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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胡金飛前因犯傷害致死及重傷未遂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