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三號),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