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重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