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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酉○○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五八號)暨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酉○○共同以故買贓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牛頭南北切貨中心T○○」名片壹盒、萬用記事本壹本、帳簿壹本、出貨單伍張均沒收。

事 實

一、酉○○明知T○○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某日起,即在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及同街四十七號,設立「牛頭南北切貨中心」之二手中古貨買賣商店,並以該店為據點,而以低價向不特定之人故買贓物,再以高價轉賣予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以賺取價差,並以之為常業,且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左右,為警在上址查獲。其竟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間起,夥同T○○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先由T○○以其妻黃麗芬之名義,租賃台中縣太平市○○路二之五巷三十三號之房屋後,再共同以低價向綽號「樟仔」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特定成年人,購買來源不明之贓物後,於上開大源路租處或台中市○○路、復興東路附近之二手貨跳蚤市場設攤,轉賣予知情之U○○及其他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而從中賺取差價,並均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嗣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凌晨二時左右,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大源路租處倉庫內,當場逮捕T○○、U○○,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徐錦州等人所失竊之贓物及「牛頭南北切貨中心T○○」名片一盒、萬用記事本一本、帳簿一本及出貨單五張;同日下午三時左右,另有陸升平(業已死亡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持其甫在台中市○○路○○○號所竊得之劉春蘭所有發電機一部,前來欲販售與T○○,亦為警查獲(T○○、U○○各該犯行,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三號及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九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四月確定),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發佈新聞後,有徐錦州等人前來認領所遭竊之物品(經認領之物品均經發還被害人)。酉○○嗣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後,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拒不到案,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更於通緝期間,竟仍賡續上開犯意,另行承租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房屋,繼續從事以低價向綽號「嘉明」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特定成年人,購買來源不明之贓物,再於精美路租處或台中市○○路與太原路口附近之二手貨跳蚤市場設攤轉賣予不知情之人之營業行為,再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精美路上址內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丙○○等人所失竊之贓物及色情光碟一批(贓物部分經認領後,亦經發還被害人,販賣色情光碟部分則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暨及移送併辦。理 由

