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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撤緩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遺失物、違反電信法等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就侵占遺失物部分,科罰金三千元,就違反電信法部分,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