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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4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衞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