一、訊據被告酉○○固坦承確有於右揭時、地分別設立二手貨買賣商店,並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故買贓物之犯行,並辯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有部分係另案被告T○○或U○○所寄放,有部分係伊向高雄「陸鴻五金行」購買,另有部分係伊在台中地區之跳蚤市場所購入,伊均不知上開物品係屬贓物;至於附表二所示天仁紅茶十四箱,係友人綽號「嘉明」者一個多月前所寄放,磨光機及變電器亦係伊於跳蚤市場所購入,伊均不知為贓物等語。

惟查:

(一)警方自被告酉○○與另案被告T○○所承租之上開大源路租處及被告高錦和所單獨承租之上開精美路租處,所分別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他人遭竊之物,而屬贓物一節,業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徐錦州等人分別認領在案,有各該被害人之警訊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信屬實在。

(二)次查,被告酉○○於本院審理中,先供稱:上開遭查扣附表一所示物品均係其所有(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嗣則改稱:有部分物品係T○○或U○○所寄放(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本院乃質之上開附表一所查扣之物品何者係其所有?來源為何?何者為詹弘陽或U○○所有時,復為內容不一之供述(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判筆錄)。不惟對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之來源,未能為明確之交待,亦與本院另行訊問另案被告T○○、U○○二人對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之所有權歸屬所為供述亦不相符(見本院三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

(三)另查,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凌晨二時,另案被告T○○或U○○於上開大源路租處倉庫為警查獲後,同日下午三時左右,另有陸升平其人,因欲持所竊得之發電機前來販售予另案被告T○○而為警逮捕,陸某並供稱:之前亦有二次前往該處銷贓等語,足見被告酉○○上開大源路租屋處,確係銷贓之處所無訛。再查,被告酉○○雖另辯稱:有部分扣案物品係向高雄縣鳳山市「陸鴻五金行」購入云云。然依被告酉○○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答辯狀(狀載日期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所載內容觀之,其係供稱:係向綽號「樟仔」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及「透過」綽號「樟仔」者向陸鴻五金行購貨云云,然其所指綽號「樟仔」者,其卻不知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查證,且所提出之陸鴻五金行估價單上之買受人抬頭為「元斗」,並非被告酉○○或樟仔,亦非被告酉○○所使用之「牛頭南北切貨中心T○○」名片之名稱,所辯顯非可採。

(四)再查,另案被告T○○於本院審理中,雖到庭證稱:渠前因贓物案被查獲,後來不做了,因被告酉○○說要做,就由被告酉○○承租大源路房屋,渠乃將所有簿冊及名片,一併交予被告酉○○,八十八年五月一日當天,渠僅係於該處泡茶聊天,並非經營云云。然查,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員警實施搜索當天,被告酉○○並不在上開大源路租屋處,而係另案被告T○○、U○○等人聚集於該處,有扣押筆錄可證;上開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數量龐大,價值不斐,衡諸常情,被告酉○○果係獨自於上址經營中古貨買賣,豈有自行外出而將房屋鑰匙輕易交付他人之理?再參諸被告酉○○自承其因購車而向另案被告T○○借款五萬元尚未歸還一節,足見被告高錦和手頭並不寬裕,其顯無足夠財力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量物品;加以扣案之相關帳簿,皆係由另案被告T○○所登載,現場並有印有「牛頭南北切貨中心T○○」之名片扣案,且大源路租處復係由另案被告T○○之妻黃麗芬向出租人所承租等情,除據被告酉○○供承在卷外,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名片、帳簿等扣案可資佐證;又另案被告T○○亦因與被告高錦和共犯常業贓物罪,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三號刑事判決、案件明細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高錦和確有與另案被告T○○共同在上開大源路租處,從事故買贓物並轉售圖利,而藉以為生之事實,

