援協助各部門之業務。年間,其曾在丙○○○附設證券商之西台中分公司開設股票交易帳戶,平常投資金額均在十萬元以內。
⒉其另有於大裕證券、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帳戶,存摺、印章均交由
集團保管、使用,無須經其同意,其亦無權過問。上述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均由集團處理,其不清楚。惟此係被告C○○命其簽名開戶,其當時曾予拒絕,然C○○表示將看著辦,為免失去工作,才妥協依指示簽名開戶。
⒊⒒其大裕證券之帳戶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金額二千四百五十一
萬六千五百元;⒒上述帳戶又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金額一千三百一十萬元,總計違約金額為三千七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元,其並不知情,至當天接受調查員訊問時,始悉此事,何人授意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何時到廣三任職,擔任何職?答:我自高中畢業後,於81年3月即到廣三集團財務部擔任工讀生迄今,晚
上則在嶺東商專唸夜間部,在廣三擔任工讀生無固定工作,主要是支援協助各部門的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在何證券商開戶?投資金額若干?答:有的。我於86年間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公司開有股票交易帳戶,帳號:1947,平常投資金額都在十萬元以內。
問:經查你尚有於大裕證券(帳號:275468),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
帳號:25983)開有帳戶,係由何人通知你辦理開戶?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及辦理開戶款項是否需經你同意及由何人支付?答:前述二家證券公司之開戶均是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叫我去簽名的,當
時我曾經表示拒絕,但黃祝馬上拉下臉對我說如果不配合公司簽名開戶就看著辦,我怕因此失去工作,遂妥協而依黃祝之指示配合簽名完成開戶,至於開戶後的存摺、印章均交由公司保管及使用,我本人並未使用開戶款項及提領金額亦全由公司去運用,不需經我同意,我也無權過問。
問:前述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等須否由你本人辦理
?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我配合公司開完戶以後,後續情形我全不清楚,全部是由公司在處理。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你於87、11、21在大裕證券違約交割
順大裕股票40萬股,金額00000000元,87、11、23在同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20萬股,金額00000000元,總計違約金額為00000000元,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違約交割?答:(經詳視後作答)上述違約交割金額我並不知情,今天到貴站始知道違約金額,何人授意我也不知情。
問:87年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幾仟股
?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答:有的。我係由黃祝個別通知說我可以認購5000股,每股以53元認購
,我就開立中企西台中分行支存2860-8帳號我個人的帳戶支票(金額265000元)支付該股款,是否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你本人之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有關我個人之配股及繳款均屬實在,該配股是由我自己出資認購的,並非是充當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二七0-二七二頁)。
被告N○○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於年初進入廣
三集團,年7月間離職,其間曾開立許多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關帳戶供該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之經歷如何?何時入廣三集團?芬:財務處出納組;我83年初進廣三集團,我當時領廣三建設薪水後來改派
廣正公司;我87.7從廣正公司離職,我從事均為出納組的工作。問:你個人從事投資之帳戶?芬:我是自己用金豐證券,是在中信銀中港分行為交割。
問:83初至87.7間你開多少帳戶供公司使用?地點?時間?芬:時間難定,我開很多帳戶供公司使用。
問:當初何人要你開戶供公司使用?芬:是同事告訴我,是上面主管交代,我也要開戶供公司使用,可是我不知是那一位主管交代的。
問:存摺、印章之保管?芬:我不知道。
問:開戶目的?芬:只知公司要買賣股票用,餘均不知情。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芬:我們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利用。
問:有何意見?林志忠律師:要求訊問被告問:是否認識申○○?關係?芬:認識,我只知道有此人,跟他無交情。
問:你對帳戶買賣股票之金額等,你知情否?芬:不知情,因我付的都是公司支票,其他我不知情,我所付出的都是廣正的
一些工程款等而已,而非股票交割款」(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七頁背面-一八頁)。
被告P○○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時,供稱:其於年5月間進入
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助理會計,年7月間離職,其間曾多次因被告C○○之要求,在該公司內,開立許多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疘:
「問:你在廣三集團經歷?姍:82.5進入廣三建設擔任助理會計,於87.7離職。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買賣?姍:都沒有。
問:82.5至87.7間,有無開立帳戶供廣三使用?姍:有,很多次,時間已忘了,地點是公司內,是黃祝要我去開戶。
問:存摺、印章何人保管?姍:不清楚,我只簽名。
問:黃祝要求開戶多次?姍:很多次。
問:你有無問開戶用途?姍:有,但黃祝只叫我去簽名。
問:對檢察官起訴你開戶供公司炒作股票,幫助炒作股票,有何意見?姍:我不知情,我只簽名。
問:有何意見?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七八頁)。
被告即廣三集團財務處出納課課長I○○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⒈
廣三集團利用人頭在各券商開立人頭戶之開戶費,由出納部門支付;公司員工多人係集團旗下公司之董監事,但未實際出資,股本會在出納部門製作付款請准單,由公司出資;⒉至於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乃廣三集團所有,均由被告C○○調度,人頭戶無權動用(見第卷第二三頁反面-二八頁反面)。此外,被告I○○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亦有充當人頭,開立帳戶給廣三集團使用(見第卷第三六頁)。
被告戌○○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於⒊⒖進入廣
三集團,至八十七年間離職,其間曾數次因被告C○○之要求,在公司內開立許多帳戶供該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戌○○:於廣三集團之經歷?戌○○:擔任代書,78.3.15至今均擔任代書職務。
問:你有無投資股票買賣?枝:約六、七年前,但已忘了用那一帳戶。
問:78.3.15入廣三至87年間,曾經幾次?何地點?開立帳戶供公司
使用?枝:地點均在公司,時間已很久,開過太多帳戶已忘了開幾個。
問:當初何人要求你開戶供公司使用?枝:是黃祝,直接通知我,但有時是黃祝的會計通知我,黃祝只是要求配合公司的政策,而要求我回公司開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枝:我只是配合開戶,其他我都不知道。
問:78.3.15入廣三以後所開立之帳戶是否均供公司使用?枝:只有一個我已忘了的帳戶外,餘均給公司用。
問:87.11.10起順大裕股票賣壓,你有關大裕證券及彰銀台中證券帳
戶供集團使用,而違約交割17408萬元,而影響交易秩序,涉及幫助,有何意見?枝:我不知情,我亦不知道印章及存摺何人保管。
問:有何意見?枝:我們只是配合公司開戶,餘我均不知情」(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六頁)。
證人即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林慧真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J○○、V○○、C○○、乙○○、戊○○、丁○○、Q○○均為該公司客
戶,全在廣三建設公司任職。其係於某日接獲廣三集團方面之電話通知,表示要向該證券公司開戶,其曾數次前往廣三集團設在台中市○○路○○○號3樓之辦公室辦理開戶。
⒉廣三集團以他人名義買賣順大裕股票,除前述帳戶外,尚有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玄○○、I○○、K○○等人之帳戶,均為該集團使用之帳戶。
⒊廣三集團方面均係由石先生或被告申○○利用前述帳戶,向其喊盤下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民國《下同》七十八年進入證券公司擔任助理工作,七十八年六月進入周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洪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月間擔任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證券》址設台中市市○路○○號2樓)總公司任營業員乙職迄今。
問:你在中興證券任營業員之業務範圍如何?答:我在中興證券任營業員主要工作有受理客戶開戶,受理電話及現場委託下
單買賣股票及每日下午約三時半與客戶作成交筆數之對帳確認,有時客戶會自己打來詢問成交情形。
問:請問你是否認識J○○、賴惠伶、乙○○、戊○○、丁○○、Q○○等人
?如何認識?答:上述J○○等人均係我的客戶,且全部都在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我是在某日《時間已忘》接到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廣三集團職員電話表示要開戶,我記得曾分幾次到廣三集團設於台中市○○路○○○號3樓之辦公室,陪同我們合作銀行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中心收付處人員一人到該集團辦公室辦理開戶,均符合法令開戶程序。
問:廣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公司》有無在中興證券開戶買賣股票?
承作之營業員為何人?係由何人負責喊盤下單?答:廣鑫公司確實有在本公司開戶買賣股票。均由我本人承作買賣股票之接單
,該公司全部均由一位石先生《名不詳》負責喊盤下單,我記得該公司戶電話是[04]0000000。傳真電話需查閱資科始知。
問:(提示:中興證券八十六年六、七月間J○○、賴惠伶、乙○○、戊○○
、丁○○、Q○○、廣鑫投資公司等人之委託書影本)這些負責順大裕股票委託書之營業員都是由妳蓋章承作,請問上述委託書究係何人向妳喊盤下單?答:《經詳視后作答》上述客戶J○○、賴惠伶、乙○○、戊○○、丁○○、
Q○○、廣鑫投資公司等買賣順大裕股票確實均由我承作接單,且上述等人及廣鑫公司均係廣三集團的石先生負責喊盤下單,至於石先生係受廣三集團何人指示下單及決定股價,我並不清楚。
問:上述廣三集團使用公司員工名義喊盤下單負責順大裕股票是否全係由石先
生喊盤?有無其他人員?答:有的,廣三集團負責喊盤下單除了石先生以外,尚有職員申○○,有時由許先生,有時由石先生喊盤。
問:《提示:本處人員於今【87年8月4日】日自中興證券公司調得86年
2月-86年7月31日順大裕股票客戶交易明細表乙份》申○○及石先生使用員工名義買賣順大裕股票透過妳下單尚有何人?帳號為何?答:《經詳視后作答》經我詳視此交易明細,廣三集團使用他人名義買賣順大
裕股票,除上述廣鑫投資公司《帳號0-1281-8》、賴惠伶《帳號0-1285-0》、戊○○《000000-0》、丁○○《0-00000-0》、乙○○《0-00000-0》、Q○○《0-00000-0》、黃祝《帳號0-00000-0》、以外,尚有玄○○《帳號0-00000-0》、I○○《0-00000-0》、K○○《帳號0-1117-3》等人均係該集團使用之帳戶。在成交後若彼等來電詢,均由我以電向石先生或申○○回報成交情形,至於股款交割及何人負責支付股款之調度,我則不清楚。
問:廣三集團石先生或申○○下單有無異常情形,如高買低賣等情事?答:我任營業員接單都在趕時間,沒有時間去思考客戶有無高買低賣等情事,所以我並不清楚。
問:廣三集團之黃祝及公司職員有無向妳借款買賣順大裕股票情事?答:沒有」(見第3卷第一二一頁正面倒數第二行-一二三頁反面第二行)。證人即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王君儀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C○○、乙○○、N○○、子○○、M○○等人,於其前往順大裕公司
辦理客戶開戶時認識(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公司後,順大裕公司之營業處所即遷往廣三集團總部),其等均有在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
⒉被告C○○、乙○○、N○○、子○○、M○○等人在該公司開立之帳戶,均由一位順大裕公司之石先生喊盤下單。
⒊順大裕公司之石先生除以前述C○○等人之帳戶向其喊盤下單外,另還使用
被告F○○、巳○○、D○○、廣三建設公司、丁○○、A○○、P○○、I○○、J○○、戊○○、K○○、Q○○等人在該公司開立之帳戶下單買賣。
⒋前述石先生所利用之帳戶,約均於年年底時,石先生請其至順大裕公司辦
理開立之帳戶。至於石先生是否即為順大裕公司管理部職員石天云,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答:我於民國《以下同》78年學校畢業後,即進入永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服
務擔任營業員,82年到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迄今。已婚,育有二女。
問:你是否認識黃祝、乙○○、N○○、子○○、M○○等人?答:認識黃祝、乙○○、N○○、子○○、M○○等人,是我前往順大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辦理客戶開戶資料時見過面,這些人在公司也有開立帳戶。
問:黃祝、乙○○、N○○、子○○、M○○等人在貴公司開立之股票帳戶為
何?承作之營業員係何人?答:黃祝在公司開立的股票帳戶為八一七八六、乙○○帳戶為一一0000、
N○○帳戶為一一三八八七、子○○帳戶為一一0三一四、M○○帳戶為一一0二九一,承作之營業員均係由我負責。
問:前述黃祝、乙○○、N○○等人之股票帳戶是何人以何方式下單予你委託
買賣股票?結果如何回報?股款如何交割?答:黃祝、乙○○、N○○、子○○、M○○等人,皆係順大裕公司一位石先
生以電話向我委託買賣股票,我則於當天盤中以電話[04]0000000向石先生回報成交狀況,股款係以現金方式交割。
問:順大裕公司的石先生除了以黃祝、乙○○、N○○、子○○、M○○等人
之帳戶向你喊盤下單買賣股票外,還有利用哪些帳戶買賣股票?帳號為何?答:石先生除了以前述黃祝、乙○○、等人之帳戶向我喊盤下單買賣股票外,
還用了F○○帳戶為一一0三0一、巳○○帳戶一一三八六一、D○○帳戶為一一0三二七、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為一一0三四三、丁○○帳戶為二00一三、A○○帳戶為一二四八五0、P○○帳戶為一二四二
六一、I○○帳戶為七五九二五、J○○帳戶不記得,戊○○帳戶為一二四八三四、K○○帳戶為一二五三0九、Q○○帳戶為一二0六七六,這些都是石先生利用的帳戶。
問:前述石先生所利用之帳戶,係何人介紹開戶的?開戶詳情為何?答:前述石先生所利用之帳戶,大約都是在85年年底時,石先生請我到順大裕公司開立的帳戶,同時石先生也表明這些帳戶都是委託他喊盤下單。
問:前述石先生是否為順大裕公司管理部職員石天云?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86年6月14日、6月30日、7月4日、7月8日康和證券
台中分公司委託人M○○、F○○、子○○、N○○、D○○,委託書編號:20252、20292、20291、20254、20247、20250、20340、20366、2035
7、20288、20292、202 91,買賣委託書影本四張)這幾張委託書係上述M○○等人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由你承作,請問係何人於何時委託你?成交情形如何?答:M○○、F○○、子○○等人買賣順大裕股票的情形如前述所說皆由順大
裕公司石先生喊盤下單,成交之時間、價格與數量也與委託書上記載的相同。
問:石先生買賣順大裕股票的方式、價格為何?答:石先生買賣順大裕股票方式有時以市價或以限價買賣。
問:依證券交易所監視報告顯示,黃祝、乙○○、廖叔芬、子○○、M○○、
F○○、D○○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偽作、炒作之嫌,你作何解釋?答:我只是接受石先生喊盤下單,我不清楚為何會有偽造、炒作之嫌。
問:前述黃祝等人在貴公司下單買賣時有無向貴公司或你借款買賣股票情事?答:沒有」(見第3卷第一二四頁正面倒數第二行-一二六頁反面第八行)。證人即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賴美枝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間其曾拜訪廣三建設公司財務經理C○○,約隔半年後,經廣三集團方
面通知其前往該公司辦理股票開戶事宜,其抵達該公司後,即有多名該公司之員工親自向其辦理開戶手續。其先後共約二、三次到過廣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帳戶之手續,第一次開戶人員之股票集保存摺與銀行存摺,均交給被告C○○。
⒉被告K○○、P○○、Q○○、V○○、丁○○、乙○○、戌○○、C○○
、寅○○、I○○、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人之帳戶,乃其前述前往廣三集團所辦理之開戶,上開帳戶均非本人下單買賣股票,最初是由廣三集團之許盟顯喊盤下單,後有一位該集團之石先生幫忙處理。
⒊申○○、石先生僅利用前述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而已,期間大約是八十六年全年。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家庭狀況?答:我約在民國72年間至79年間在誠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之後
曾在恒生與群益二家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約在83年左右到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弘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迄今?已婚,育有二男一女。
問:你是否認識黃祝?交往關係如何?她有無在貴公司開立股票帳戶?帳號為
何?答:我認識黃祝,她是廣三建設公司的財務經理,大約在85年我到台中市○
村路廣三建設公司《現遷址至台中市○○路》拜會該公司財務部,欲開發該公司為我本人之股票客戶,經數次拜訪後才見到經理黃祝,之後我記得再見過黃祝一次,此後並無再見面與其他交往,黃祝大約在八十五年間在本公司開立股票帳戶為23819-6。
問:妳拜訪黃祝洽談開發廣三建設公司為股票客戶之結果如何?廣三建設公司
在貴公司開立那些股票帳戶?答:當時黃祝未同意,大約隔了半年,廣三公司有人《我不記得何人》電話通
知我到廣三公司辦理股票開戶事宜,我到廣三公司後,即有多名廣三公司員工親自向我辦理開戶手續,我先後約到廣三公司辦理過二、三次開立股票帳戶手續,第一次開戶人員之股票集保存摺和銀行存摺,廣三公司財務部職員叫我交給黃祝,但黃祝不在,我係放在她桌上。因時隔久遠,我記不清楚廣三公司員工開立那些帳戶。
問:《提示:建弘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賴美枝,日期1997年2月-1197年
7月31日之客戶對帳單十四頁》這十四張對帳單上所列之客戶,有那些是前述妳到廣三公司辦理開戶的?渠等之帳戶係本人或由他人下單買賣股票?答:《經詳視後作答)帳號23090-3K○○、23737-5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3813-8P○○、23814-1Q○○、23815-4賴惠伶、23816-7丁○○、23817乙○○、23818-3戌○○、23819-6黃祝、24881-4寅○○、24882-7I○○、24883陳靜君、23921-8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十三位客戶,是前述我到廣三公司辦理開戶,該十三個股票帳戶均非本人下單買賣股票,最初是由許盟顯喊盤下單,相對之回報和交易傳真亦是給許盟顯,後來許盟顯說自己很忙,仍由其本人下單喊盤,但相對之回報及傳真就應許盟顯的交待,由其指定之石先生幫忙處理。
問:前述23090-3K○○等十三個股票帳戶買賣股票交易係如何辦理交割及支
付股款?交易之交割憑單及記錄由何人處理?答:該十三個股票帳戶交易之交割及股款,均係由渠等之股票集保帳戶及銀行
帳戶轉帳辦理,本公司並不經手。交割憑單是許盟顯指示,由我本人親送給廣三建設公司財務部的N○○,交易紀錄則是傳真給許盟顯或石先生。
問:許盟顯、石先生廣三建設公司擔任何職務?妳回報及傳真給渠二人之電話
號碼為何?答:我只知道許盟顯、石先生二人係廣三建設之員工,不知擔任什麼職務,我
回報之電話號碼為[04]0000000、傳真機號碼為[04]0000000,但隔了約一年,有可能會錯一、二個數字。
問:前述K○○等十三個股票帳戶為何是由許盟顯喊盤下單?渠等十三人有無
授權給許盟顯?答:因為當初是廣三建設公司通知我到該公司辦理開戶,所以我認為該十三個
帳戶是由廣三建設公司使用之股票帳戶,並且有位廣三建設公司的女職員《不知姓名》以電話告訴我,廣三建設公司買賣股票由許盟顯下單喊盤,隨即許盟顯即使用該十三個帳戶買賣股票,均有完成交割程序,我才讓許盟顯使用該十三個帳戶。至於K○○等十三人並未告訴我,授權予許盟顯使用渠等帳戶。
問:許盟顯使用前述十三個帳戶在貴公司買賣何種股票?買賣期間為何?答:只有買賣順大裕股票,期間大約是八十六年全年。
問:前述許盟顯買賣股票有無向你借款買賣股票情事?答:沒有」(見第3卷第一三二頁正面倒數第二行-一三四頁反面第四行)。證人即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桂因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
,供稱:其所經手之客戶中屬於廣三集團員工及關係企業者,有:M○○、子○○、D○○、F○○、巳○○、地○○、N○○、S○○、寅○○、甲○○、天○○、辛○○、丑○○、己○○、W○○、亥○○、U○○、申○○、辰○○、L○○、T○○、葉淑華、R○○、酉○○、宙○○、廣三建設公司、裕全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廣正開發公司、曾氏國際投資公司等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答:曾任職第九信用合作社雇員,民國七十九年起在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迄今,已婚無子女。
問:請問妳是否認識A○○、D○○、F○○、M○○等人。如何認識?這些
人有無向妳下單買賣股票?答:認識,這些人都是在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台中分
公司開戶之客戶,並於民國86年元月起成為本人之客戶,其中最先認識A○○,再經由A○○介紹認識D○○、F○○、M○○等人,這些人都是親自向我下單買賣股票。
問:《提示: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八十六年六、七月間A○○、D○○、黃碧
玉等人之委託書影本》這些買賣順大裕股票委託書之營業員都是由你蓋章承作,請問這些委託書究係何人向妳喊盤下單?答:《經詳視後作答》均是由A○○、D○○、F○○等個人自行下單。
問:前述A○○、D○○、F○○等在貴公司下單時有無向妳借款買賣股票情
事?答:沒有。
問:妳所經手客戶中屬於廣三集團之員工及關係企業有那些?答:我所經手之客戶中屬於廣三集團員工及關係企業有:M○○、子○○、黃
姿菁、F○○、巳○○、地○○、N○○、S○○、寅○○、甲○○、陳柳月、林清華、丑○○、己○○、W○○、亥○○、U○○、申○○、徐金禾、L○○、T○○、葉淑華、R○○、酉○○、宙○○、廣三建設公司、裕全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
問:前述廣三集團M○○某客戶於八十六年二月至七月間有無買賣順大裕股票
?答:前述廣三集團成員中均有購買順大裕股票,惟在八十六年二月至七月間有
買順大裕票者有:M○○、子○○、D○○、廣三建設公司、F○○、徐香蘭、地○○、N○○等人我願意提供本公司對帳單供貴處人員參考。
問:前述廣三集團員工及關係企業買賣順大裕股票是否均為親自向妳下單,還
是另有他人統籌下單?答:均是由個人親自下單」(見第3卷第一一二頁正面倒數第二行-一一四頁正面第一行)。
本院之心證: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立法
院修正刪除,然依據確切之法律解釋並參照立法理由,偽作買賣(沖洗買賣)股票之行為,仍有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茲詳述如左:
⑴現行證券交易制度
依現行規定,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得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報價者,限於證券經紀商與證券自營商;一般投資人不能在集中市場為買賣之報價。抑有進者投資人以行紀名義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之情形,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於受託買進股票之證券經紀商與受託賣出股票之證券經紀商之間,並非存在於委託買賣的投資人之間。亦即買賣關係之主體為受託買賣之雙方證券經紀商,而非委託買賣之投資人。故證交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乃擬制一般以行紀關係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人,為買賣有價證券之直接當事人。投資人以行紀關係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者,買賣契約之主體為經紀商,因此即使在沖洗買賣之情形,就外觀而言,股票所有權仍在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之間移轉。退而言之,每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之人數極多,即使認為交易主體係委託買賣之投資人,其先後買進與賣出之股票雖屬同一家上市公司,但很少可能為同一張(或同一批編號相同)股票,因此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要件,確有值得斟酌之處。
⑵沖洗買賣行為之態樣
按已刪除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即所謂之沖洗買賣(Wash Sale),原意乃指一人在二家以上之證券商開戶,分別委託證券商依一定之數量及價格,為相反方向之買賣,由於買賣委託同屬一人,因此在實際上證券之所有權並未移轉,其目的是為造成市場活絡之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大眾跟進,以達到操縱市場之目的。現在從事沖洗買賣者,為避免被察覺已不再單純使用自己名下帳戶,而是利用人頭戶,包括自己之配偶、子女、職員、朋友等。故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文禁止操縱市場行情之行為,其目的在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交易之秩序,避免由於人為之操縱,創造虛偽之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引人入彀,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
⑶解釋原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方法
由於沖洗買賣涉及刑事處罰,其效果較其他法律效果更為嚴厲,故其解釋應更為嚴謹,一般刑法之解釋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性解釋等五種方法。以下分就立法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分析沖洗買賣與證交法應有之涵攝關係。另我國證交法多處延襲美、日制度,故比較法之觀點亦有助於瞭解沖洗買賣之行為態樣及應有之規範。
①立法解釋-證交法修正之立法理由
查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雖刪除原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惟參照其立法刪除之理由係以:「在現行交割制度上,本款現行條文所稱『不移轉證券所有權』,無適用餘地。因為投資人在賣出股票後,即將股票交付證券商完成交割,所有權即告移轉;在買進股票後,由證券商取得股票,也完成另一次所有權移轉,因此,同時買進股票和賣出股票必須經過二次所有權移轉,不可能不移轉證券所有權」、「偽作買賣在現今電腦自動撮合交易制度下,由於買賣雙方之交易係由電腦自動配對,當事人並無選擇之自由,且各筆買賣之委託一經撮合成交,買賣契約即告成立,故無發生之可能」。是其修正理由純係基於現行之股票交易制度下,並無形式上不移轉所有權之情形,故刪除本款之規定,但並不得因此而可冒然推論股票市場上利用人頭戶進行虛偽買賣以操縱市場交易之行為即為法所許。雖然本款業已刪除,故沖洗買賣之行為已不得援用本款以為處罰,固無爭議。但本款刪除之理由係著眼於原條文無法對應我國以行紀關係為建構之證券交易制度,易生適用疑義,立法委員乃索性提案予以刪除。但遍觀立法修正理由,從未論及沖洗買賣行為不具可非難性而應予以除罪化之立論。此外,對於新近公布施行之刑法條款,應以主觀解釋理論為主,就立法當時立法者之主觀意思而為解釋,與公布施行以久之刑法條款,應著重客觀意思為解釋,兩者有別。而本款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刪除迄今未滿九個月,其解釋應以前述立法者當時之主觀意思為準,即因行紀關係,形式上股票不移轉所有權之交易不可能發生,但沖洗買賣操縱市場之行為,並未除罪化。
②文義解釋-最高法院認為不移轉所有權係指「實質所有權」
