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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7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命令及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之億將應收帳款咨詢顧問管理商行(以下簡稱億將商行)係經合法登記,以經營逾期應收帳款理服務為業務。聲請人受債權人委託代為處理債務,本是營業項目之一,從未以暴力或非法方式催收帳款。惟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卻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台中縣太平市○○○路○○○號一樓之億將商行搜索,並扣押債權人委託聲請人催收帳款而交付之債權憑証(本票、支票)、委託書,及商行、聲請人印章、攝錄影機、錄影帶等物,因前開扣押物品皆為債權人委託聲請人代為催收帳款之債權憑証,或係聲請人所有之物品,目前因有債務人欲清償債務,或債權人欲終止委託,須將被扣押之本票、支票返還債務人或債權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按應係第四百十六條之誤)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撤銷扣押命令及發還扣押物。

二、經查本件係因檢察官認前開扣案物品為涉與被告賴志明(在押)等以組織犯罪非法暴力討債有關之証據,而由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經營之億將商行搜索扣押。聲請意旨亦認前開扣案之債權憑証、委託書等物品亦確係債權人委託聲請人代為催收帳款之債權憑証。是檢察官認前開扣案物品係與被告賴志明等所涉非法暴力討債有關之証據,而予以扣押,尚非無據。至於被告賴志明是否確有以組織犯罪非法暴力討債犯行,及聲請人與被告賴志明是否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現仍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是前開扣押物品應有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命令及發還扣押物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三項、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