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