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因受投資人與證券經紀商間行紀契約關係之規範,故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中,以不移轉形式所有權而進行買賣之情形,的確難以想像。為正確解釋本款之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判決略以:「本條款所稱不移轉證券所有權,倘僅侷限於『形式所有權』,則此一禁止規定,即形同具文,幾無適用之餘地,殊違立法之本旨。故凡有不移轉形式或實質所有權之偽作買賣行為,即合於本條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論處」。其所持之主要理由為:「所謂沖洗買賣者,幾乎皆有形式上之證券所有權移轉行為;且為此種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者,大多利用他人名義之所謂人頭帳戶為相互移轉證券行為,雖已完成交割之﹃形式所有權﹄移轉,但其﹃實質所有﹄並未改變;況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證券所有權概念,除﹃形式所有權﹄外,尚包括利用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他人名義持有之﹃實質所有權﹄在內,此觀之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自明」。申言之,沖洗買賣行為確為犯罪之行為無誤。
③體系解釋-證交法第一條之精神
證交法第一條明文揭示發展經濟、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其精神貫穿全法,所以在其他條文之解釋上,必須考慮是否顧及投資人正當利益之保護,以及市場之效率、健全之運作,而為體系、合理之解釋,而不能僅從條文之表面作文義解釋。故沖洗買賣行為是否仍受證交法之規範,不能僅憑本款之刪除,即遽以論斷該等行為係屬合法,而仍需就證交法之體系規範為整體之解釋,探究有無其他條項得以規範。
④目的解釋-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
如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所示,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文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其立法目的在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用以維持證券交易之秩序,並避免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於本款修正時,立法院亦同時確認證券市場發展迅速,金融商品亦日新月益,為有效規範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嚇阻不法者利用各種操縱手段或市場弊端不當影響市場行情之用意。故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此項概括條款應由法院補充規範不足之功能。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亦明確指出:「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換言之,法院應妥善運用概括條款,以符立法目的本旨。
於本案,若機械性地以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已因刪除而遽為免訴之判決,未見其背後刪除之立法理由及證券市場不應受人為操縱之指導原則,反有流於不當解釋之虞,亦與最高法院前揭實質所有權之理論相佐,同時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也將徒為具文。
⑤比較法觀點-沖洗買賣確係違法行為
就比較法之觀點而言,關於沖洗買賣之行為,美國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致使他人誤解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為繁榮熱絡,或以致他人誤解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狀況為目的,而為各種操縱市場行為」。在沖洗買賣行為的界定上,日本法同條項第一款使用「不移轉權利為目的而偽作買賣行為」(附件十二),與本款相近。而美國法同條項第一款則明文禁止「完成交易而不移轉該有價證券之實質所有權」。所謂「實質所有權」(benificial ownership),即與前揭最高法院之實質所有權理論相近,其係與名義(形式)所有權相對,如為同一個人(或炒作集團)以「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在市場上興風作浪,雖有名義上之移轉,仍不能卸免刑事責任。此種「實質移轉」之觀點,厥為問題關鍵之所在。可見禁止任何人利用沖洗買賣之手法為操縱股價之行為,係普世承認應予制裁之不法行為。
⑥總結前述法律解釋方法可知:
本款之刪除係立法者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疑義,但未曾排除沖洗買買行
為之可非難性;且該款刪除至今未滿一年,立法理由有其解釋法律之重大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以實質所有權理論,認定沖洗買賣行為應予非難,且有本款之適用。
解釋證交法,需兼顧保護投資人及維護市場機能,依第一條之精神為體系解釋。
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文禁止操縱證券市場之行為,該條第六款有
因應各種新型操縱手段以補充原有規範不足之功能,法院應依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意旨積極予以適用。
美日二國證交法,皆視沖洗買賣為不法之行為。
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定「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查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卯○○
)、J○○、戊○○、乙○○、丁○○、Q○○、V○○、C○○、A○○、K○○、M○○、F○○、子○○、D○○、N○○、P○○、I○○、戌○○等十八名投資戶,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八日止買賣順大裕股票,計有六月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日及七月二、三、四、五、七、八日等十九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其中於六月十三、十四日、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及三十日、七月二、三日等各有連續二個以上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及賣出順大裕股票數量,占該股票各該日總成交量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其等相對成之交易情形,有如附表一「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八名可能相關投資金集團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而上述投資戶均為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戶,統由被告申○○向中興證券公司營業員林慧真、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王君儀、京華證券台中分司營業員林桂因及建弘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林賴美枝等人喊盤下單之事實,亦有前載被告卯○○、J○○、戊○○、乙○○、丁○○、Q○○、V○○、A○○、K○○、M○○、F○○、子○○、D○○、N○○、P○○、I○○、戌○○等人之供述,及證人林慧真、王君儀、林賴美枝等人之證詞可憑。足見上開期間連續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顯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禁止「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⒊廣三集團自年初正式入主順大裕公司後,即由被告申○○操盤買賣順大裕
股票,迄年6、7月間改由石曜郎負責操盤買賣順大裕股票,資金由廣三集團提供,張小華決定資金調度決策,被告C○○負責實際資金調度等事實已見前述(參見本理由欄貳之之之⒎所載)。是前開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不法行為,顯係被告黃○○、C○○、申○○及張小華(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所為,均為共同正犯。
⒋順大裕公司將鳳山廠、彰化廠土地移轉登記與被告未○○、宇○○等人後,
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經以未○○、宇○○、B○○、H○○等人名義,各以上述土地為擔保,分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所貸得款項之資金流向,初步係流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廣鑫國際投資公司,及廣三集團之員工即C○○I○○、N○○、乙○○、F○○、巳○○、J○○等人之帳戶內;且以被告宇○○、B○○、H○○等人名義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其利息由被告黃○○之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26683-5帳戶支付等事實,業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並有附表三、五、六等資金流向表可參。此外,右開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十八名投資戶帳戶內之資金,彼此間有密切往來之事實,亦有附表二「廣鑫案資金流向表」足證。可見被告黃○○、C○○、申○○及張小華等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六年五月下旬籌集、調得上開資金後,分散至各人頭戶,用以買賣順大裕股票,以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達其直接影響、操縱順大裕股票價格之目的。
⒌至於被告卯○○、J○○、戊○○、乙○○、丁○○、Q○○、V○○、A
○○、K○○、M○○、F○○、子○○、D○○、N○○、P○○、I○○、戌○○等人,此部分構成幫助犯之理由,詳待後述。
被告卯○○、乙○○、F○○、M○○、A○○、V○○、Q○○、丁○○、戊
○○、K○○、J○○、子○○、D○○、P○○、戌○○、I○○、N○○、、己○○、地○○、辛○○、U○○、天○○、壬○○、宙○○、巳○○、癸○○、S○○、W○○、玄○○、子○○、丑○○、亥○○、寅○○、L○○、辰○○、X○○、R○○、T○○等人,分別構成事欄至所載之幫助犯等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廣三集團由黃○○主導買賣順大裕及丙○○○股票,張小華、C○○負責統籌
資金之調度,及與券商接洽,要求券商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黃○○、張小華、C○○並與K○○要求員工、眷屬、往來之對象開立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使用,人頭帳戶之印章由A○○保管。石曜郎則承黃○○、張小華之命,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A棟五樓之二廣三集團之「操盤室」,指揮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由石曜郎負責買盤部分,陳志平負責賣盤部分,以電話向券商下單買賣順大裕及丙○○○股票,張惠瑛、王燕苓亦支援賣盤部分,但主要接聽券商回報之電話。張小華、C○○並與F○○、I○○負責完成買賣股票之交割手續。黃○○、張小華、C○○、K○○、A○○、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F○○、I○○等人即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價格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十四日止,利用包括:廣三集團旗下之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玄○○)、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Q○○)、康禾公司(代表人:壬○○)等法人;廣三集團之員工:J○○、天○○、戊○○、壬○○、巳○○、M○○、乙○○、丁○○、辛○○、地○○、癸○○、子○○、Q○○、玄○○、W○○、戌○○、丑○○、寅○○、亥○○、U○○、己○○、S○○、D○○;員工之眷屬:辰○○、酉○○、宙○○、L○○;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X○○,及R○○、T○○等自然人所開立給該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金融機關帳戶,向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大府城證券、豐銀證券、萬盛證券、金豐證券、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大裕證券、丙○○○證券商、彰化銀行證券商、午○○○、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九鼎證券、永昌證券、大永證券、大慶證券等券商,自行並以他人之名義,對於順大裕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將股價拉抬在顯然不為當時證券市場投資大眾所認同之六0‧0元附近高檔價位,以牟取不法之利益,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規定等犯行,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號查明在案(相關之證據、本院心證,請參見該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貳之所載)。
㈡證人即丙○○○證券部門營業員賴惠英,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⒔二日,其主管黃火塗經理受黃○○下屬指示,而指派其前往廣三
集團辦理開戶手續,此二日共有M○○、丁○○、乙○○、宙○○、地○○、巳○○、瀚誠國際投資公司、康禾公司、癸○○、辛○○、裕聯公司、裕寶投資公司、U○○、S○○、天○○、W○○、Q○○、張小華、廣正開發公司、壬○○、玄○○、廣三實業公司、廣鑫投資公司、裕華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等二十六名廣三集團員工及旗下公司之法人代表,親自簽署「開戶申請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
⒉前述帳戶均由陳志平、張惠英、王燕苓及石曜郎四人負責委託買賣股票,其
中石曜郎負責買進,陳志平負責賣出,張惠英及王燕苓偶而會下買單或賣出,惟張惠英及王燕苓通常負責回報之買賣結果。買賣股票均由石曜郎等四人指定由何帳戶買進或賣出,盤中買進股票之狀況係以電話向石曜郎回報,賣出股票之情形亦以電話向陳志平回報。每天收盤後,其均作成一份詳細報表,將成交狀況,傳真給石曜郎等人,並將當日之買賣成交單親送廣三集團財務處之丑○○或亥○○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則由子○○負責。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丙○○○兼營證券商總公司是否曾受理廣三集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
證券?詳情為何?答:有的,及我們部門主管黃火塗經理受到董事長黃○○下屬指
示,要證券部門派人至廣三集團公司開立帳戶,於是指派我過去服務,那兩天廣三集團員工共有廿六人開戶,包括:M○○,帳號000000-0,丁0000000-0,乙0000000-0,宙0000000-0、地0000000-0、巳0000000-0、瀚誠國際投資12099-7、康禾國際投資12100-6、林小煥12101-9、林清華12102-2、裕聯投資12103-5、裕寶投資12104-8、U0000000-0、S0000000-0、天0000000-0、W0000000-0、Q0000000-0、張小華12110-3、廣正開發12111-6、壬0000000-0、玄0000000-0、廣三實業12115-8、廣鑫投資000000-0、裕華投資000000-0、裕全投資000000-0、廣仁投資000000-0《開立9800開頭之帳戶係證券商內部人員,包括董監事等》,上述個人戶及法人代表均係本人親自簽署『開戶申請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
問:前述人員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均是開戶人親自下單或另有他人代為操
作下單?答:前述廣三集團成員委託本公司買賣股票均是由陳志平、張惠英、王燕苓及
石曜郎四人負責,其中石曜郎負責買進,陳志平負責賣出,張惠英及王燕苓偶而會下買單或賣出,不過,她們平常大部分負責我們回報買賣結果。
買進賣出股票均是由石曜郎等四人指定由何戶頭買進或賣出,每天股票買賣成交狀況,在收盤後,我會做一詳細報表傳真給石曜郎等人、傳真電話為《0四》0000000、盤中買進股票狀況係以電話《0四》0000000向石曜郎回報,賣出股票之情形係以電話《0四》0000000向陳志平回報每日收盤後,會將當日的買賣成交單,由我送至廣三集團財務處丑○○或亥○○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係由子○○負責。問:貴公司受理廣三集團成員委託買賣股賣,有無退佣或獎勵制度?答:有的,本公司自9開始實施退佣制度,五仟萬元至一億元按手續費率
抵減千分之0‧一,最高係按手續費率折減收取千分之0‧五,但廣三集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股票至發生違約交割事件未滿一個月,尚未有退佣情形。
問:前述陳志平、石曜郎、王燕苓及張惠英等四人,在貴公司下單委託買賣股
票係以電話委託買賣或親自填寫委託書買賣?如何證明?答:石曜郎等均以電話委託買賣股票,本公司有規定客戶買賣股票均需錄音,
我可提供至我個人電話專綫所錄下的股票買賣錄音帶拷貝帶供司法單位佐證。
問:前述石曜郎等四人利用M○○等廿六戶帳戶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何時
違約交割?金額若干?詳情為何?答:本公司接受廣三集團石曜郎等四人利用M○○等廿六戶帳戶買賣股票在
、及三天買進,均違約交割,總金額經本公司統計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一億三千六百零四萬一千元《該集團在此三日亦同時賣出順大裕股票、金額為一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元,折抵後的違約交割金額為十九億七千二百五十八萬五千三百二十四元。》M○○等廿一戶違約交割的金額及資料、本公司另提供報表及資料供司法單位參考。
問:前述M○○等廿六戶人頭戶,違約交割的情形為何?答:我於及前往廣三集團服務其員工開戶之人頭戶共有廿六個,
但在此之前已開戶的,有黃祝,帳號9139-8、J000000-0、A000000-0、己000000-0及戊000000-0等五戶,均已違約交割,另前述廿六個人頭戶中,其中康禾國際投資、裕聯投資、廣正開發、廣三實業、廣鑫投資、裕華投資、裕全投資及廣仁投資等八戶法人戶未違約交割、個人戶Q○○及張小華未違約交割。
問:丙○○○信託部『投資小組』負責人係何人?該『投資小組』於間有
無利用丙○○○資金購買順大裕股票?詳情為何?答:該『投資小組』負責人為信託部經理王一雄,我知道該『投資小組』於間有買賣『順大裕』股票,但詳情我不清楚,詳情要問王一雄經理。
問:財政部有規定銀行投資於股票買賣之金額有一定上限,金額若干?答:我不清楚」(見第8卷第三五二頁反面-三五五頁正面)。
㈢證人賴惠英於⒓⒒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開戶之文件資料均為廣三集
團之員工到場親簽,地點是在廣三集團總部之三樓,當時也有其他證券商在場辦理開戶手續。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曾經到廣三集團總部辦理集體開戶?答:是。是經理黃火塗叫我過去的。他說是廣三的老闆打電話來指示的。
問:廣三老闆?答:黃○○。
問:時間?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天。
問:二天共開幾個戶?答:二天共開廿六個。都是用來買賣股票用的。
問:他們違約未辦理交割之後,妳如何處置?答:我向經理報告這個狀況,再由公司向證交所報告違約交割狀況。事後,我
和黃火塗主管有去廣三總部,要找子○○,因為都是她在負責匯款的,但子○○都不在,都找不到人,我們在那邊等,當天還有其他證券商的職員過去那邊。那天是年月日。我們去廣三那邊,都找不到人之後,回去當天就向證交所申請報違約。
問:其他意見?答:開戶的文件資料都是由廣三集團的員工,親自到場簽名的,場所是在廣三集團總部的三樓,當時也有別家證券商,在那邊辦理開戶手續。
問:開戶的名義人,這些二十六個戶頭有無來向你們下單或電話連絡?答:都沒有。都是石曜郎他們四人與我連絡的。當時我們不曾接過這麼大筆的
案件,所以,不知道要向他們索授權書,事後,才知道要授權書,等我們要向他們要時,就已經發生違約了。
問:授權書是否應該不分金額大小都要有授權書?答:我都不清楚。因為以前不曾有過這種經驗」(見第8卷第三六六頁反面-三七一頁正面)。
㈣證人即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台中分行高級營業員王芳美,於⒓⒏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⒋起,共有C○○及廣三集團成員亥○○、地○○、玄○○、K○○、
癸○○、壬○○、I○○、子○○、丑○○、F○○、張小華、廣三建設公司、甲○○、天○○、辛○○、A○○、J○○、丁○○、乙○○、Q○○、S○○、寅○○、U○○、巳○○、戊○○、戌○○、W○○、M○○、廣鑫投資公司、裕華投資公司、裕欣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己○○、千友營造公司、廣正開發公司、裕寶投資公司、瀚誠國際投資公司、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等,共四十一名個人及法人代表均親赴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簽署「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櫃檯買賣確認及同意書」、「風險預告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
⒉前述帳戶均由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及石曜郎四人負責買賣股票,石曜郎
負責買進、陳志平負責賣出,張惠英及王燕苓偶而亦負責賣出。盤中買進、賣出股票之情形,其以不同之電話號碼分向被告石曜郎、陳志平回報。每日收盤後,該公司工友會將當日之買賣成交單,送至廣三集團財務處丑○○或亥○○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由子○○負責,整個財務調度則由C○○、F○○負責。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彰化銀行證券經記商台中分行《下稱彰銀證券台中分公司》是否曾於
年4月就受理廣三集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詳情為何?答:有的4起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前來本行開戶,由本公司主任張元昌
及我負責接待,並完成開戶手續,其成員有亥○○,帳號1647-5、Z000000000、地○○,帳號1648-8,字號Z000000000、玄000000-0,字號Z000000000、K○○、帳號1650-1,身分證號Z000000000,林小煥,帳號1651〡4,證號Z000000000,壬○○,帳號1652-7,證號Z000000000,I○○帳號813-7,子○○,帳號814-0,丑○○帳號815-3,F○○帳號816-6,張小華帳號908-4、廣三建設帳號926-2、甲000000-0,天○○帳號1654-3,林清華帳號號1655-6,A○○帳號1656-9,葉文珍,帳號1657-2,丁○○帳號1658-5,乙○○帳號1659-8,Q○○帳號1661-1、S○○帳號1662-4,寅○○帳號1663-7,U○○帳號1664-0,巳○○帳號1665-3,戊○○帳號1666-6,戌○○帳號1667-9,W○○帳號1669-5,M○○帳號1670-5,廣鑫帳號1671-8,裕華帳號1672-1,裕欣帳號1673-4,廣仁帳號1674-7,裕全帳號1675-0,己○○帳號1677-6,千友營造帳號1778-8,廣正開發帳號1779-1,裕寶投資帳號1884-2,瀚誠國際帳號1914-2,康禾國際帳號1921-0及裕聯投資帳號1972-8共四一戶個人及法人代表均親赴本公司辦理開戶手續簽署『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櫃檯買賣確認及同意書』、『風險預告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
問:前述人員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均係開戶人親自下單或另有他人代為操
作下單?答:前述廣三集團成員委託本公司買賣股票均是由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及
石曜郎四人負責,其中石曜郎負責買進,陳志平負責賣出,偶而張惠英及王燕苓亦負責賣出,陳志平負責賣出,偶而張惠瑛及王燕苓亦負責賣出,陳志平偶而也會下買單。買進賣出股票均是由石曜郎等四人指定由何戶頭買進或賣出。每天股票買賣成交狀況,在收盤後我會做一詳細報表傳真給石曜郎等人,傳真電話為《0四》0000000,盤中買進股票狀況係以電話《0四》0000000,向石曜郎回報,賣出股電之情形係以電話《0四》0000000向陳志平回報。每日收盤後,會將當日的買賣成交單,由本公司工友送至廣三集團財務處丑○○或亥○○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係由子○○負責,整個財務調度係由黃祝及F○○課長負責。
問:彰銀證券台中分公司受理廣三集團成員委託買賣股票,有無退佣或獎勵制
度?答:我們公司係省屬行庫改制不久,沒有退佣制度,亦無其他獎勵制度。
問:前述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及王燕苓等人,在貴公司下單委託買賣股票
係以電話委託買賣或親自填寫委託書買賣?如何證明?答:石曜郎等均以電話委託電賣,本公司有電腦錄音設備客戶以電話委託股票
買賣均有全程錄音。我先提供由本公司錄音系統中截錄出、及等共三天石曜郎等人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違約割錄音帶供司法單位佐證。
問:前述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及王燕苓等利用黃祝等四一戶帳戶在貴公司
委託買賣股票何時違約交割?金額為何?詳細情形為何?答:本公司接受廣三集團石曜郎等四人利用黃祝等四一帳戶買賣股票在
、及三天買進均違約交割,總金額經本公司統計共新台幣《下同》參拾參億參仟陸佰玖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正,黃祝等四一戶,違約交割的金額及資料,本公司另提供報表及資料供司法單位參考。問:前述黃祝等四一戶中,法人帳戶違約交割情形為何?答:法人戶中,有瀚誠國際及裕寶投資違約交割,其他裕聯投資《帳號197
2-8》、康禾國際《1921-0》、廣正開發《1779-1》、千友營造《1778-8》、裕欣《1673-4》、裕華《1672-1》及廣鑫《1671-8》等七個法人戶均是股票賣出,未違約交割」(見第8卷第三五七頁正面-三五九頁反面)。
㈤證人即午○○○公司副理賴顯俊,於⒓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計有成員:己○○、辛○○、亥○○、W○○、張小華、U○○、
寅○○、Q○○、甲○○、R○○、X○○、L○○、宙○○、癸○○、丑○○、葉青柏、酉○○、辰○○等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及八十七年二月間分別在午○○○公司開戶,當時由其及第一商業銀行人員親至廣三集團辦公室,由開戶人親自填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銀行劃撥轉帳同意書』等文件,完成開戶手續。
⒉廣三集團人員開戶後,非親自買賣股票,年5、6月前,由申○○下單,其後由石曜郎下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午○○○公司有無接受廣三集團人員開戶詳情?答:廣三企業集團成員:己○○、林清華、亥○○、W○○、張小華、U○○
、寅○○、Q○○、甲○○、R○○、X○○、L○○、宙○○、林小煥、丑○○、葉青柏、酉○○、辰○○等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及八十七年二月間分別在午○○○公司開戶,當時是本公司人員我及第一商業銀行人員親至廣三企業集團辦公室,由開戶人親自填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銀行劃撥轉帳同意書』等文件,完成開戶手續。
問:前述人員在午○○○公司委託買賣股票是否為本人親自買賣股票?答:廣三集團成員於八十六年九月間開戶後均是廣三集團內負責股票買賣之操
盤人:申○○負責下買單或賣單。至八十七年五、六月《詳細時間己忘》廣三集團總裁:黃○○曾召集該集團往來的證券商至廣三集團總部開會:
黃○○表示因其內改組操盤人改由其他人員負責。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當天在盤中本公司副總經理王茂雄、蔡成輝董事,郭政一副總經理及林文成董事分別打電話給我,要我接廣三集團操盤人:石曜郎的買單,所有的責任不需要負責。王茂雄副總給我石曜郎的電話、電話號碼現我已記不起來,我直接打電話石曜郎,表明係我的主管要我打電話的。石某答你們總公司及分公司自己協調,協調好就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石曜郎即下買順大裕股票3300張左右。一月二十三日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3000張左右、十一月二十四日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2000張。我不確認廣三集團股票買賣操盤人換石曜郎。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廣三集團股票買賣操盤人
石曜郎在午○○○公司共下多少買單,買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多少?答:就我初步統計三天共買8300餘張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約在新台幣五
億四千餘萬元。詳細違約交割客戶單,每人違約金額本公司已向證期會中報。
問:你如何證明係石曜郎向你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答:本公司有錄音設備、客戶委託買賣股票過程均錄音下來。我己將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石曜郎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之錄音從本公司電腦錄音系統中截錄出來,並將錄音帶交給證交所。
