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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620 號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0號

聱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莊明智右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業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所應調查之整據已調查完畢,亦無串證之虞,且辯護人須接見被告了解案情,為此聲請本院解除被告甲○○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處分。

三、查同案被告王宏傑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惟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且供出係與另一名為「陳尚偉」之人共同犯罪,惟對於查獲當時被告二人所述極不一致,復經被害人於偵查中指述甚詳,本院已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對質中,於相關人員到庭前,被告甲○○仍有串證之虞,有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所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辯護人接見被告乙節,本院並未特別予以禁止或限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賢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