(五)末查,被告酉○○上開行為嗣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後,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拒不到案,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其於通緝期間,復承租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房屋從事二手貨買賣,而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精美路上址內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丙○○等人所失竊之贓物及色情光碟一批(此部分贓物經認領後,業經發還被害人,販賣色情光碟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酉○○對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亦未能合理交待其合法來源,僅空言天仁紅茶係綽號「嘉明」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寄放,磨光機及變電器則係在台中市○○路與太原路口附近之二手貨跳蚤市場向不明人士買入云云,所辯亦不可採。足見其於通緝期間,仍有賡續上開犯意,而繼續從事以低價向不特定之成年人購買來源不明之贓物後,再行轉賣圖利之事實。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稱「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酉○○二度為警查獲其分別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轉賣圖利,其顯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其目的,並恃以為生。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另被告酉○○就其於台中縣太平市○○路二之五巷三十三號租處所為之常業故買贓物犯行,與另案被告T○○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酉○○犯罪之動機、目的在圖私利,其犯罪手段係收贓轉售,所查獲之贓物數量龐大,更於本院審理期間繼續收贓,不惟增加警方人員查緝竊盜之困難性,更助長犯罪風氣及其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案之「牛頭南北切貨中心T○○」名片一盒、萬用記事本一本、帳簿一本及出貨單五張,分為被告酉○○及共同正犯T○○所有之物,且供其等犯罪所用,業據其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被 害 人│備 註│├────┼────────┼─────┼────┼──────────┤│ 一 │電鑽 │二支 │徐錦州 │百工牌、日立牌各一支││ │ │ │ │,已領回 │├────┼────────┼─────┼────┼──────────┤│ 二 │砂輪機 │二台 │徐錦州 │Black牌、Bosch牌各一││ │ │ │ │台,已領回 │├────┼────────┼─────┼────┼──────────┤│ 三 │電鑽 │二支 │X○○ │已領回 │├────┼────────┼─────┼────┼──────────┤│ 四 │直式砂輪機 │二台 │X○○ │已領回 │├────┼────────┼─────┼────┼──────────┤│ 五 │小型電鑽 │一支 │X○○ │已領回 │├────┼────────┼─────┼────┼──────────┤│ 六 │砂輪切片機 │一台 │X○○ │已領回 │├────┼────────┼─────┼────┼──────────┤│ 七 │鎖鐵管器 │一支 │G○○ │已領回 │├────┼────────┼─────┼────┼──────────┤│ 八 │鎖頭 │二支 │G○○ │已領回 │├────┼────────┼─────┼────┼──────────┤│ 九 │壓接 │一支 │G○○ │已領回 │├────┼────────┼─────┼────┼──────────┤│ 一○ │冷氣機 │一台 │午○○ │已領回 │├────┼────────┼─────┼────┼──────────┤│ 一一 │電子磅秤 │一台 │午○○ │已領回 │├────┼────────┼─────┼────┼──────────┤│ 一二 │測電歐姆計 │一台 │A○○ │已領回 │├────┼────────┼─────┼────┼──────────┤│ 一三 │切斷機 │一台 │未○○ │已領回 │├────┼────────┼─────┼────┼──────────┤│ 一四 │電鑽 │一台 │未○○ │已領回 │├────┼────────┼─────┼────┼──────────┤│ 一五 │切斷機 │一台 │P○○ │已領回 │├────┼────────┼─────┼────┼──────────┤│ 一六 │平面機 │一台 │P○○ │已領回 │├────┼────────┼─────┼────┼──────────┤│ 一七 │噴漆機 │一台 │P○○ │已領回 │├────┼────────┼─────┼────┼──────────┤│ 一八 │電動鑽 │一台 │P○○ │已領回 │├────┼────────┼─────┼────┼──────────┤│ 一九 │腳踏車 │一輛 │I○○ │已領回 │├────┼────────┼─────┼────┼──────────┤│ 二○ │光陽牌發電機 │一台 │地○○ │已領回 │├────┼────────┼─────┼────┼──────────┤│ 二一 │電鑽 │一台 │O○○ │已領回 │├────┼────────┼─────┼────┼──────────┤│ 二二 │光陽牌發電機 │一台 │d○○ │已領回 │├────┼────────┼─────┼────┼──────────┤│ 二三 │空氣壓縮機 │一台 │d○○ │已領回 │├────┼────────┼─────┼────┼──────────┤│ 二四 │大花瓶 │六支 │辰○○ │已領回 │├────┼────────┼─────┼────┼──────────┤│ 二五 │人造花 │四盒 │辰○○ │已領回 │├────┼────────┼─────┼────┼──────────┤│ 二六 │沉木 │一百公斤 │辰○○ │已領回 │├────┼────────┼─────┼────┼──────────┤│ 二七 │磨石機 │一台 │Z○○ │已領回 │├────┼────────┼─────┼────┼──────────┤│ 二八 │發電機 │一台 │Z○○ │已領回 │├────┼────────┼─────┼────┼──────────┤│ 二九 │電鑽 │一台 │Z○○ │已領回 │├────┼────────┼─────┼────┼──────────┤│ 三○ │釘槍 │四支 │B○○ │已領回 │├────┼────────┼─────┼────┼──────────┤│ 三一 │腳踏車 │一輛 │B○○ │已領回 │├────┼────────┼─────┼────┼──────────┤│ 三二 │磨石機 │一台 │B○○ │已領回 │├────┼────────┼─────┼────┼──────────┤│ 三三 │彎角器 │一台 │B○○ │已領回 │├────┼────────┼─────┼────┼──────────┤│ 三四 │鋼釘槍 │一台 │B○○ │已領回 │├────┼────────┼─────┼────┼──────────┤│ 三五 │打氣壓縮機 │一台 │B○○ │已領回 │├────┼────────┼─────┼────┼──────────┤│ 三六 │板手工具 │一批 │乙○○ │已領回 │├────┼────────┼─────┼────┼──────────┤│ 三七 │小型吊車 │一台 │乙○○ │已領回 │├────┼────────┼─────┼────┼──────────┤│ 三八 │電鑽 │一台 │乙○○ │已領回 │├────┼────────┼─────┼────┼──────────┤│ 三九 │砂輪機 │三台 │乙○○ │已領回 │├────┼────────┼─────┼────┼──────────┤│ 四○ │切割機 │一台 │乙○○ │已領回 │├────┼────────┼─────┼────┼──────────┤│ 四一 │空氣壓縮機 │一台 │乙○○ │已領回 │├────┼────────┼─────┼────┼──────────┤│ 四二 │電焊機 │三台 │乙○○ │已領回 │├────┼────────┼─────┼────┼──────────┤│ 四三 │發電機 │一台 │乙○○ │已領回 │├────┼────────┼─────┼────┼──────────┤│ 四四 │洗車機 │一台 │乙○○ │已領回 │├────┼────────┼─────┼────┼──────────┤│ 四五 │牛油 │二箱 │乙○○ │已領回 │├────┼────────┼─────┼────┼──────────┤│ 四六 │打釘槍 │一支 │D○○ │已領回 │├────┼────────┼─────┼────┼──────────┤│ 四七 │磨砂機 │三台 │Q○○ │已領回 │├────┼────────┼─────┼────┼──────────┤│ 四八 │切割機 │一台 │Q○○ │已領回 │├────┼────────┼─────┼────┼──────────┤│ 四九 │電鑽 │一台 │a○○ │已領回 │├────┼────────┼─────┼────┼──────────┤│ 五○ │電鑽 │一台│戌○○ │已領回 │├────┼────────┼─────┼────┼──────────┤│ 五一 │電鑽 │二台 │丑○佑 │已領回 │├────┼────────┼─────┼────┼──────────┤│ 五二 │空氣壓縮機 │一台 │傳景珍 │已領回 │├────┼────────┼─────┼────┼──────────┤│ 五三 │電鑽 │四台 │傳景珍 │已領回 │├────┼────────┼─────┼────┼──────────┤│ 五四 │發電機 │一台 │壬○○ │已領回 │├────┼────────┼─────┼────┼──────────┤│ 五五 │發電機 │一台 │M○○ │已領回 │├────┼────────┼─────┼────┼──────────┤│ 