問:廣三集團人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在貴公司
有無委託賣出順大裕股票?答:在總公司部門,沒有。
問:貴公司向上分公司係何營業員負責接廣三集團買賣股票單子?答:林凱文負責接廣三集團之買單及賣單。
問:前述石曜郎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下買單、買
順大裕股票,有無委託一定價格買進?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買進之價格為‧5元、、元。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買進價格為:元、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買進價格:‧5、‧5元。
問:為何石曜郎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三天下單買
進順大裕股票要限定價格?答:為何要限定價格買進我不清楚我祇是接單。
問:前述廣三集團成員違約交割帳號為何?答:己○○: 帳號18331-0、身份字號Z000000000;林清華帳號18332-3、身分字號Z000000000;亥○○帳號18333-6、身份字號Z000000000;W○○:
帳號18334-9、身份字號Z000000000 ;張小華:帳號18335-2、身份字號Z000000000;U○○:帳號18337-8、身份字號Z000000000;寅○○:帳號18343-3、身份字號Z000000000;Q○○:帳號18344-6、身份字號Z000000000;甲○○:帳號18345-9、身份字號Z000000000;R○○:帳號000000-0、身份字號Z000000000;X○○:帳號18926-2、身份字號Z000000000;L○○:帳號18925-9、身份字號Z000000000;宙○○:帳號:18922-0、身份字號:Z000000000;天○○:帳號18342-0、身份字號:Z000000000;林小煥:帳號18336-5、身份字號Z000000000;丑○○:帳號:18339-4、身份字號Z000000000;S○○:帳號18338-1、身份字號Z000000000;酉○○:帳號18923-3、身份字號Z000000000;辰○○:帳號18929-1、身份字號:Z000000000」(見第卷第三О八頁正面第四行-三一О頁正面倒數第三行)。
㈥證人即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營業員鄭坤岳,於⒌⒙調查員訊問,供稱:
⒈八十七年六月間,該公司接獲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C○○通知前往開戶,其
到場後,已有別家證券商接獲通知前往開戶,當天該集團所開立之人頭帳戶約有三十人。
⒉廣三集團當時負責喊盤下單者,為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等人,
買盤部分均由石曜郎負責,賣盤部分則由陳志平(PETER)負責,每日營業結束後,該公司均會將當日成交狀況,交易明細,應收或應付款項等資料持送廣三集團財務處,交由公司人員彙整後,再由張小華或C○○負責資金調撥,憑此辦理各人頭帳戶之買賣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天(十八)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本人原任職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擔任營
業員期間,有關與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門間,股票帳戶資金作說明。問:經歷及現職?答:我先後於富聯恆生等家證券商服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元月間轉至中
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因接受廣三企業集團違約交割戶影響而被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權五年,目前尚另覓職中。
問:你係自何時接獲廣三企業集團委託掛單買賣上市股票業務?答:八十七年六月間,本公司接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等通知前往開
戶,我依約前往現場業已有別家證券商亦接獲通知前往開戶,當天我印象中,該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員工或其親友)帳戶約有三十人,我按正常程序要求各帳戶當事人填寫徵信表,開戶契約簽章,留存印鑑卡等手續後,持回公司經層核各帳戶之單日買賣額度,才開始接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開戶後係由何人負責喊盤下單?答:廣三企業集團當時負責喊盤下單者計有石曜郎、陳志平、張惠瑛、王燕苓
等人,其中買盤部分均由石曜郎負責,而賣盤部分則由,陳志平(PETER)負責,每日營業結束後,本公司均會將當日成交狀況,交易明細,應收或應付款項等資料持送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交由公司人員彙整後,再由黃祝或張小華(財務處長)負責資金調撥憑此辦理各人頭帳戶之買賣交割。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集團所提供之人
頭帳戶,計有那些戶頭在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列為違約交割戶?事後如何處理?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我依往常接受廣三企業集團曜郎、陳志平、王燕
苓、張惠瑛等人之委託掛單,惟於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後發現該集團遲未辦理交割,我經多次向該集團電話催促,交付股款未果,延項當日下午四點多黃祝帳戶#3655-1號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八百八十張,應付交割股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仍無法辦理交割,我迅往該集團財務處瞭解,財務處負責交割人員都已不在,連黃祝與張小華亦走避他處,我研判該帳戶顯已無法履行交割,乃通知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客戶違約交割。
總金額新台幣(下同)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事後本公司為處理黃祝違約款項,於次日經與另外在本公司掛單賣出順大裕股票之人頭帳戶,陳柳月、戊○○、酉○○等當事人達成和解,將87‧11‧24,天○○名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一0張,金額二0、二二八、六二八元,戊○○名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五0張,金額:二三、五二一、八八二元;酉○○名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七0張,金額:二四、四九七、五八九元,合計為:
六、八二四八、0三九元,先行扣抵黃祝違約款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餘款一四、四九六、三七三元,於87‧12‧7由廣三企業集團逕自酉○○帳戶提領一四、四九六、000元。另外,本公司於87‧12‧
28、87‧12‧31、88‧1‧5陸續將應付予廣三企業集團之款項分別以現金一、一五0、000元;三、000、000元;一、七八
九、000元還給該集團,並經財務處I○○簽收,我可提出收據為憑。此外,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S○○部分,本公司於87‧11‧27正式接獲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87‧11‧26發文,字號:台證(87)結字第三九六六一號)通知,將其因在別家證券商發生違約交割,而於本公司所賣出之款項一六、八0一、一九六元,匯至世華銀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冲抵該帳戶之違約款,我可提供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電腦匯款申請書(87‧11‧27)影本及前述台證(87)結字第三九六六一號函影本供參考。
問:你接受廣三企業集團委託下單,該集團要求退佣金額如何計算?答:當時,黃祝與張小華所向本公司要求之交易退佣為每億元退佣五萬元,本公司基於爭取營業量,只好如該集團所提出條件勉予接受。
問:你有無提供其他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七宗第五一-五十三頁反面)。
㈦證人林雯華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中,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係永興證券公司大墩分公司之營業員,為拓展業務,曾於年6、7月間
主動至廣三集團財務拜訪,與被告C○○接洽。嗣經財務處人員通知前往廣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人頭帳戶,全部約有三十個帳戶,均由財務處通知當事人親至其該集團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尚有七、八家證券商一起至財務處辦理開立人頭帳戶。事後廣三集團財務處即先行以公司法人戶頭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五千張。
⒉其後又經財務處人員通知前往被告C○○之辦公室,當時並有其他證券商人
員五、六位在場,與被告張小華及C○○洽談將券商人員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交給財務處丑○○,俾便辦理股款轉匯作業。其因所掌握之廿餘位親友人頭帳戶尚有其他客戶借用情形,故未提出。
⒊其提供: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
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等二十九個親友之人頭帳戶給廣三集團使用,但自行保管上述帳戶之存摺、印章。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天前來本站所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任職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提供部分人頭帳戶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下單買賣股票部分,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自民國 (下同)七十八年十月一日進入龍銀證券公司服務,八十一年間
該證券公司由永興證券公司合併,八十六年二月永興證券成立大墩分公司我派往擔任營業員迄今。
問:請詳述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接洽提供人頭帳戶作為股票下單之經過?答:大約在八十七年六、七月間我任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期間為拓展業
務、開發客源,曾主動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拜訪,黃祝經理,當時僅約略介紹互留名片,數日後營業盤中,我接獲該處一不知名小姐通知要我當天下午會晤黃祝,一俟見到黃祝經理,黃經理詳予詢問我過去經歷及證券操作專業方面問題,其間並詢及本公司退佣條件,認為太低,經我表示公司較為保守作法後,其要我等候通知,約三天後該財務處人員即通知我至其公司開立股票人頭帳戶,全部約有三十個帳戶,均由財務處通知當事人親至其公司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尚有七、八家證券商一起至財務處開人頭帳戶,事後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即先行以公司法人戶頭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五千張,數日後黃祝囑財務處人員通知我至其辦公室。俟抵現場後已有其他證券商人員五、六位在場,當時是與財務處長張小華及黃祝經理洽談將人頭帳戶存摺、印章交予財務處丑○○小姐,俾便於辦理股款轉匯作業我因自己所掌握之廿餘位親友人頭帳戶,且帳戶內尚有其他客戶借用情形,故我反對提供,最後張小華才裁定我自己掌握之人頭帳戶不用交出。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如何與你聯絡掛單買賣及結帳事宜?答: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第一次以公司法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掛單是
由石曜郎(即石大哥),故此後有關買盤部分均由石曜郎,另賣盤部分則由彼得(PETER)負責,而每日營業結束後我都會將當日買賣成交報告結帳部分先行傳真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至遲於下午二點前會將成交報告正本送至該集團財務處,交予丑○○、亥○○處理。若有匯款或資金處理時,則由子○○、I○○處理。
問:黃祝或張小華曾否親自向你掛單買賣股票?答:沒有。
問:石曜郎如何向你指定掛單?答:石曜郎下單時會交代下單在那一帳戶,若屬我個人親友之帳戶則會告知下
〞其他〞戶,至於是那一明細帳戶,由我自行決定,若屬廣三企業集團人頭帳戶,則石曜郎會特別指定特定帳戶。
問:前述你所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計有那些?答:我所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計有: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
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等廿九帳戶。(其中林淑惠部分並非我使用,於87‧11‧10掛單發生錯帳)。
問:87‧11‧10你以前述個人掌握之人頭帳戶計買進順大裕股票若干張
?答:我於87‧11‧10以個人掌握之人頭帳戶計買進順大裕股票四四三0
張,金額為一一0,七九一,四五八元,我願提供成交報告明細表供參考。
問:前述你於87‧11‧10所掛單買進之順大裕股票係於何時掛單賣出,
總金額若干?答:我係於87‧11‧24接受廣三企業集團彼得(PETER)掛單賣出
,總張數四七七0張,金額一四六,八二九,0七0元,我願意提供明細表作參考。
問:前述所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款項均存入於你掌握之人頭帳戶,事後款項如何
提領及其流向為何?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當天營業後我依正常作業程序將成交單及結帳資料
送交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門後,稍晚我即獲知順大裕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我當時緊張得不知如何處理,且報載許多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頭帳戶,相繼遭凍結,故廿五日、廿六日當時我均不敢提領我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內款項,直至廿六日下午一時許接獲其財務處小姐通知要求我將帳戶內全部提現結清帳戶,因我不認識對方,故而要求財務處主管張小華或黃祝與我聯繫,仍無下聞,最後是由亥○○陪同我分赴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及大安商銀西台中分行準備提領現金,在大安商銀西台中分行提領時,經理同意以各人頭帳戶之取款條提現,另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則同意我在額度內以各人頭帳戶之取款條提現,然為免登記大額提現登記表,故I○○交代每一帳戶先行提領一四0萬元,剩餘之款項,I○○交代全部轉購買光華債券基金,而債券基金大約購買十天後即先後贖回,將資金轉投資買賣上市股票,最後分別於87‧12‧14、87‧12‧16、87‧12‧1
9、87‧12‧23、87‧12‧24、87‧12‧19依財務處所提供之帳號將款項轉匯。
問:你有無證據資料可提供參考?答:我願提供:一、87‧12‧14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以方寶愛名義匯至
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金額:一,五00萬元,匯款回條。二、87‧12‧24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至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金額:一,四00萬元匯款回條。三、87‧12‧16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至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一,一00萬元匯款回條。
四、87‧12‧16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方寶愛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金額:一,一00萬元匯款回條。
五、87‧12‧19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七三一萬元。六、87‧12‧23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李麗茹匯款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一千零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匯款回條。七、87‧12‧24自玉山商銀鄭阿妙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蔡明章,金額:一百九十九萬二千五百二十四元匯款回條。八、87‧12‧19自O○○○北屯分行林伯椿匯款至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
一百七十三萬元,匯款回條。九、87‧12‧19自O○○○北屯分行方寶愛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蔡明章,金額:一,000萬元匯款回條。十、87‧12‧24自O○○○北屯分行,鄭阿妙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蔡明章,金額:二百九十九萬三百元匯款回條,十一、87‧11‧30交付現金七,二五六,五五一元給子○○之簽收單。十二、87‧12‧9交付現款七00萬元,子○○簽收;87‧11‧27,交付現金二八0萬元予亥○○之簽收,87‧11‧26、87‧11‧27、87‧11‧30及87‧12‧9交付現金計四八,八一七,0三四元簽收資料供參考。
問:你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之退佣如何計算?答:退佣為每一億元退三萬五千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我提供之人頭帳戶計廿九戶,開戶時間均已經很久,不是單純為提供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而開立。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六十六頁至六十九頁反面)。
㈧證人陳小鈴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中,於⒋⒌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前為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於年月初,為開拓客源,主動拜
訪被告張小華、C○○。數日後即接獲通知前往廣三集團辦理開戶,個人帳戶約有二十四個,法人帳戶十一個,當時並有數家券商也在場辦理開戶。⒉嗣後廣三集團即依事先排妥之公司人頭帳戶分組,利用電話下單;若為其提
供之人頭帳戶,則由其決定分配買進或賣出之張數。辦理交割時,其將公司人頭帳戶部分買進或賣出之明細帳彙整後,傳真給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由該處人員自行辦理;其個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部分,則由財務處提供之帳戶(記憶中為丑○○之帳戶)中提領款項交割,賣出時,同將賣出所得價款彙整轉帳至上述丑○○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五)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是就個人任職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提供股票買賣人頭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之經過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廿七日大府城台中分公司成立時我即進
入該公司擔任營業員,迄同年十一月廿四日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我營業員執照遭台灣證券交易所停止五年,目前幫忙公司處理部分債務偶而會至公司,並無實際支薪。
問:請詳述你提供股票買賣人頭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之經過?答: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初,我為替公司開拓客源,曾主動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拜訪財務處長張小華及經理黃祝,彼等先行瞭解我過去接單狀況及公司提供交易退佣條件,數日後即接獲通知前往開戶,一俟抵其公司財務處時,即有其他數家證券商也到現場開戶、當天我們共開立有個人帳戶約廿四個,法人帳戶約十一個,爾後下單時該廣三企業集團即會依其事先排妥之公司人頭帳戶(含法人部分)分組,電話掛單買進賣出,若屬我個人所有的人頭帳戶部分則會另行由我決定分配買進或賣出之張數,至於辦理交割部分,通常我會將其公司人頭帳戶部分買進或賣出之明細帳彙整後傳真予該公司財務處人員(正本稍後再送)由他們去辦理,交割存提款手續(按其公司之人頭帳戶存摺及印章均由財務處統一保管),至於在我個人提供之人頭帳戶部分,則由財務處先行告知我自財務處提供之帳戶(我印象中是丑○○之帳戶)中提領俾辦交割,相同地,若賣出部分,我也會將賣出所得價款彙整轉帳至前揭丑○○帳戶。
問:廣三企業集團係何人負責掛單買進或賣出?答:廣三企業集團掛單買單部分是由石先生負責買單,至於賣單部分,則由一位叫PETER之男子(詳細名字不知道),及一位張小姐。
問:你與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間何關係?平素有無業務
上或金錢往來關係?答: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均是數十年朋友,當初他們是
開戶準備買進賣出股票,後來因較少進出經彼等同意後,才供給我作為股票買賣帳戶,其存摺、印章亦由我代為保管,作為資金調度用。
問: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戶名:楊惠美)
,第0000000000-0(戶名:王志能),第0000000000-0(戶名:詹鳳琴),第0000000000-0(戶名:毛秀玉),第0000000000-0(戶名:張石玉)等帳戶是否均為你本人所開立使用?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五個帳戶均是當事人親自開立經其同意交予我使用。問:經查87‧11‧10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分別為楊惠美一三0張,融資股款新台幣(下同)三,九一一,一一五元;王志能二0張,融資股款六0一,七一0元;詹鳳琴一三0張,融資股款三,九一一,二一五元;毛秀玉一三0張,融資股款三,一三一,一一五元;張石玉九0張,融資股款二,七0七,六九五元,及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00張,融資股款一八,0二五,000元係何人指示掛單買進?交割資金係何人辦理?答:是的,這些帳戶如前述均是廣三企業集團石先生所掛單,交割資金亦如前
述是由該集團財務處通知轉帳後,我自其公司人頭帳戶取款開立取款條轉入各相關之帳戶完成交割的。
問:經查前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等人之繳交股票融資價
款及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資金係來自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X○○存款第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一四,二六二,七五0元及一八,0二五,000元,該二筆資金係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丙○○○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透過X○○、楊惠美、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存款轉匯存入辦理交割繳款手續,該交割資金調度分配情形你是否清楚?答:交割資金均是由廣三企業集團所提供,我不清楚其資金來自向丙○○○所貸出之款項。
問:經查87‧11‧24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計賣出順大裕股票部分;
王志能一二0張價款三,七八三,四八0元;詹鳳琴二00張,價款六,九七一,一六三元;毛秀玉一三0張,價款三,九七四,八七四元;張石玉一八四張,價款六,二四一,七六四元;楊惠美一三0張,價款四,七五七,九一六元;上述款項均於87‧11‧26存入楊惠美,事後該五筆款項係何人提領?流向何處?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當天下午四、五
點我即四處向親友調借款項辦理交割,翌日該公司人頭戶部分又爆出鉅量違約交割,經統計廿四、廿五違約金額約一億三千二百萬元,該財務處均未作處理,故87‧11‧26在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等帳戶,所賣出之二千零九十七萬餘元,我即自行扣下先行於87‧11‧24所代墊付之款項一千五百餘萬元,餘款則轉支付違約交割款部分。
問:經查前揭買賣順大裕股票部分王志能買入二0張,賣出一二0張;詹鳳琴
買入一三0張,賣出二00張;張石玉買入九0張,賣出一八四張;分別賣超一00張,七0張、九四張係何原因?答:王志能,詹鳳琴、張石玉等帳戶原先即有庫存股票。
問:經查87‧11‧20分別自華信商銀台中分行蔡瑞煙帳戶匯出三,00
0,000元;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陳小鈴帳戶匯出一四,000,000元至陳中江之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支存一0二0八-八號帳戶係作何用途?是何人指定匯款?答:陳中江之弟陳中和、陳中勝均是我們公司很久客戶,平常均有資金調借往
來,故87‧11‧20之資金係陳中和向我調借,並要我匯至陳中江之戶頭,其資金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張石玉、毛秀玉等87‧11‧10
及87‧11‧26買進及賣出股票相關傳票資料影本)該傳票是否即為前述你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交易情形?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陳中江兄弟向我調借之款項事後於87‧11‧24匯款至世華台中分行張惠櫻償還。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二四四頁至二四七頁)。
㈨證人吳素雲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乙案中,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於⒌⒓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後,為拓展業績,乃應廣三集團財務處之通知,配合前往開立該集團財務處所提供之員工或家屬及公司法人之股票交易帳戶。在開戶後至廣三集團正式下單前夕,被告張小華及C○○分別邀集各證券商營業員,洽談退佣條件,並要求營業員另行提供帳戶給該集團使用,否則不願掛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廿七)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任職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期間,提供黃金順、蔡文強、黃水鴨等帳戶,借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乙節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係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八十八年八月間離職,目前在家帶小孩。
問:請詳述你提供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等帳戶借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
用經過?答:我自八十七年五月間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後,為拓展業績
乃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通知,配合前往開立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提供之員工或家屬及公司法人之股票交易帳戶。(我是在八月間才接獲通知),俟開完戶,於廣三企業集團正式下單前夕,該財務處長張小華及經理黃祝,分別邀集各證券商營業員,洽談有關退佣條件(一億元退佣五萬元)及要求營業員另行提供帳戶借予該集團使用,否則不願在券商掛單,當時張小華與黃祝均向營業員託詞,係開戶已來不及,方要求各家營業員提供帳戶,由於當時廣三企業集團在業界掛單量相當大,為各家券商爭取對象,故而各營業員迫於業績壓力下,無奈地接受該集團之要求。原先張小華與黃祝進而要求營業員將各自提供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之帳戶,相關印鑑章與存摺交付予財務處,我因為所提供之黃水鴨(係我母親),黃金順(係同事黃火生之父),蔡文強(係同事蔡麗美之父)均屬親友帳戶,且帳戶內各當事人平常亦有買賣其他類股,我乃拒絕交出存摺與印章,最後張小華、黃祝亦未再堅持,而同意以該三個帳戶作為廣三企業集團下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與你配合期間係由何人負責喊單?答:買盤部分係由石曜郎,賣盤部分係由PETER(名叫陳志平)負責。通
常掛單時石曜郎均會指定以那些公司法人帳戶或員工(含親友)帳戶買量及價位。
問:87‧11‧24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前夕,石曜郎等有無異
