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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4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代 表 人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