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三三號
聲 請 人即受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暫緩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雖有規定得「聲請免其刑之執刑」,惟該條之聲請權人係檢察官,而非受刑人。又得否「緩期執行」係刑罰執行之問題,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亦非法院所能審酌。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除刑之執行及暫緩執行,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名 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