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