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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依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判例意旨,仍屬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鄧洪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