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七七號
聲請人即 甲○○被移右聲請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移送人甲○○係因非法持有槍彈,被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流氓,並經本院認有留置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留置,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感裁字第二五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被移送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中院洋刑黃八九感裁二五字第六八五五六號函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在案,是被移送人已非由本院留置,本院自無從准許被移送人之具保聲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王 國 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