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八八號
移送機關 台中縣警察局被移送人 甲○○選任律師 潘宏坤右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移送人甲○○並無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三、五款所定之情節重大流氓行為,且無逃亡、串証之虞,嫌疑亦非重大。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留置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縣警察局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九)中縣警刑一字第一二二七三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經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秘密証人、勘驗錄影帶及訊問被移送人結果,認被移送人仍有留置必要。是被移送人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