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游景郁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八十九年度聲停戒二鑑字第五九三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游景郁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游景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績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此有臺灣臺中戒治所函送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及評估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