常掛單?答:87‧11‧24前二、三天我是有發覺廣三企業集團掛單買進順大裕股
票之單及量有異於往常之大量,且均拉至漲停,但基於營業員職責,我不便過問,且我與石曜郎並不是很熟。
問:你如何辦理廣三企業集團各相關借戶及人頭帳戶(含公司法人)之交割手
續?答:我每日於營業結束後,會儘快將當日廣三企業集團各相關帳戶之成交報告
書親送至該集團財務處送交給丑○○,子○○等人,由該集團核對後將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存提至相關帳戶俾辦理交割。至於黃金順,黃水鴨,及蔡文強帳戶辦理交割股,通常我會如前述將成交單送給他們,並指定撥款帳戶後三天內,廣三企業集團即匯入款,憑辦交割。
問:87‧11‧13你是否以黃金順、黃水鴨、及蔡文強帳戶辦理股款交割
?答:有的,87‧11‧10我接獲石曜郎下單計以黃水鴨帳戶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00張,黃金順帳戶二00張,蔡文強帳戶二00張,87‧11‧13辦理交割時我一時疏忽,而請廣三企業集團將交割款匯入黃金順泛亞商銀營業部747帳戶,金額為一千三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事後我再開立取款條辦理轉帳交割,分別為黃金順747帳戶,金額:四百八十一萬六千九百元;黃水鴨11674帳戶,金額:二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蔡文強496帳戶,金額:六百零一萬六千九百元。
問:前述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帳戶所交割資金來源,係來自於廣三企業集
團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丙○○○台北分借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是否清楚?答:我完全不清楚,我僅關注是否有錢順利完成交割,至於資金來源通常證券商或營業員並不會去注意或深究。
問:前述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於87‧11‧10所掛單買入順大裕之股
票,事後有無賣出。其款項流向?答:黃金順於87‧11‧24賣出二00張,獲款六百二十一萬五千六百一
十元;黃水鴨於87‧11‧24賣出一五0張(含原有庫存),獲款四百六十四萬三千零一十二元;蔡文強於87‧11‧20賣出一00張,獲款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元;87‧11‧24再賣出一00張,獲款三百七十萬九千七百一十四元,該三人賣出總額一千七百五十三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我均有將款項提領後交還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陳娜慧小姐簽收,我可提供收據影本為憑。
問:依前述你提出87‧11‧26地○○簽收之收據,金額為参仟壹佰参拾
萬零肆仟貳佰柒拾元正,與前揭在87‧11‧20及87‧11‧24所賣出順大裕股票獲款,有相當差異是何原因?答:因為廣三企業集團原於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以公司法人,員工親友及借用
帳戶部分,尚有庫存股票經財務處通知處理後,尚有多出近一千三百萬元股款之差別。
問:(提示,黃水鴨、黃金順、蔡文強等三人開戶,交易往來及買賣股票明細
,傳票影本)請詳視是否即為前述黃水鴨三人87‧11‧10買進及87‧11‧20;87‧11‧24賣出順大裕股票之相關憑證資料影本?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蔡文強帳戶係我一時疏而錯買掛單的。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五宗第一三二頁至一三四頁反面)。
㈩證人高天健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乙案中,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為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員。八十七年五月份起該公司應廣三企業集團通知,配合財務處所提供之集團員工進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共同前往辦理開戶者另有多家券商。其印象中公司法人約五戶,公司員工帳戶約四十個,該集團曾委由被告申○○掛單乙次,其後即更換操盤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廿六)日前來本站係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所任職於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業員時以王科甲等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乙節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曾於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任職於八十七年三月間進入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業員迄今。
問:請詳述王科甲等股票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情形?答:八十七年五月份起本公司應廣三企業集團通知,配合財務處所提供之集團
員工進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一起開戶者另有其他多家證券商,我印象中公司法人約五戶,公司員工帳戶約四十個,原先該集團委由操盤手許盟賢時曾以公司或人頭帳戶掛單乙次,事後因操盤手更換後,同年八、九月間才開始有較多操作次數。另應該集團作業要求,我提供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偶作為該集團下單用。
問:廣三企業集團係由何人負責喊單?如何辦理交割繳股?答:廣三企業集團當時之買盤喊單由一位叫大哥(事後我才瞭解名叫石曜郎)
另由一位名叫PETER之男子負責賣盤部分。通常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在十二點卅分左右,即將當天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或是我提供之王科甲等五人之成交明細彙整製表傳真至其集團財務處丑○○、亥○○或林翠郁等小姐,事後再將成交報告單正本補送至財務處交予上述丑○○等人,俟經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確認後,會將當日應交付或應收取之款項(指買、賣總數之差額部分),將款項撥付或自帳戶提領,至於我提供之王科甲等五人帳戶,因彼等亦有自行買賣,故相關存摺及印章,我並未應廣三企業集團要求而交付,故有關交割手續提領款,均由廣三企業集團匯入款項後我有進行分配各個帳戶應交割部分,若是提領則自各個別帳戶提領出來再交還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小姐。
問:(提示: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五人於87‧11
‧24賣出順大裕股票明細資料乙份),請你確認其銀行交割帳號,賣出張數金額,是否正確?答:(經詳視後作答)交割金額,賣出張數及帳號並無錯誤。
問:前述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於87‧11‧2
4賣出之順大裕股票計一0六五張,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三,九四七,0七0元,其款項流向為何?答:根據87‧11‧24當天賣出之金額三三,九四七,0七0元(其中尚
包括融資買進部分),我印象中實際陸續繳還給廣三企業集團約二千五百萬元,另餘額部分,則作為該集團其他以員工人頭帳戶買進應行交割之部分,由公司逕予扣抵掉。
問:你有無證據資料證明確實繳還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款項?答:我若繳還廣三企業集團之款項,於交付時,均要求財務處小姐簽收我目前
提供之收據憑證計七筆,金額:一二,一六0,000元,其餘收據因忙亂不知丟棄何處,故尚無法提供。
問:你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五宗第一二五頁至一二六頁反面)。
證人即前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李麗華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中,於⒍⒔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其於年至年1月間在德昌證券公司大里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年7、8月間曾接獲張小華、C○○通知參加該集團之退佣會議,並有其他多家券商營業員與會,會中張小華、C○○向各家營業員要求提供股票交割帳戶供該集團使用,未能提供者,恐無法接到該集團之下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答:我於七十八年間曾於豐原證券公司服務,八十六年轉至德昌證券大里分公
司擔任營業員,八十八年元月德昌證券公司轉由復華證券經營,我為復華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
問:你於八十七年間曾否提供證券交易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作為買賣股票用?答:有的。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詳細期間記不清楚),我曾接獲廣三企業集
團財務處長張小華,經理黃祝電話通知至該集團參加討論退佣會議,當時尚有其他多家證券商營業員一起與會,會中張小華、黃祝向各家營業員要求提供股票交割帳戶借予該集團使用,若無法提供者,恐無法接到其集團下單,因當時各家證券商彼此間競爭劇烈,且廣三集團下單量平均都很,大各家營業員被迫於競爭業績壓力下,不得不同意黃祝及張小華之要求。
原先張、黃之要求營業員借戶部分之存摺及印章提供給其集團財務處,然而各營業員借戶部分,並非單純只接受廣三企業集團之下單其中包括有當事人實際買賣上市股票部分,大都不願意將帳戶相關存摺及印章一併交付,最後張、黃二人亦未再堅持,而同意由各營業員自行保管存摺及印章,僅需將交易相關明細回報予該集團財務處即可。就我個人部分:李子興、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李郁璇等帳戶曾提供借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如何委託下單及辦理交割?答:在我個人在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任營業員期間,廣三企業集團下單買賣順
大裕及中企股票,通常買盤部分由石曜郎負責,賣盤部分由PETER負責,偶而另有王姓及張姓小姐幫忙下單,而彼等下單時僅報單量及價位,其餘在那幾個帳戶買或賣則由各營業員逕行分配在廣三企業集團之公司員工或親友人頭帳戶及營業員借戶部分。每日營業終了,我會將當日在那些帳戶之交割單正本親自送交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丑○○或亥○○小姐,由他們彙整後將應收或應付款項再匯入、或匯出、轉帳作業。至於我所提供借戶部分則完全按照財務處丑○○或亥○○之指示帳戶將款項轉匯。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廿三、廿四,三天你所提供借戶部分,計接受廣三
集團財務處石曜郎,PETER等人下單買進或賣出順大裕股票,及中企股票有多少單量?賣出款項如何提領交付?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我提供借戶部分計賣出金額新台幣(下同)五三、
三0二、三七六元,(詳細交割明細表因為德昌證券移由復華證券承接後電腦作業關係無法列印,故無法提供),該部分係為融資買進,故而完成交割扣除融資款三二、二六六、000元,淨額為:二一、0三六、三七六元。我於87‧11‧24即按照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小姐丑○○或林翠郁電話聯絡,將款項提領轉匯至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林蓮渟帳戶,我原向大里市農會本會洽調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提供參考,碍於作業規定,該農會不願意提供。
問:你除匯出前揭借戶部分計二一、0三六、三七六元外,尚有無提領現金或
匯款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答:沒有。因為廣三企業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部分因為未掛賣出故無交易款供提領或轉匯。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下單買賣股票,有無提出要求退佣?答:有的,退佣條件為交易量每億元退佣五萬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有關交割匯款部分,我印象中交割單是交予丑○○或亥○○負責,至於要查明匯款部分,我都與I○○或子○○聯繫。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八宗第四十七頁至四十九頁)。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證人即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林慧
真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J○○、V○○、C○○、乙○○、戊○○、丁○○、Q○○均為該公司客戶,全在廣三建設公司任職。其係於某日接獲廣三集團方面之電話通知,表示要向該證券公司開戶,其曾數次前往廣三集團設在台中市○○路○○○號3樓之辦公室辦理開戶。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證人即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公司營業員王君儀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被告C○○、乙○○、N○○、子○○、M○○、F○○、巳○○、D○○、廣三建設公司、丁○○、A○○、P○○、I○○、J○○、戊○○、K○○、Q○○等人在該公司開立之帳戶,均為年年底時,一位順大裕公司之石先生請其至順大裕公司辦理理開立之帳戶(當時順大裕公司之營業所已遷往廣三集團總部)。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證人即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營業員林賴美枝於⒏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⒈年間其曾拜訪廣三建設公司財務經理C○○,約隔半年後,經廣三集團方面通知其前往該公司辦理股票開戶事宜,其抵達該公司後,即有多名該公司之員工親自向其辦理開戶手續。其先後共約二、三次到過廣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帳戶之手續,第一次開戶人員之股票集保存摺與銀行存摺,均交給被告C○○;⒉被告K○○、P○○、Q○○、V○○、丁○○、乙○○、戌○○、C○○、寅○○、I○○、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人之帳戶,乃其前述前往廣三集團所辦理之開戶,上開帳戶均非本人下單買賣股票,最初是由廣三集團之許盟顯喊盤下單,後有一位該集團之石先生幫忙處理;⒊申○○、石先生僅利用前述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而已,期間大約是八十六年全年。
被告J○○等人在彰銀、國寶、丙○○○等證券經紀商完成開戶,委託買賣股
票之事實,有午○○○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商業行於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九三四、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六三九、九七四號等案中,提出相關表冊資料可憑。
⒉⒈檢察官訊問時,下列人員均坦承配合廣三集團開立股票交易帳戶、金融
帳戶:J○○(十六戶)、戊○○(十四戶)、己○○(十二戶)、A○○(供稱印象中只開戶一次)、M○○(供稱僅記得於八十七年間開戶)、丁○○(十七戶)、乙○○(十四戶)、宙○○(六戶)、地○○(十六戶)、巳○○(十四戶)、甲○○(代表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供稱八十七年間開了四、五次,幾戶不清楚)、癸○○(二十戶)、辛○○(十戶)、Q○○(約二十多戶)、U○○(十六戶)、S○○(十九戶)、天○○(十八戶)、W○○(十八戶)、壬○○(十四戶)、玄○○(九戶)(見第卷第八О頁反面-八六頁反面)。
被告J○○、戊○○、乙○○、丁○○、Q○○、M○○、子○○、D○○、
戌○○供稱:其等數度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等情節,業見前述,茲不贅列。
被告己○○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現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擔任會計。平常曾於金豐證券開戶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數十萬元。
⒉其之所以另在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午○○○(股)公司、彰化銀行信託部
台中分公司、午○○○(股)公司向上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太平洋證券(股)公司等六家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乃廣三集團之主管通知其回集團開戶,大約有三次,每次均有十幾名員工開戶,一次開立數個帳戶,由證券公司及交割股款之銀行派員至廣三集團大會議廳統一作業,其僅負責簽名,不知開立那些帳戶,從未見過存摺、印章,也無獲得任何好處。
⒊前述提供廣三集團使用之帳戶,集團如何使用,何以會違約交割數億元,其均無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答:銘傳商專會計統計科畢業,曾經在宏碁電腦(股)公司任職五年,八十二
年進入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三集團」)擔任會計迄今,目前在廣三SOGO百貨擔任會計;目前離婚。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開有幾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干?答:大約在八十五年左右我在台中市金豐證券(股)公司(位台中市○○路)
有開立一股票帳戶,自己或由我前夫買賣交易,金額不大,大約數十萬元而已。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交割資料影本」)此資料顯示:妳名下在
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午○○○(股)公司、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午○○○(股)公司向上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太平洋證券(股)公司等六家證券公司開立之帳戶交易股票,請問當初開戶經過?有無獲得好處?答:以上這些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帳戶均是我任職廣三集團期間,集團之主管
通知我到集團開戶,大約有三次,每次均有十幾個員工開戶,一次均開了幾個戶頭,證券公司及交割股款的銀行派員到集團大會議廳來統一作業,我只負責簽名,到底開了那些戶頭我也不知道,開完戶後,所有的帳戶、存摺及帳戶印鑑章從來沒看過,該帳戶之進出及交易,均不需經過我本人,我也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這次案發後,財務處曾經通知八十七年度因為集團使用我的人頭戶操作股票,帳戶內因為股票配股配息故需要繳付八十多萬元的股利所得稅,要我心理有準備,我當人頭戶並未獲得任何好處。
問:(提示:己○○違約交割紀錄:87、11、21彰銀台中等四家共買進
一三一О(千股)金額新台幣(以下同)八千零二十八萬元、87、11、23彰銀台中分行買進:三百(千股)金額一千九百六十五萬元、賣出:六一О(千股)金額四千零八十七萬元、87、11、24彰銀台中等二家,買進:一七ОО(千股)金額一億一千四百三十萬元)以上違約交割是否知情形?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違約交割如我前述,是我應廣三集團財務處要求開立的人頭帳戶供集團使用的,集團如何使用我均不知情。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股)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
計有幾千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那次現金增資,我依公司的配股辦法,計可配得十張(千股)順大
裕股票,我向我妹妹李秀如借了三十萬湊足了五十三萬繳到財務處,我以我個人在彰銀營業部的支票繳付的,該十張順大裕股票撥到我私人進出之金豐證券(股)公司集保帳戶後,就賣掉了當時的行情大約賺了十萬元左右,可以由我金豐證券的股票帳戶查到資料,至於是不是廣三集團的員工均可認股,我不知道,要問股務方面的人員才知道。
問:(提示87、11、28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從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為充當廣三企業集團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檢視後回答)sheet1中這十張配股即為我前述向我妹妹借了三十萬元
湊足五十三萬元繳款之現金增資股票,備註欄亦註明「金豐」即我前述是我私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至於是不是因為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此十張配股認購權,我不知道。
問:(提示同前)此張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87年9月24日發放)中,
顯示妳有436‧8張股票,妳是否了解?答:(經檢視後回答)這436‧8張股票並不是我個人所有的股票,應該是我的人頭戶內的股票,這是集團的股票只是借用我當人頭而已。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二0九-二一二頁)。
被告地○○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被告C○○囑其與其他同事配合開
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否則將影響考績或不予聘用,後來即有金融單位人員前去對保,其開立不少帳戶,至於在那些券商或行庫開戶,其不清楚,僅為人頭而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台中商專畢,現任職於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承辦有關結帳、放款(廠商款項)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個人在85年間於中區中小企銀西台中分行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於中企
證券交易買賣股票,投資額度約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左右,其餘我並未開設有其他股票交易帳戶。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於台中企銀、彰銀、豐銀等金融單位申辦股票交易帳
戶之情形為何?答:我任職千友營造係屬廣三集團之子公司,我記得廣三財務部經理黃祝表示
為配合開立金融單位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若不能配合者將影響考績或不予聘用,所以黃祝即囑我及其他同事填注相關申辦帳戶表格,並有金融單位人員前來對保,我只記得我填了不少申請表,至於在那些行庫申辦有股票交易帳戶帳號,我都不清楚,前述公司運用之帳戶所有交割開戶款項我均未支付,全由公司支付,我只係人頭戶,並未獲取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集保帳戶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
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存摺印章係由公司統一保管,何人保管我不清楚,提領款項並不需經我同意,我亦無印章可用,全由公司自行運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有關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股票交割及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我均未
經手,我只申辦好帳戶之後即未再看過存摺也不知使用那個印章,全由公司在使用。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87、11、21台中企銀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戶:
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87、11、23中區中小企銀信託部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彰銀台中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87、11、24台中企銀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豐銀崇德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彰銀台中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以上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我不知此事,惟事發後接獲券商通知始知有違約交割之情事,公司係由何人買賣操盤,授意違約交割之事我並不知道。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股?總計繳交多少款項?有無憑證?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我並未參加認股亦不知可以認股,未繳錢,亦未領有股票,參加認股應是主管安排,並非人人(廣三員工)均可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內有sheet中有
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及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你有無獲配上述利潤及股票,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有獲得配股10張無誤,前開我記錯了,我有繳交5
3萬元予公司,但無憑證,公司有將10張股票轉至我個人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內,另無償配股我亦有800股之零星股票,能獲得公司配股,我不知是否為公司使用我帳戶之回饋,但我只知道我獲通知繳錢配股,其他人有沒有我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答:因為廣三這事件,公司利用我的帳戶卻違約交割,害的我離婚房子遭查封
,我並未從提供帳戶給公司獲利,反而受害,希望有關單位能明查,又所提供帳戶,全因在廣三任職不得不之行為。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四七0-四七二頁)。
被告辛○○(即林清華)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自
⒎⒈進入廣正開發公司工作,於年間曾因被告C○○之要求,開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在廣三集團擔任何職?華:85.7.1至廣正公司是負責量販部門工作直到現在。
問:你個人買賣股票?華:沒有。
問:87年開立帳戶供公司使用?華:有,但更早沒有。
問:何人要求你開戶?華:是財務處主管黃祝直接告訴我的。
問:知道除黃祝外,更上層何人決定?華:不知,我只知道去開戶。
問:存摺、印章保管?華:是公司保管,何人我不清楚。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華:是開戶哪幾家我不清楚。
問:石曜郎、張惠瑛、王燕苓、陳志平你認識?他們有無向你提及以你帳戶買
賣公司股票?華:認識;沒有向我說。
問:有無收到交割憑單等?華:沒有。
問:你有無接觸以你帳戶買賣股票資料?華:沒有。
問:有何意見?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
華:無」(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二一頁)。
被告U○○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6月間進入千友營造公司,年2月間調任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
豐富牙醫」擔任會計工作,曾於年間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數十萬元。
⒉除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之帳戶外,其餘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建弘
證券(股)公司豐原分公司、午○○○(股)公司、午○○○(股)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大裕證券(股)公司、大展證券(股)台中分公司等券商處之股票交易帳戶,乃被告C○○表示集團需要員工開戶供集團使用,而集合員工在五樓會議廳,請來數家券商及配合之行庫統一辦理開戶,每人均開立十幾個帳戶(含券商及行庫),究竟有那些帳戶,已不復記憶。由於主管要求開戶,基於工作上之考量,無法拒絕。存摺及印鑑章則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帳戶被如何使用,其不知情,也無權過問。
⒊對於其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帳戶,發生違約交割數億元,其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答:大明工商畢業曾在陸禾建設公司擔任會計,八十三年六月進入廣三企業集
團所屬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八十七年二月份調任集團下之「廣三豐富牙醫」擔任會計迄今。
