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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附民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八О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複 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精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火爐右列被告蔡火爐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蔡火爐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丙○○○○份有限公司、精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蔡火爐之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判決諭知免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