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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30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八五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 告 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被告乙○○對告訴人甲○○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於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丙○○二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自八十八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八0號二一樓之三號處發生性行為多次,被告丙○○並因而產下一子,其二人涉有妨害家庭之通姦、相姦犯行,而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六號提起公訴;惟查告訴人甲○○、與被告乙○○間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為本件被告乙○○、丙○○二人是否涉有妨害家庭之通姦、相姦犯行之前提,而被告乙○○就與告訴人甲○○間婚姻關係已不存在而對本件告訴人甲○○提起民事訴訟,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號判決後,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故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妨害家庭犯行是否成立,須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之婚姻關係是否尚存在為斷,因此本件應於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二人確認婚姻關係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0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