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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