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五二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 ○前犯過失致死、遺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三八七二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