問:你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若干
?答:有的。大約八十四年左右我曾經自己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過戶,自己
買賣股票,不過金額都很小,大概只有數十萬元,選擇投資的股種有的大榮、裕隆、長億及順大裕等,但自高點跌下來後,我就沒有再進出股市了,大約已經有一年多沒有再買股票了。
問:(提示:投資人集團組合買賣股票明細表影本)在這張明細表中列印有你
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股)公司豐原分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午○○○(股)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大裕證券(股)公司、大展證券(股)台中分公司等證券公司有關開戶買賣股票,與你前述你只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不符,請說明之。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證券公司之帳戶是我任職於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期
間,公司業務主管黃祝表示集團因為財務調度需要請員工統一開戶,集合要開戶的員工在五樓會議廳請來好幾家證券公司及行庫人員來統一辦理開戶,每人均開了十幾家帳戶(含券商及行庫)到底開了那幾家我已記不得,亦無法記,因為開了太多戶頭了,我們這些員工只負責簽名對保,因為當時在公司任職,主管要求要開戶也無法拒絕,開完戶後帳戶的存摺及印鑑章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我們這些「人頭」根本不知道共開了多少戶頭,戶頭內有多少款項與股票我均不知道,辦理股票交割之金融帳戶之開戶款亦不是由我支付的,我充當廣三集團的人頭開戶並無獲取好處。
問:前述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司等七家證券公司你的股票帳戶,係由何人負
責股票交易買賣?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股款交割需否經你本人辦理?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如前述我只是當人頭開戶供集團使用而已,至於集團如何使用根本無需過問,而帳戶內之成交報告亦不會給我們過問或經手。
問:(提示:U○○違約交割金額紀錄:87、11、21彰銀台中等五家二
О八七(千股),金額:一億二千九百八十三萬五千元,87、11、23彰銀台中分行:四五О(千股)三千一百五十萬、及彰銀台中等三家:
一四五О(千股),九千六百八十五萬,87、11、24彰銀台中等二家:二ОО九(千股),一億三千四百六十四萬九千元,87、11、21午○○○向上分公司:四百(千股),一千零二十六萬元)這幾天之違約交割是否知情?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違約交割的股票買賣我均不知情,如前述這是集團用我的人頭買賣的與我無關。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千股?繳款多少?有無證明?是否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廣三集團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的現金增資,共配給我二十餘張股
票,我只認購五張,係我以現金認股並繳納股款,當初是由爸爸的帳戶提領現金繳到財務處的,那次現金增資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可參加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資料
)該資料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檢視後回答)如前述我只認購五張並非該表所列之十張,我實際上只
繳甲五張(千股),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六萬五千元之股款,這份資料有誤,但是現金增資所配之股票並不在我們員工的手上,故等到股票交到員工手上,行情是漲是跌,也是看運氣了。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二二五-二二八頁)。
被告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之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擔任代書,除曾於年6月
間在丙○○○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短暫投資順大裕公司股票六十餘萬元外,未再投資股票買賣。
⒉年間起,被告C○○陸續要求其在各家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集團使用
,開戶時券商人員前去辦理,集團方面會備妥身分證影本、印章,其僅須簽名即可,存摺、印鑑章則由集團保管,何人以這些帳戶買賣股票、支付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其均不明瞭,亦無須辦理交割。其充當集團股票交易之人頭戶,並無獲得好處,僅因在該集團工作,不得不遵從指示辦理。
⒊其在彰銀台中、國寶向上、大裕、豐銀崇德等券商處之股票交易帳戶,均為
前述所開設給廣三集團使用者。迨接獲券商之通知時,始悉發生違約交割,至原因為何,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曾於南投忠人代書事務所任職,現於廣三建設服務部任代書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曾於6月左右在中企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號,並購買
一萬股順大裕股票,投資金額約新台幣(下同)六十二萬元,當時購入價格每股61‧5元,買入約十天後就以64元價格賣出,從此後來未再投資買賣股票。
問:依你前述你僅於中企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分行開立證券交易帳號,但依本局
(調查局)調查得知你於彰銀台中,國寶向上、大裕、豐銀崇德等多家券商有交易資料,你作何解釋?答:除中企西台中分行外其餘股票交易帳號均是公司(廣三建設)通知我們開戶,供公司使用,我本人並無使用該帳戶買賣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廣三建設要求你們開戶當時情形?買賣股票款項何人支
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於81年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服務,86年起本公司財
務部經理黃祝就陸續要求我於各家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開戶時券商人員會到本公司,我只負責簽名,其餘資料身分證影本印章均由公司自備,所以開戶後我也沒見過該些證券商之集保存摺及金融帳戶存摺,印鑑章亦留存在公司。該帳戶提供公使用後買賣股票款項均由公支付及提領,至於是本公何人負責保管該些帳戶存摺印章我則不清楚。我充當本公司股票交易人頭戶並無獲得好處,只因在公司上班不得不遵從公司指示辦理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
本人同意?答:我只是接獲黃祝通知開戶簽名,開戶後之存摺印章我都沒見過,也不知誰
在保管使用,該供公司使用之帳戶提領款項時因印鑑置於公司所以提領時不用經我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我不知道。股票成交報告或股票交割不需我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於股東交易後券商會代為扣除徵收,因此該費用亦由廣三建設使用該帳戶者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違約你是否知情?答:該違約交割紀錄我是於券商通知我時,我才知道。於當時違約時,我並不
清楚公司是否有用我之帳戶買進股票後違約交割。為何會違約交割我亦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我認購一萬股,每股價格53元,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當時係繳
現金給本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於我繳款時給我乙張繳款憑證,但該憑證我已丟掉。該現金增資認股據我所知廣三企業集團所有員工除新進人員均可認股,但每人可認股數多少,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資料確係我本人配股及繳款之情形無訛。該配股並非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戶之代價,每位資深員工均有配股。
問:有無補充?答:除前述配股一萬股順大裕股票外,另於前述繳款後公司又通知我可用同樣
以每股53元價格配發一萬五千股順大裕股票,所需款項計七十九萬五千元可全部向誠泰銀行辦理貸款,該貸款質押手續一萬五千股順大裕股票質押於誠泰銀行,我就不清楚。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三二七-三三0頁)。
被告壬○○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其與被告黃○○無親戚關係,除在
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公司任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其擔任康禾公司董事長、廣鑫公司董事,均係在未經其同意下,被集團指派,完全未參與此二家公司之經營。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答:我退役後即於民國七十八年,應徵進入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千友營造」)擔任監工,八十三年調升工地主任,八十五年升任工務部經理兼工地負責人迄今,我的經濟來源為在千友營造任職之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黃○○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黃○○無親戚關係,我除了在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任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答:大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前後(詳細時間已忘),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經
理黃祝告之我,因為廣三集團要拓展業務,設立一家「康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禾國際」),因為其他的經理均已經派任擔任其他公司的董監事或監察人,剩下我沒有掛名,故已指派我擔任康禾國際董事長,另外,我曾經擔任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國際」)之董事,印象中已經解任換人了。
問:(提示:「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
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康禾國際」董事長、「廣鑫國際」董事是否屬實?答:如前述,我擔任「康禾國際」的董事長及「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均是在未經我同意的情形下被集團指派的,印象中「廣鑫國際」的部分已經解任了。
問:「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答:我不知道。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
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左右,被財務處經理黃祝告之已經被派
任擔「康禾國際」之董事長,至於被選任為「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事,應當是早已解任。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答:我不知道我持有「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若干,我也未曾繳納過該二公司之股款。
問:你既擔任該二公司董事長、董事等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
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答:我擔任該二家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未曾被通知過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我擔任前述二家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並未支領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1、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答:均不知道該二家公司之資本額、設立時間、營業項目,但我知道「廣鑫國
際」是集團的子公司,在台中市○○路○○○號廣三集團總部三樓入口處,可以看到「廣鑫國際」的名牌,但我不知道「廣鑫國際」的營業地址是否在廣三集團總部大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
況?答:我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
資產,如需經董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答:我未曾被通知開會,亦未曾出席過董事會。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答:如前述,我未曾出席過該二公司之董事會。
問:你出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兩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因而所持有之
二家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答:我未曾保管過該二家公司股票,也不知道那些股票在那裡。
問:你既擔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答:未曾。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二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第十六宗第三四六頁至三五0頁)。
被告壬○○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進入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工地主任,現任工務部經理。年間曾在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在至萬元間。
⒉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27號,丙○○○信託部帳號:1
21129號,大裕證券帳號:310103號,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328903號,元富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60號等股票交易帳戶,均為年月間,被告C○○、F○○通知其至廣三集團五樓會議室所開立。
⒊前述帳戶何以發生違約交割,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答:我於民國七十八年進入廣三集團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擔任監工、工地主任,現任工務部經理。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有的。我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在台中港路、忠明南路口上海銀行樓上10樓
之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帳號:14702號),我曾買進「日月光」二張,「中企」五張,「所羅門」一張,金額約在10至20萬元(新台幣,下同)之間。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曾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27
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帳號:121129號),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0103號),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14702號),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328903號),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60號)等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其開戶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帳戶,除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
:14702號)是我自行開戶使用外,其餘之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27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帳號:121129號),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0103號),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328903號),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60號)等股票交易帳戶,均是在87年10月間,廣三集團財務處F○○課長及黃祝經理共計有二、三次通知我到廣三集團五樓會議室,與相關行庫人員,我僅依其指示在指定之文件上簽名,我曾問F○○作何用途,F○○表示:是張小華(財務處處長)授意的,是公司機密。我在簽名時,也有公司部分員工(何忠(丁○○、乙○○)等人到場簽名,我事後瞭解是由公司要購買股票用(丁○○、王博泉)等人到場簽名,我事後瞭解是由公司要購買股票用。
問:前述廣三集團以你名義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
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我只是到場簽名,並未支付任何開戶款項,應是廣三集團負責支付,廣三集團亦未支付任何好處給我。
問:前述帳戶開戶後股票交易(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帳戶)帳戶之存摺、
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開戶時我僅簽名並未蓋章,應該是廣三集團財務部自行刻我印章使用,開
戶後之存摺及印章亦是廣三集團財務部在保管、使用其款項之提領亦是由廣三集團財務部運作,不需經由我本人同意,我亦無權過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我不清楚。我只去簽名而已,應該是廣三集團財務處在處理,詳情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你於87、11、21-1、台中企銀-順大裕
40萬股,00000000元,2、大裕-順大裕30萬股,00000000元,3、彰銀台中-順大裕45萬股,00000000元,4、彰銀台中-中企30萬股,0000000元;於87、11、23-
1、台中企銀-順大裕30萬股,00000000元,2、彰銀台中-順大裕45萬股,00000000元,3、彰銀台中-順大裕45萬股,00000000元,4、大裕-順大裕30萬股,00000000元;於87、11、24-1、台中企銀-順大裕90萬股,00000000元,2、彰銀台中-順大裕101萬3千股,00000000元,違約交割金額共000000000元,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我不知情,當初僅是財務部簽名而已,其餘均不清楚,直至今日才知有此鉅額之⑴違約交割。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公司於86年底,曾以十張(每張一千股)順大裕股票,發放給我作年終
獎金,但每張需繳五萬三千元(當時市價約八萬元)回公司,我自行向朋友借現金支付。另87年7月、8月間,順大裕辦理股票現金增資,總經理K○○告訴我分配到八十三張,每張需繳五萬三千元(或五萬九千元,我不記得)K○○問我有沒有錢繳,我告知沒錢繳,最後由公司代辦銀行借款,向安泰銀行貸款,以一年為期繳交,迄今尚未繳息,其他員工有無參加認股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sheet1資料中有你本人配股10張及繳款五十三萬元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人頭而獲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該10張53萬元股票是86年年終獎金之配股,是我
以現金支付的。另87年7月增資配股應為83張,是公司自行向安泰銀行貸款,其詳情我並不清楚,是由我繳息,但迄今未繳,該銀行現已向催收中。⑴⑴②②①問:有何補充?答:我日前收到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要我償還0000000元,我願提供貴站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且出於自由意志作陳述」(見第6卷第三七八-三八二頁)。
被告宙○○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姊陳靜君在廣三集團任職,告知
其該集團需其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使用,嗣於八十七年上半年間,經廣三集團財務人員通知其至廣三集團辦公室辦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其因而前往開戶,至於在那些證券商開立帳戶,已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答:經歷無,於八十七年七月到台中市易展管理顧問公司擔任企劃規劃師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
干?答:我平常有二十幾萬元在從事股票投資,我係在日盛證券公司有開立帳戶。問:(提示開戶資料)八十七年間你有無在午○○○、台中企銀、大裕證券、
永昌證券等公司辦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作為廣三集團企業人頭戶?有無獲取好處?答:(經檢視後作答)八十七年上半年間,廣三集團財務人員通知我到廣三集
團辦公室辦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我因我姊姊陳靜君在廣三集團上班,渠告知我因公司需要,因此我即應允該財務人員到廣三集團簽名,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至於在那些證券商開立帳戶我則不清楚,辦理開立帳戶的款項均由廣三集團支付,我雖知道我去簽名開立帳戶係人頭戶,但是廣三集團並未給我任何好處。
問:廣三集團以你名義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
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由本人同意?答:我在廣三集團簽名後,有關該批帳戶的存摺、印章均由廣三集團人員保管
及使用,至於何人保管我則不清楚,該公司在利用該批帳戶提領款項均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如我前述,因我係人頭戶,有關利用我的帳戶買賣股票的各相關事宜含支
付證交稅、手續費均由廣三集團人員負責,究係由該集團何人負責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午○○○向上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中企銀帳號000
0000、大裕證券公司帳號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000000、午0000000000等五個帳戶,違約交割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一億六仟三百四十六萬一千元),你是否知悉前述違約交割情事,何人授意?答:我到今日(一月二十八日)才知道我總共被廣三集團以我名義開立前述五
個帳戶,廣三集團以我前述五個帳戶買賣股票違約交割金額達一億六仟多萬元,我也不知道係由何人授意。
問:八十七年七月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仟
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從我到廣三集團簽名開立人頭戶迄今我並未知悉順大裕公司在八十七年七
月間有辦理現金增資認股,因此並未繳款認購順大裕的現金增資股票。至於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是否都有參加認購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七月間之現金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五千股及繳款二十六萬五千元的情形,是否實在?該五千股配股是否為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所獲得之報酬?答:(經檢視後作答)該扣押物資料中雖顯示我有配股五千股及繳交款項二十
六萬五千元,但事實我並沒有繳交該筆款項認購該批五千股的股票,而該五千股的股票,並非我充當人頭戶所獲得的報酬。
問:你以上所說是屬實?答:均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見第6卷四一八-四二0頁)。
被告宙○○於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稱:其姊陳靜君在廣三集
團工作,八十七年間經陳靜君告知,曾二次至廣三集團辦理開戶,其僅知第一次有證券公司代表,後來曾接獲券商寄來之資料,但未詳閱。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宙○○入庭。
問:陳靜君向你說要提供戶頭供公司使用情形﹖文:87年姊姊向我說公司有需要,並要我帶印章,但她說是做什麼不清楚,
後來是公司一位小姐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公司簽名;而簽此資料我記得共有二次。
問:前後二次去開帳戶,有無問開戶用途﹖文:第一次我只知他們是證券公司代表,而且我姊姊之前有向我說是公司需求
,所以我蓋章並沒有向公司問是做什麼﹖問:你個人投資是在何券商﹖文:是日盛台中。
問:交割行庫﹖文:好像是四信,但我已忘記了。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文:我提供帳戶,過了不久,於我戶籍地有收到一些券商寄來的憑據,但我認
為這些是公司使用,所以這些憑據,我大都只是隨意看一下而已,甚都沒有去拆開它。另對檢察官之起訴事實,我之前亦有說過是基於姊姊要我幫忙,而且我認知也較缺乏,我不知何以會發生這些事情。
問:陳靜君是否尚在廣三集團﹖文:還在。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七二-七三頁)。
被告巳○○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改組後,某日財務處通知其集團為買賣股票需要若干帳戶使用,而
要求員工開戶提供集團使用,該次共有幾十位員工同時開戶,均由財務處指揮。
⒉其應財務處之要求開立數個帳戶,每次財務處將員工召集在一起,填寫開戶
資料,銀行則派員到公司來現場對保,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至今仍不知究竟開立多少個帳戶,或在那些行庫開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本人有無從事股票投資?答:我本人沒有投資股票。
問:妳於『台中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以下簡稱『中企潭子』》有無開立
帳戶?作何用途?請詳述?答:有的,那是廣三集團改組後,財務處某日通知我集團因為買賣股票需要一
些帳戶使用,要求我們開戶提供集團使用,因為我任職於公司難以拒絕,即同意開戶供集團使用,那次開戶共有幾十個員工同時開戶,都是財務處在指揮的,我記得應財務處的要求開了好幾個帳戶,每次均是財務處召集員工一起,填寫開戶資料,銀行則派員到公司來現場對保,開完戶後,有關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均是財務處在保管使用,我沒有看過存摺與印章,我只是開戶時在開戶申請書上簽名而已,故我迄今不知道我到底開了多少個帳戶,開了那些行庫的帳戶我均不知道,不過這個『中企潭子分行』的帳戶我印象中有開戶過,但是我從沒有使用過,帳號多少我亦不知道。
問:你是否認識『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有無業務或
金錢往來?答:我不認識『知慶公司』,亦無業務或財務金錢往來。
問:《提示:『知慶公司』匯款資料影本:【匯入巳○○中企潭子分行00-
00-0000000帳戶:五八,一七七元】『知慶公司』匯入你中企潭子分行帳戶五八,一七七元是作何用途?答:《經檢視後回答》我不知道,如前述我不認識『知慶公司』亦無財務往來。
問:廣三集團要求妳提供帳戶供其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金如何處理
?答:我充當人頭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並未收受什麼好處,今年申報個人綜合
所得稅時,我曾收到順大裕公司的扣繳憑單《股利所得》我計算我個人實際所得及應繳稅額後,因為充當人頭而多出來之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部份我即交給廣三集團財務處去處理,至於財務處如何處理我不知道,但那部份的稅金我並未繳付,應該是財務部內代繳完稅的」(見第8卷第二六О頁反面-二六二頁正面)。
被告巳○○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本來擔任幼教師,年4月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年月間轉至廣三集團旗下之大廣三量販店擔任會計,從未投資股票買賣。
