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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54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八一號

移送機關 台中市警察局聲請人即被移送人 甲○○選任律師 施瑞章右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移送人甲○○僅係單純持有槍彈,未為任何不法之行為,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再聲請人素行良好,並無前科,且一直有正當職業。又聲請人為警查獲時即坦承犯行,復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留置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本院審理,經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移送人仍有留置必要,本院仍認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