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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4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為德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洋營造公司)之股東,並在該公司擔任經理,負責處理該公司之主要業務。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甲○○明知該公司並未投標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建設公司)所對外公開招標發包之「快官警察廳舍工程」,竟意圖為德洋營造公司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台中縣○里鄉○○路○○○巷○號,向乙○○施行詐術,騙稱德洋營造公司擬投標太平洋建設公司將對外公開招標發包之「快官警察廳舍工程」,且業經太平洋建設公司內部人士首肯,故德洋營造公司得標承作該工程之機率甚高,而邀乙○○入股共同承作一部分工程,並向乙○○佯稱德洋營造公司已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太平洋建設公司投標該工程,請乙○○提供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五萬元,作為分擔投標該工程之押標金,若未得標,願退還該款項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匯款一百零五萬元至德洋營造公司設在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乙○○發現德洋營造公司並未向太平洋建設公司投標承攬前揭工程,始知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其前為德洋營造公司之股東,擔任該公司經理,負責處理大部分業務,而於右開時地以前述理由使告訴人乙○○匯款一百零五萬元至德洋營造公司帳戶等情節,雖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詐欺之罪嫌,辯稱其因經驗不足,致亦為人所騙,告訴人匯至德洋營造公司之金額,並非飽入私囊,皆用於該公司云云。經查:

㈠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甚詳,並舉出被告用以取得其信賴之「工程概

述」、「太平洋建設公司快官警察廳舍場區工程標單」各一份,及其與被告協議共同承攬快官警察廳舍部分工程,雙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議定由其出資一百零五萬元作為該工程投標金之協議書、匯款委託書等各一件附卷為證。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坦承有以前述理由使告訴人乙○○匯款一百零五萬元至德洋營造公司之帳戶。可見被告確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台中縣○里鄉○○路○○○巷○號,告知乙○○:德洋營造公司擬投標太平洋建設公司發包之「快官警察廳舍工程」,並已取得太平洋建設公司內部人士首肯,該公司得標之機率甚高,及德洋營造公司已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太平洋建設公司投標該工程,請乙○○提供一百零五萬元,作為分擔投標該工程之押標金,若未得標,願退還該款項等語;告訴人因而與被告協議共同承攬該工程,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匯款一百零五萬元至德洋營造公司設在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而德洋營造公司實際上並無參與競標,太平洋建設公司發包此項工程亦無須廠

商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太平洋建設公司發包採購課專員張麗雪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稱:該公司於八十八年間向國工局標得編號C三二九標「快官警察廳舍工程」,有發包部分項目給下游廠商施作,共有七家廠商競標,德洋營造公司並無參與競標,最後由奕盛營造有限公司以一億零二百萬元得標,且發包該工程毋庸繳交履約保証金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四二號卷第三五頁),並提出太平洋建設公司發包採購比價單三紙、快官警察廳舍場區工程標單九張、選商建議表一份在卷可憑。

㈢綜合前述,被告明顯設詞詐騙告訴人,以使其匯款一百零五萬元至德洋營造公

司設在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內,其意圖為德洋營造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開詐欺取財之犯行,足可認定,前開否認犯行之辯解,不足憑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向告訴人騙取之金額達百萬元以上,迄無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告訴人所受損害不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