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漏逸瓦斯氣體,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其係甲○○之弟,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晚上十一時許,乙○○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該處尚有乙○○之妻、甲○○夫妻及其母親與之同住),與其妻發生爭吵並動手毆打其妻,甲○○及家人出面制止並報警處理,乙○○則先行離家,翌日(二十一日)上午五時三十五分許,乙○○自外返家後,猶憤恨難平,即在客廳大聲叫罵,對在房內之甲○○喊稱:要打出來打等語,並基於以漏逸瓦斯氣體恐嚇危害生命安全之犯意,取出其先前自外拾回之瓦斯筒,故意打開開關而漏逸瓦斯氣體,因瓦斯漏逸發出「嘶嘶」之聲響,甲○○乃出房門查看發現屋內充滿瓦斯味道,其等母親亦在旁邊,乙○○則持屋內之打火機(尚未有點火之動作)對甲○○喊說: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致甲○○心生畏懼,且使其家中隨時有可能因乙○○點火或不明火源之介入而產生氣爆之危險,致生危害於人在屋內之母親、其妻及甲○○夫妻等人生命財產之安全,甲○○見狀隨即衝上前去制止乙○○將瓦斯筒奪走,並報警到場逮捕乙○○及扣得打火機一個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手持打火機,打開瓦斯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當時有沒有說「要死大家一起死」的話,伊已忘記了,且伊沒有恐嚇甲○○,伊被甲○○打,伊才是被害人云云。經查:(一)被告所坦承之事實,經核與證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四幀及打火機一個扣案可證;(二)被告雖否認有恐嚇之意,然查被告當時有向甲○○喊稱: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亦據甲○○指述明確,又參酌被告於警訊中供稱:伊只是讓伊之兄知道伊不是那麼好欺侮等語;於偵查中供稱:伊開二次瓦斯,手上有拿打火機,只是想讓甲○○知道伊不怕他,想嚇他而已等語;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伊有向甲○○講「要打出來打」,接著甲○○就衝出來,與伊搶小瓦斯筒,當時是要嚇甲○○等語;則從被告與其兄甲○○發生爭執遭毆打後,基於憤恨打開瓦斯之情境觀之,應認被告於事發當時確有出言對甲○○講述「要死大家一起死」之話語,其事後辯稱忘記了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再者,被告當時既已打開瓦斯讓屋內充滿瓦斯氣味,且手持打火機對甲○○喊叫,而漏逸瓦斯如遇火苗易引起氣爆火災之危險,並會波及屋內人員生命財產之安全乙情,為一般人日常智識所明知且避之唯恐不及之事,故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已生公共危險且足讓人心生畏懼,其所辯無恐嚇之意云云,顯係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係甲○○之弟,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漏逸瓦斯氣體罪,同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漏逸瓦斯氣體罪處斷。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平日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激烈有高危險性、犯後否認部分犯罪事實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打火機一個非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亦無證據證明確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 悌 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