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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撤緩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一三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而於緩刑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某日起,分別在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同市○○路二之五巷三三號更犯常業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夏 一 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