⒉年間起,被告C○○等人陸續通知其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集團使用,開戶
時證券商及配合之銀行均會派員前去辦理,身分證影本、印章由集團準備,其僅須到場簽名即可,不負擔任何費用。開戶後存摺、印章由財務處保管,無須其辦理交割,至於何人利用這些帳戶買賣股票、支付證交稅、手續費,其均不明瞭,擔任人頭也未獲得任何好處。
⒊經財務處人員事後告知,其始悉提供集團使用之帳戶發生違約交割,但違約之金額多寡,其不清楚,何以發生違約,也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曾於台北市擔任幼教老師,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
,85年10月轉任同為廣三企業集團之大廣三量販店任會計迄今。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答:我個人本身從未買賣過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既然未買賣股票為何有此你本人開戶資料?開戶情形
為何?辦理股票交割款項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開立之股票交易帳戶係於民國八十六年起陸續由集團
財務部經理黃祝等人通知我開戶供廣三企業集團使用,開戶時證券商職員及配合之銀行職員均會到廣三建設配合辦理開戶事宜,我們僅於接獲通知後到場簽名。該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股票交割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亦不清楚,但我帳戶係供廣三企業使用,該款項亦由廣三企業集團支付,我充當開戶人頭沒有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
意?答:開戶時所需身分證影本,我入公司時公司就有保存,印章公司會自行幫我
們準備,所以我們只需到場簽名、開戶後存摺、印章均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或經理黃祝等人保管該帳戶提領款項時,因我之開戶印鑑均在財務處黃祝等人處保管,也不需經由我本人同意或過目,他們就可自行提領。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需否經由你本人
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我不知道,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亦不需經由我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我亦不清楚。
問:(提示巳○○違約交割紀錄),你是否知情形?答:違約交割當日我不知有違約交割情事,事後公司財務處人員告訴我,我供
公司使用之人頭戶已違約交割,我才知道,但究違約交割多少金額,我不清楚。由於我之帳戶均由公司在使用,所以為何會違約交割我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我確有參加現金增資認股每股53元,配發一萬股,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
,當時係拿我先生支票到廣三企業集團務處繳款,我有收到繳款證明,但我沒有留下來。該配股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資中我本人繳款配股情形無訛。但非因充當廣
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才獲得該配股,應是在公司服務資深人員均可獲得配股。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三四三-三四五頁)。
被告癸○○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C○○請員工開立許多股票及金融
機關之帳戶供公司使用,自八十六年十月起,凡有券商來,員工即前往開戶,存摺、印章由公司集中保管。C○○有告知其所開立之帳戶,乃為投資股票之用。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大安丙○○○有無戶頭?答:應該有吧,因公司的主管黃祝有請我們開很多戶頭借公司用,有證券商及
金融機關的戶頭,所以忘了有那些家,從八十六年十月起,證券機關來我們就寫資料。
問:印章、存摺在何處?答:不知道,全是公司集中保管。
問:知這麼做是為了買賣股票,轉帳用?答:有告訴我說是要買股票,黃祝說的。
問:你的戶頭有無被買賣股票違約交割?答:有的,有寄來我家,很多,我沒有看,也不知金額」(見第卷第三五六頁反面第二行-三五七頁正面第一行)。
被告癸○○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3月進入千友營造公司擔任出納迄今,平常有在京華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三十萬元左右。
⒉被告C○○曾向其表示廣三集團買賣股票,戶數不足,須借用員工之人頭開
戶,請其充當人頭開戶供集團使用,C○○並稱其他員工均如此辦理,並無不妥,相關事宜,集團自會處理。其因而開立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公司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000、大裕證券00000000000、京華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午00000000000000等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⒊其僅應集團之要求充當人頭戶而已,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存摺(含股票集
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印章何人保管、使用,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其均不明瞭,應問C○○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答:聯合工專部畢業,曾從事至陽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進入廣三企業集團所屬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迄今,主要係負責對廠商請款之出納業務。
問:(提示:林小煥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於彰銀台中分行000
00000000,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公司00000000000,台中企銀00000000000,大裕證券00000000000,京華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午00000000000000)以上這些帳戶是否由你開立?詳情為何?答:(詳視后作答)這些買賣股票所設立的帳戶都是由廣三企業集團的財務處
經理黃祝告訴我說公司(廣三集團)要買賣股票,但戶數不足,所以借員工之人頭開戶,以方便公司進行股票買賣,對此行為,我曾提出質疑,但黃祝告訴我其他員工也都是如此辦理,並未出事,當時我即未再拒絕,而答應以我名義充當人頭開戶進行股票買賣,因為我認為這是公司的事,黃祝也告訴我有事公司自然會處理。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
干?答:我有從事股票買賣,是在京華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我
的帳戶號碼是99196,我投資之金額大概是三十萬元(新台幣下同)左右。
問:前述廣三集團要求以你名義在各券商及金融機構辦理之股票買賣戶頭,開
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答:我只是應公司之要求充當人頭戶的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我也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在辦理開戶手續後,就沒有接觸相關的事宜,所以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我不清楚,買賣時也沒有人向我告知。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這些事我都不清楚,或許要問黃祝比較清楚。
問:(提示:林小煥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情形87、11、21自建弘證券豐
原分行107000股,台中企銀450000股,大裕證券40000股,彰銀台中347000股,87、11、23彰銀台中300000股,午0000000000股,87、11、24彰銀台中0000000股)以上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股票金額總計000000000元,對此違約交割之內容你是否知情形?答:(詳視后作答)我並不知道有這些違約交割之情形,事先也沒有任何人向我提及此事。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答:我並沒有參加前述認股,但就我所知有許多廣三企業集團的員工都有參加認股,有些幹部甚至是被迫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紀錄,與你前述所述有異,原因為何?答:(詳視后作答)我先前所說沒有參加順大裕公司之現金增資認股係指公司
要求員工在所提供的人頭戶部分另行繳款,該部分我並未參與認股,但所提示的資料中我確實有提出五十三萬元認購十張順大裕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我先前提及廣三公司以我名義所開立之人頭戶應不包括京華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99196帳戶,此一帳戶是我個人投資股票開立之帳戶。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三六九頁至三七二頁)。
被告S○○於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供稱:其因公司要求,出於無奈,而開立人頭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S○○入庭。
問:你在廣三之經歷?柏:81、7入廣三建設擔任主任秘書,廣三崇光百貨我立為百貨公司副總經理一直到現在。
問:你個人在何券商及交割銀行?柏:金華證券,是在豐原分行(農民銀行)交割。
問:除上開帳戶及券商,餘均是配合廣三集團使用?柏:是,但開戶是因公司要求而出於無奈,而且以當時廣三集團之信用及紀錄
,故當時我才答應給予開戶,但開戶後公司如何做我完全不知,存摺、印章等亦均非保管,另券商亦應相信不會出問題才答應我們開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柏:我否認幫助,而且無犯意聯絡。
問:有何意見?告訴代理人:無。
林辯護人:一般員工(人頭戶)於欄戶,可知證券商也願意配合,可發現被告
當時判斷戶頭供公司使用,應沒有問題」(見本院卷第三宗九七頁)。
被告W○○於⒓⒏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自其進入廣三集團後,財務處即陸續要求員工開立許多銀行帳戶,以配合公
司運作。其應公司政策需求,究竟開立多少帳戶,已不復記憶,亦無深究開戶之真正用途,最近半年來亦陸續開立銀行帳戶供集團使用。
⒉其配合公司政策所開立之人頭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由財務處負責保管、使用,故帳戶內之存、提狀況,其根本不知道。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於於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平常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買進賣出
?金額若干?巾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答:我自己於台中縣豐原市台農證券公司開設有股票買賣帳戶,以我個人名義
開立,帳號為:1234-8,平常買賣、交割金額大約在一、二十萬元《新台幣下同》左右,我投資買賣上市股票完全憑自己的分析而定,並未就特定種類股票選擇投資。
問:你於台中市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有無開立000-0000-00000
00號帳戶?該帳戶作何用途?答:自我進入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服務以來,即陸陸續要求公司員工應財務部
內之要求,開立許多銀行帳戶,以配合公司運作上需要,我印象中開了多少戶頭已記不起來,反正是應公司政策需求,我也沒有深加詳究開立帳戶之真正用途最近半年來亦陸陸續續在開立銀行帳戶,類似我在公司任職之員工亦相當多人提供名字便於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故對於亞太營業部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是我配合公司要求而開立的,惟作何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前述你所述之應公司政策要求而開立之人頭帳戶,於開立後有關帳戶存摺
、印章究由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狀況是否清楚?答:我配合公司政策所開立之人頭帳戶,開立取得銀行帳號後相關存摺及印章
,均交由財務處負責保管及使用,故對於帳戶內之存、提領狀況,各名義開戶人根本不知道。
問:你有無於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號?答:我沒有印象。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答:我根本不知道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因自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黃○○等爆
發巨額違約交割及涉及中企貸款出問題,報端揭露以後,我才知道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存在。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匯出匯款明細帳資料影本乙
份》該資料中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匯進你開立在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有:20,000,00
0、20,000,000及6,791,000元該款項係作何用途?答:《經詳細檢視匯出匯款明細帳資料後作答》我根本不知道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匯入我開立之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時間,匯款人及金額,更不知道其匯款目的。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資料影本乙份》依該資料所顯示,知
慶投資有限公司曾匯筆2,062,247元至中企潭子分行你的名義之股票交易帳戶內,此筆款項之匯入係作何用途?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提供個人名義所開立之人頭帳戶供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使用,公司有無
給予你本人任何好處?答:完全沒有」(見第8卷第一五三頁反面-一五五頁正面)。
被告W○○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財務處人員及C○○、張小華均曾
於事先通知何時將有證券公司人員前來辦理開戶手續,令其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其僅知曾開立多家帳戶,至於是那些帳戶、帳號,並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答:現任職於廣三集團業務部,負責有關公司的代書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本身在豐農證券帳號1234-8設有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約在新台幣(下同)五、六十萬元之間。
問:你曾於午○○○公司開立帳戶00000000000,午○○○向上分
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中區中小企銀信託部帳號00000000000,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509A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551B0000000,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等股票交易帳戶,開戶情形為何?答:財務處人員及黃祝、張小華均曾於事先告訴我某個時段會有證券公司人員
來辦理開戶手續,要我留在公司填寫一些資料,以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我只知填寫有多家資料但不知在那些公司申設有帳戶及帳號亦不詳。
問:前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之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人頭戶有無獲取
好處?答:所有開戶費用均由公司支付,因公司要求配合,又曾聽及不配合者考績不佳等事,所以配合開戶未獲其他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究由
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存摺、印章係交由公司財務處統一保管使用,提領款項不需經我本人同意,全由公司自行運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股票的買進賣出均由廣三集團的財務處統籌處理,股票交割不用經我同意,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均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你計於前述午○○○違約交割金額0000000
0元、國寶向上分公司違約金額00000000元、台中企銀違約金額0000000元、彰銀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0元、永昌大里違約金額0000000元、國寶向上違約金額0000000元,(以上
87、11、21)。台中企銀違約交割金額00000000元、彰銀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0元(以上87、11、24)以上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答:事前我完全不知道,至廣三發生違約事件後始知我帳戶內亦有這些違約之情形。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多少股
?價款如何?有無繳款憑?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我有參加認股20張,我未繳交現金,由公司辦理借款給我們,但股票仍
由公司保管我拿去質押運用,我未見到該等股票,所以我並未無繳款憑證,此認股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而係根據主管指定個人之資歷深淺而決定認股多寡,我記得我辦理認股20張。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該資料中
sheet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我記得我認股20張為何表列10張我不清楚,反正錢
也是公司支付,我亦未看到股票,有關配股應是於公司服務資深的一種回饋與人頭戶應無關係。
問:有無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完全實在」(見第6卷四六四-四六六頁)。
被告玄○○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擔任廣三建設公司、千友營造公
司、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廣正開發公司、裕全投資公司之股東,都是掛名,並無實際出資;且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及裕全投資公司董事長之職務,均於八十七年間被選任,因財務處以其身為公司幹部,在職已久,應該配合公司等為由,其方出任掛名股東及董事長,而出任事宜由財務處處長安排。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答:民國(下同)七十六年進入廣三建設工程部擔任工地主任,在工程部一直
幹到副理,八十五年調至大廣三量販擔任副總經理。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答:我與黃○○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答:我從未出資擔任營利事業投資股東,僅掛名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裕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是否屬實?答:屬實。
問: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答:我沒有參與公司發起設立,所以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
人安排出任?答: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在八十七年被選
任,其餘時間較久,不復記憶。出任原因係財務處通知,告知身為公司幹部,且在公司待那麼久,應該配合公司,所以才出任掛名股東及董事長。
出任事宜係財務處處長安排。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答:分別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一、000股、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00股、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六00、000股、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五00、000股、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七、
九九四、000股,沒有繳交任何股款。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答:我沒有出資,所以沒有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料。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答:我沒有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亦無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
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答:我沒有去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
營運業務狀況?答:通通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
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答:我沒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但財務處有請我簽名同意出具承諾書。
問:每屆營業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
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答:我沒有參加過董事會,故不可能提相反意見,當然也無議事錄供參佐。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股東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答:我從未見過我所掛名持有之股票,當然不是由我保管。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答:印象中沒有參加過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答:沒有查核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之本院卷第十六宗第三一0頁至三一四頁)。
被告玄○○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年間進入廣三集團,曾擔任廣三建設公司工地主任、副理及千友營造
公司副理、經理,年間接任大廣三量販店副總經理。其本人從未投資股市,亦無在證券公司開戶,妻黃琇娟則自年起在金豐證券開戶投資股票,金額約在三、四百萬間。
⒉、年間,被告張小華曾多次表示廣三集團需以其名義開立股票帳戶使用
,並以其擔任幹部若不能合作,如何要求所屬配合,其只得依指示辦理,因此開設彰化銀行台中分行股票帳號0000000,丙○○○信託部帳號0000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及金豐證券帳號0000000等四個股票交易帳戶。
⒊其開立前述帳戶並未因而獲取任何好處,此後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應問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答:我是逢甲大學水利系畢,我曾從事營建業,曾任中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
地主任,民國七十六年間進入廣三企業集團服務,先後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副理,廣三集團成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我又轉任該公司副理、經理,民國八十五年間大廣三量販店成立,我接任副總,專司業務營運管理及採購等業務迄今。妻黃琇娟,家管,育有一男一女,家境小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答:我本人從未投資股市,亦未在證券公司開戶,我太太黃琇娟則自民國八十
七年起在台中市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公司)開戶,從事股票買賣,但是黃琇娟買的都是績優股,如長榮、南亞、大同、彰銀等,總金額大概在三、四百萬(新台幣,下同)左右,極少有進出之情形。
問:(提示:玄○○,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於彰化銀行台中分行
股票開戶帳號0000000,台中企銀信託部帳號0000000,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及金豐公司帳號0000000)以上這四家金融證券公司皆有你從事股票買賣所立之帳戶,並有實際之買賣紀錄,與你前述情形有異,原因為何?答:(詳視后作答)我記得是在八十六、七年左右(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廣
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曾多次通知我,表示廣三企業集團要以我的名義開立股票買賣帳戶,我原先不答應,但張小華表示,如果連幹部都這麼不合作,又如何要求所屬其他員工配合,我拗不過,只得依示辦理,我記得當時以我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者有多家,所提示的這四個帳戶應該也是同一情形,即公司要求的情況下以我名義開立的。
問:前述辦理股票交割金融帳戶之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
獲取好處?答:我只是應張小華之要求,返回集團總部配合簽章開戶,其他細節我不清楚,我也沒有因而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在配合辦理開戶手續後爾後的事情我均不清楚,包括開戶所使用的印章
也不是由我提供,存摺、印章均非由我保管應是由集團財務處統一保管使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需否經由你本人辦理
?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這些事情我都沒有接觸,還是要問廣三集團財務處的人員比較清楚。
問:(提示:玄○○87、11、21自台中企銀大裕證券及彰銀台中分行違
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各948000股、300000股及480000股,87、11、23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部分948000股、彰銀台中分行480000股,大裕證券300000股及87、11、24自台中企銀及彰銀台中分行各違約交割順大裕計900000股及900000股)以上三日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共計000000000元,此股票交割之情形你是否知情形?答:(詳視后作答)87、11、23及24三天以我名義辦理順大裕股票買賣之情形我完全不知情也未獲告知。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我並沒有在前述時間認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也沒有繳交任何款項,這些事還是要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的人員較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詳視後作答)我不知道有這回事,我也沒有因充當人頭而獲取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三五九-三六二頁)。
被告丑○○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年3月間進入廣三集團,年6月間至財務處擔任組員,負責發行商業
本票、買券、銀行借款利息計算等工作。其曾於年間在丙○○○證券商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每次投資額約在二、三十萬元之間,至年間廣三集團負責人黃○○以職員為人頭買賣股票,爆發違約交割,上述帳戶因而被證交所凍結所有買賣。
⒉、年間,被告C○○曾數次令其至集團五樓會議室,在證券商及銀行人
