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二九號
自 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代 表 人 甲○○自訴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本罪之成立,應以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四號及本院八十九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二民事事件已分別起訴繫屬於本院及台中高分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在該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金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