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建築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商業登記法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 志 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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