員備妥之資料上簽名開戶,當時尚有其他同事也有接獲指示簽名開戶。C○○直接命其開戶,並未正式正面徵詢其意見,為保住工作,維持學費來源,其不敢拒絕,且未看清是在何家證券公司開戶即離去。所開立股票帳戶之買賣情形,其一概不知,也不能過問,未曾見過印章、存摺(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等),也不知由何人保管。
⒊其不知所開立股票帳戶之交易情形,惟與同事亥○○必須負責將各證券商送
來之交割憑單彙整、製單,再送課長F○○審核蓋章;至於證交稅、手續費均由公司處理、支出,其從未付過分文。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集團擔任何職?工作經歷?答:我在黃○○所掌之廣三企業團財務處任組員乙職,負責發行商業本票、買
券、銀行借款利息計算等工作;我是民國(下同)82、3月間進入廣三集團,曾任總機、會計工作,至86、6月間進財務處工作迄今。
問:妳曾否從事股票買賣?於何家證券商開立帳戶?買賣額度有若干?答:有的,約於86年間,我本人親自在台中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所屬證
券公司(位公益路、東興路附近)開立股票交易戶,每次均從事新台幣(下同)二、三十萬元的買賣投資,帳號3547;直至87年間,廣三集團負責人黃○○以本公司職員為人頭買賣股東,涉嫌違約交割爆發,我這個帳戶遭證交所下令凍結所有買賣。
問:經查以你丑○○之名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設有帳號000000
0股票交易戶,午○○○向上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大裕證券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富邦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午○○○總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計七家,開立情形為何?買賣股票及印章、存摺由何人負責?有無經你同意?答:約於86、87年間,有數次(時間、日期已忘)由我長官經理黃祝喚我
至本公司五樓會議室,在證券商及銀行人員已備好之前述帳戶開戶資料上簽名,因當時尚有其他同事也獲令開戶簽名,且公司趕時間,致我無法一一詢間,看清所開是何家證券公司,簽畢即離去;用印由公司處理,非本人親刻印章;日後,關於前述帳戶之所有股票買賣情形,我一概不知,也不能過問,故有關印章、存摺(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等),我未見過,也不知由何人保管。
問:公司以你名義開立前述帳戶,有無正式徵求妳的同意?答:沒有,經理黃祝直接令我上樓辦理前開帳戶,未正式正面徵詢我的意見,而我為保住工作,以維持學費來源,亦不敢拒絕說不。
問:妳被充當人頭戶任公司使用,有無收取任何利益?答:沒有,未獲任何利益、好處。
問:前述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妳有無繳交費用?答:我於每次辦理前開帳戶後,對何人?如何進行股票買賣一概不知,公司亦
未告知或徵我同意;但在成交後,我與同事亥○○必須負責將各證券商送來之交割憑單彙整、製單,再送陳課長F○○審核蓋章;至於證交稅、手續費等款項支付,都由公司處理、支出,我從未付過分文。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這些違約交割的情形為何?妳是否知悉?由
何人授意違約交割?答:(詳示後作答)以我丑○○名義於87、11、21日分別在午○○○向
上分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中企股票0000000元,在大裕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違約交割中企股票00000000元;87、11、23日分別在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永昌大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午○○○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大裕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元;87、11、24日在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總計000000000元,違約交割情形我全不知道,至87、
11、24日晚間媒體報導我才知道,故我對此事是由何人授意也不知道。
問:87、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增資,妳有無參加認股?憑證?是否
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在87、7月間某日朝會,黃祝經理宣佈非屬順大裕公司之員工,
都可參加順大裕股票現金增資,我遂認購一萬股,每股53元,計53萬元(即認購10張,每張5‧3萬元),此款我是開立自己設於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帳號8041之甲存支票(票號已忘)繳交予本公司出納收執為憑;而認購憑證我已丟了,但有該支票存根為證;至於本公司有多少人參加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日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
該資料中sheet1中有妳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答:(詳視後作答)實在,如我前述繳交53萬元予公司認購順大裕股票10
張,且直接轉入我自己所有設立於中企西台中分行之3547號帳戶內,這認股部分,我不是人頭戶。至於87、9、24日發放之「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內容我不清楚。
問:以上所述是否屬實?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我被公司強行用於人頭開戶,非自由意識,期司法瞭解吾亦被害人」(見第6卷第一八一-一八四頁)。
被告亥○○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年4月間至廣三集團任職,年6、7間調至財務處擔任課員。平時曾
於年間在丙○○○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金額約在十至二十萬元間。
⒉年間,廣三集團為買賣股票,找員工當股票人頭戶,被告C○○通知其等
員工至集團會議室,在銀行及券商事先填妥之開戶資料上簽名,即完成開戶手續。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475號),午○○○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83336號),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帳號:26861號)、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2070號)、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23021號)、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1359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59782號)等股票交易帳戶,即在此情況下完成開戶。開戶後之存摺、印章由集團保管、使用,無須經其同意。其不知上述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支付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惟其負責收取證券商送達交割單之業務,故曾目睹集團使用其帳戶之交割單,金額均有數百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答:我於85年4月至廣三集團任職,曾任出納,於87年6月、7月調財務處財務課擔任課員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
若干?答:有的。我於87年間,曾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
帳戶(帳號:29293號),投資額度約在新台幣(下同)十至二十萬元間。
問:(提示開戶資料)經查你另於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4
75號),午○○○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83336號),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帳號:26861號)、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2070號)、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23021號)、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
21359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59782號)等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使用,其開戶詳情為何?答:86年間廣三集團為買賣股票用,找員工當股票人頭戶,由經理黃祝通知
我,至公司會議室,由銀行及券商事先填妥之開戶資料叫我們在資料上簽名,只簽名即完成開戶手續,前開帳戶均是在此情況下完成開戶的。問:前開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答:前述公司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是由公司支付開戶款項。我充當人頭是黃祝
要我們提供的,我曾質疑是否會犯法,黃祝說應該不會,後來證券商來開戶我與其他同事亦在黃祝之通知下輪流去簽名,我並未收取任何好處。
問:前述股票交易帳戶開戶後其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是否需
經你本人同意?答:開戶後之存摺、印章由公司保管、使用,我僅簽名而已,其他並不清楚,其提領款均未通知我,亦未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我不清楚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及交割手續
亦不是由辦理,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應是由公司支付。我業務上會收到證券商送達之交割單,我即直接交給課長F○○,我因此曾看過公司使用我帳戶之交割單其金額均有好幾百萬元。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經查你違約交割情形為87、11、21午○○○
順大裕40萬股00000000元、彰銀台中-順大裕48萬股00000000元、永昌大里-中企30萬股0000000元;87、11、23彰銀台中-順大裕40萬股00000000元;87、11、24彰銀台中-順大裕55萬股00000000元,共計000000000元,前述違約交割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知情,直至報紙登出來後我才知道,而由何人授意我亦不知道。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如何支付?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答:有的。當時我是在黃祝通知下,依公司分配之額度自由承擔認股,我是依
分配認股順大裕股票10張(每張一仟股)共繳款五十三萬元,是以我個人上海銀行中港分行支存帳戶(帳號:7419號)支票付款,應該是廣三集團所屬員工都有分配認股,但可自由意願認股該分配額。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sheet1資料中有你之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股票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該10張股票是我付五十三萬元之配股,並非充當人頭帳戶之好處。
問:有何補充?答:我願提供該五十三萬元付款支票存根供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且出於自由意志作陳述」(見第6卷第二四0-二四三頁)。
被告寅○○於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其不清楚開立多少帳戶
供集團使用,亦不知出自何人之要求,通常公司將開戶資料置其辦公桌上,其便簽名開戶,僅知供投資股票之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寅○○入庭。
問:前科?光:無。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光:我在公司是戰戰兢兢的,後來公司上市,我們是職員,為了公司是理所當然,可是我真不知會違約。
問:在廣三集團擔任何職?經歷?光:我是從事房屋十多年,後來透介紹入廣三建設,從事土地開發及銷售,我大部分都在公司外部,75年進入廣三集團,集團出事我即離開公司。
問:87年間於何時間開戶於集團使用?光:時間己久,我記不清楚,常是公司將資料擺在我桌上我即簽名,開多少帳戶我忘了。
問:何人要求你開戶?光:我不須問、且不知。
問:開戶之用途?光:只知是為股票的事。
問:你個人投資股票券商?及金融機關?光:我自投資,是元大證券。
問:廣三集團是否83‧11‧10起以你在午0000000000號、彰
銀台中證券0000000、大府城證券0000000號、太平洋台中分公司0000000號、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大裕證券025169號帳戶,以這些帳戶大量買賣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間,違約交割三億零七百六十九萬九千三百元?光:我完全不瞭解,包括帳戶、存摺等我都不知,而我有收到一些支付命令是券商送來的。
問:你收到支付命令,後來如何處理?光:我要求公司全數負責。
問:後來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於87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17日間,
每日以跌停收盤,成交量急劇萎縮,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的秩序,檢察官因此起訴你涉嫌幫助炒作股票,有何意見?光:我本身完全不知情,我也是受害者。
問:有無其他意見?光:無。
林辯護人:無」(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二三頁正面-一二四頁)。
被告X○○於⒓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年4、5月間某日,其因承包廣
三集團新完工房屋之清潔工作,前往廣三集團總部請款,一名會計小姐表示該公司總經理K○○等人欲投資股票,擬借用其名義為人頭,其為求日後能繼續承包該公司之工作,不得已答應,而於當天中午在廣三集團總部,辦理銀行及證券公司之開戶,簽署文件資料甚多,不清楚究竟開立那些帳戶,對於帳戶如何使用,也無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答:我肆業於嘉義蘭潭國中,曾先後在雨傘工廠、清潔公司服務,亦曾在桃園
經營大富翁牛排館,83年間,在台中市成立永昌清潔公司,任負責人一職迄今。
問:你在那些金融行庫有開立帳戶?平時帳戶金額有若干?答:我只有在郵局有以「X○○」之名字開立帳戶,其餘金融行庫,我均未曾
開立帳戶,至於永昌清潔公司使用之帳戶則是用我太太黃素貞十一信(昌平路之分社)的帳戶在使用,而我郵局的帳戶是我在十七、十八歲時開戶,已有數年未曾做使用,而我太太黃素貞在十一信的帳戶,平時也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左右在進出。
問:你有無在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中市第五信營業部、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以「X○○」之名義開立帳戶?如有,係於何時開立?答:沒有。我本人並沒有在上述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第七
商業銀行崇德分行、文心分行、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中市五信營業部、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以「X○○」之名義開立帳戶。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匯出、匯款明細帳)上述明細帳顯示你在台新
、世華、七銀、上海、五信、農銀等行庫設有帳戶你作何解釋?答:(經詳視后作答)是的,大約在今(87)年4、5月份,我因承包廣三
集團新完工之房屋之清潔工作,前往位於中市○○路、公益路口之廣三集團總部請款時,有一會計小姐(名字已忘)向我表示公司總經理K○○等人要買股票,想要借用我的名字當人頭用,我是為了日後繼續承包該公司之工作,不得已才答應,我隨即將身分證原本交給該小姐影印後取回,印章則由廣三集團代為刻印,當天中午一點半左右我被叫回廣三集團總公司,簽署銀行開戶之文件、證券公司開戶文件並對保,這些證件資料是由證券公司人員帶來,至於是在那幾家銀行開戶,我則不清楚,證券公司則有日盛、永昌、國寶等二、三十家,因簽署文件資料太多,所以一直簽到傍晚約六點才結束,所以上述台中區中小企業匯款明細帳所列「X○○」之帳戶,應是由廣三集團以我為人頭拿去使用的,所以我對於這些帳戶款項之使用並不清楚。
問:你當天在廣三集團總部簽署證券公司等開戶資料,將戶頭給廣三集團使用
時,像你一樣情形的有多少人?答:我簽署開戶資料當天,像我一樣當人頭來簽署文件的約合起來有30多人
,分二批二個地方寫,我們這批共有12人左右,另一批約有20多人,在另一個地方寫,因為寫的地方分二個,所以證券公司的人告訴我們他在趕場,二邊跑。當天下午一點半左右,我被叫回廣三總公司後,由一位小姐帶隊至附近一棟大樓12樓簽署文件,而非在總部內。
問:廣三集團要你當人頭,提供帳戶給他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金如
何處理?答:我僅是為了承包廣三集團建築工地的清潔工作而已,其餘並未收到任何好處,至於稅金,當時已言明,如有稅金全數由他們支付,不會讓我吃虧。
問:上述以你名字充當人頭,由廣三集團拿來買賣股票等用途的帳戶存摺及印
章置於何處?答:由廣三集團人員拿走保管,因他們要使用,所以存摺印章才會置放在廣三集團總公司,但帳戶如何使用我並不清楚。
問:經核前述台中企銀匯款明細帳戶於87、11、13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匯入你在台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00元,匯入七銀崇德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中市五信營業部帳戶有0000000元,匯入農民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元,合計於87、11、13自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入你上述帳戶總金額000000000元(即三億七仟一百六十二萬二仟四百七十元),你是否知悉?上述款項匯入你帳戶,作何用途?答:我並不清楚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也未有來往,所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入
如此龐大的款項,如前所述,是廣三集團人員在運用,我並不知道這些帳戶款項之進出及使用用途。
問:有何補充?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卷尾)。
被告L○○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年上半年間某日,其至弟K○○
家作客,經K○○告知因業務需要,請其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其因而於當天至廣三集團辦公室辦理開戶,當時廣三集團之辦公室有好多家證券公司在辦理員工開戶手續,其不知共簽寫幾份開戶申請書。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經濟?答:我是澎湖馬公高中畢業,一直擔任店員工作,目前是飛狼露營登山器材行店員,未婚,家境小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交易?投資額度若干?答:我從未從事股票買賣投資。
問:你有無充當廣三集團人頭在證券公司開戶?情形為何?開戶款項何人支付
?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答:87年上半年間,我從台北到台中遊玩,到我弟弟K○○家作客,因我弟
弟K○○是廣三集團工務部門總經理,他告訴因業務需要請我充當該集團人頭,其餘的公司會負責,沒什麼關係,我看在弟弟面子上,答應開戶,當天是臨時要求我至廣三集團辦公室開戶,我只帶身分證影本,在公司裡有好多家證券公司在辦理員工開戶手續,我也不知道共簽了幾份開戶申請書,有那幾家,簽完名我就走了該開戶款項由廣三公司支付,我未收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
你本人同意?答:存摺及印章,我均未見過,也不知由何人保管,更不可能需經我本人同意提領款項。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我均不清楚,他們買賣股票及辦理交割不需經我本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大概是公司支付。
問:(提示:L○○帳戶:午○○○向上分公司帳號39243、午○○○公
司帳號189259及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32559)前述你的名下帳戶,共違約交割總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九十四萬元,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知我名下帳戶違約交割情形,也不知為何會違約交割及何人授意。
問:87、7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幾仟股?繳
款多少?答:我沒有參加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有你本人配股五仟股及繳款二十六萬五千元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本人並未配股,也未繳納上述配股及繳款情形應該是廣三集團處理的,我不清楚,也未獲得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答:廣三集團暴發的事件,我從頭到尾均不知情,只是充當其帳戶人頭而已。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四二八-四三0頁)。
被告T○○(黃○○五嫂蔡美月之妹)於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
稱:其姐夫曾正行希望其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其因而於八十七年間在廣三集團開戶,不清楚共開立那些帳戶,也不知帳戶之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廣三集團之經歷?T○○:我是蔡美月之妹。
問:年間你有在廣三集團開一些帳戶以供集團使用?答:對。
問:開戶時間?答:忘了。
問:共開那些帳戶?答:不清楚。
問:當初何以會開戶供集團使用?答:是我姐夫曾正行希望我去開戶的。
問:當初你是否知開戶用途?答:不知。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答:沒有,所以無個人使用股票帳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我是事發後才知情。
問:有何意見?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二頁)。
被告R○○(T○○之父)於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因與
廣三集團總裁有親戚關係,故於八十七年間曾在廣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帳戶供該集團使用,不知共開立那些帳戶,亦不知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廣三集團之關係?R○○:我是蔡美月之父親,曾正行是我女婿。
問:年間你何以去廣三集團開戶而供使用?答:有此事。
問:是年何時開戶?答:已忘了。
問:共開了那些帳戶?答:不知。
問:你何以要開戶供集團使用?答:是因有親戚關係,我是接到一位不知姓名者要我去開戶的。
問:你開戶供集團使用,知否用途?答:不瞭解。
問:你個人有無開戶投資股票?答:沒有。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當初開戶我並不知情,而現在我已有一些不動產被查封了。另我否認幫助,當初並不知道會違約交割。
問:有何意見?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二-一四三頁)。
被告辰○○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個人未曾投資股票買賣,亦無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⒉惟其妻I○○在廣三集團財務處任職,向其表示廣三集團希望員工發動家屬
幫忙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該集團使用,因I○○央求,其始於年3、4月間至中港路某大樓辦理開戶手續。至於所開設之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何人支付證交稅、手續費,何人保管存摺、印章,何人從帳戶提領款項,其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答:我是世界新專畢業。目前從事磁磚業買賣,妻I○○任職廣三企業財務部。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之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答:我未投資過股票買賣亦未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問:(提示: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開戶帳號,午○○○
公司00000000000)上述辦理股票買賣所開立之帳戶,是否由你親自辦理,詳情形為何?答:在我記憶中,我太太I○○曾告訴我,廣三企業希望員工發動家屬幫忙開
立股票買賣帳戶供公司運用,我在87年3、4月間到中港路某大樓(詳細地址忘記)去辦理開戶手續,該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知道,我充當開戶人頭未獲取廣三企業任何好處。
問:前述股票交易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有無經你本
人同意?答:前述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我不知道,因當日我辦完開戶簽名後,即未再過問該事,至於何人利用我帳戶提領款項,我不知道。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辰○○87、11、23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午000000
000股,金額0000000元)你對於上述違約交割之內容,是否知情?答:我不知道。
問:87年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有無繳款
證明?答:我未參與該現金增資之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料
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該帳冊所記是不實在的,我除了在開立帳戶簽名外,從未獲取廣三企業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答:我之所以會充當廣三企業股票帳戶人頭,係因我太太央求所致,我本人未獲取任何好處。
問:以上是否實在?答:實在」(見第6卷第二九六-二九八頁)。
證人石曜郎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乙案中,曾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時,均知欲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九日在中企證券商開戶你是開了那些人戶頭?答:十七日、十八日開戶的,都是台中企銀信託部的戶頭,沒有外面人的名字,共開了十一、二家券商,是開台中企銀的戶頭。
問:《提示林清華等二十一戶人頭戶頭》是如何開的?答:這是在台中企銀證券部開的戶頭,與台中企銀證券部不一樣,這是十一月
初是陳志平接到電話《何人打的不知道》後馬上通知台中企銀證券部營業員賴惠瑛於當日下午來廣三機構開戶,當時葉文玲、戊○○、黃祝、李秀霞、A○○、葛蓓、丁○○、乙○○、宙○○、地○○、徐香芸、瀚誠國際投資、林小煥、裕寶投資、U○○、S○○、天○○、W○○、壬○○、玄○○等都在場寫開戶單簽名、他們也知要買賣股票。
問:這些人有無不是廣三之員工?答:全是員工。
問:就你所知廣三機構用員工買賣股票有幾次?答:台中有卅多家、台北一人有五次、台北的負責是陳志平、八十四年十月我
尚未進公司時就這樣了,這是陸續開的,我在八十七年六月進公司時才二、三次,中企開戶的二十一戶也是陳志平負責,不是我,陳志平是黃○○親自將他從中企調來廣三,他原是中企高級營業員,開戶是在出事前幾天,開戶後就出事了。
問:午○○○提供八十七年二月在英才路的廣三機構也開戶了己○○等人?答:我不知道,在我之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是申○○負責的,他現在亞洲證券股務。
問: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台中市○○路廣三公司在三樓也是午○○○公司
開了Q○○等十三戶人頭戶,是否你辦的?答:不是,是黃祝通知券商來廣三開戶的,因六月十二關鍵日、因之前申○○
賢出了大問題,廣三就將權力收回,我及陳志平、張惠瑛經理《總管理處經營企劃室》、王燕苓經理《會計室》四人只負責接洽電話,權力收回後是張小華及黃祝管,這些開戶都是黃祝叫來的,其中Q○○、W○○、李秀霞、天○○、林清華、U○○、甲○○丑○○、張小華、葉青柏、陳靜文是廣三員工,L○○、X○○我不認識。
問:你在六月十二日之後開了幾次戶頭,如何開的?答:是處長張小華通知我,我才通知券商來開戶、我印象中有二、三次,都在
廣二機構開時間忘了,開戶的都是廣三的員工,我通知的有元大證券、建宏證券、中興證券、萬盛證券、永興證券、豐銀證券、大裕證券等。問:你開的有那幾個員工是廣三員工?答:徐香芸、葉文玲、黃祝、地○○、壬○○、戌○○、F○○、乙○○、林
翠郁、D○○、A○○、戊○○、丁○○、M○○、玄○○、I○○、蔡青柏、林小煥、天○○、宙○○、Q○○、寅○○、U○○、張小華、謝雪如、林清華、己○○。
問:還有無其他廣三員工開戶頭?答:有一些法人機構、有瀚誠投資、裕聯、裕寶、康禾這些。
問:廣三員工去開戶知道是要買賣股票?答:知道,因為財務處就是在做股票交割、匯款等。
問:林岳德、林岳鋒、林陳金雀、林連廷這些是否也是廣三機構利用的人頭?
