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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3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罪,所處有期徙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徙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金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