五六 │電鑽 │一台 │庚○○ │已領回 │├────┼────────┼─────┼────┼──────────┤│ 五七 │發電機 │一台 │玄○○ │已領回 │├────┼────────┼─────┼────┼──────────┤│ 五八 │電鑽 │一台 │玄○○ │已領回 │├────┼────────┼─────┼────┼──────────┤│ 五九 │電動鑽 │一台 │玄○○ │已領回 │├────┼────────┼─────┼────┼──────────┤│ 六○ │切割機 │一台 │宙○○ │已領回 │├────┼────────┼─────┼────┼──────────┤│ 六一 │起子 │一支 │宙○○ │已領回 │├────┼────────┼─────┼────┼──────────┤│ 六二 │電鑽 │一台 │K○○ │已領回 │├────┼────────┼─────┼────┼──────────┤│ 六三 │切割機 │一台 │K○○ │已領回 │├────┼────────┼─────┼────┼──────────┤│ 六四 │打釘機 │一台 │E○○ │已領回 │├────┼────────┼─────┼────┼──────────┤│ 六五 │冷氣壓力錶 │一台 │E○○ │已領回 │├────┼────────┼─────┼────┼──────────┤│ 六六 │發電機 │一台 │寅○○ │已領回 │├────┼────────┼─────┼────┼──────────┤│ 六七 │壓縮機 │一台 │寅○○ │已領回 │├────┼────────┼─────┼────┼──────────┤│ 六八 │釘槍 │一台 │寅○○ │已領回 │├────┼────────┼─────┼────┼──────────┤│ 六九 │電鑽 │一台 │寅○○ │已領回 │├────┼────────┼─────┼────┼──────────┤│ 七○ │電鋸 │一台 │寅○○ │已領回│├────┼────────┼─────┼────┼──────────┤│ 七一 │磨石機 │一台 │寅○○ │已領回 │├────┼────────┼─────┼────┼──────────┤│ 七二 │電鑽機 │一台 │寅○○ │已領回 │├────┼────────┼─────┼────┼──────────┤│ 七三 │吊車 │一台 │巳○○ │已領回 │├────┼────────┼─────┼────┼──────────┤│ 七四 │電鑽 │一台 │巳○○ │已領回 │├────┼────────┼─────┼────┼──────────┤│ 七五 │平面砂輪機 │一台 │辛○○ │已領回 │├────┼────────┼─────┼────┼──────────┤│ 七六 │火石機 │一台 │戊○○ │已領回 │├────┼────────┼─────┼────┼──────────┤│ 七七 │電焊發電機 │一台 │洪曾森 │已領回 │├────┼────────┼─────┼────┼──────────┤│ 七八 │愛地雅地板 │五十五箱 │Y○○ │已領回 │├────┼────────┼─────┼────┼──────────┤│ 七九 │發電機 │二台 │c○○ │已領回 │├────┼────────┼─────┼────┼──────────┤│ 八○ │打釘槍 │一支 │卯○○ │已領回 │├────┼────────┼─────┼────┼──────────┤│ 八一 │修邊機(電鋸) │一台 │L○○ │已領回 │├────┼────────┼─────┼────┼──────────┤│ 八二 │打釘槍 │一台 │L○○ │已領回 │├────┼────────┼─────┼────┼──────────┤│ 八三 │電鑽 │一台 │b○○ │已領回 │├────┼────────┼─────┼────┼──────────┤│ 八四 │切割機(電鋸) │一台 │b○○ │已領回 │├────┼────────┼─────┼────┼──────────┤│ 八五 │工具箱 │一盒 │b○○ │已領回 │├────┼────────┼─────┼────┼──────────┤│ 八六 │手提電鑽 │三台 │己○○ │已領回 │├────┼────────┼─────┼────┼──────────┤│ 八七 │音響 │一台 │天○○ │已領回 │├────┼────────┼─────┼────┼──────────┤│ 八八 │砂輪機 │一台 │亥○○ │已領回 │├────┼────────┼─────┼────┼──────────┤│ 八九 │電鑽 │一台 │H○○ │已領回 │├────┼────────┼─────┼────┼──────────┤│ 九○ │砂輪機 │一台 │H○○ │已領回 │├────┼────────┼─────┼────┼──────────┤│ 九一 │火石機 │二台 │H○○ │已領回 │├────┼────────┼─────┼────┼──────────┤│ 九二 │發電機 │二台 │R○○ │已領回 │├────┼────────┼─────┼────┼──────────┤│ 九三 │登山腳踏車 │四輛 │R○○ │已領回 │├────┼────────┼─────┼────┼──────────┤│ 九四 │抽水馬達 │三台 │R○○ │已領回 │├────┼────────┼─────┼────┼──────────┤│ 九五 │女用衣服 │九包 │S○○ │已領回 │├────┼────────┼─────┼────┼──────────┤│ 九六 │氬焊機 │一台 │癸○○ │已領回 │├────┼────────┼─────┼────┼──────────┤│ 九七 │發電機 │一台 │F○○ │已領回 │├────┼────────┼─────┼────┼──────────┤│ 九八 │空氣壓縮機 │一台 │F○○ │已領回 │├────┼────────┼─────┼────┼──────────┤│ 九九 │電鑽 │一支 │N○○ │已領回 │├────┼────────┼─────┼────┼──────────┤│ 一○○ │模特兒衣架 │十五個 │申○○ │已領回 │├────┼────────┼─────┼────┼──────────┤│ 一○一 │掛衣服鐵架 │一捆 │申○○ │已領回 │├────┼────────┼─────┼────┼──────────┤│ 一○二 │標價機 │一台 │申○○ │已領回 │├────┼────────┼─────┼────┼──────────┤│ 一○三 │電鑽 │二支 │宇○○ │已領回 │├────┼────────┼─────┼────┼──────────┤│ 一○四 │氬氣(發電)機 │二台 │林𨩌龍 │已領回 │├────┼────────┼─────┼────┼──────────┤│ 一○五 │電鑽 │四台 │林𨩌龍 │已領回 │├────┼────────┼─────┼────┼──────────┤│ 一○六 │電鋸 │二台 │林𨩌龍 │已領回 │├────┼────────┼─────┼────┼──────────┤│ 一○七 │平面磨砂機 │二台 │林𨩌龍 │已領回 │├────┼────────┼─────┼────┼──────────┤│ 一○八 │發電機 │一台 │子○○ │已領回 │├────┼────────┼─────┼────┼──────────┤│ 一○九 │籬笆剪 │二十七箱 │J○○ │每箱十支、已領回 │├────┼────────┼─────┼────┼──────────┤│ 一一○ │腳踏車 │二輛 │W ○ │已領回 │├────┼────────┼─────┼────┼──────────┤│ 一一一 │音響 │一組 │V○○ │已領回 │├────┼────────┼─────┼────┼──────────┤│ 一一二 │錄音帶 │一批 │V○○ │已領回 │├────┼────────┼─────┼────┼──────────┤│ 一一三 │滑鼠 │一箱 │乙○○ │已領回 │├────┼────────┼─────┼────┼──────────┤│ 一一四 │傳真機 │一台 │乙○○ │已領回 │├────┼────────┼─────┼────┼──────────┤│ 一一五 │電源線 │二十條 │乙○○ │已領回 │├────┼────────┼─────┼────┼──────────┤│ 一一六 │切割片 │八片 │乙○○ │已領回 │├────┼────────┼─────┼────┼──────────┤│ 一一七 │高爾夫球具 │一組 │丁○○ │已領回 │├────┼────────┼─────┼────┼──────────┤│ 一一八 │送貨單及客戶資料│一疊 │森鳴實業│已領回 ││ │ │ │有限公司│ │├────┼────────┼─────┼────┼──────────┤│ 一一九 │毛巾 │八十六條 │森鳴實業│已領回 ││ │ │ │有限公司│ │├────┼────────┼─────┼────┼──────────┤│ 一二○ │電鑽 │三台 │C○○ │已領回 │├────┼────────┼─────┼────┼──────────┤│ 一二一 │抹平機 │一台 │C○○ │已領回 │├────┼────────┼─────┼────┼──────────┤│ 一二二 │洋裝(女用) │十七件 │唐佩芸 │已領回 │├────┼────────┼─────┼────┼──────────┤│ 一二三 │上衣(女用) │十二件 │唐佩芸 │已領回 │└────┴────────┴─────┴────┴──────────┘附表二: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被 害 人│備 註│├────┼────────┼─────┼────┼──────────┤│ 一 │天仁紅茶 │十四箱(每│甲○○○│由業務員黃○○領回。││ │ │箱三十盒)│股份有限│ ││ │ │ │公司台中│ ││ │ │ │分公司 │ │├────┼────────┼─────┼────┼──────────┤│ 二 │磨光機 │三台 │丙○○ │已領回 │├────┼────────┼─────┼────┼──────────┤│ 三 │變電器 │一台 │同右 │已領回 │└────┴────────┴─────┴────┴──────────┘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0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