《提示林岳鋒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供證券戶》答:沒有。
問:十一月二十六日你有與人去台銀台中分行開戶並領台支支票?答:是,我是與黃祝一起去,我是在違約交割後,黃祝告訴我有一些錢要借我
戶頭,我不好推辭,去了開戶後,她才拿出三億元支票,我看了嚇了一跳,我就離開去旁邊,她最後叫我去簽名,有錄影機可證明。
問:黃○○有無找你去台中企銀開戶?答:是張小華通知我去找黃○○,是十八日下午一點左右,我去中企時黃○○
,當時沒別人,他叫我等一下,他就叫中企業信託部王一雄經理過來,要我協助配合王經理開戶,信託部郭襄理及我就打電話通知券商開戶。問:開戶後十九、二十日你就在中企用中企信託部名義買順大裕股票?答:是王一雄打電話給我,說已跟營業員說好,要我幫忙下單,我問他這樣可
以嗎,他說今天由我代他下單,證券公司的錄音帶上一定有王一雄通知券商營業員說由我石曜郎委託下單,十九、二十日的錄音帶可調出,有永昌證券、豐銀證券、大裕證券、大永證券、九鼎證券、二十日有中興證券、萬盛證券、在開戶時我有告訴證券商說今天開戶下單的是王一雄、郭襄理、並叫證券商名片給王一雄、郭襄理王一雄他很細心,事後他還打電話券商營業員說石曜郎下單就這兩天,就到這裏為止。
問:違約交割前十一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廣三集團深夜開會有那些人?答: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答:我有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請求調查、這次人名有很多相同,賴惠瑛是中企
員工、張惠瑛是廣三員工也在電話下單買賣股票,訊問時有時混淆,且賴惠瑛有做偽證、中企在十一月初是陳志平與他負責開戶,竟然說是我與黃祝負責的,台中企銀我均無淵源,不可能通知,陳志平與賴惠瑛是好朋友,多年同事,他們有串證,對我不利。。
問:王一雄如何對你說下單?答:第一天說最多一萬二千張,委託由我,價錢59或59.5皆可,第二天是一萬
張,之後證券商還打電話問我要否對帳,我說不用,是信託部的事。問:是否黃○○指示王一雄?答:不知道,金額、數量都是王一雄告訴我的、對帳也是券商去跟信託部對的。
問:王一雄庭訊說是下午單據送來才嚇一跳買這麼多?答:不是實話,他如這樣,為何還要蓋章,還讓我第二天下單,並且他們也將
股零票全部領走,我只去過中企二次即開戶那二天與中企沒淵源,我如果主動幫中企下單、券商、及中企均可不認帳,這都有錄音、中企可以不用蓋章」(見第7卷第一三八頁正面-一四三頁正面)。
證人石曜郎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乙案中,復曾於⒈⒕之答辯狀中,稱:
⒈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約自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乃挑選較資深或
職務較高之員工開戶,因為以此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之金額龐大,務須在該集團內有相當之年資、職級,始能擔任,即令員工眷屬部分,也是如此。⒉而其即因在廣三集團內才任職一年一個月,年資與職級都較淺,故未開戶供
該集團使用。否則,廣三集團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開戶,帳戶豈只前述幾人而已。
其答辯之內容如左:
「為彰化銀行告訴狀答辯乙事:
爰答辯人即被告石曜郎,以下簡稱答辯人
一、告訴狀中所提答辯人為股務室專員。此股務室為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必備之行政單位,例行工作:如承辦每年一之之股東大會、除權、除息、對證期會、交易所申報董監持股變動、重大訊息公告‧‧等。與被調去支援電話下單是究全不同之事。
二、答辯人只是〞吃頭路〞之上班族,到廣三集團上班,長官調答辯人去支援電話下單,只能照辦。答辯人等四人(另陳志平、張惠瑛、王燕伶)都只是聽指令代為電話下單,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於答辯狀一、二中已有詳述懇請 明察。
三、彰化銀行告訴案,答辯人等四人只是單純,聽指令代為電話下單。當日與平常一樣無任何徵兆,答辯人等焉能預知十一月二十四日會違約交割呢﹖彰化銀行證券部,本身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九條,尚與廣三集團繼續股票買賣,此乃證明彰化銀行深知答辯人等四人,只是聽指令代為電話下單,而這些都是廣三集團所下的單。成交之後,之交割、匯款都是財務處統籌辦理。交割與否,在於財務處答,答辯人完全不知情,絕無所這詐欺之行為。
四、為何會違約交割﹖關鍵在於財務處是否履行交割義務。十一月廿四日當日早上,據多家證券公司人員表示,財務處人員將應收帳款匯走,而應付帳款不去交割,這更證明交割與否完全在於財務處。此項關鍵懇請 鈞長明察。
五、針對彰化銀行違約案多筆股票買賣,事後,財務處也是選擇情的辦理交割。此再更加證明交割與否全在財務處。此項關鍵懇請 鈞長明察。
六、八十八年元月十一日偵訊時經 鈞長諭知,黃祝所說於彰銀開戶之事,此乃黃祝事後強辯有意脫罪之詞。因為八十七年七月間,有關證券所有事項皆需由黃祝與張小華,親自核准,焉有自己本人開戶,卻不知被公司所用或自行買賣之理,更何況本身為財務處經理,切傳票交割款時,也經常看到黃祝這戶頭進出股票,焉有不知之理﹖強辯之詞,已十分明顯。再則,答辯人乃是其黃祝屬下,那有長官黃祝下令,又本人親自開戶,使用五個月之後,其間沒疑問,現在才又推說不知,要問屬下之理﹖懇請 鈞長明察。
七、廣三集團這些帳戶,於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是挑選較資深或職務較高之員,因為這些人名下之股票金額龐大,一定要非常可以擔任才行。即使,少數幾位親屬也是如此。答辯人到廣三集團前後才共一年一個月,年資與職級都較淺,所以沒開戶。否則,廣三集團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開戶,帳戶豈只這些而已。這些帳戶都是財務處所開,財務處所使用。
八、總之,答辯人僅是單純支援電話下單。違約交割關鍵懇請明察」(見第卷第八一-八三頁反面)。
本院之心證:
⒈被告黃○○等人於八十六年三月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禁
止內線交易之犯行,係使用被告乙○○及卯○○代表裕全公司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嗣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八日間,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犯行,乃使用被告J○○、戊○○、乙○○、丁○○、Q○○、V○○、A○○、K○○、M○○、F○○、子○○、D○○、N○○、P○○、I○○、戌○○及卯○○代表廣鑫國際投資公司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之犯行,則是利用被告J○○、天○○、戊○○、壬○○、巳○○、M○○、乙○○、丁○○、辛○○、地○○、癸○○、子○○、Q○○、玄○○、W○○、戌○○、丑○○、寅○○、亥○○、U○○、己○○、S○○、D○○、辰○○、酉○○、宙○○、L○○、X○○、R○○、T○○等自然人,及被告玄○○代表廣正開發公司、被告Q○○代表裕寶投資公司、被告壬○○代表康禾公司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等事實,前已證明。
⒉從證人賴惠英、王芳美、賴顯俊、鄭坤岳、林雯華、陳小鈴、吳素雲、高天
健、李麗華、林慧真、王君儀、林賴美枝等證券商營業員之證詞,與前列所有人頭戶被告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黃○○之廣三集團至少從八十五年間起至八十七年十月間止,多次通知證券商及金融機關之營業人員前往該集團辦公室辦理開戶手續,該集團再召集前述包括集團員工、員工之眷屬、與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黃○○之親友等數十人,在廣三集團之辦公室內,同時、集體、每人均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以供該集團買賣股票及交割之用。
⒊而前述被告J○○等人頭戶,多有供稱開戶當時即知悉欲供廣三集團買賣股
票之用;再參酌證人石曜郎於⒓檢察官訊問時,所供: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時,均知欲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及於⒈⒕之答辯狀中,所言及:⑴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約自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乃挑選較資深或職務較高之員工開戶,因為以此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之金額龐大,務須在該集團內有相當之年資、職級,始能擔任,即令員工眷屬部分,也是如此,⑵而其即因在廣三集團內才任職一年一個月,年資與職級都較淺,故未開戶供該集團使用,否則,廣三集團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開戶,帳戶豈只前述幾人而已等語,即足判斷被告J○○等人頭戶當初開戶時,既知悉廣三集團欲以其等開立之帳戶買賣股票,也目睹、明瞭該集團竟然需要數十名員工及眷屬開立至少數百個以上之股票交易帳戶、金融機構交割帳戶來買賣股票。其等與廣三集團並非毫無淵源,亦非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廣三集團利用其等之帳戶買賣股票,更非無法預見廣三集團用以炒作股票。
⒋依通常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企業何需員工甚至眷屬及承攬清潔工作之往來對
象同時、集體、大量地開戶供企業體本身買賣股票,事實上亦未聞有此種情形者。被告J○○等人頭戶經通知開戶後,復不保管存摺、印章,從不知、更無權過問所開立帳戶之使用情形,則判斷J○○等人均預見被告黃○○之廣三集團將以取自其等大量開立之人頭帳戶,作為炒作股票之用,基於幫助其易於實現此項目的之意,而開戶供該集團使用,應屬實情。
⒌尤其被告V○○、F○○、I○○、地○○、辛○○、癸○○、丑○○、亥
○○、子○○、D○○等人均曾在廣三集團中負責財務工作,必須經手處理股票買賣之會計、記帳、傳票等事務,更加明白該集團如何使用其等員工所開立之人頭帳戶,此益證其等具有幫助之犯意,均構成幫助犯。
⒍此外,被告黃○○於八十四年三月間,為取得丙○○○之經營權,利用其廣
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黃德峯、K○○、J○○、己○○、戊○○、黃蓓蒂、P○○、D○○、V○○、I○○、A○○、C○○及戌○○等人頭帳戶,違反財政部所頒「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收購委託書,經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有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者,處一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乙案(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五號),K○○、J○○、己○○、戊○○、P○○、D○○、V○○、I○○、A○○、戌○○等人,分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八十六年一月間,經調查員之訊問,調查其等是否確有投資丙○○○之股票,已知悉其等開戶之用途。
⒎另被告F○○、V○○、M○○、K○○、乙○○、P○○、子○○、A○
○、I○○、戌○○、丁○○、戊○○、J○○、D○○、N○○等人,另八十七年八月初,曾為調查員訊問,調查前開事實欄所載,其等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確為本人之投資,皆製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見第3卷),在在均足證此等人頭戶知悉廣三集團之用途。
⒏雖被告J○○等人頭戶目前多因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起所發生
之鉅額違約交割事件,致其等因提供人頭帳戶給該集團使用,於民事上被追訴損害賠償責任,遭扣押財產,及經稅務單位種種追繳稅額、處罰或限制出境之不利處分,在個人經濟、信用、職業、家庭乃至其等之親友遭逢人生極大之困難,處境著實堪憐,合應由本院於量刑時斟酌上述一切情狀,從寬處遇,惟究不能對於其等所構成之幫助犯行,忍置不論。
⒐綜合前述,本院因認:
⑴被告乙○○、卯○○(代表裕全投資公司)構成被告黃○○等人於八十六
年三月間,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禁止內線交易之幫助犯。
⑵被告J○○、戊○○、乙○○、丁○○、Q○○、V○○、A○○、葉春
樹、M○○、F○○、子○○、D○○、N○○、P○○、I○○、陳秀枝及卯○○(代表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等人,構成被告黃○○等人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八日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幫助犯。
⑶被告J○○、天○○、戊○○、壬○○(並代表康禾公司)、巳○○、葛
蓓蓓、乙○○、丁○○、辛○○、地○○、癸○○、子○○、Q○○(並代表裕寶公司)、玄○○(並代表廣正開發公司)、W○○、戌○○、邱金葉、寅○○、亥○○、U○○、己○○、S○○、D○○、辰○○、陳靜文、L○○、X○○、R○○、T○○等人,構成被告黃○○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幫助犯。
右開事實欄部分,業據證人瞿江雪、范明靜、江建棟、江李玉葉、江東成、江
東璟、江淑蓉,及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E○○等人證述甚詳(見第卷第一三六-一三八頁,一四七-一四八頁,一五五-一五六頁);又有豐銀證券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林梅竹、范明靜、瞿江雪、林劭優、林江有、江建棟、江東成、江東璟、江李玉葉、江淑蓉、E○○等人違約交割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豐銀字第一二八一號函一份(見第5卷第七-十頁)在卷可稽;復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證交字第0六二三四號函檢送林梅竹等人之開戶資料明細表,及交易資料足憑(見第5卷第一四九-一五七頁);均核與被告庚○○之自白相符,足見其自白為真,得為證據。從而被告庚○○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及偽造印章之犯行,均足以認定。
核被告黃○○等人所為:
⒈被告黃○○、C○○係犯:⑴右開事實欄部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之詐欺得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故被告黃○○、C○○雖非杏笙公司主辦會計人員,惟與有此身分之被告V○○共同實施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仍以共犯論。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裁判意旨)。再者,公訴人認被告黃○○、C○○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而其等與被告V○○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該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各應從一重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⑵右開事實欄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後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論科。被告黃○○、C○○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其等,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擬。其等與被告未○○、宇○○、B○○、H○○、申○○,及張小華、張文儀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此部分所犯二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皆從一重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⑶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此部分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黃○○、C○○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其等之修正前規定論科。被告黃○○、C○○與申○○,及張小華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⑷其二人上開所犯三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黃○○、C○○一再利用虛偽不實欺罔之手段,不法向金融機構調取資金,又無視於法紀,精心設計土地假買賣事件,而結合政治人物在股巿中操縱順大裕股票之價格,欺瞞一般投資大眾跟進,妨害我國股巿之健全發展,以牟取個人之不法利益,殊值非難;與其等在各該犯行中,主導、參與情節之輕重,二人間職業上之主從關係,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各犯之三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黃○○就右開事實欄所犯部分,依其犯罪之性質,顯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四年;暨定其等應執行之刑,諭知併科之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V○○係犯:⑴右開事實欄部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
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裁判意旨)。公訴人認被告V○○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與被告黃○○、C○○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該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⑵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其乃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幫助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V○○當時擔任廣三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又經安排為杏笙公司之股東,負責主辦該公司之會計業務,向彰化銀行之貸款案出力甚多,可見其參與謀議程度之深,與其提供帳戶給廣三集團使用所造成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⒊被告未○○、宇○○、B○○、H○○等四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其等與被告黃○○、C○○,及張小華、張文儀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本件尚查無被告未○○等四人有何因而蒙利之情形,又衡酌其等之智識程度,顯因與廣三集團或張文儀之間有往來及交情之故,而同意虛偽充當買受人,此雖經廣三集團方面用以從事內線交易,牟取不法利益,惟亦無證據顯示其等參與內線交易部分之犯行,其等出具名義配合土地假買賣事件,固值非難,然斟酌上情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節後,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⒋被告申○○係犯:⑴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論科。惟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擬。其等與被告黃○○、C○○,及張小華、張文儀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⑵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此部分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行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其與被告黃○○、C○○及張小華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⑶上開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申○○不以其證券股票方面之專業知識,謀取正當之利益,卻與被告黃○○等人結合,一再於集中交易巿場欺瞞投資大眾,妨害股票價格之自然形成機制,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⒌被告乙○○、卯○○係犯:⑴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論科。惟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擬;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⑵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其等乃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幫助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⑶被告乙○○就右開事實欄部分,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⑷被告乙○○上開所犯三罪間,被告卯○○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為廣三集團資深之員工,一再提供帳戶幫助該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使被告黃○○等人易於實現犯罪,造成不輕之危害,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⒍被告A○○、K○○、F○○、I○○、N○○、P○○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其等乃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幫助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A○○等人均為廣三集團之員工,其等犯罪之動機,不無工作經濟上之考量,與其等幫助被告黃○○等人於八十六年六、七月間該次違反證券交易法所造成之危害,暨其等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⒎被告天○○、壬○○、巳○○、辛○○、地○○、癸○○、玄○○、W○○、
丑○○、寅○○、亥○○、U○○、己○○、S○○、辰○○、宙○○、L○○、X○○、R○○、T○○等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黃○○等人得以再三地在集中交易巿場,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操縱股價之規定,牟取不法利益,無非係憑藉其廣三集團員工、員工眷屬、親友、甚至是承攬清潔工作之往來對象,不斷地集體、大量開戶,作為其犯罪之橋,若無此等人頭戶,如此規模地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將無以為藉;以被告天○○等人之智識程度就此知之甚明,卻仍不斷地大量開戶供該集團使用,實有未應;惟被告天○○等人畢竟為經濟上之弱者,必須仰賴在廣三集團內之工作或承攬該集團之工作謀生,或因慮及親人在該集團內之發展,其等所以至此,非全然無由,著實不忍過予苛責,尤其目前在民事上被追訴損害賠償責任,財產被扣押,及為稅務單位限制出境等種種不利處分,處境艱困;經綜合斟酌其等行為之動機、造成之危害、行為本身可責之程度,其等因該犯罪所導致本身不利之後果,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本院認以科處罰金刑為適當,乃就其等所犯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⒏被告J○○、戊○○、丁○○、Q○○、M○○、子○○、D○○、戌○○等
人係犯:⑴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公訴人認其等乃違反已刪除之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幫助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⑵右開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⑶其等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J○○等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生危害等情節,與前述被告乙○○、A○○及天○○等人相同,及其等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⒐被告庚○○係犯: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構
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論科;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之第三者偽刻印章,構成間接正犯;又同時偽刻江建棟、江東璟、江東成、江淑蓉、江李玉葉等人之印章,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⑶上開所犯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重論以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罪,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擬,公訴人認應數罪併罰,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庚○○為追求業績,不惜提供親友之帳戶,幫助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既有礙股巿之健全發展,亦造成其親友之損害,惟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偽造江建棟、江東璟、江東成、江淑蓉、江李玉葉等人之印章各一枚,被告庚○○交由廣三集團保管,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諭知均予沒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未○○、H○○、宇○○、B○○等四人與被告黃○○、C
○○二人配合以土地買賣製造利多消息,亦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罪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論處。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未○○、H○○、宇○○、B○○等四人固有與黃○○、張文儀等人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充當買受人,使公務員將順大裕公司鳳山廠、彰化廠之土地出售與其等所有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惟遍查本件卷證,並無其他積極、適合之證據,可認非廣三集團人員之被告未○○、H○○、宇○○、B○○等四人知悉假買賣土地之目的,乃欲從事內線交易之犯行。其等此部分之罪嫌不足。
㈡既不能證明被告未○○等四人涉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
一項內線交易之犯行,原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其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炒作順大裕股票之犯行,除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亦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約交割之規定,因認被告J○○、己○○、M○○、乙○○、地○○、辛○○、U○○、天○○、壬○○、戊○○、丁○○、宙○○、巳○○、癸○○、Q○○、S○○、W○○、玄○○、子○○、丑○○、戌○○、亥○○、寅○○、D○○、L○○、辰○○、X○○、R○○、T○○、庚○○等人,尚涉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罪嫌。惟查:
㈠本件並無積極、充份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J○○及庚○○等人提供人頭帳戶予
廣三集團使用,有何幫助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約交割之犯意。被告黃○○之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十六日止,以被告J○○等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達八十四億餘元,固屬事實,但被告J○○等各人頭戶之違約金額,輕者數千萬元,多數均為數億元,目前不僅在民事訴上受追訴損害賠償責任,本身之財產亦被扣押,此外,尚有其他稅賦問題,受到不利之處分。似此情況,實無從認定其等竟會有幫助違約交割之犯意,而全然無視本身將招致極大之不幸,公訴人此部分所言,尚非可採。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至少須有二個以上平行、對等之行為主體,以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目的,經相互通謀後(通常均有特殊利益之交換),在相同期間,以約定價格於自己賣出或買進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之對方同時為買進或賣出之相對行為,而由其中一方藉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套取不法差價利益。查被告黃○○等人固有利用J○○等人之人頭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然於被告黃○○等人之外,並無與其平行、對等之主體存在,而於廣三集團異常大量買超時,相對於廣三集團,配合以約定之價格在相近期間大量賣超,致對於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有顯著性影響,被告黃○○等人並未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在案,則被告J○○、庚○○等人即無由構成幫助犯。
㈢被告J○○等人既無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
犯行,參照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應諭知均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其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乃事實上一罪之關係,遂亦不另諭知無罪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公訴意旨略以:關於右開事實欄之部分,被告K○○為杏笙公司之股東,負責
裝璜工程之訂約業務,與黃○○、V○○、C○○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查公訴人認被告K○○涉有上述犯嫌,無非係以被告J○○、V○○等人供述杏笙公司由K○○負責訂約等業務而來。訊據被告K○○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其對被登記為杏笙公司之股東毫不知情,更無參與該公司之業務等語。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著有明文。
㈡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所載,⒈本院於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被告黃○○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查悉被告黃○○確有設立多家公司法人,而安排廣三集團之員工為人頭,擔任代表人、董、監事或股東,許多員工甚至不知自己被安排充當此種職務,實際上被告黃○○及廣三集團之財務處方為掌控該集團旗下公司資金及營運者,⒉杏笙公司即係被告黃○○所授意成立,事實上亦為該集團旗下之公司,故由廣三集團方面之會計人員製作帳冊資料,並經被告C○○審核,⒊被告J○○、K○○、V○○對於杏笙公司之業務根本沒有參與,毫無所悉。
㈢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可認被告K○○有公訴人右開指稱之犯行。本諸罪疑唯輕,應諭知被告K○○此部分無罪之判決,庶符法治。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被告甲○○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而被告
黃○○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曾利用該公司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之交割帳戶,炒作順大裕股票,因認被告甲○○涉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三、四款之罪嫌。
㈡按案件有已經提出公訴之情形者,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甲○○當時除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經被告黃○
○等人利用該公司之帳戶炒作順大裕股票外;被告甲○○本人亦有基於幫助之犯意,於八十七年間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之交割帳戶供該團使用,幫助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後,為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在案(參見該件判決事實欄、理由欄貳之所載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理由欄貳之之⒚所載論罪之情形),科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甲○○雖兼有二種身分,但為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其代表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中論及。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被告酉○○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酉○○亦有於八十七年間,在廣三集團總部,大量開立股
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之交割帳戶,供該集團使用,涉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三、四款之罪嫌。
㈡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酉○○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應依前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伍、免訴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任職豐銀證券崇
德分公司期間,明知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營業員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亦不得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及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竟於八十七年初擅自利用瞿江雪、范明靜、林梅竹等人股票帳戶買賣股票,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又盜刻江建棟、江東璟、江東成、江淑蓉、江李玉葉等人之印章,供買賣股票之用,且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提供E○○等人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因認其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處罰。
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次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有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
停止或限制者,處一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刪除。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訴人指稱被告庚○○右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等情節,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九八二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廣鑫國際投資公司於八十四年申請公司設立時,於八十四年十月二日將資本額六千萬元存入其設於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憑以申請公司設立後,旋即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又將股款提出歸墊,形成無資金之公司,當時廣鑫國際投資公司之代表人為被告C○○,涉嫌違反公司法之規定;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二六號移送併辦部分,該件告訴人G○○指訴被告黃○○涉嫌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清晨對其住處投擲汽油彈等,經核上開移送併辦者,與本件被告黃○○、C○○經起訴者,均無任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洵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酌,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適法處理。
柒、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四、一九八0九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所起訴者,乃同一事實之關係,本院得予審酌,附此敘明。
捌、張文儀、張小華就右開事實欄所涉土地假買賣及內線交易部分,及張小華另就右開事實欄所涉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部分,均未經起訴,本院併向公訴人為告發之表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迶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
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錄:卷宗編號表:
編號 案號 案 由 備 註
1 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一○七七號 台中巿調站偵辦不法案
2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二五號 詐欺
3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九四二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4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五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5 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一二號 偽造文書
6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調查站移送資料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卷宗(二)
7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四)
8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一)
9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五)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二)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三)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九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調查站移送資料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卷宗(一)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